民间会计是随着民间经济发展产生并发展壮大的。
在中国,民间会计大致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进入封建社会后,一些私人田庄和中小商人一边从事生产经营,一边处理会计事项,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他们既是老板也是伙计还兼“财务主管”;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组织来说,为了对投资各方公正起见,则会由大家推举某人兼账。
第二个阶段是,随着封建经济的繁荣,尤其是到了唐代之后,已经出现了旧式金融鼻祖“柜房”和典当业鼻祖“质库”,会计核算复杂性提高了,所以开始出现了专职会计。到宋代时,这种状态已经很普遍了,所以通常称会计人员为“主管”、所记账簿为“簿记”。
第三个阶段是,经济事项和经济环节日趋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会计、出纳和保管既有明确分工又能集中在一起办公,所以“账房”出现了。从时间上看,处在封建社会末期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也就是手工业作坊向工场手工业、贩运性商业向经营性商业转变时期。这种账房具有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实行账房主管责任制,会计和出纳工作上既分工又协调;二是以会计为责任中心;三是通过一定的内部制度确定组织关系和各岗位责任。
元代的民间会计已经出现了二级核算组织形式:第一级主要是进行汇总性质的核算,由“门馆先生”(或称“管账先生”)负责;第二级主要是分店进行的核算,一般是兼职会计。第二级向第一级报账,第一级进行汇总、考核及检查。这就是账房形式的萌芽。
到了明代时,私家账房形式已基本确立。如明代万历年间,江苏省苏州阊门外的“孙春阳南货铺”共有“六房一柜”,分别是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货房、酱货房、蜜饯房和蜡烛房,那“一柜”就是会计、出纳的账房,负责全店的银钱收支。全店实行三级核算,账房系统一清二楚:第一级是“总管”,相当于今天的财务总监;第二级是“柜”(即“账房”),相当于今天的财务科;第三级是“六房”,每个“房”中全都设有负责收发货物的保管一职,以及处理账目的兼职会计,每天一小结,全年一总结。
清代的账房组织制度已得到高度发展,其标志不仅体现在内部组织结构的改进、人员的增加、层次的增多上,更体现在内部明确的经济责任和外部的经济牵制上,以钱庄、票号与典当业的账房设置最为典型。以钱庄为例:账房分为内账房和外账房两部分,前者称为“清账房”,一般负责总账核算,包括总清账、利息计算、红利分配、编制月报和年报等;后者称为“汇划账房”,主要负责对内的日常核算和对外的账务处理。钱庄账房中的会计和出纳两者分开,出纳又分为“钱房”和“洋房”两块,前者负责收支铜钱、纸货,后者负责收支金银。
从近一点看,1979年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企业的出现,客观上要求中国企业按国际惯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进行独立审计了。所以,1980年12月23日国家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这里的“会计顾问处”就是今天的会计师事务所,当时的成立条件是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专职从业人员中至少要有2名是注册会计师。在这种情况下,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于1981年在上海成立。
1992年之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盈利性产业得到蓬勃发展,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的实行,尤其是1997年规定“三资”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都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核准后才能在法律上生效,更是推动了这一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国外,19世纪末德国的私人企业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为了满足诉讼需求,各种“账务专家”大量出现。在这种种人群中,哪些人的账务检查结果可以作为法律诉讼依据呢?为此,1887年至1888年间在莱比锡、汉堡分别举行了“账务检查人”宣誓仪式,规定那些宣誓过的会计师叫“宣誓会计师”,他们的检查结果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而其他未经宣誓过的会计师则仍然被称为“账务专家”。这就很有点像今天注册会计师从整个会计队伍中单独列出来一样了。
法国也有这样的划分,分为“专门会计师”和“认定会计师”两大类。前者主要处理会计实务,后者主要或者说只能进行业务指导。
20世纪初,随着英国资本输出到日本,日本也开始出现了“会计人”(后来改称“会计士”,即“会计师”)、“监查士”等专业会计工作者。1927年日本颁布《会计士法》,1939年成立日本国会计士协会。
这方面韩国要比日本更早。在朝鲜王朝(1392-1910)时期,就已经存在着几种不同类型的会计师登记制度了,如会计师与会计制度。当时韩国的会计职称分为“算士”(San-Sa)、“计士”(Gye-Sa)、“会士”(Hoe-Sa)三个等级,同样需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招聘录用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会计师的职能与今天的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记账与审计职能相一致,主要职责就是管理旱田粮食的征集、拨付和库存。由此表明,韩国当时就已经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特许会计师及其组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