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分界研究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现代考古学参与古史重建后的一个命题。这一课题试图从考古学遗存中辨析出文献所载国史上最早的两个王朝的更替,即从对夏、商文化分界的探究入手,最终确认夏、商王朝分界。它成为数十年来为学界关注的一个研究热点。
一
由已知推未知的探索
通观20世纪学术界对中国早期文明史的探索历程,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是由已知的文明实体往上推,从其成熟的国家社会所表现出的明显的特征中,探究早期国家的某些本质的萌芽及其发生发展过程。由于丰富的文献材料及由此产生的史学传统,这一探索理所当然地以对具体王朝的确认为中心,即便在现代考古学诞生之后也是如此。
20世纪初叶,王国维对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进行释读研究,证明了《史记·殷本纪》所载商王世系表基本可靠、商王朝的事迹为信史(王国维1959)。这一重大学术收获给了中国学术界以极大的鼓舞。被誉为“中国考古学之父”的李济于1926年赴山西南部考察,其中就包括“关于舜帝和夏代的一些古老传说都集中”的中条山一带,以及夏县——“传说的夏朝王都”,在那里寻访了“夏后氏陵”。随后又有夏县西阴村的发掘,这是第一次由中国学者主持进行的考古发掘。位于晋南的夏县,是保留尧、舜、禹和夏王朝传说较多的地方,西阴村的西南即是安邑“禹王城”的传说地。循着文献提供的线索寻找夏王朝的遗迹,是李济在晋南考察与发掘的动机之一。其后,就曾有学者把其发现的含有彩陶的仰韶文化看作夏王朝的文化(徐中舒1931,丁山1935,翦伯赞1947)。1930年代晚于仰韶文化的龙山文化被发现后,又有学者推测龙山文化属夏朝遗迹(范文澜1955,吴恩裕1956)。
1928年开始的对安阳殷墟的发掘,确认该地系商王朝的晚期都城遗址,从而在考古学上确立了殷商文明。至1950年代,又由于早于殷墟而文化特征与之近同的二里岗文化和郑州商城的发现,考古学上的商文化遂被上推至二里岗期。早于殷墟的商文化的确认,是考古学的一个重要贡献。1959年,徐旭生等在梳理文献的基础上对可能的“夏墟”进行踏查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二里头遗址。以此为契机,中国最早的青铜时代文化——二里头文化又进入了考古工作者的视野,这一文化在年代上晚于龙山文化而早于二里岗文化。截至近年,在二里头遗址发现了目前所知中国最早的宫城、最早的宫殿建筑群、最早的城市干道网、最早的青铜礼器群,以及官营作坊区等。依据上述考古发现,学术界大体上取得了这样的共识,即:二里头文化是早期国家或王国的遗存;二里头遗址则应是一处早期王朝都城的遗墟。
1926年,考古学家李济结束西阴村的发掘,坐马车返程途中(左)
1929年,李济主持殷墟第三次发掘,在现场手持一块彩陶(右)
这一探索历程给我们的启示是,文献中的古史传说并非全属无稽之谈;经过系统梳理考证的文献,可以作为探索中国早期文明的有益线索。
上述认识,是考古学对中国古代文明史研究的重大贡献,现在看来,也是考古学在夏商文化探索中所能提供的历史信息的最大限。由于在二里岗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中,尚没有发现像甲骨文那样的内证性文字材料,因而不能确认二里岗文化究竟仅属商代中期抑或涵盖整个商前期,早于它并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二里头文化的归属也就无法确认。显然,就早期王朝与族属的研究而言,早于殷墟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已进入未知的领域。
商王朝分期语汇与论争焦点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考古学的分期语汇并不统一。在三分法的情况下,一般用“早期”“中期”和“晚期”;在二分法的情况下,一般用“前期”和“后期”的概念。如与三分法加以对应,则“前期”大体上相当于早、中期;也有把前后期之交的遗存另划出来作为中期的。当然,二分法中也有使用“早期”和“晚期”者。在这种情况下,早、晚期大致相当于前、后期。
如以二分法划分商文化的发展阶段,一般以殷墟文化为商代后期或商代晚期。早于殷墟文化的商文化相当于商代前期或商代早期(二分法层面上的“早期”多见于1950——1960年代的论述),对此学术界基本上无异议。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积极将考古遗存与文献所载商王世系相比附,以三分法对商王朝历史进行阶段划分的方案成为主流。一般以成汤、仲丁和盘庚三位商王的继位,作为商代早期、中期和晚期的开始。如与二分法加以对应,则盘庚以后属商代后期,此前则划归商代前期。
其中,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晚期是一个公认的已知的基点。再往前上溯,究竟是二里头文化的一部分属于商代早期、二里岗文化属于商代中期,还是二里岗文化属于商代早期,就已进入未知的范畴。换言之,商王朝的上限究竟能否上溯至二里头文化,如果能,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的哪一期?或者说,二里岗文化属于商代前期没有问题,但它是不是最早的商文化?对此,学者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在没有直接文字材料出土的情况下搞清这个问题,就成了数十年来中国考古学界乃至史学界给予极大关注并孜孜以求的一个重要学术目标。
“二重证据法”的泛用
“二重证据法”的泛用,是这一由已知推未知的探索历程的最显著的特征。
1925年,王国维在清华研究院开设“古史新证”一课,力倡“二重证据法”。他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王国维1994)
“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与运用,对中国现代历史学与考古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却颇不一致。李济指出:“这一时期,王氏所指的‘地下材料’,仍以有文字者为限。”(李济1968)《古史新证》中列举的地下材料,的确限于甲骨文与金文。所以“二重证据法”的本来意义应理解为以出土文字资料与传世文献互证为特征的研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互证的两方均为文字材料,这是“二重证据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前述由甲骨文和《史记·殷本纪》的互证确认商王系的关键之所在。
殷墟花园庄东地刻辞卜甲
随着中国考古学的发展,学术界对“二重证据法”有了新的解释,其外延在不断地扩大。如李济认为,“‘地下材料’这一观念,应由王国维氏的定义加以扩大。考古学家必须根据现代考古学的定义,把‘地下材料’再作一番新的界说,即:凡是经过人工的、埋在地下的资料,不管它是否有文字,都可以作研究人类历史的资料。”(李济1968)有学者将其称为“把传世文献、田野考古的遗迹、遗物及出土的文字资料结合起来研究,即所谓‘三重证据法’”(田旭东2003)。如果采用这一说法的话,可以显见,作为考古学家的李济所扩展的“第三重证据”是无字的考古学遗存。但还有学者认为“二重证据法”本来是“把考古学的东西和历史学的东西放在一起来研究,特别是把地下的东西和地上的传世文献放在一起来研究……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这第三重证据就是考古发现的古文字资料”(李学勤等2002),这恐怕有违王国维“二重证据法”的初衷与真实含义。
在此后的研究中,“二重证据法”往往被理解为一般考古材料与文献互证的整合方法而加以泛用。需要指出的是,互证的两方如一方属于无文字的材料,则另外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相关研究也就进入了无法验证的推断和假说的范畴,研究结论势必带有极大的相对性。1950年代以来关于夏商分界问题的讨论,就大体可以作如是观。
夏商分界研究的认识前提
在成功释读甲骨文,证明商王世系的基本可靠之后,王国维本人即颇为乐观地推论道:“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王国维1959)由《史记·殷本纪》被证明为信史,推断《史记·夏本纪》及先秦文献中关于夏王朝的记载也应属史实,进而相信夏王朝的存在,这一由此之可信得出彼之可信的推论方式得到广泛的认可,成为国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也是在考古学上进行夏文化探索和夏商分界研究的前提之所在。
此后,类似的表述习见于学者的著述中。“根据周代文献和铜鼎题铭,商代以前肯定有夏代存在,殷代祀商先王或自上甲,或自大乙,也暗示着大乙(汤)代夏之事。”(李学勤1958)“据古代传说,商代以前有一个夏代。近十年来虽说一部分的疑古派学者对于夏禹个人的人格问题发出若干疑问,可是对于夏代的存在问题并没有人怀疑过。”(徐旭生1959)“商代的世系已被安阳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商代的历史被确认为信史,那么,有理由认为《史记·夏本纪》所记的夏代世系也非虚指了。因此,夏代的存在为人们所公认,并且都希望用考古手段去证实和补充夏代的历史。”(殷玮璋1984)“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王朝是夏朝,两千多年前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其名著《史记》中已有明确而详细的记载。夏朝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怀疑乃至否定都是没有根据的。以往学术界曾经有人怀疑商朝的史实,但经过大规模考古发掘和大批甲骨文、金文的证实,所有这些疑问都烟消云散了。”(邹衡2002)
对解决分界问题的自信态度
从成书于1961年的综述性著作《新中国的考古收获》中可以了解到,1950年代考古学界对夏商分界探索的乐观态度:
“自从安阳殷墟发掘以来,商殷的历史不但为考古发现所证实,而且得到了很大的丰富,从而使人们相信夏代的历史也完全有可能通过考古工作取得同样的成果。解放以后,河南郑州等地商殷早期文化的发现,更加坚定了考古工作者对于探求夏文化和追溯商文化起源的信心。”“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得出科学的结论。”(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61)
1970年代末至80年代,被认为是“中国考古学的发展,正在经历自己的黄金时代”(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84)。进入这一阶段,整个学科对解决仅凭文献史学不能确证的夏文化及夏商分界问题更是充满自信,这也反映在当时的论述中:
“目前在考古学上还不能确切判定哪些是夏代的遗迹和遗物,这个中国古代史上的重要问题,随着新中国考古学的发展,总是可以解决的。”(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1979)“1983年新发现的偃师商城遗址……肯定其为汤都西亳似无可疑。早商都城遗址的确定,必将极大地促进夏文化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取得大家公认的正确结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84)“探索夏代文化的工作还在进行之中。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出现和讨论的进一步深入,相信这个课题必将获得圆满的答案。”(殷玮璋1984)
以文献比附考古材料的初步探索
1951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调查郑州二里岗一带,从采集的遗物“推断它是属于殷代的遗址”。此后,郑州地区考古工作全面展开,相关发现层出不穷。1953年,河南登封玉村首次发现了二里头文化遗存,发掘者初步意识到其“与二里岗遗址,似属于两个文化系统”。1956年,郑州洛达庙遗址又发现了同类遗存,发掘简报直接冠之以“商代遗址”的标题,认为其与“龙山文化遗物接近,但仍属于商代文化范畴”,并“有其独立的特征”。这类遗存曾被称为“洛达庙类型文化”(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61)。
徐旭生在《1959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中认为,二里头遗址的遗物“与郑州洛达庙、洛阳东干沟的的遗物性质相类似,大约属于商代早期”;又根据古代文献中西亳在偃师的记述,认为二里头遗址“在当时实为一大都会,为商汤都城的可能性不小”。1959年始,对偃师二里头遗址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因二里头遗址的文化内涵较洛达庙遗址更为丰富和典型,夏鼐将其称为“二里头类型文化”,后改称“二里头文化”(夏鼐1962、1977)。
自二里岗文化和二里头文化遗存发现以来至1960年代,围绕其族属和王朝归属问题,学者们纷纷发表推测性意见。
古史学家徐旭生(1888——1976)
“夏墟”调查初步报告(1959)
上引《新中国的考古收获》一书中的表述较有代表性:“河南龙山文化”,与“有关夏代社会的传说颇为接近。至于洛达庙类型的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可能与夏代晚期相当。因此,上述的两种文化在探索夏文化中是值得注意的”(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1961)。邹衡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证了郑州与安阳商文化的相对年代关系,进而指出文献中关于商代中期仲丁迁隞(嚣)的记载“对于考订郑州殷商文化的几个分期的绝对年代问题自然也是重要的”(邹衡1956)。虽有一定的倾向性,但并未作进一步的引申。
安金槐在1961年发表的《试论郑州商代城址——隞都》一文中,首次对郑州商城的历史属性作了较为明确的推断,认为郑州商城“很可能就是仲丁迁隞的都城遗址”,“郑州商代城址主要是属于商代中期的城市遗址”(安金槐1961)。依作者行文中的表述,这一推断的主要依据,是《史记正义》引唐代成书的《括地志》中的一条记载:“荥阳故城,在郑州荥泽县西南十七里,殷时敖地也。”随后即有学者指出其引用文献上存在的问题(刘启益1961)。
总体上看,这一阶段属于考古发现的初期阶段,受材料的限制,在研究上限于“一笔带过”式的简单推测,仅将考古发现与文献作大致的比附,未能深入展开讨论。多数学者在具体遗存的朝代和族群归属上仅提出倾向性的推测意见,认为还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就具体结论而言,学术界倾向于认为二里头文化的主体属商代早期,二里头遗址可能为汤都西亳;而二里岗文化属商代中期,郑州商城则可能为仲丁所迁隞都。虽有看法上的不同,但持论平和。文中使用最多的词汇是“可能”,表示自己意见的相对性。
碳素测年技术带来的论战
1974年,二里头遗址1号宫殿基址简报在《考古》杂志上发表,标题中直接出现“早商”字样,发掘者已开始用非常肯定的口吻提出对遗址年代与朝代归属的意见。该简报认为,这座“商代早期的宫殿建筑,为汤都西亳说提供了有力的实物证据,从而二里头遗址的性质问题也就清楚了”。这一推论的前提则是“二里岗文化属商代中期”的论断。正是由于“找到了三期早于二里岗期的地层根据,因此我们确定这座宫殿遗址是商代早期的”。从整合研究的角度看,除引用《汉书·地理志》河南郡偃师县下注“尸乡,殷汤所都”这条文献(偃师商城被发现后,这条文献又被用来证明该城为“殷汤所都”)外,最大的证据就是发掘简报最新公布的两个碳素测年数据了。与宫殿基址同时的二里头文化三期的一个数据的树轮校正值是公元前1590——前1300年,被认为“相当于商代早期”;稍早的二里头文化一期的一个数据的树轮校正值是公元前2080——前1690年。
这一观点,成为当时学界的主流认识。稍后,又有研究者循着这一结论,推断“王湾三期、二里头一期均相当于夏代”(佟柱臣1975)。
不久,夏鼐梳理二里头遗址已测定的4个碳素测年标本,认为“其中三个数据成一系列,包括二里头文化的一期至四期,年代约自公元前1900年至前1600年”,因“可能是有误差”而剔除了属于三期“但测定年代反较上层(四期)的为晚”的一个数据(夏鼐1977)。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据恰是被上述简报作为最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三期“相当于商代早期”的。而“公元前1900年至前1600年”的年代跨度则被另外的学者加以援引,认为“这个年代同依据历史文献记载所推算出的夏王朝中、晚期的年代基本上是相符合的”,“二里头遗址应该确定为夏代的重要文化遗址”(李民等1975)。
二里头1号基址简报(1974)
在随后关于夏商文化分界的论战中,不少学者是选择性地采用相关碳素测年数据,且往往引用单个数据,尤其在数据刚开始公布的1970年代。其实,夏鼐早在当时就已指出:“只有一系列的基本一致的碳——14年代才是有价值的,而一两个孤零的数据,就其本身而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夏鼐1977)测年专家也告诫学界“孤零零的单个碳——14数据一般是不可轻信的”,“在讨论夏文化时根据个别的碳——14年代数据作出结论是很危险的”(仇士华等1983)。另外,有的学者使用经树轮校正的数据,有的则使用未经校正的数据;有的使用半衰期为5730年的数据,而与半衰期为5570年的数据加以比较。这种非同类项间的比较结果的确切性,是可以显见的。
整合研究渐成热潮
1977年11月,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展开了一场关于夏文化与夏商文化分界的大讨论。夏鼐指出关于“夏文化问题”的论证前提是两个“假定”,邹衡正式提出了“二里头文化为夏文化”说和“郑州商城亳都说”。此后,各类观点层出不穷。同样是用上述几个指标来考察,其他学者又得出了全然不同的结论。譬如,将物质文化面貌的变化与社会政治发展中的渐变和突变相比附,就见仁见智。从作为先行文化的中原龙山文化晚期到二里头文化一、二、三、四期,直至二里岗文化初期,每两者之间都有人尝试着切上一刀,作为夏商王朝的分界,而且也都有各自的道理。
自1970年代后期以来30余年间,关于夏文化和夏商分界问题的讨论方兴未艾。我们仅引用一组数字就可以窥见这一研究课题的热度。以往关于二里头遗址与二里头文化的研究成果,可大体分为9大类,包括考古学文化、年代学、都邑建筑、墓葬、遗物纹饰与刻符文字、社会文化的宏观态势、地理环境、聚落形态以及文献与考古材料整合基础上的历史复原研究等方面。最后一项,实际上是关于夏文化探索和夏商王朝分界问题的讨论。据初步统计,上述9大类中前8类研究成果的总和,尚不到所有相关研究论著总数的一半,而最后一类则占了另一大半,仅论文就有400余篇。在不足半数的前8类研究课题中,又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为了论证第9类即夏文化与夏商分界问题而展开的(许宏2004B)。
相对于考古学层面的基础研究,运用有限的考古材料所进行的整合研究更受关注,这是一种时代现象,反映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学术界的总体学术取向和研究思路。
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还存在着阶段性的“共识”或“主流观点”,它们随着讨论的深入在不断地变化。考古学界先是因徐旭生的推测而认同二里头文化的主体为商王朝的遗存,此后又逐渐形成了以邹衡的观点为中心的“共识”。应当指出的是,这类所谓“主流观点”或“共识”的取得,都不是建立在获得决定性证据——即有像甲骨文那样的内证性文字材料出土——的基础之上的。问题的症结恰如邹衡所指出的那样,“所有主张二里头文化是商文化者都依靠一条最主要的证据,就是: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所在地是成汤所都的‘西亳’。我们主张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其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成汤所都在‘郑亳’。”(邹衡1978B)准此,则持不同论点者都是把今人依据传世文献而提出的推论和假说当作争论的主要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哪一种“主流意见”或“共识”更接近历史的真实是无从验证的。据最新的测年结果,测年专家倾向于二里头文化的年代上限,并非如原来推定的那样在公元前1900年左右,而“应不早于公元前1750年”(张雪莲等2007)。这一结论可能又会被认为支持了曾经的“主流”意见也即现下的“非主流”意见,论争也在持续进行。
对相关学术现象的粗浅分析
总体上看,论争各方的认识前提和思路方法大同小异。各方都以夏王朝的真实存在为讨论前提,即都认为后世文献(大多属东周至汉代)中至少有一种说法(一般是偏早的文献)是正确的,属于“信史”;而某一考古遗存应当甚至肯定是某族或某一王朝的遗存。在这一前提下,指认相关考古学遗存究竟属夏还是属商,甚至论证具体(个别)的历史事件如商汤伐夏在考古学上的反映等,其不同之处则仅仅是哪条文献为信史,哪种考古学遗存属于某一王朝(族属)而已。如果在夏商分界问题的论争中采用“学术流派”一词的话,那么可以认为论战基本上是在同一“派别”中进行的。我们权且称其为“可知论派”,相对的一方是“有条件的不可知论派”(即认为在没有决定性证据的前提下,夏王朝的实际存在仍须存疑,即便存在也无法在考古学上得到确认)。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国外学者。在一些参与论战的学者眼中,“不可知论”应属“谬论”,甚至是“居心不良”,因而不值得一驳,所以罕见着力回答对方质疑的讨论文章。真正认真而为的,是与“派别内”对具体问题持不同观点者的论战。
论争中显现出的问题还可列出以下数例。如,研究者对所引传世文献自身背景与传承关系往往缺乏必要的探究,存在“拿来就用”的现象。从文章中比比皆是的“当然只能”“肯定”“无疑”一类自信感较强的、排他性的措辞上,还可以看出论争各方一般也不认为己说属于假说或推论,这势必否定其他说法在反映史实上的可能性。另外,仅引用于己有利的文献证据和考古学材料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概言之,在考古材料还相当不充分的情况下,考古学界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对这些发现的历史学解释上,集中于大型聚落与文献记载中的具体城邑,以及考古学文化与具体族属、王朝发展阶段的比附对应上。同时,在没有决定性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学者们随着新的考古发现与测年数据的不断推出而校正甚或改变观点,展开新的论战。其参与人数和发表学说之多,历时日之长,讨论之热烈,都远超其他学术课题,构成了20世纪下半叶直至今日中国学术史上罕见的景观。
二
考古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其以长时段的、历史与文化发展进程的宏观考察见长,而拙于对精确年代和具体历史事件的把握。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对某一王朝都城具体地望的讨论,对某一考古学文化所属族别与朝代归属的论辩,对文献所载夏商王朝更替究竟对应于哪些考古学遗存的争论,至今久讼不决,莫衷一是,已很能说明问题。
可以认为,考古学仅可提供某一人类共同体的社会发达程度是否接近或达到国家(王朝)水平的证据,却无法在没有直接文字材料的情况下证明狭义史学范畴的具体社会实体如夏、商王朝的存在。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确切的证据来排除或否定任何一种假说所提示的可能性;出土文字材料的匮乏、传世文献的不确定性,导致我们对早期王朝的纪年等问题只能作粗略的把握。
在以文字材料为分野的历史阶段的划分上,我们倾向于认为史前(Pre-history)、原史(Proto-history)和历史(History)三分法有助于对中国古史进程的总体把握。从宏观的角度看,“历史时代”可定义为有直接的文字材料可“自证”考古学文化所属社会集团的历史身份的时代。而“原史时代”虽已发现了零星的直接文字材料,但其时序无法精确到日历年代,不足以确认人们共同体的遗存的“历史身份”;后世追述性文献所载“史实”不能直接引为历史真实。迄今为止可以确认的中国“原史时代”与“历史时代”的分界点,应在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晚商)文化之间,即殷墟文化是最早的“身份”明确、可以与文献所载的社会集团相对应的考古学遗存,因而可以直接以国(族)或王朝名来命名。史前至原史时代一直分列的文献史学与考古学两大话语系统(前者一般采用神话传说人物和朝代名;后者习惯以考古学文化来命名)至此才开始合流(许宏2004A、见本书《商文明:中国“原史”与“历史”时代的分界点》)。
由上述分析可知,商文明介于“原史时代”和“历史时代”的分界点上,其下限已可确知,而上限则仍是模糊的,迄今为止还无法究明。就方法论而言,“原史时代”研究因其研究对象的特质而导致研究结论具有极强的相对性,这是应引起研究者“自觉”的。“任何把个人的描述、解释和复原绝对化的倾向都没有意识到考古资料的局限性,当然更没有意识到解释者个人所处时代和能力的局限性。”(陈星灿2006)“定论”“正确”“错误”一类倾向于绝对定性的词,恐怕并不适用于早期历史与考古研究领域。
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无论考古学文化谱系和编年,还是碳素测年、传世文献记载,以及整合各种手段的综合研究,都无法作为检核这一历史时段研究结论可靠性的绝对指标,无法彻底解决都邑的族属与王朝归属等狭义“信史”范畴的问题。就考古学而言,除了可以依凭的材料仍显不足以外,我们一直也没有建立起有效地说明考古学文化和族属、考古学文化的变迁与社会政治变革之间相互关系的解释理论。这种学术背景,决定了这一课题的研究结论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推断和假说的性质,某些具体结论,尚有待于更多证据的支持和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应当指出的是,对早期文明史的研究而言,历史文献学与考古学的整合研究,乃至二者与其他学科在更大范围内的整合研究仍是必由之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整合。以每一学科为本位,都可以将其研究大体分为本体研究和整合研究两大类。历史文献学研究可以在掺杂神话与传说的有关王朝世系的记载中继续提炼史实;考古学则可以借其优势进行多学科合作研究,以了解其社会文化发展进程等问题。在各学科扎实做好本体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整合。
三
对既往研究历程的观察与思考,会成为学科发展的宝贵借鉴。思路的拓宽、理论和方法论研究的加强,是深化研究的关键之所在。应指出的是,没有甲骨文这样的直接证据,商王朝是无法被证明的。是文字(甲骨文)的发现与解读才最终使晚商史成为信史,这一环节也应是确认夏文化、夏王朝以及夏商分界的不可或缺的关键性要素。关于早期文明史的研究方法和取向,仍是学界应当加以深入探讨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考古学将会把更多的关注,集中于它所擅长的对聚落形态、人地关系、社会结构、技术经济、生计贸易等方面的研究,将会对古史研究乃至史学理论与方法论的建设有更多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