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 震下离上(1 / 1)

《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观也。噬啮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间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罚,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则合矣。以至夫地之生,万物之成,皆合而后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间也。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故间隔者,夫下之大害也。圣人观噬嗑之象,推之于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则无不和且治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间,在任刑罚,故卦取用刑为义。在二体,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亨,利用狱。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噬而嗑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察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

《象》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颐中有物,故为噬嗑。有物闲于颐中则为害,噬而嗑之,则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以卦才言也。刚爻与柔爻相间,刚柔分而不相杂,为明辨之象。明辨,察狱之本也。动而明,下震上离,其动而明也。雷电合而章,雷震而电耀,相须并见,合而章也。照与威并行,用狱之道也。能照则无所隐情,有威则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上行,谓居尊位。虽不当位,谓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于用狱者,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以柔居刚为利用狱,以刚居柔为利否?曰:刚柔质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狱之宜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嗑象,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

初九,屦校减趾,无咎。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屦校而灭伤其趾,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则校其趾,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进于恶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深至灭鼻者,乘刚故也。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不得不深严也。深严则得宜,乃所谓中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悖犯之,如噬啮乾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六三以阴居阳,处位不当,自处不当,故所刑者难服而反毒之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乾胏。胏,肉之有联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于利艰贞,盖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乾肉,反易于四之乾膀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乾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所以能无咎者,以所为得其当也。所谓当,居中用刚,而能守正虑危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擒,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何,负也,谓在颈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伤其耳,诫聪之不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