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1964年试点、1965年全面推行增减复式记账法,并且在六七十年代得到广泛推广,主要使用在商业领域,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也有少量运用,其理论基础是“资金占用=资金来源”。
从历史上看,增减记账法最早是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1947年,梁润身在《公信会计月刊》第11卷第2期上发表题为《以增减记账法代替借贷分录法之商榷》一文,同卷第3期上更是一连刊出三位作者的3篇讨论文章,不过随后这个话题就被打入冷宫。
1962年之后,一方面是,在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经济建设总方针中,国家重新提出了要恢复和健全基本会计制度、整顿和充实会计队伍,1963年还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另一方面,在《鞍钢宪法》[1]背景下,要让那些非会计专业人员(工人)参与经营管理、理解借贷记账法难度也确实太大,于是改革记账法的呼声骤起。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要求商业部部长姚依林对各种记账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最终,由国家商业部财会局会计制度处的张以宽等人,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推出了这种通俗易懂的增减复式记账法。从此以后,大专院校会计专业既教借贷记账法,也教增减记账法等,并在邻国日本等引起一阵不小的讨论。
这种增减记账法把全部账户固定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金来源账户,另一类是资金占用账户。复式记账时,用“增”和“减”作为记账符号。当一项经济业务只会引起资金来源账户或资金占用账户发生内部变动时,用相等的金额在同类账户中分别记“增”和“减”,口诀是“同类账户,有增有减”;当一项经济业务会同时引起资金来源账户和资金占用账户发生变动时,用相同的金额在不同类账户中同时记“增”或“减”,口诀是“异类账户,同增同减”。该法不允许设立双重性账务,如不能把“其他应收款”账户和“其他应付款”账户合并为“其他往来”账户、不得把“应付账款”账户和“预收账款”账户等合并为“应收账款”账户等。
1993年7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增减记账法完全被借贷记账法所覆盖。这自然不能表明增减记账法与借贷记账法孰优孰劣,而只是为了能够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增减记账法与借贷记账法之争在中国众多记账方法争论中最为突出,时间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文革”[2]开始前的1964年至1965年,这两年中仅仅是国家财政部主办的《会计》杂志就分别收到讨论记账方法的来稿600多份和900多份,其中支持采用增减记账法的分别为400多份和200多份;二是“文革”结束后的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1983年,梁润身在《江西会计》第4期上发表《增减记账法问世记》一文,在介绍自己1947年那篇文章的内容后,回顾了文章发表后曾经引发的一些争议,这其中有些故事还是蛮有意思的。[3]
[1]《鞍钢宪法》曾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国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因种种原因至今已无人提及。它有两大组成部分:一是在国有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二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工人参加企业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改革和改进上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相结合)。
[2]全称是“无产阶级**”。具体是指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间,那场由毛泽东发动的、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的、给国家造成严重灾难的内乱。
[3]成圣树、郭亚雄:《回眸20世纪中国会计论坛的记账方法之争》,载《上海会计》,200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