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制度
朱元璋为征税,创立了“黄册”,相当于户口簿,包括每户的丁口、田宅、资产,都全部列上。黄册一式四份,布政使司、州、县各保留一份,另一份以黄色封面上报户部存档,故名“黄册”。
洪武二十年(1387),朝廷又用了十年之力,把全国的耕地丈量了一遍,并根据测量结果制定了“鱼鳞图册”,将业主姓名、土地四至、土质等级详细登记,一乡一册,州、县各有汇总的总册。凡有土地买卖,要在官府办赋役随转手续。这个图册上,因为画的土地形状似鱼鳞,因而得名。田赋的数额、劳役的摊派,都要根据这两个册子。
财政危机
明中期,由于土地兼并、豪强瞒漏,大量徭役负担转嫁到户小力单的穷人之家,导致农民纷纷破产逃亡,朝廷控制的田亩、人丁日益短缩,财源枯竭,入不敷出。
由于赋税不断加重,那些没有优免特权的富户不愿意承担,就玩起了隐身法。他们将田地挂到官绅、监生、生员、吏丞名下,这叫“诡寄”,只需向官绅等交“私租”就行;把田地分散挂在乡邻、佃户、仆人名下,这叫“花分”,让这些贫户替自己交税、当差;或者将自己名下的良田谎报为荒地山林;或者干脆以多报少。国家作为赋税主要来源的土地,总数在一年年缩水。
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土地有八百多亿亩;弘治十五年(1502),全国土地有六百多亿亩;正德五年(1510),全国土地只剩下四百多亿亩。隆庆元年(1567),高拱执政,清查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的造假,查出“诡寄”和“投献”田共一百九十九万多亩,“花分”田三百三十一万多亩。
前期探索
为了应对税收危机,从明孝宗朱祐樘开始,明朝主要是通过扩大税源,即向人少地多的湖广地区移民的方法来增加税收;对于要承担重税的江南地区,明王朝也一直在进行改革,通过减免税收流程、增加税收效率的办法,来尽可能地解决税收矛盾。到了正德皇帝朱厚照在位的时候,明王朝第一次开始大规模地征收海关税,对外国贡使来华贸易,也开始征收百分之二十的关税,但这些措施治标不治本。到了明朝嘉靖皇帝在位的时候,明王朝税收几乎到了匮乏的程度。北方蒙古部落不断侵扰,军费激增,南方倭寇不断进犯,东南的税赋大半泡汤,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朝只能不断在中路地区,尤其是江西、湖广地区增税,以及在西南地区把持贸易特权,通过与西南民族的“茶马贸易”来扩大财源,但这样的方式只是拆东墙补西墙。明朝虽然平定了倭寇,抚和了蒙古,但到1566年嘉靖皇帝去世时,明王朝的政府存粮竟然只能支持一个月。明王朝经济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了。
“一条鞭法”
为了保障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张居正主持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最早出现在宣德年间的江南,只是当时叫“征一法”。宣德年间,江南地区巡抚周忱将原本用米来抵税的方法改为缴纳现银;正统年间,很多地区也都开始效仿这种方法;弘治年间,北方的部分地区也都将银两缴税代替了粮食缴税。一些南方地区开始出现“一条鞭法”的形式。正德年间,徭役发生了变化,分为力差和银差两种方式。力差就是用劳动能力直接代替差役,而银差就是用银两来代替差役。而这也正是徭役实行全面货币化的开始。
嘉靖时期,一些地方官就尝试过“一条鞭法”的改革,但是由于当时阻力重重,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其中最有名气的是应天巡抚海瑞和浙江巡抚庞尚鹏的“一条鞭法”改革。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提出了一些关于改革赋税的建议,内容便是将地方徭役折合成银两,严格按照地方的人口比例,平均分到田赋和人丁上去。
隆庆皇帝朱载垕在位时期,当时主政的大学士高拱已经开始在全国进行“一条鞭法”的试点——河南、江苏、安徽实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着眼点,是明朝此时可以用来缴纳田赋的土地减少且税收的名目多,给了地方官员贪污截留的机会。“一条鞭法”把所有的农业税都统一成一样,化繁为简,折合成白银一次性征收,这样既能使小民百姓少受盘剥,也能将国家的税收效率发挥到最大。
在“一条鞭法”实行的同时,张居正大刀阔斧,开始了在全国清丈土地,主要是清查那些用各种名义寄存、偷税漏税的土地。丈量是用一种像巨大的弓一样的尺子。先由业主自报亩数,然后由业主和官府指派的弓尺手先行“自丈”,最后官府来人核查;两下里吻合后,在图册上盖“丈验相合”章,以此为根据,编制出新的“万历鱼鳞图册”。
清丈的结果,就是明王朝可用来征收赋税的土地,由过去的四百多万顷,变成了此时的七百多万顷。虽然不及朱元璋时期,但是税收效率却远高于那时,因此这也是明王朝税收效率和税收总数最高的一段时期。清丈中,不出意料地遇到许多阻力:有宗室(皇亲)出面阻挠的,张居正回击得相当严厉,拟旨予以处罚,或废为庶人,或夺去宗俸;有官员敷衍了事的,拿以往的黄册一抄了事,科道立即弹劾,给予夺俸、降级处分;还出现了事先没料到的过激倾向,有的地方官为了追求虚名,凭空虚增田地亩数,或将荒地算成良田,还有的用缩小了的弓尺进行丈量。张居正发现问题后,提出只论当否,不论迟速,适当放宽了期限,不使改革走到反面。
土地清丈的结果
张居正对于清丈,曾经发动政治力量,但是结果没有成功,最大的原因还是当时的官吏对于政治的认识不够。有的官员主张只和旧额一样,无须多报;有的官员看到清丈条例对于田地有分列上、中、下三等的规定,索性一例填报下田,认为清丈是一种爱民的政策,不填报上田,以免加重民众的负担。这些官吏在当时都被认为是爱民的好官,而张居正所得的声名是“掊克”,是“以溢额为功”,再加以嘉靖年间计算数字的错误,于是误认弘治十五年(1502)清丈只有四百余万顷,万历六年(1578)清丈得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三百万顷的增加,证实张居正的“掊克”。
从全国来看,万历六年的数字比弘治十五年的数字在总数上有增加,但是十三省中,增加的只有七省,减少的也有六省;南、北两京直隶二十八府、州之中,增加的只有十六府、州,和以前一样的有两州,减少的有十府、州。而福建巡抚耿定向、劳堪,江西巡抚王宗载和张居正关系比较亲密,张居正对于福建、江西两省的清丈,也特别关心,但是这一次清丈的结果,福建从十三万五千余顷减到十三万四千余顷,江西从四十万二千余顷减至四十万一千余顷。至如苏州田土从十五万五千余顷减至九万二千余顷,更是很大的差额。
这次清丈之后,田额增加最大的是北京、河南和山东三处,全国增加八十一万顷,单这三处便增加五十一万余顷。弘治十五年,清丈北京十府、州,共计田土二十六万九千余顷,现在是四十九万三千余顷;河南旧系四十一万六千余顷,现在是七十四万一千余顷;山东旧系五十四万二千余顷,现在是六十一万七千余顷。除这三处以外,广东旧系七万二千余顷,现在增至二十五万六千余顷,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在百分比上更加显著。
广东方面,主要的还是治安问题。中央力量加强,地方秩序良好,担负赋税的民众和田土当然会逐渐增加,事情本来简单。北京、山东、河南都是畿辅之地,除去建文年间曾经一度发生内战,以及长城一带偶然遭受敌人的破坏以外,从开国以来,始终保持良好的秩序,现在的增加,当然与治安无关,那么这是怎样的呢?
北京、山东、河南都是畿辅,三处的田土,不断地被勋戚、权贵霸占,一经集中以后,他们提出许多似是而非的理由,躲避纳税的义务。张居正的政策是要打击他们的特权,使他们对于国家有同样的义务。阳武侯薛禄便是一个好例。成祖时代,薛禄从征有功封侯,传到万历年间,已是第七代了,除了公田以外,还有自置田土,是否应当纳税,这是一个问题。张居正决然地说:“承询阳武优免事,查律功臣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尽数报官纳粮当差。是功臣田土系钦赐者,粮且不纳,而况于差?赐之土田,恩数已渥,岂文武官论品优免者可比?若自置田土,自当与齐民一体办纳粮差,不在优免之数也。近据南直隶册开诸勋臣地土,除赐田外,其余尽数查出,不准优免。似与律意相合,幸惟尊裁。”
万历六年(1578)清丈,除云南、贵州因系新辟地方本应增加,及陕西、四川和南京所属八府、州所加无多,不待研讨外,其余河南、山东、广东三省和北京所属八府,共增七十万顷,占去增加额的百分之八十九。张居正从政令不易贯彻的广东,夺获担负国税的田土,这一点也许人还了解;但是他从勋贵盘踞的畿辅,夺回担负国税的田土,便引起莫大的非议。他们不说他得罪勋贵,而说他掊克小民。这正和他在沙汰生员的时候,一般人不说他整顿学政,而怀疑他得罪圣贤一样。孟子说:“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之所慕,一国慕之;一国之所慕,天下慕之。”在一般人民觉悟没有提高的时候,他们对于大地主阶级的危害认识不够,甚至还会受到大地主阶级的利用。张居正主张清丈,和大地主阶级的利益直接发生冲突,他在身后招致不少的诋毁,也许这也是一个原因。但是张居正说:“得失毁誉关头若打不破,天下事无一可为者。”张居正对于一般的毁誉,根本不曾放在心上。
公允课税
张居正抱定“苟利社稷,死生以之”,这一次的清丈,无意中代表一个政治上的基本要求—全国人民对于国家的义务,要求公允地负担。清丈结束后,官田、民田一视同仁,按照肥瘠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课税。
为了进一步改变严重的赋役不均,减轻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浮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张居正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通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统一役法,并部分“摊丁入地”。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泛等项徭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和力役,一律征银。一般人民不再亲自出力役,官府需要的力役,则拿钱雇人应差。向百姓征收的役银也不再像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是按照丁数和地亩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这就是所谓“摊丁入地”;田赋及其他土贡方物一律征银;以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目;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以减少各种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