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评性报道一定要注重客观真实性(1 / 1)

最近一个时期,记者写了一些批评性报道,引起一些反响。有同志感慨地对我说:“搞批评报道真不容易,肥皂问题报道使你挨了不少骂哦。”也有人鼓励我:“挨骂也值得,这些问题不批评不得了。光说改革好,可是老百姓连肥皂、成品盐都买不到……”但是也有人背后议论:“整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干啥,咋不抓‘大官倒’呢!”这些说法多数来自同行。也就是说,自从本报今年9月9日和9月10日在一版上先后就哈市肥皂奇缺问题发表了《千余张条子助长了抢购势头——哈轻工化学总厂不得不用上千箱肥皂照顾“关系”》和《肥皂哪里去了?》两篇报道,反响十分强烈。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响,记者已在《肥皂问题报道引起的反响与思考》一文中作了扼要叙述,无非是被批评者不满意,对记者施以种种责难甚至谩骂,而广大群众是称赞和欢迎的。但是,作为新闻工作者如果也人云亦云地诋毁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势必削弱这一功能,因为批不批“大官倒”,不是记者个人愿望和能力所能决定得了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议论除了某种心理因素之外,只能反映我们有些新闻工作者眼高手低,或者只喜欢歌功颂德而轻视批评监督,或者对批评报道知难而退。结果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都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客观上也使人感到搞批评报道内外交困,难度太大了。

除了这次肥皂问题报道之外,记者去年和今年还写过两篇社会反响较大的报道。一篇是反映林口县一些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长期到一个个体饭店赊账吃喝,致使该饭店负债4万多元、生意难以为继的问题。批评之后,反响很大。当时正值国家要求各地都要大力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中纪委发出通知要求整顿党员风纪问题之时,报纸连续七次报道了赊账者还钱的情况,直到前去赊账吃喝的人都掏了腰包还债为止。另一篇是《哈市房管部门为什么强迫我搬迁》,反映哈市一名个体户状告政府部门以权代法的问题。这个报道目前只报了三次(尚未结束),规模虽然不大,但问题的性质很严重。因为现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干扰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作为一名无权无势的个体户敢于状告实权很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执法,这在我省还是头一次。因此,被告十分恼火,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不惜动用了各方面的力量,甚至拿出大量人力物力与原告打持久战,大有不获胜不收兵之势。目前,尽管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仍不罢休,甚至在上诉状里要求法律部门也应维护政府职能部门的尊严,完全是一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面孔。

上述三个报道,记者在采写过程中曾遇到许多阻力,受害者(像林口县的个体饭店),由于畏惧某些权力部门管卡压而不敢反映真实情况;被批评者(像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于害怕批评而千方百计回避记者采访;对问题具有旁证能力的单位(像哈轻化总厂)又不愿意公开作证等等。报道见报之后遇到的难题更多,一方面被批评者往往千方百计从报道的字里行间寻找记者的“失误”,或者拿出其他一些理由来以假乱真,强词夺理,像哈市房管部门就曾安排人想从报道中找出可以作为口实的问题来否定批评报道。另一方面,被批评者往往回避报道提出的主要问题,想避重就轻、就事论事地应付了事。如肥皂问题,有些部门只是根据某位领导同志口头说的“谁写条子就查谁,把买去的肥皂追回来”这样一句话,就到肥皂生产厂家找条子,然后落实到人头,从而开脱本部门风气不正的责任。哈市轻工局集体处一人曾气急败坏地给记者挂电话,说没找到他们写的条子,是记者给他们捏造的,要求登报更正。但市政府办公厅督办后来函也证明了市轻工局集体处确实写条子买了肥皂。南岗区公安分局更是一再来报社说他们没写条子,只在肥皂厂找到一张署有“南岗分局”8月25日写的条子,并说“南岗分局”不光是公安分局,还有“税务分局”等等,因此,报纸上说的条子不一定是“公安分局”的。记者只好打开记录本给他看,根据现场记录南岗公安分局的条子是9月6日写的。但对方不承认,并让记者去工厂找给他看。后来记者给工厂挂电话问及“条子”问题时,有关方面负责人说,由于各部门都去查条子(实际是给厂家施加压力),记者当时看到的条子有些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厂家没有义务保管条子,等等。“条子”哪去了?不言而喻。

从上述批评报道中不难看出,批评性报道不仅调查核实难,报道之后解决问题更难。因此,如果记者在采写过程中稍有不慎,哪怕在细枝末节上稍有疏忽,被批评者也会钻空子抓住不放,纠缠不休,不仅无助于批评不良风气,反而会给被批评者以口实,借此以一攻十,认为报纸的批评都是不实之词,从而降低党报的威信。

为了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功能,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掌握足够的证据和非常有说服力的材料;形成报道时也不宜说过头话或者以偏概全,等等,应留有余地。记者在搞批评哈市房管部门的那篇报道时,为了弄清楚被批评者究竟有什么理由强迫个体户搬迁的问题,先后找过房地局二十来次,多次无人理睬。后来通过其负责人的亲属才和负责人联系上。但对方派来的有关负责人竟说他们有权力愿意把房子分给谁就分给谁,没有什么原则要遵循。记者虽然感觉到这话毫无道理,但不能凭感觉写报道,必须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记者只好带着问题走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是立法机关,有立法解释权,1986年曾颁发了“房管条例”。依据这个“条例”,哈市房管部门在收回被“二房东”转租的公房后,必须和现营业户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决不允许把现营业户挤走,把个体经济挤垮。否则,哈市将有5000多户个体户重新失业。因而,哈市房地局说“没有什么原则要遵守”的话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记者找到了充分根据后才完成了这篇报道,并请省人大的同志给这篇报道撰写了短评《要依法办事》。

同时,上述三个报道,由于反映的完全是客观事实,并且都是针对广大群众十分反感的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具有一定典型性,因此起到了触类旁通的作用,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也受到省市领导的重视。尤其是肥皂问题报道,由于党中央一再强调在治理整顿中一定要保证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省市领导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使肥皂供应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最近由于肥皂厂缺少原材料而停产,省市领导又研究了解决办法。广大群众也从报道中了解到买不着肥皂不是政策问题,而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流通渠道不畅造成的,从而认识到要改革就必须治理环境,整顿秩序,使报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宣传党的大政方针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被批评的一些部门和单位也能认真对待批评的话,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通过这些批评性报道,记者体会到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尤其是批评性报道,既然要执行舆论监督的使命,就更应当注重客观真实性。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把主要问题清清楚楚地摊开,不要装点修饰,也不要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更无须添加过多的说明和注释,相信读者自会鉴别的。因为凡是急需舆论监督的问题,都与当时的大的政治环境有关,群众十分敏感。只要把问题明明白白地放在大的气候里,读者自己就会分析思考,相互议论,得出结论。记者过多的议论反而易于导致主观片面性。对于其中实在需要引申开去的问题,可以另外配发言论来阐述。

(原载1988年第六期《黑龙江日报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