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立宪流产 1.“新政”变法(1 / 1)

在仓皇 “西狩”途中,慈禧亲尝了颠沛流离之苦,威严扫地,种种经历迫使她最后只能忍气吞声地讨洋人欢心。一向冥顽不化的慈禧不仅愤怒而且害怕,她终于明白:要想保住自己的权力,只能迎合外国,学习他们的政治制度、文化教育等。现在,她不得不考虑改革。

光绪二十六年 (1900)七月二十八日,慈禧在宣化府城以光绪帝的名义下了一道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诏书,求官民直谏。诏书说:“自来图治之原,必以明目达聪为要。此次内讧外侮,仓猝交乘。频年所全力经营者,毁于一旦。是知祸患之伏于隐微,为朕所不及察者多矣。惩前毖后,能不寒心。自今以往,凡有奏事之责者,于朕躬之过误,政事之阙失,民生之休戚,务当随时献替,直陈无隐。”

这道诏书没有激起多少波澜,因为戊戌政变的前车之鉴使臣工们仍心有余悸,谁也不敢轻易相信慈禧求直言诤见的诚意,更何况向最高当权者提出政事之衰弊,本身就要冒很大风险。面对冷遇,慈禧并没有十分介意,因为她当时要考虑的头等要事是如何安全抵达太原。

两个多月后,慈禧逃到西安,各路护驾人马陆续赶来,权力机器开始运转,与洋人的和谈也在进行中,她又想到了 “广开言路”之事。十二月初十,光绪帝发布 《变法上谕》,其中提到:“懿训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思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欲求振作,当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之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详悉条议以闻。”光绪帝要求大臣们在两个月的限期内,就政治改革问题,结合外国实例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绝大部分大臣仍噤若寒蝉,等待观望,毕竟改革派惨死、直言上书者被斩犹在眼前。

又过了两个多月,地方各督抚还是一言不发。慈禧深感无奈,召集身边的王公大臣、军机大臣以及赶来护驾的甘肃布政使岑春煊开会商议对策,众大臣一致认为朝廷必须拿出实际行动才能取信于各级官员。于是,慈禧决定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办理此事,以示重视。

光绪二十七年 (1901)三月初三,慈禧颁发上谕设立督办政务处,作为 “专责成而挈纲领”的新政 “统汇之区”,并派 “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荣禄、崑冈、王文韶,户部尚书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亦着遥为参预”,要求各政务大臣 “于一切因革事宜,务当和衷商榷,悉心详议,次第奏闻。俟朕上禀慈谟,随时择定,俟回銮后切实颁行”。这道圣谕不仅说要成立机构,还提出 “新政”概念。也就是说,各地方提出的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一律纳入新政范畴,如果获得朝廷审议通过,就会当作新政之策予以施行。

圣谕下达不久,山东巡抚袁世凯斗胆进谏,他上呈的是 《遵旨敬抒管见上备甄择折》,内容包括设立课官院和课吏馆,对官吏进行新政集训;命学生学习实用书籍和外国技术;各省设官报局,开启民智;派遣王公官员出国考察;设立商会,兴办商务等十二条。慈禧见到这份奏章后喜笑颜开,还没有看完全折就对袁世凯大加夸赞。当然,她赞赏的不全是奏折的内容,更多是袁世凯的踊跃态度。那些精明的臣子通过 “庚子之乱”已读懂了慈禧两极化的施政手段,她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处置方式让朝廷内外感到玄机莫测。此次慈禧成立督办政务处及对袁世凯之举予以肯定,让大臣们不再敢质疑她推行新政的诚意,因而纷纷上折畅谈新政。慈禧推行的新政一亮相就声势浩大,如上谕所说,“示天下以必信必果”。

很快,两广总督陶模上 《请遣散内监折》,江西巡抚李星锐上 《江西巡抚李中丞复行政事宜折》,安徽巡抚王之春上 《广设算学专门学堂折》,湖广总督张之洞上 《变通政治人才为先遵旨筹议折》,两江总督刘坤一上《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等。奏折多了,就要有一个审议程序。由于慈禧还在西安,虽然成立了新军机处和督办政务处,但毕竟与各执行机构沟通不畅,所以对各奏章采取了新的 “留中”办法。

所谓 “留中”,就是留下待议或待办。留中的折子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留在皇帝的机要处内阁,供皇帝御览,如袁世凯所上 《遵旨敬抒管见上备甄择折》,这是留给太后和光绪帝亲览的,可批示下发,也可不发,由太后或皇帝亲自处理。另一种是留在军机处审议。但由于军机处的权力越来越小,加上新成立的督办政务处分权,所以军机处审议的奏折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而督办政务处的职能主要是在慈禧与光绪帝从西安返京前,审议内外臣工关于新政的回奏,并分辨是否可行。据张之洞的幕僚许同莘记载,“是时京外官条陈变法者,皆交会议政务处,区为科举、兵事、财政、杂务四类,俟回京合议”。由此可见,督办政务处负责处理的奏章都是跟新政有关的,而其他奏章还是交军机处。

实际上,推行新政的诏书下达两年后才开始尝试施行。在新政推行的最初三年里,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件事:

其一,提倡和奖励私人资本办工业。光绪二十九年 (1903)七月十六日,朝廷成立了商部,由前一年被派往英国、法国、美国和日本考察的皇亲贵族载振(1)担任尚书,工矿业和铁路都归这一部管理。光绪三十年 (1904),公布 《商律》(部分)《公司律》《商会简明章程》,并先在京师设立商会。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即与国际惯例一致,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到光绪三十一年 (1905),清廷陆续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重订开矿暂行章程》《奖励公司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试办银行章程》《农会简明章程》等。发展实业方面,大理寺少卿、工部左侍郎、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成为一面旗帜,他创办了许多实业,任轮船招商局督办、电报局总办、华盛纺织局总督办、铁路总公司督办、中国通商银行督办、汉阳铁厂督办。

在实业改革中,现代财产所有权开始逐步确立。比如,光绪三十二年 (1906)拟定的 《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 “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开始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个人所有。

这一变革的影响极其深远。从光绪二十一年 (1895)到民国二年(1913),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百分之十五,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快一点。这主要是朝廷不再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导向,转而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二,废除科举考试制度,设立学堂,提倡出国留学。光绪二十七年 (1901),清廷命各级书院分别改为大学堂、中学堂、小学堂,引进新式教育。光绪二十八年 (1902),朝廷颁布 《钦定学堂章程》。光绪三十年 (1904)十一月二十六日,张之洞等制定通过了学堂章程,将普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级教育,这就是具有近代化性质的 “癸卯学制”。光绪三十一年 (1905)八月初四,朝廷下令自翌年起停止一切科举考试,中国延续了一千多年的科举考试制度由此结束。同年十一月初十,朝廷成立学部。

另外,在光绪二十七年 (1901)六月,朝廷谕令各省选派留学生出国,并准许自费留学,后又陆续颁布有关游学及奖励章程。其中留日学生人数最多,至光绪三十一年 (1905),留学生达八千余人。

为了给学校配备相应的教科书,清廷设置了编译局,专门编制教科书,后改为江楚书局,刘世珩(2)为总办。该机构成立后,聘请了一批专业编撰,如缪荃孙(3)、陈作霖(4)、姚佩珩、陈汝恭、柳诒徵(5)等,开始编译书籍。罗振玉(6)、刘大猷、王国维在上海翻译日本书籍,陈季同、陈庆年(7)主译西书,均影响甚大。

其三,改革政制与军制。光绪二十九年 (1903)十月,清廷成立练兵处,以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大臣,实际掌握练兵大权。清末新政,实际上是戊戌新政的继续。早在光绪二十年 (1894)底,胡橘棻就受命在天津新农镇练就新军十营,兵种包括步兵、炮兵、马队、工程兵,号 “定武军”;后由袁世凯接办,改名 “新建陆军”,史称 “小站练兵”。清末新军由此开始。后张之洞上书 “整军御侮,将才为先”。光绪二十六年 (1900),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 《变法上谕》后,张之洞、刘坤一联名上书,“外国之所最长者,莫过于兵”主张用西法练兵。光绪二十七年 (1901),清廷下令废止武举考试,晓谕各省设立武备学堂。“庚子之乱”后,各省皆起练新军,或改编防军,或用新式招练。至光绪三十年 (1904),制定军制,京师设练兵处,各省设督练公所,改定新军区为三十六镇,新军制始划一。随后,清廷下令废除科举,士人多投笔从戎。光绪三十二年 (1906)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直接掌管新军编练事务。同时,着手改革海军。宣统元年(1909),设立筹办海军事务处。宣统二年 (1910),海军部正式成立,仿陆军编制订立海军官制。

其四,建立新型法律制度。清廷以往的刑律,条法酷虐,“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以致民怨沸腾。光绪二十七年 (1901),清廷下诏变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着派沈家本(8)、伍廷芳(9)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四年后,清廷批准废除凌迟、枭首、戳尸、刺字等酷刑,并规定可以罚款代替笞杖,无力交纳罚金者可 “折为做工”。并在各地设法律学堂,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从光绪二十九年 (1903)起,清廷又制定和颁布了 《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法律。其中,《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因辛亥革命爆发,已来不及颁布施行,但是已颁布的法律成为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政府修订法律的基础。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改革刑律,废除酷刑,虽然仍有局限之处,但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其五,实行新税制。与筹饷、练兵同作为新政的核心任务。内容包括:增加税种,如增开印花税、房捐、铺捐等;提高税率,如盐斤加价,茶、糖、烟、酒厘金再加三成等;将各地库存以及各陋规收归朝廷;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

其六,改革吏治。政治方面的改革围绕整饬吏治展开,提出革陋规、改公费;设官吏考验处、调查处;开官智,培养新政人才。这项革新受到了洋人的干预,在西方列强的逼迫下,清廷对传统的官制和机构做了一些形式上的改变。光绪二十七年 (1901)六月初九,清廷宣布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该旨令宣称,“现当重定和约之时,首以邦交为重,一切讲信修睦,尤赖得人而理”,因此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进行改组。外务部 “班列六部之前”,由奕劻总理外务部事务,王文韶为会办大臣,瞿鸿禨为尚书。

另外,为了提高朝廷至地方的行政效率,清廷对原有机构进行了一些改变、裁减和合并。取消书吏,废除卖官的捐纳制,撤销河东河道总督及云南、湖北、广东的巡抚等多余衙署。光绪三十二年 (1906)九月二十日,下令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堂照旧;巡警部改民政部,户部改度支部,兵部改陆军部,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工部、商部合并为农工商部,设邮传部,理藩院改理藩部;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之后,将盛京将军改为东三省总督,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巡抚。并饬各省将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增设巡警道、劝业道,留兵备处,设审判厅。

不过,改革吏治只是改换了一些名称而已,当权者还是原来那些官员。比如,改革吏治中的反面人物代表奕劻,人们称他是腐败的 “忠臣”、一只打不死的 “大老虎”。

总之,从光绪二十七年 (1901)开始,在五年左右的时间里,清廷在国政、吏治、民生、教育、军事、财政等方面逐步推行改革,史称“清末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