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13:让·富盖(Jean Fouquet),《菲利普接受英格兰的国王爱德华一世的效忠宣誓》
出自:《法国大年鉴》,1455/1460年,巴黎,法国国家图书馆
采邑制度
对当时的欧洲来说,“帝国机遇”——皇帝统治整个大陆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亨利六世自然已经错失良机;就连查理大帝也只统治过欧洲大陆的一小部分,而且时间很短。若与东方许多统治者对比,即便是近代早期最有权势的欧洲皇帝,可以召集的军队——或许有数千名骑兵吧——都少得可怜,简直让人觉得可笑。巴巴罗萨曾求助于雇佣兵,佣金可不便宜。总的来说,所有权力扩张都在狭小范围内试探,主要还是经济实力的局限。
阻碍帝国宏图实现的不止战斗力的缺乏。统治者们常常困于权利、义务和忠诚关系的密网中,即所谓“采邑制度”(Lehnswesen)的概念。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可能只通过宣告、手势和仪式来践行,随着12世纪进入尾声,它变成了黑纸白字,也更易于理解。它通过多种形式从更高层面上反映了农村的状况。领主宣誓效忠时需将自己的双手合十放在统治者的手中,或是对圣髑盟誓。他们要为统治者提供建议和协助,尽忠职守,尤其是在战事中,但也有“宫廷”的事务。他们通过直接赐予或租借的方式获得封地、权力和收入。与地主和庇护人之间的关系相比,这种封地制度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也可以发生在自由人之间,不过规则更复杂。比如,同阶层的贵族也可以相互封地。
国王用土地换取忠诚的做法虽然有利,却只是一时之计,前提是他一直可以抢夺到新的土地。在急速扩张阶段,谁的战利品多,谁就能坐稳马鞍。如果国王的军事实力减弱,内部危机很快就会爆发,特别是歉收导致经济困难和社会失衡的年月。所有的罪恶都可以推给上任君王,篡位者很快会找到死忠。这种破坏国家的机制屡试不爽:在罗马帝国晚期如此,在加洛林王朝以及后来的奥斯曼帝国也如此。
统治者的亲戚和交好聚敛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受益者的圈子继续扩张,更小的受益者也会效仿他们的采邑主,建立类似的客户网。这样,封臣继续委任自己的封臣,并通过讨价还价建立联系,而远方的皇帝虽然是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本应拥有无上权力,却变得可有可无。许多封臣都会同时追随侍奉好几个君主,从多个资助人那里攫取分封的财物和权力。这些财产一旦转移,便可以变为世袭资产。1037年皇帝康拉德二世(Konrad Ⅱ)颁布的法令就与此相关。这项法令保障了男性“受益人”(beneficia)的继承权。这道用来规范财产转移过程的命令最初和宗教信仰一样被严格执行,最终却流于一种空洞的形式。文书移交的方式取代了个人行为,较大的封臣领地获得了高度自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大的领地集结成联盟,可能会发展成领地国家。整个制度无法阻挡这一趋势,反而助长了权力关系的分裂,毕竟封地被视为非常安全的财产,需要冗杂的手续才能收回。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分封形式变得越来越发散。农民就连女人也可以获得封地,甚至会出现普通人成为皇帝封臣的情况。此外,金钱也在分封交易中流通。例如采邑年金(retenlehen),封臣驻守采邑主的城堡便可以定期获得收入,或者一次性拿到一袋沉甸甸的银子。而利息分封(zinslehen)这种形式则正相反,封臣缴纳叮当作响的钱币就可以免除侍奉。通过这些方式,统治和社会生活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法治水平,从而带来和平。或许有人会说,国家政权本来就是强制机关。最关键的是,谁来决定物资和职位的分配。一旦总部不再发放物资,就意味着它的失势。从法兰西和其他地方的形势来看,采邑制度不一定会阻碍强大君主制的形成;此外,这一体制也是拉丁欧洲政治分裂的主因之一。例如,封臣的上谏可以防止专制,从而牵制统治者的权力。但是,这样的体制也绝对谈不上均衡统一:诺曼王朝的国王对西西里岛的统治权非常集中,就像拜占庭皇帝或穆斯林哈里发那样,但他在意大利南部的统治身份就是分散的封建领主。
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找不到与欧洲封建采邑制度平行存在的类似体系,日本的情况可能最为相似。10世纪之后,日本各国的势力和以家族为单位的战争豪族数量急剧上升。自11世纪末,一些地主——包括皇室成员、朝廷贵族以及宗教机构和执政官员——已经找到方法逃避国家的管辖,收回自己的土地,甚至渔村或海湾。在之后的几个世纪里,许多宗族像欧洲的诸侯一样把这些“庄园”领地和国属土地聚集成一个庞大的统治集团。12世纪以来,一种类似封建领主和封臣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产生。“御家人”最初是为国征战的军事人才,后来成为富有的权贵,他们到各国定居,获得分封的土地、部门和权力,并形成了武士阶层。贵族在宫廷的地位因为这些追随者得到提升,影响力越来越大。各地庄园主将庄园进献给显赫的领家,然后再以分封的方式得到庄园。天皇的统治权被剥夺,正如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任皇帝屈服于日耳曼将领,墨洛温的末代国王听令于宫相,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向白益王朝俯首称臣。统治权落入氏族首领之手,敌对氏族之间经常发生血腥冲突,以此夺取对方的领地。跟欧洲的加冕程序类似,日本氏族也会让天皇为他们主持仪式,赋予他们合法身份;他们谦逊地封自己为“将军”。除了古老的皇城平安京(京都),他们还在今天东京附近的镰仓村建立了自己的幕府统治。然而,他们终究像同时代的欧洲统治者一样被历史湮灭。不断发展的货币经济削弱了他们赖以生存的人际纽带。由于缺乏战利品,他们没有可安抚追随者们的资源,这次复兴旧帝制的尝试也失败了。
行会,城邦,城市联盟
许多欧洲城市都在市徽上刻了城墙,或只有城墙。的确,是城墙造就了一座城市。除了市场和法院,它就是城市的标志。一些村庄也有围墙,但很罕见。无论是古典时期希腊的城邦,还是亚洲的城市,与同时代的村庄都没有如此明显的差异。在伊斯兰世界,城市和村庄的区别只体现在税法上。最显著的区别是“城市空气使人自由”,这句常常耳闻的话出现在更晚的时代,但并非全无道理。虽然城市也受制于各个层面的依附关系,比如要向城中修道院支付利息,但实际上,只要农奴在城墙内住过“一年零一天”,且地主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他就能获得自由身。随着城市社会的历史进程,城市与地主之间经常因为逃跑的农奴发生争端。有必要确认诸侯的特权,并在1232年颁布法令,首先就是要禁止城市接收农奴。城市不得收容墙外的人,其司法裁决权仅限于直接辖区内。
1120年,巴登的弗莱堡建城,文献中对这座城的建城史记载得尤为详细,弗莱堡这个名字就在提醒着我们,自由是多么吸引人。[82]尽管那些迁居者每年都要向策林根伯爵支付地皮的利息,但他们至少享有了个体自由。弗莱堡的情况具有普遍性,所有城市开始呼吁自由都是因为欧洲温暖期对劳动力和定居者的需求。通过谈判,新移民为自己赢得了一些空间和法律保障。城市的自由还意味着人们可以成立议会、行会、商人协会和兄弟会。这些团体可为成员提供保护、帮助或救援。这种现象究竟是源自罗马的传统还是根据当时的需要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目前尚不明确。中世纪后期,随着这些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仅在米兰就有150多个——一场革命悄无声息地开始。它们打造“内部空间”以供议事,将不同背景的人们聚集起来,又与外界相隔绝。人们一起制定规则,也因此获得了政治权力。他们一起工作,一起痛饮,一起祈祷,一起入葬。波罗的海地区的城市争取到许多权利来保护商人,保护这些“来客”;他们被允许在殖民地定居。因此,拥有自治权的社区出现在城堡城镇之外。1250年前后,维泰博的约翰(Johannes von Viterbo)将之总结为:“城市”即意味着“市民的自由,居民的豁免权”。
城邦最早出现在动**而富裕的意大利中部和北部地区,然后扩展到法国南部,它可能是受到农村联盟的启发。随着时间的流逝,要定期履行的公民誓约出现,每个人都要宣誓自己将完成义务,捍卫和平与权利。他们建造了市政厅并刻制了自己的印章,参议员多达数百人,在博洛尼亚甚至多达4000人。他们设立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任命市长,城市生活由市长管理,从税收到剥皮场等大大小小的事务都由他安排。建立城邦是为了促进团结,制约贵族和主教的权力,订立和平秩序并让尽可能多的阶层遵守和平。
在12—14世纪,城邦经历了最辉煌的时期,这绝非偶然。那时候,早期的现代国家仍处于起步阶段。统治者如果要对教皇或反对派发起进攻,一场司空见惯的游戏就要开场:战争双方都试图拉拢城市作为自己的盟友,并许之以特权和馈赠。一经赠出,各项福利就到了接受方手里。城市里的市民从贸易、手工业和信贷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利润,而贵族或宗教领袖从土地中获得的利润却是固定的。在生产过剩期,统治者的收入甚至还出现下降。再者,因为农民想要呼吸城市的自由空气,劳动力大量外流,地主们的影响力被削弱,城市的重要性渐渐超过农村。城市的资金来源多种多样,包括堆栈权、关税、基本利息、中介费和消费税等。一些城邦攒足了银两,甚至可以从城市的统治者那里购得合法权利并因此扩大权力,毕竟那些统治者的影响力主要来自土地所有权,随着收入的下降也日渐式微。一些城邦甚至计划给城墙镀银。如此一来,它们虽然可以摆脱人口涌入的压力,但同时也让城墙丧失了象征意义,这可是坚不可摧的统治工具。许多城市一面与农村贵族抗衡,一面相互竞争,在这个过程中居然还建立了自己的领地,像封建领主一样发号施令。
然而,中世纪的市民和以宪法为铠甲的现代公民之间并没有太多共通之处,尽管有段时间意大利城邦中的“民主”程度非常高,甚至超过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任何其他制度。除了“伟大的汉萨同盟”、家族首领、银行家、商人和富裕工匠之外,还有许多群体没有发声权:没有完整市民权的迁居者、犹太人、乞丐和流浪民族。普罗大众和女性的声音也很微弱。税收的负担和压力不断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物资匮乏常常使他们陷入困境。
通常来说,只有“最优秀和最智慧的人”,即能提出建议的人才会被视为市民。在议会就座的人必须拥有一定资产,要参加会议就得做到随叫随到。谁要是埋头于编织或锻造工作脱不开身,那肯定没有时间去市政厅。如此一来,富人和新富都挤进了参议会。许多城市的商人或行会都获得了权力,有时候是共同议政。另一些时候,掌握话语权的是那些效忠国王、一路发展壮大的古老家族。为了彰显家族权力,他们建造高耸入云的塔楼,在军事上也很有益。这些塔楼塑造了中世纪城市的轮廓,博洛尼亚足有180多个塔楼,堪称中世纪的纽约。托斯卡纳的圣吉米尼亚诺至今仍向人们展现着塔楼的辉煌过去。在佛罗伦萨,权贵家族被称为“有塔楼的人家”。1251年“第一人民”(primo popolo)党上台时,首批举措中就包括阉割贵族塔楼,堆叠不能超过50层(约29米),不能比当时最高的巴杰罗的塔楼高。随着古老贵族们一一失势,其他地方的塔楼也相继倒塌。
但是,野心和嫉妒很难消散。法律对此影响甚微,比如意大利一些城市为创造和平而制定法律程序,对法学家或者贵族进行异地任命,让他们在一定任期内担任裁判官(Podestà)。但是,城郊贵族常常在城内进行武力决斗,在自由民眼里这是捍卫自己权利的正当方式。有权势的氏族领袖也会做一些见不得光的事情,他们会雇用民兵或用暗招,比如阴谋诡计、匕首和毒药等。伴随人口增长、迁居和经济转变而来的是贫穷和饥饿,这样,权贵身边总不乏为钱卖命之人。自由城邦依然命悬一线。
城市联盟也出现在西班牙和欧洲北部,比如为抗击巴巴罗萨而组建的伦巴第联盟。此外,佛兰德斯地区的城市曾召集1127名公民,一同商讨谁能成为被谋杀的佛兰德斯公爵查理一世的合法继承人。一年后,根特试图弹压继任公爵的权力,类似于一种简化的君主立宪制。王朝的危机对社会横向结构的发展反而有益,如同这里和在邻近的布拉班特公国发生的情况。在德意志帝国,皇帝常常无法保证和平保护贸易,市民转向自助。自12世纪开始,从勃兰登堡州到卢塞恩湖,从阿尔萨斯到卢萨蒂亚,这片地区出现了许多强大联盟,其中一些团结了三四十个甚至更多的城市。这些联盟成功与地区贵族分庭抗礼,但必要时也会缔结和约。商人之间的协议还催生了一个庞大的联盟,巅峰时期一度联合了足足200个城市:它就是汉萨同盟。
13世纪末,德意志帝国中的100多个城邦成功升级为帝国直辖市:仅听令于皇帝和帝国的小共和国。但之后,德意志帝国中的城邦小王的数量又有所减少。一些小国,比如伯尔尼、纽伦堡或梅斯想要建立自己的领地,就像意大利的城邦那样。其他一些城市,比如科隆或奥格斯堡,周围没有广阔的土地,但却发展成拥有大量资本积累的金融中心,就像今天的新加坡或香港一样。中世纪最著名的律师萨索费拉托的巴托鲁斯(Bartolus de Saxoferrato)在谈及意大利城邦时就曾指出,其人民是自由的,城市本身就是自己的统治者(civitas sibi princeps )。他的这句论断也同样适用于许多德意志帝国的直辖市。
在中欧和东欧,也有许多城市获得了权利,甚至短暂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但这种情况在莫斯科公国不存在。波萨德(Posad)[83]的居民——所有自由人都定居在统治者的宫殿周围——虽然共同为缴纳税收而努力,但并没有组建城邦,对于行会和协会更是知之甚少。俄罗斯西部城市的编年史记载了“人民大会”(Wetsche)这种形式:有时是自上而下组建的大会,有时是城市起义期间人民自发召集的聚会。在莫斯科的纵向社会结构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诺夫哥罗德这座城市。中世纪晚期,它统治了从北冰洋到乌拉尔的地区,就像意大利的城邦共和国一样。那里的“自由民”互帮互助,商人也携手合作。钟声响起,人民大会就会召开,代表们做出决议并制定法律,无须顾忌贵族的意见。有时,他们也会插手主教和“波萨德执政官”(posadnik,即拨萨德市长)的选举。但是他们的商讨往往很混乱,不是依据多数原则,而是看谁的嗓门大,于是人们经常是动手不动口。罗斯公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按纵向等级排列的严密的贵族组织,而诺夫哥罗德稍微可算是横向结构的代表,而且是书面文字的代表:成百上千个用桦树皮制作的证件被保存下来,其中不少还是拉丁文。
议会,阶层代表大会
民主是政治的原型。从《荷马史诗》中就能看出,在一个由战士组成的社会中,不仅强健的体魄很重要,团体大会和讨论也很重要。古希腊民主的执行机构已经高度完善,这要得益于战争,这些机构的影响力通过战争得到提高,也是战争的主要负担:全副武装的步兵军团。雅典的发展形势可能与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类似,古罗马的步兵团与由贵族组成的骑兵团并肩作战,他们也可以意气风发地发表高谈阔论。不过,雅典民主有新的情况出现,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一次在一个更大的团体中盛行,该团体成员分工明确、能读会写。这种目前为止最好的政治模式最早也是由希腊人创立的,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认为是最明智的。希腊人的理念很快就湮灭于历史,但这种模式却在乡间以及各修道院里留存下来。这些地方就像“无国家的社会”那样,多数人的意见最为重要。在西罗马帝国的后继一系列国家中,自由民会召集公开代表大会,这也是一种民主类型。
中世纪的自由观源于自然法则和《圣经》。艾克·冯·雷普高(Eike von Repgow)于1220—1235年撰写了《萨克森明镜》,艾克在这本法律书籍中援引《福音书》,认为所有人都享有自由。他由此得出结论,农奴制和奴役是非法暴力的恶果。不久后,博洛尼亚的人民政权以类似的理由为大约6000名农奴赎身,此举是给农奴主们的沉重一击,却赢得了更多新的纳税人。
政治中的代议制的雏形出现在西班牙,是“西方中世纪对世界历史的最重要贡献之一”。1188年,刚刚掌权的阿方索九世(Alfons Ⅸ)在西班牙(大概是莱昂地区)召集了一次会议,与会者除了贵族和高级教士,还有来自各个城市的代表。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都是“每个城市选举出来的市民”,即城邦代表。这次“议会”(Parlament)——这个词也指市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保障市民自由的决议。直到16世纪——至少神话中是这么记载的——市民代表仍需在统治者面前宣誓:“我们,与你一样的好人,此刻向你,这个并不优于我们的人宣誓,我们接受你作为我们的国王和至高的主人,前提是你将捍卫我们所有的自由和法律。若你违誓,我们亦将违誓。”
显然,国王的首要任务是让被征服的穆斯林城市保持和平局面;其次,他要纳税必须先获得税收许可。如此一来,催生早期议会的三个最重要的因素都已经聚齐:一个新任统治者想要巩固自己的权力,想要遏制可能发生的抵抗运动,并想要让这些城市的民众接受统治。除此之外,另一个当下和未来的主要影响因素就是资金短缺。新生国家的官僚机构尚未遍及这个国家所有的城镇和村庄,无法为军队、舰队和建设筹措所需资金。只有受国王之邀前来参会的权贵、教士和市民才能将手直接伸进各行省的腰包。他们以此为由向国王提出申诉,要求消除社会弊端,获得自由和特权,特别是经常引起纷争的财产权。资金告急的国家统治者为了答谢他们,也许之以各种保障。这对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可能产生重要意义,因为那些备受鼓舞的个体积极性大增,经济也由此出现增长。
最初的代表大会可能是为了让诸侯履行上奏的义务。当城市代表列席这个过去只有高等贵族和高级教士才能参加的内部会议时,它的性质发生了深刻变化——这样的代表大会可以被理解为代表了整个国家。西班牙的代表大会是现代议会的始祖,之后它名字各异、分身众多,在葡萄牙、西西里岛,然后是法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上不断涌现。不过,圣路易于123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与现代的“议会”概念并不相同。当时它只是宫廷法庭的一次审理,只是国王想要为王权争取法律效力的工具。与之相反,法国的“三级会议”(états généraux)从14世纪开始便越来越频繁地召集集会,这里汇聚了教士、贵族和“来自第三等级”的人。他们常常在战争席卷全国或皇室财政亏空时召开会议,商议如何解决动**和疾苦,这对于代表大会来说是件好事,但无益于诸侯权力的巩固。
在神圣罗马帝国,横向社会结构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宫廷会议这一形式上,统治者将帝国内的大人物召集到一起,这种会议首次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是在《库莱讷条约》中。宫廷会议后来演变为帝国代表大会,城市渐渐有了发言权。其中几次皇帝会要求帝国贵族阶层举办声势浩大的阅兵仪式,期望他们提供军队或资金。大会还会商讨各种事务,例如继承人的选定、特权的授予或争端的解决。但是,一个事物的发展往往会走向岔路。人际关系、血缘关系和对家族的忠诚仍然是这个新兴国家脱不掉的“紧身胸衣”。长子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防分裂局面、平息继承权之战。这样一来,血统仍然是所有政治活动的重要推动力。同时,阶层代表大会和城邦也继续存在,在国家层面收获了影响力。如果我们关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会发现,横向社会结构残存的影响似乎阻碍了国家的形成,反对国家内部的等级特征、官僚机构和加冕的统治者。这些影响具有双面性:它们既与传统实践紧密相连,同时又创造出一种全新模式,它在当下自然还不够完善,但很久以后却成为最成功的构建政治的方式,而且是让政治合法化的唯一方式。市民在阶层代表大会和“议会”中赢得了些许权力。从此,个体开启了掌控自己命运的大门。另外,议会和君主制最初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原则,它们相互促成。
13世纪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拉开距离,除了要感谢其相对强大的横向社会结构,还取决于一个意义非凡的机构:大学。法学、神学和哲学催生了这一时期璀璨的欧洲史。欧洲社会为应对温暖期变化提出许多方案,大学就是其一,欧洲也以此来回应当时的城市化、贸易、货币经济扩张以及不安局势。大学为教会开创了繁茂丰富的神学,反过来,神学又帮助解决了那个时代所遭受的困扰。
大学与罗马法
文学生动地记录了变革的种种经验。12世纪的诗人经常援引古老的主题,即“颠倒的世界”,来描述当时的社会,过去的一切都不复存在,该有的样子也没有达到。例如,英国人奈杰尔·德·隆尚(Nigellus de Longchamp,约1130—约1200)早在1180年之前撰写的《愚人镜》(Speculumstultorum)中就提到,当下把一切过去都颠倒了。克雷蒂安·德·特鲁瓦(Chrétien von Troyes,约1150—1190)在书中让狗躲避野兔的追捕而四处逃窜,让羔羊去围猎狼。改变世界的金钱被视作世间万恶的罪魁祸首。古代人也持同样观点,比如尤维纳利斯和奥卢斯·佩西乌斯(Aulus Persius)的讽刺文学,以及贺拉斯的《金钱》(depecunia)。西边雷恩的马博德(Marbod von Rennes)与东边布拉格教区大主教科斯马斯(Cosma)不约而同地写道,“金钱统治了世界”,它是“世间万恶的国王,欺骗的朋友,忠诚的敌人”。社会秩序陷入困境。上帝让人类陷入这般的迷茫,人们都想知道,“上帝对于他的子民究竟是怀着怎样的意图”。
直到12世纪,这个后来被教育史领域认定为转折点的世纪,人文学科和神学方面的教育一直与宗教制度紧密联在一起。修道院学校主要向初学者开放,这些儿童今后注定要走进修会生活;同时,出身于贵族和城市的世俗修士和学生也可以就读,其中或许也包括穷人。随着时间的流逝,修道院的教育渐渐没落,另一边崛起的是主教座堂的学校及受其资助的教会学校(在法国叫作大教堂学校),它们都不局限于修士的培养。此外,一些“自由流动”的学者也会传播知识,还有一些老师会与学生签订合约,向他们传授特定法学或神学领域的知识。
在1200年前后,博洛尼亚和巴黎首先出现了大学,这两地因此被誉为“智慧之城”,它们很快就超越了法国所有其他的思想聚集地,甚至一度超过了整个欧洲。教会学校虽然没有被彻底取代,但也因此黯然失色。有时候,已经存在的法学或神学学校可能成为大学的前身,博洛尼亚大学就是从当地的法学院发展而来。这座城市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比如它位于穿越亚平宁山脉的一条要道上,而另一些偶然因素,比如智者适时涌现,也共同推动了博洛尼亚大学的崛起。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基本的框架条件。当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人们亟须处理日益复杂的买卖和交易、田产和房产等业务。大学这个新型机构的助产士是法学家,它首先出现在经济如火如荼的意大利并非偶然。在城邦、贸易、劳动分工和不断扩大的货币经济的环境中,修道院和主教座堂学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读写人才和法律人才的需求,温暖期已经孕育了大批私立教育机构。法学的胜利还体现在公证人日益上升的地位上。公证人最初是罗马皇帝宫廷中的普通速记员,到了中世纪初期,他们变成了抄写员,一开始只是处理公共和私人文件。11世纪之后,公证人的数量激增,各类遗嘱和贸易的记录及认证工作都由他们完成。许多人认为,法律在意大利城市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也是因为皇权的削弱,与城邦兴起的原因相同。
博洛尼亚成为现代法学的发源地以及欧洲第一所大学的诞生地还与下列因素有关:想要在这里深入推行罗马法,可谓天时地利。罗马法能够在这座罗马涅的城市中势如破竹,很可能与《查士丁尼法典》副本在此地被发现有关。这个副本因后来被保存在佛罗伦萨而被称为《佛罗伦萨手抄本》(Littera Florentina)。皇帝在位时,它就已经被写就——也许是在意大利的“希腊式”南部地区,在某个时候流传到比萨,然后到达博洛尼亚。无论如何,这座城市已发展成为罗马法的据点。无论是在这里还是在其他地方,罗马法从未被世人完全遗忘。但是现在,它找到了发挥所长之处,并且这里的学者们也认为远古法律体系的智慧大有可为。
罗马法在意大利得到弘扬,后来法国国王圣路易也对它赞赏有加,这是在真正的文艺复兴之前最重要的一次“复兴”。罗马法的各项原则都符合“纯粹理性”。古典时期的法学家们发明了一系列专业术语,用来表述程序规则和诉讼对象。简而言之,法理学成为一门科学。《佛罗伦萨手抄本》引发了对《查士丁尼法典》的阐释热潮,同时,有关教皇训令、会议决议和神父推选等方面的教会法也在博洛尼亚被系统化,这绝非偶然。大约在1140年,一部极具开创性的匿名法典问世,即《格拉蒂安教令集》(Decretum Gratiani)。它原名《教会法规歧异汇编》,也就是说这本书的论述和架构都遵循了早期经院哲学的传统,讨论问题的“正反”(sic et non)两面并从中得出结论。通过这本书,教会法律思想接纳了一项自然法则,即存在着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规范。
人们需要灵活技巧、专业知识和思辨能力才能运用这些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律。逻辑对此有帮助,而亚里士多德就是逻辑学领域最重要的作家。此外,辩证法和修辞学也是必修课,或者至少要掌握正确起草信件和文件的技艺,即所谓的“ars dictaminis”。当然,拉丁文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一来,法律工作必须成为个人主攻的领域。一种新的职业应运而生,在宫廷和分工劳作型的城市中经常出现博学的法学家的身影。培养一个法学家需要多名专家,他们和学生们一起组成了一个新的团体。于是,这个由学者和学生组成的新机构就被命名为“大学”,拉丁语中“ūniversitās”原意为“一切汇聚为一”。
大学逐渐具备了法律基础。巴巴罗萨曾颁布一项命令,它明显是针对博洛尼亚的局势,明确提到要保护师生,并允许他们拥有自己的优先管辖权,无须听令于“领主和行政官”或是地区大主教。这份文件被纳入帝国法典,巩固了学术自由。大学在新成立时通常需要得到皇帝或教皇授予的特权,这体现了大学中的科学的普适特征,确保了学位的普遍认可度,让毕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后有权“在任何地方授课”。一种全球独一无二的身份逐渐成形,这就是知识分子,他们以追寻知识的职业为谋生手段并因此获得报酬。
博洛尼亚凭借大家云集的教授团体而成为法学家的圣地。这些最著名的人物中包括活跃于1190—1220年的阿佐(Azzo),他对《法理概要》(Institutiones Justiniani)和《查士丁尼法典》作了翔实的评注。意大利有句俗语:“不能给自己找个阿佐,那就别去打官司。”(Chi non ha Azzo non vada al palazzo.)阿库西奥(Accursio,1181/1185—1260)展示了博洛尼亚的法学家们在短短几十年间辛勤耕耘的成果,他整理了所有能找到的《查士丁尼法典》释义并对其进行批注点评,共计近10万篇评论!没有什么能比这个数字更直观地体现“制度化”一词的含义。
最初的大学是自发形成的。成员们寻找集体精神,穿着特色服装,遵守自己的礼节,制定统一规则,按照内部章程行事。因为大学有特殊地位,这个组织成为城市中的另类,年轻的学生们饱受质疑,世界上所有的恶习都被推给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大学得以免遭地方当局攻击。在一次酒馆骚乱中,几名学生被巴黎人殴打致死,腓力二世因此决定向整个巴黎的学生和学者授予特权,与巴巴罗萨此前赋予博洛尼亚的类似。大学不同于修会的“研习班”,与穆斯林的伊斯兰学校以及拜占庭、印度和中国等地的高等学校也有许多本质区别,大学不仅在专业课经典书籍的选择上更加宽松,比如世俗的、古希腊的科学和哲学也被囊括在内,而且大学这个组织形式也很特殊。
巴黎大学之于神学和哲学的意义就如同博洛尼亚之于法学家的意义:它是一个神谕宣示所,这是中世纪最伟大的学者们最后云集的机构和他们的活动场所。为了纪念其中一个学院的创始人,它后来被命名为“索邦”(Sorbonne)。教职工们来自巴黎的各所学校,其中包括最重要的巴黎圣母院大教堂教会学校,这里是科学方法论的发源地之一。学生和讲师们“汇聚为一”,成功摆脱了巴黎圣母院的监管。他们从教皇和国王那里获得章程和特权,几乎与教士平起平坐。公元1250年之后,人们就是否允许托钵僧任教的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修会获得胜利,他们从此可以登上巴黎大学的讲坛。
这一新的机构很快就广受欢迎,学生们甚至从乌普萨拉南下而来。巴黎大学将学生分为四个“社团”(nation)。在博洛尼亚,学生们主要分为阿尔卑斯山“这边”的或“那边”的。随着人数增加,他们被重新划分为17个社团,包括3个意大利的和14个山“那边”的。这样,一些大学拥有了国际化特征,直到今天这依然是大学的重要特色。学生在学校内必须讲拉丁语,为此,一个名为“狼”(lupus)的独立部门成立,它负责监视学生在宿舍和大学里是否遵守这项规定。
随着神学、法学和医学成为学科,文学院降级为高等学科的学前班。学生们在这里一直回溯到马提亚努斯·卡佩拉,研习自由七艺的古代传统。无论是在巴黎还是在其他地方,学院通常会得到基金会的支持,资金宽裕,为各个阶层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云游的学者和学生在整个大陆上传播大学这一模式。很快,高等院校开始在其他地方涌现:先是在维琴察和帕多瓦——这两地紧随蒙彼利埃和萨拉曼卡之后成为医学的高地,医学也从一门手艺提升为大学学科——接着在牛津和剑桥,以及巴里阿多里德和里斯本。到中世纪末,拉丁欧洲已拥有约80所大学,也有了世界范围内史无前例的学术基础。从大瘟疫时期到中世纪末,欧洲培养出约75万名学者。但是,这个机构还远远算不上成熟的出口商品。直到1755年莫斯科大学成立,拉丁欧洲之外的地区终于出现了第一所大学。
大学为国家和城市培养专家,向他们传授执政之道,并为教会锻造了与异教斗争的精神武器,它逐渐变得不可或缺。一旦与政府间的矛盾无法调停,讲师和学生们会罢课或迁居到其他地方。剑桥大学就是这样成为牛津分校的;莱比锡大学也因此可以招募布拉格的教授。但是,这种通过自发组织而出现的“无序”的建校阶段到1230年前后就终结了,罗马教廷、主教和国家从此牢牢把持着建校程序。不要过分高估大学的组织独立程度。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一论断适用于所有的大学,尤其是1224年腓特烈二世在那不勒斯设立的那种大学。教会在建校过程中没有任何话语权,这让教皇大为震怒。而且皇帝在委任状中明确提到建校的原因:让它为国效力。
大学让穷人也有了难得的阶层跃升机会。15世纪,克拉科夫大学的学生有10%出自农家。大学对欧洲未来的真正意义在于,学术界借此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路德维克·弗莱克(Ludwik Fleck)所谓的“思想集体”出现了:集体成员拥有共同的语言和思维方式,至少思维的基本原则相同。他们公开发表演说、互相辩论,这些原则启发了之后所有的科学工作,甚至有位诗人讥讽当时的争执和分歧:“这个人赢了,那个人输了/博士跳出来反对了……”“旧的”与“新的”对立,传统的卫道士对阵“现代人”(moderni),现实主义者和唯名论者争吵不休,甚至团体内部成员也常常各执己见。一言以蔽之,中世纪充满了生机勃勃的学术活力,大学正准备去夺取世界的霸权。
文牍国度的胜利
当欧洲的法学家忙着建造法律大教堂时,他们的国家却始终被封建秩序笼罩,而且变得更加稳固。自古以来,人们都赞成国家是超越个人的,是民众的“共同事务”(res publica)。但是,欧洲中世纪的人们不得不重新修订这个观念。在第一个千年之交,两任皇帝的宫廷事务总长维波(Wipo)提出一个原则:即使国王去世,国家也依然存续。国王因此获得了两种躯体:一种是会衰老,会死去的凡身;另一种则是永恒的,会在统治者之间传承,让王权有了实体。
13世纪的人们试着从理论上理解新的国家政体。随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被世人重新发现、翻译和评注,一个不断扩充的学说产生了,它不再援引《圣经》和教会学说,而是从社会学的角度为国家建构证言。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1225—1274)以亚里士多德为依据,提出人是一种天生就倾向于群居的政治性生物,会出于理性原因团结同伴,寻求保护并弥补不足。统治者执政是为了守护共同利益,他必须关注社会的完善,关心人的品德和能力。仇恨、战争、谋杀和屠杀等“野蛮”暴力的减退除了要归功于更紧密的经济联系和更高的文化水平,也得益于国家政权的进一步深化,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这样。阿奎那就曾提到,发动战争都只是因为“诸侯的权威地位”。
1136年,蒙茅斯的杰弗里(Geoffrey von Monmouth)完成了关于历任英格兰国王的传记,他写道:祖国就是“整个岛屿的君主制”。后来,许多学者受他启发,都认为国家是一个有固定疆域的区域。英国四面环海,它绵延的海岸线是一个特例。在其他时候,人们并不把国土疆域看作土地的组合,而是根据旅行时长来感知它,也会把它视为一系列标记着城市或城堡的点。与之相应的是,统治也是关于这些点,关于当地的人而非土地。直到腓力二世,统治者才被视作“法兰西国王”,而不是“法兰克人”的王;同一时期,金雀花王朝的亨利称自己为第一位“英格兰国王”。中世纪的国家组织也不渴望以“自然边界”划分的“疆域国家”。统治最具体的展现是在权利和责任方面:立法权和审判权,森林、磨坊、城堡和城市的归属权,税收权、纳税额和关税权。中世纪的每个统治者都有一个鼓鼓囊囊的袋子,里面装着真真假假的文件。法王腓力就是典型:执政初期,他的文书处平均每年出具30份文件,后来一路增加到年均110份。
统治者身边的几位谋士通常都是贵族和教士,大多是君主的亲戚或姻亲。他们向特权人士发号施令,担任外交使节,也滥用阴谋诡计。作为告解神父,他们是权力的倾听者,有些甚至让君主对他们言听计从。萨利安时代,宫廷礼拜堂是皇帝的办公厅,在场人员几乎不超过30人。其中几位是教士出身的文书,负责制作证件,然后把它们堆到防火库里。与中国皇帝所辖的行政人员相比,这简直是九牛一毛。不过,拉丁欧洲的情况与几乎所有其他地方都不同,行政管理在11世纪就有了专业化的趋势。出身农奴的“部门官员”渗透到国王和皇帝的周围,他们充当管事、顾问和战士。他们功成名就不是因为他们的血管里流淌着合适的血液,而是因为他们在军事决策和行政事务上非常专业。许多人成功晋升为贵族,一些人拥有的封地甚至足以让他们独立。更重要的是,越来越多以罗马法治国的统治者开始招募人才,吸引了资深的法学家、金融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士。王室的权威通过这样的方式得以巩固,而个人及其财产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简而言之,整个欧洲到处都有一个呆板的怪物在滋生,它的力量不可战胜。这个怪物的名字是“官僚主义”,它创造了文牍国度。
官僚主义绝不是封建制度的强劲对手,但老一辈的历史学家却不这么认为。官僚主义更像是为之服务并与之协作。这项合作富有成果又冲突不断,它促成了领土国家的产生。随之而来的还有所谓的“早期现代国家体制”,其实在上古后期已有类似文献,比如查理大帝在公元792年前后颁布了《庄园法典》,以此来规范皇家疆域内的经济。这些文字记述标志着书写的胜利。除教廷外,统治英格兰的诺曼人也促成了行政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早期官僚主义的理性不仅体现在查理大帝的资产盘点规则,“征服者”威廉一世(Wilhelm Ⅰ. des Eroberers)的《末日审判书》(其正式名称为《土地赋税调查书》)也是典范。《末日审判书》明确了国王的开支以及他有权得到哪些利益。此外,它还是欧洲第一次数据统计,清点了居民人数、货物、犁、磨房、森林和其他资源。在法国和西西里岛,这个拜占庭体系得以扩展的岛屿上,诺曼人凭借先进的财务管理也为中央集权打下了基础。无论统治者是出于自愿或是像理查被囚那样非自愿地流亡海外,他们的机构也一直运作。英国人理查德·菲兹·尼格尔(Richard Fitz Nigel)所著的《财务署对话录》描述了君主亨利二世的前任们设立财政部后都有哪些实操惯例,此书是税收管理部门的指南。
“机构”——我们在大学和其他一些相关主题中已经谈到这个乏味的概念,但它事关重大、意义非凡。只有通过它们,国家才能获得永恒,反之则会消亡。如果把议会比作国家政体的思想和记忆,是军队的肌肉,那么法律和制度就是支撑国家的骨骼。从长远来看,仅靠法律和制度就可以树立正义,只有它们能把权力和专断关进笼子。它们保留了通往成功的知识,并总结了前车之鉴,以避免重蹈覆辙。西塞罗比任何人都更了解这一点,他认为罗马共和国的特殊优势在于,它能够吸取经验并反思结论。在现代之前,拉丁欧洲自古代以来设立的机构从数量和质量上来看简直独一无二,其中包括一些高度“封闭”的机构,它们保障权利和财产并开展教育事业,尤其是这些机构相对来说比较庞大,吸纳了许多横向社会结构的代表。
实际上,罗马的伟大也是机构造就的。中世纪国家的统治越来越严密,而这些机构向国家展示了令人信服的理性模式。古罗马概念被用来指代新的机构和官员。自11世纪晚期以来,文献中无数次提到参议院和教廷,被称为最高行政长官的城邦首领,高级财政官员等名称,其中最著名的借用是,诺曼人在巴勒莫的王宫被称为“最高大厅”(magna curia)。在巴巴罗萨时代,皇帝的办公厅思索“神授之国”的古代表述并以此来指代这个帝国,称其是“神圣的”(sacrum)。神圣罗马帝国一直保留着这个前缀直到末代,用伏尔泰的话说,那时它既不神圣,也不是罗马的,甚至不是帝国了。
意大利和法兰西的法学家们慢慢收获了累累硕果。查士丁尼的羊皮纸军团在这两地组建后,首先征服了德意志南部的贸易大都市、帝国的西南部以及莱茵地区。英格兰的“普通法”另辟蹊径,而罗马法在法兰西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其他国家也几乎找不到拥护者。即使罗马法在一些地区已经获胜,它也要等待漫长的几个世纪才完全站稳脚跟。毕竟这些地方不只有罗马法,还要遵循当地和区域性的律法与习俗。
随着机构的设立和扩展,文牍国度也得到增强。自12世纪以来,确认领主封地范围的文献越来越多。15世纪,登记制度被系统地建立起来。有些登记册还装点着五颜六色的缩略图,这些已经超越了法律用途,只是为了彰显封建领主的财富和权力。由于法律覆盖了国家的大小事务,保障了商业和交通的安全,统治者也必须对它予以尊重。英格兰人为了得到同样的结果,在亨利二世治下发动了“法律革命”(rechtliche Revolution),《大宪章》就是他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