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山川薮泽之利(1 / 1)

都市与农村 柳田国男 490 字 2个月前

此外,山野杂地的利用方法,也已将固有的共产制度打破并弃之不顾。只有妇孺和老人的家庭,曾经也能够勉强保持家业,但其力量同时从两个方面被逐渐削弱。无法在插秧、脱粒的日子偿还劳力,拾取落穗也不被允许时,寡妇等的生计容易变得根基浅薄。以前能够忍耐羞耻勉强为生的唯一去处,就是山林。凶年之时会举村搜求山野之物,这一略显高调的“入会权”①(共有权)的利用,是支撑诸多“古田之村”的重要力量。共有地是众多生活困难者的劳动场所,但行政却冷酷干涉并粗暴推进了对之的整理和分割。最初被滥用的是开垦权,大体上是以供食于民为名,将条件较好的土地编入财力雄厚者的所有地中,这也算是古来的传统。贫困者曾被允许按每一轮收成耕作的“烧田”“轮作田”也在此类,因为山地年贡较低,不用期待用尽所有的地力,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独力播种、收获。这一可能性不复存在后,慈善和救助便成了必要。

其次出现的是“御立山”“村立山”,即官方及民间的造林事业。或许最初增加劳动机会也曾是其目的之一,但后来往往是征调了过多的劳力。只要还是共有财产,无论形式怎样变化都是可以接受的,但其利益却常常并未均分。出售山林所产的收入充作村费时,交税多的人减轻的负担更多。而无法以杂木充当肥料因而需要另行购买之时,却不可能因为家贫就少付钱。其他如燃料或是家具等的材料,拿不出钱的人多出劳力以免除费用的路也被堵死,劳动的机会在这方面也受到了限制。

最后,这种分割实际上并非均等,如今这是大家都承认的。土地的价值,要经过等待才能显露。有能力持有者和没能力持有者之间,哪怕是通过抽签分得了同样的面积,也决不能说是公平的。不到三年时间土地就会聚集到两三人手中,之后允许利用便成了一种恩惠,而且颇不情愿,只允许利用很少一点。如果有其他人接手,更是会立即拉起绳索圈示范围,违反便算作侵入之罪,长年的“moai”也就白白地消失了。村落整体拥有的山野,只是在民法上视为共有,但并非共同的私有物。生活中没有人认为其属于自己,这一点才是加强村落内结合的真正力量。铺设屋顶的茅草二十年一次、修建房屋的柱子五十年一度,各家大致能够按顺序取用,才能够通过村民互助解决居住问题。当然“yui”制度在这一场合也起着作用。只不过如今的利用者之外的大多数人感觉于己无益,于是分割便容易成为话题,但这绝无法成为对迄今为止的共同生活的正确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