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治主张
张居正首先是从整顿吏治开始改革的。
在张居正看来,“致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核吏治”。他首先从“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入手,大刀阔斧地进行政治改革。
“尊主权”“一号令”的关键在于克治明朝权力机构运行不畅的痼疾。尤其嘉靖后期,“政务偷玩,事无统纪”,朝廷诏旨被视为故纸,来往公文多至沉埋,统治机构几乎陷入瘫痪。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若询事而不考其终,兴事而不加屡省,上无综核之明,人怀苟且之念,虽使尧舜为君,禹皋为佐,亦恐难以底绩而在成也。”为了整顿吏治,以达到为官清廉,张居正于万历元年(1573)推行“考成法”。 所谓考成法,就是加大对官员的监管力度,督促一切政务的进行。具体方案是在各衙门分置三本账簿:一本是底册,记载一切发文、收文、章程、计划;把其中例行公事无须查考的剔除之后,其余项目再列成两本同样的账簿——一本送各科备注,完成一件,注销一件,定期检查,如果有积压未按时完成的,就由各科上奏候旨,另一本送到内阁备查。为使这一方案得以实施,张居正在明朝祖制六科控制六部的基础上,再以内阁控制六科,这样内阁——六科——六部,由内阁出政策,六部抓落实,六科抓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
考成法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内阁的行政和监察责任,提高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监察职能。六科是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百司相应而设的监察机构,张居正以六科督促六部,以六部督促诸司以及地方抚按,最后再由内阁直接控制六科,掌握对各级官吏的监察大权。考成法还对六部、都察院等具体行政衙门实施随时考核、事事责成的稽查制度等。这一严密而完整的考成系统,将宦官统率六科、稽查章奏权移交内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宦官干政的可能,极大地提高了内阁的权威,使权力集中于首辅,从而加强了号令天下的中央集权。考成法提高了办事效率,减少了各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为精简机构、节省政府开支提供了可能。稍后,张居正便下令裁减部院诸司冗官和各省司、府、州、县官,以提高官吏的素质和行政效率。为排除宦官干政,他告诫冯保“裁抑其党,毋与六部事”,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事权归一,政令畅通。
考成法的作用
张居正的政治改革,通过整顿机构形成高度集权而又层叠有序的行政系统,并建立起相应的稽查问责机制,确保官僚机器高效运行。傅维麟在《明书》中赞扬:“万里之外,朝下而夕奉行,如疾雷迅风,无所不披靡。”
在这种层层施压与控制下,各阶层的官员都被纳入国家机器中高效运转起来。一旦哪个官员没有完成指定的任务,轻则降级,重则罢官。张居正对各阶层的官员实行了严格的“随事考核,事事责成”的稽查制度。据说有一年,地方官员反映下面的赋税非常难收,有些地方还有天灾,实在收不齐。于是张居正“法外开恩”,批准可以只收到九成,结果有个巡抚收到了八成八,还是被张居正给降职了。自此以后,各阶层的官员没有谁再敢拖延懒散,只要内阁下了命令,说什么时候完成就一定会什么时候完成。这些都为此后张居正推行各项改革奠定了基础。通过整顿吏治和精简机构,张居正获得了一个效率较高、得心应手的行政班子,为推动经济改革做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考成法的缺陷
但考成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如考核方法和手段过于粗暴直接,不管任何原因和理由,只要你没有完成上面安排的差事,全部考核不合格,轻则降职,重则罢官;还有官员没有完成自己的业绩,绝对不会让他离职,就算离职了也会被叫回来继续完成任务。张居正还主张连带责任,如果县令没有完成任务,知府也有责任;知府没有完成任务,那么巡抚也有责任;巡抚没有完成任务,那么尚书也有责任。在这种层层连带的规定中,各级官吏无一幸免,全都如惊弓之鸟,夜不能寐。
在考成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两项标准是基础标准,那就是欠税是不是能够按时上缴,盗贼能不能及时擒获。由于张居正实行了简单粗暴的考核制度,许多官员为了完成追缴赋税的任务,在向老百姓收税的时候,不顾百姓死活,每次都把百姓家的粮食抢得底朝天;在执行擒获盗匪的任务时,官员们为完成任务,如果抓不到盗匪,往往拿良民百姓充当,造成了无数的冤狱,搞得民间百姓怨声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