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的数十年中,中国考古学界一直未普遍采用国际同行所使用的“原史时代”的概念。这一由于文献很少、考古材料的重要性超过或等于文献材料的时期(Glyn Daniel 1981)曾被评价为“从实际意义来说,原史考古学的重要性不如前两者”(夏鼐等1986)。随着考古发现与研究的进展,中国学术界越来越关注这一介于史前时代和历史时代之间的重要时期(李学勤1984,刘文锁1998,钱耀鹏2002,吴晓筠2005)。我们认为,史前、原史与历史时代三分法的提倡有助于学科发展及对中国古史进程的总体把握。
总体上看,倾向于同意使用“原史”概念的学者,在对“原史时代”的时间位置和基本定义的认识上并无太大的分歧,但概念的模糊和不确定(如仅把这一时期定义为“文献记载不足、需要大量考古工作补充的时代”)(李学勤2004),仍使对中国“原史时代”年代范围的界定缺乏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具体划定中国“原史时代”的上下限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表1)。具有代表性的表述是:“比较简单的想法,是将夏商周三代都划归这个时期”(李学勤2004)。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原史时代大致相当于考古学上的铜石并用时代和青铜时代,亦当古史传说中的五帝时代和夏商周(西周)三代,代表着中国古代文明的早期阶段。而原史时代早、中、晚三期的划分,似可比较清楚地揭示出中国古代文明脱胎于史前氏族社会,以及这一时期文字制度和社会政治结构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的发展历程。”(钱耀鹏2002)显然,这主要是从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角度来讨论“原史时代”的。我们认为,“原史时代”尽管与早期文明、国家或青铜时代密切相关,却不应是它们的代名词,指出上述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相近的划分方案是如何得出的。
法国《史前大辞典》指出,“原史”这一概念“首先具有一种方法论之意义,应用于一些为历史文献所不能确定的文化群体。……它可以是指那些自身尚未拥有文字、然而却为同时代的其他人群所记述和提及的人群;也可以指那些通过后世的口头传说、记忆或者记载而保存下来其历史的人群。在此两种状况下,其研究可以包括考古学资料及间接的文字记载资料两方面。此时期
表1 关于中国“原史时代”划分的主要观点在年代学体系中只具有一个很短暂的时间范围,而且也不精确”(Dictionnaire de la Prehistorie 1988,刘文锁1998)。这一表述具有代表性。陈星灿归纳了各国学者关于“史前”与“原史”的解释,认为“几种说法尽管不同,但都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即史前史应该是研究没有文字时代的历史,而原史则是研究文字最初产生时期或文字不起关键作用时期的历史”(陈星灿1997)。关于史前(Pre-history)、原史(Proto-history)与历史(History)时代的划分,立足于各个时期在研究材料和方法上的差别,着重考察文字与文献的演进及其作用,相关讨论也应在这一前提下进行。
我们认为,一般被划归“原史时代”的龙山至西周时期的考古学文化,在由文字材料所决定的社会集团被复原的程度以及研究方法上都有着重大的差别。具体而言,可以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为界,将其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前一阶段的龙山、二里头至二里岗时代诸文化,均属于已发现了零星的直接文字材料,为若干后世文献(间接文字材料,属口传历史而非编年史)所追述(许宏等2008),主要靠考古学材料来研究,但还不足以确认其“历史身份”的人们共同体的遗存。后一阶段的晚商、西周王朝文化则已有了直接的文字材料来“自证”其族属或王朝阶段,因而已不属于“无法依据文字材料复原的群体”。其与以后的历史时代考古学文化,在文字材料的占有上仅有多寡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即便典型的“历史时代”如中古甚至近古时期,也并非均“有比较全面的史学著作”,其内容也“不足以充分表现当时历史的方方面面”(吴晓筠2005)。因此,目前“原史时代”与“历史时代”的分界点应即在此。简言之,从宏观的角度看,“历史时代”可定义为有直接的文字材料可“自证”考古学文化所属社会集团的历史身份的时代。
由于“身份”明确,历史时代的考古学文化一般均可与文献所载的社会集团相对应,因而可以直接以国(族)或王朝名来命名。史前至原史时代一直分列的文献史学与考古学两大话语系统(前者一般采用神话传说人物和朝代名,后者习惯以考古学文化来命名)至此才开始合流(许宏2004A)(表2)。晚商文化、西周文化均属此类,殷墟则因有甲骨文的出土与释读而成为第一座“自证”身份的王朝都城,从而走出了“传说时代”。徐旭生先生在半个世纪前指出,“我国,从现在的历史发展看,只有到殷墟时代(盘庚迁殷约当公元前一千三百年时),才能算作进入狭义的历史时代。此前约一千余年,文献中还保存一些传说,年代不很可考,我们只能把它叫作‘传说时代’。”(徐旭生1985)其后的几十年间,中国上古时期考古学的发现虽层出不穷,研究不断深入,但却未能“更新”
表2 史前、原史、历史的阶段划分与对应史料或深化当年的认识,关键即在于直接文字材料的阙如。
应当指出的是,与商文明有关的三大考古学文化的史料性质是不同的。
如前所述,殷墟文化已被确证属商代晚期。二里岗文化作为早于殷墟晚商文化又与之一脉相承的考古学文化,可推定为商文化。但其本身还没有可“自证”身份的文字材料,因而还具有“原史时代”文化所特有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由于不能确认二里岗文化究竟仅属商代中期抑或涵盖整个商前期,所以早于它并与其有密切文化关联的二里头文化的归属也就无法确认。类似二里岗文化乃至二里头文化、下七垣文化的族属及所属王朝阶段之类的问题,是无法通过考古学的努力来解决的。正因为商文明介于“原史时代”和“历史时代”的分界点上,可谓“一脚门里,一脚门外”,这种状况导致商王朝的下限已经澄清,而上限则仍是模糊的,迄今为止还无法究明。就方法论而言,“原史时代”研究因其研究对象的特质而导致研究结论具有极强的相对性,这是应引起研究者“自觉”的。“任何把个人的描述、解释和复原绝对化的倾向都没有意识到考古资料的局限性,当然更没有意识到解释者个人所处时代和能力的局限性。”(陈星灿2006)
有关二里头文化的性质归属及其与二里岗文化的关系问题存在多种假说。与此相应,关于二里头、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究竟属文献记载中的哪座都邑,也有多种推定意见。择其要者,可罗列如下(表3)。
由表3可以显见,只有最后一种推定意见,即以小屯宫庙区为中心的洹南殷墟属商王朝最后一座都城的观点,因有直接文字的出
表3 与商文明有关的都邑遗址的推定意见土而可成定论,对其余诸遗址的性质归属问题均存在多种推测。到目前为止,除了“偃师商城盘庚亳殷说”(郑光1991)因与考古事实相差太远而不为学界接受外,我们还没有确切的证据来排除或否定其他任何一种假说所提示的可能性,没有证据去证实或否定古代文献中关于夏和早商的历史。在可“自证”遗存归属的直接文字材料发现之前,由于学科的局限性,考古学尚无法使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岗文化成为真正“信史”的一部分,尽管学术界一直寄望于通过发现的机缘与自身的努力将“历史时代”的上限进一步提前。
早有学者指出考古学存在着若干局限性,其中之一是,“考古学只能见到人们表现于物质的活动,和能揣测到物质遗存所能体现的人们的关系及其他思想等方面的内容”(张忠培1999)。落实到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可以说考古学仅可提供某一人类共同体的社会发达程度是否接近或达到国家(王朝)水平的证据,可以探索文明的形成过程,却无法在没有直接文字材料的情况下证明狭义史学范畴的具体社会实体如夏、商王朝的存在。“夏文化、商文化同后来的宗周文化、秦文化、楚文化一样,是历史时期考古学文化的名称。它们同以典型遗址或最初发现的遗址地名命名的诸史前文化或二里头文化、二里岗文化、小屯文化的命名原则不同,属于考古学与历史学整合层面上提出的命名。”(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2003)如前文所述,前殷墟时代的遗存因尚未进入“历史时期”而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相关的整合性研究结论也就具有不可验证性,如“五帝文化”“夏文化”“先商文化”“中商文化”等。就现有材料而言,我们还没有充足的证据将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下七垣文化、二里岗文化等属于“原史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用上述整合层面上的概念加以命名。认为这些考古学文化可以用整合层面上的概念加以命名的研究取向,其前提是“周甚至周以后的文献”即间接文字材料“是形成关键论点的关键论据”,这正是张光直主张在商文明研究中应加以避免的(张光直2002A)。
偃师商城西二城门遗址
1988年,考古学家张光直在安阳出席殷商文化讨论会(右)
1989年(?),张光直在偃师商城工作队观察陶器(左)
张光直作品《商文明》英文版(1980)、中文版(2019)
明确了商前期及更早阶段属于“原史时代”,有助于我们从方法论的角度把握相关问题研究的过去与未来。笔者在回顾夏文化探索历程时曾指出,“与夏王朝对应的考古学实体及作为夏王朝主体的族群,由于文献与考古材料的不足,加之我们一直也没有建立起有效地说明考古学文化和族属、考古学文化的变迁与社会政治变革之间相互关系的解释理论,可以认为迄今所做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推论的性质。我们认为,在能够说明夏王朝史实的内证性材料(如当时的文字)发现之前,靠单纯的考古学研究是无法最终解明夏文化的问题的。其实,考古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其以长时段的、历史与文化发展进程的研究见长,而拙于对精确年代和具体历史事件的把握。长期以来聚讼纷纭的对文献所载夏商王朝更替和某一王朝都城具体地望的讨论,对某一考古学文化所属族别与朝代归属的论辩,至今久讼不决,莫衷一是,已很能说明问题。在对夏文化的探索上,我们只能说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至最终解决相关问题,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宏2004A)包括商文明前期在内的原史时代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和取向,仍是学界应当加以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