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动!学者们、文化人和政府正大张旗鼓地张扬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如何保护、怎样保护成为学术界讨论的中心话题。“保护”成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民族文化宣言。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保护吗”这样的问题,显然不合时宜,甚至大逆不道。然而,这一问题并非不是问题,或者说不需要讨论。事实上,对当下政府主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及所应达到的效果,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质疑。
一、保护的合理性问题
在全球化的语境之下,各国更加强调民族文化的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机是可以强化民族——国家的话语体系,而并非专门拯救人类共同的文化创造。借助传统文化的势力,大肆渲染民族性,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文化认同的过分强调,同时也会导致文化隔离。
另外,当前大张旗鼓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可能直接导致一个不幸的结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优劣”之分。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名录的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三六九等,和强调文化多元性的宗旨背道而驰。那些没有进入各级名录的更为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所当然可以被忽视,可能陷入了更加危机的境地。例如,端午节进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下面注明了四个代表性区域,其他区域的端午节似乎就够不上“遗产”资格,被排斥于遗产之外。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整体性保护的原则。文化遗产是一个生态链,每一个“链”都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和地位,人为地将之割断和区隔显然不利于其传承。人们在认识整体性原则时,一般只是针对某一具体遗产事项而言,即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和生态环境。其实,整体性原则还应该包含对不同地域的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必须加以保护,保持这一遗产形态的多元性。多元形态的文化遗产才是真正可持续发展的。而名录的申请与确立则可能导致文化遗产认识的单一化。正如贺学君2005年7月在文化部苏州论坛所说:“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他相关事项,也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1]刘魁立也曾明确表达了同样的意见,他说:“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综合保护,如果仅仅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漠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2]
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濒临灭绝的,即都是仅存的,同时都具有一次性和独特性。从文化可持续发展和多样性的角度而言,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然而,所有有待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需要申报各级“名录”,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得到保护,而是要有选择。既然如此,“保护”就可能陷入某些特权的争夺和特权的炫耀。对于当下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关系的理解是一种政治现象。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早就存在,只是到了现在才引起广泛注意?为什么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了保护名录,而有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在自生自灭?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很是出色的广东而言,濒临灭绝的正字戏、白字戏和花朝戏没有被申报国家级名录,推出的反而是政府一年投入数千万元的粤剧。宣称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保护的究竟是什么人?他们又是如何使其宣称合法化的?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对不是一个纯粹的文化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其与人类的生存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即在人类生存境遇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生活功能,并非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人类生存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需要加以保护。日本民俗学会前主席、日本神奈川大学教授福田亚细男认为,非物质文化是通过人的行为和语言来体现价值,它只有和人联系在一起才有意义。而作为非物质文化主体的人只有在相关场景中才能突显其重要性。[3]国务院《关于加强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自然界和宇宙有关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其传承和展演,从享用主体、表现形式到内涵,都离不开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是仍在流传中的文化。
但是,与人们生活仍在发生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并不需要刻意保护,因为它们的生存环境足以使其延续下去。譬如,京剧表演艺术,尽管为传统国粹,但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之必要。因为其传播范围仍比较广,有上百个剧团和数以千万计的受众,比较容易与日益扩张的大众传媒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保证和促使其持续生存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在继续发展,没有发展或不具备发展前途和条件的,当然也就无须保护,而那些仍在继续生成的,同样无须保护。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顽强的生命力流经数朝数代,至今仍是我们不可缺少的生活内容。为迎合不同的生存环境,它们可以自身调节不断演进的生存策略,这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或人为作用所能左右的。德国哲学家加达默尔指出:“即使在生活受到猛烈改变的地方,如在革命的时代,远比任何人所知道的多得多的古老东西在所谓改革一切的浪潮中仍保存了下来,并且与新的东西一起构成新的价值。”[4]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遗留下来,绝非保护的结果,而是它们满足了不同时代当地人们的必然需求。保护者们总以为当下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处境最为危机,消亡的速度最快,“民族民间文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遇到了危机,甚至遇到了消亡的危险”[5]。其实,我国经历了许多次大变革的时期,每次都有大量的无形文化遗产消失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新旧更替同样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规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流传,实际上并不在于人们认识到其价值,而在于其本身迎合了流传的内在基调。
二、保护的可能性问题
按照国际国内通行说法,亟待保护的是濒临灭绝的,或者说是那些与现在人们生活逐渐脱离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存。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的标准是: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和民族价值、濒临灭绝、具有完整的保护规划。“濒临灭绝”是相对比较“硬性”的衡量标准。入选的条件除了这种遗产能够代表人类文明的精髓之外,更重要的是正在濒临灭绝。像成功入选联合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琴艺术,正在逐渐远离我们这个时代,正是为了挽救这个“濒危物种”,它才得以申报和入选。“濒临灭绝”意味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不再满足当地民众的普遍需求,远离了当地人的生活,而仅仅为少数人所熟悉、掌握或享用。换句话说,某一项非物质文化生存环境发生了改变、传承人屈指可数或其文化特质被异化,就将消亡灭绝。
保护这些苟延残喘的文化遗产是不现实的,因为时代已经将它们淘汰出局,基本成为过去完成时。据报道,黑龙江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杨小班鼓吹乐棚,始建于1904年。这个民间乐队游走于肇州城乡一带,以唢呐、管笛、打击乐为主,专司百姓婚丧嫁娶。其最具独特价值之处是使用了我国现存为数不多的“工尺谱”。乐班早已解体,唯一能读懂“工尺谱”的杨成伟,现在也有60岁了,而他以后的第四代、第五代乐棚人都不识此谱。景颇族妇女的老式筒裙,图案独特美观,织法复杂,现已无人能织;蒙古族独特的发声方式郝林朝尔,被誉为古老的音乐化石,现仅有几位高龄老人掌握,年轻人对之毫无兴趣;赫哲族《伊玛堪》最后一位传人已于1997年去世;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也只剩下一位;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最后一位能跳查玛舞的人已不在人世。这些可以说是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的处境。对于它们而言,保护完全无济于事,它们灭绝成为迟早的事实。相反,如果过度保护,还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其本来的运行轨辙和生存状态。的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小传统”,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似乎迫切需要加以保护,但是保护并不能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弱势地位,也不能消除可能被灭绝的威胁。譬如,数位老艺人身怀铸剑的绝技,他们拥有口传心授的传承,艺术构思和操作的手法技巧,铸造过程中的行业规矩、信仰禁忌等,由于仅存于他们身上,亟待抢救和保护。然而,任何文化创造和文化生产都必须依赖社会,必须有相当规模的接受群体才能正常地生存下来。一种手工艺生产,必须有产品的消费者存在它才能生存。铸剑产品早已没有了市场,即便让这数位老艺人带徒弟,这一文化遗产也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任何保护措施可能都是徒劳的。
一般都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就是它的传承依附于个体、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是一种“活态”的流动中的文化。而那些真正需要保护和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僵死的状态,已经失去了其生存的“文化空间”,即便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难以使之“活态”起来。这是一个悖论,那些仍处于“活态”运行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使之生存环境更为优良,流行更为普及。但这些仍具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并不迫切,保护甚至为多余之举。
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批评了“根本用不着去保护”的论调,他说:“随着历史和社会环境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项目变异或消亡也是一种自然规律。但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社会环境和时代的变化,以及其他诸多原因,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往往是人为的破坏。我们谈保护,首先是要保护它们按照自身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去演变,而不是人为地去改变这种自然演变的进程。”[6]“人为的破坏”“人为的改变”似乎成为“保护”的正当性和迫切性的理由,成为保护的对立面。其实,保护同样也是“人为的”。通过人为的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自身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去演变”,客观的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人们都认同“保护”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其评价体系很重要,但都难以建立起来,因为无形的文化不能完全诉诸“硬性”指数。而缺少具体操作规程及其评价体系的保护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
从近些年保护的实际情况看,保护最直接的效果之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有意识地纳入经济发展模式之中,成为发展经济的催化剂而被加以利用。显然,这些可供经济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旧有着比较旺盛的生命力,以之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出发点,背离了保护的初衷。2007年,在“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举办期间,王文章曾在成都市图书馆就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以及“非遗”保护的诸多问题发表意见,他说:“在服务于旅游开发的目的下,原生态的歌舞,按照当代肤浅时尚的审美趣味加以改造;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制作大量机械复制;古老村落成了喧嚣的闹市。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被保护项目的繁荣,实际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本质性伤害。”[7]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语境之下,当地政府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政治化,同样也可以进入经济领域。单纯的遗产保护可能只是一些民俗学者和传统文化守护神的一厢情愿和美好的理想。
三、保护与保存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保护”所作的定义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认为“保护”的本质要义,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工程来说,仅有‘保存’是远远不够的。相对而言,‘保存’操作简单,在实践层面较为容易,但难以持久。这是因为,‘保存’下来的东西,都是与它的原生态环境相分离了的一种孤立的存在,是从田野挪到‘玻璃罩’中的一种‘橱窗物’。由于它与实际生存环境隔绝,故已经失去自生长的能力,那种在自然生存状态中的竞争机制就更不复存在。久而久之,它必然会萎缩下去,直至完全失去生命力。”[8]这一对“保护”的理解及要求应该说成为政府和学者们的共识。“保存”被认为是低层次的,只有保护才能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的形式继续发展下去。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自动又自控的一个运动系统,随着社会是发展可以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生存状况,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如果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仍旧有着比较旺盛的生命力,那很可能不是因为人为保护的缘由,而是由于其生存环境为之提供了持续发展下去的多种可能性。
有学者指出,对保护的认识有一误区,即“将‘保护’和‘保存’混淆,‘保存’是基础文案工作,‘保护’则是活态养护,属于发展性范畴”[9]。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保存”同样是神圣而崇高的行为,而且更加切合工作的实际。那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抢救,通过各种手段使之成为永远的遗产,这才是理性和合理的态度与举措。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实体性,属于技术、行为、观念、符号系统和口头语言,不存在所谓搬迁或挪移的问题,即便将之从田野采集到橱窗里,实际生活中的无形文化遗产照样生存着,也就是说,保存不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环境和原本生存状况;以静止、凝固的方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损害其活态流变性的特点,不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僵死”的东西。口头故事文本转化为书面记录文本之后,故事仍旧在口头流传,当地民众也不会因为有了记录文本而去改变原有的故事演述模式和风格。而保护则不然,保护的动机是不满足于故事现在的讲述环境,所以必须要加以所谓的环境优化。出于美好的愿望,有的村建立了“故事堂”,希望给全村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故事演述的场所。结果适得其反,“故事堂”变成了麻将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论是具有生命力的还是濒临灭绝的,都需要加以保存,保存是绝对的,而保护则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呈现或展示,大多依赖物化形态的“道具”或相关民俗活动,都不可能是纯粹的稍纵即逝的举止投足和声音。我们在把握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不能对其“物质”的因素和所依附民俗形态视而不见。实际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塑造或重构某一物质及相关联的民俗形态,但这种塑造和重构的努力往往不合时宜。譬如,一些哭丧歌原是某一地区传统丧葬仪式上的重要内容,随着丧葬改革,传统的丧葬仪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哭丧歌的传承也就难以为继。如果要保护哭丧歌这一歌唱传统,使之流传下去,就必须设法维护其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即恢复原本的丧葬仪式。然而,丧葬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恢复传统丧葬仪式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对于当地哭丧歌这一无形文化遗产而言,唯一的保护途径就是通过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将其完整地保存下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动因是其正在遭受人为的破坏,那么,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正的保护,就是要杜绝这种破坏行为。当务之急就是立法,明确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受到的相应惩罚。然而,由于非物质是动态的、意识的、无形的、难以直观的,对其破坏的动机难以明确。其实,除了在“封建迷信”这类政治高压话语霸权之下,一些属于民间信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遭受人为的灭绝之灾之外,人们一般不会故意去破坏和毁灭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的文化传统一般不会与现代化建设构成直接的抵触。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被人为消灭,诸如春节放鞭炮,北京市已“禁放”了十余年,后来仍不得不开禁。相反,由于物质是实物的、可感的、直观的、具象的、有形的、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迅速流失主要是由于农村城镇化、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所致。一些古建筑之所以被残酷地摧毁,是需要重新耸立一座高楼大厦。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很难区分,两者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调查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忽视其中“物质”的形态。具象、直观的“物质”形态对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促使非物质文化得以流传,使之成为遗产的不可缺少的因素。离开了物质的成分,非物质也就无从展示,也不可能被保护。因此,单纯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难以达到预期,而且也是不现实的。
有学者建议:“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抢救第一,对每个传承人都应写一本书,收集实物进展厅,对技艺进行录像,这样,如果某些文化记忆消失之后还可以通过这些手段保留下来,给后人提供资料。”[10]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被理解、研究、保存,甚至被利用,但不需要被保护。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近些年保存了153个项目近200卷的资料,包括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多种形式。这些浩繁的资料经过系统整理和归档,为下一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打下了基础。如果说“保护”,这才是真正行之有效的保护(保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任总干事马约尔在《文化遗产与合作》的前言中说:“保存与传扬这些有历史性的见证,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我们的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记忆……事实上,我们要继续唤醒人们的记忆,因为没有记忆就没有创造,这也是我们对未来一代所肩负的责任。”[11]说得极端一些,满足和唤醒人们记忆的恰恰是保存,而非保护。
(原载《新视野》2011年第1期)
[1] 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2)。
[2]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载《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4)。
[3] 转引自冯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反思——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民间文化论坛》,2008(6)。
[4] [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363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4。
[5] 刘锡诚:《保护民间文化的迫切性》,载《西北民族研究》,2002(2)。
[6] 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4~25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7] 王文章:《非遗保护,问题何在?》,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06-05。
[8] 刘承华:《“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载《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
[9] 转引自冯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反思——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民间文化论坛》,2008(6)。
[10] 转引自冯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与反思——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民间文化论坛》,2008(6)。
[11] 转引自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载《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