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翰·诺克斯与苏格兰教育改革
(一)约翰·诺克斯的生平和著作
约翰·诺克斯(John Knox)是苏格兰著名的宗教改革家,苏格兰长老会的主要创始人。他于1515年生于苏格兰哈丁顿地区(Haddington),其父名叫威廉(William Knox),其母名叫辛克莱(Sinclair)。诺克斯早年的生活材料甚少。一般认为,他曾入圣安德鲁斯大学(St. Andrews)学习,并成为著名思想家迈尔(John Major)的学生。迈尔的主权在民思想对诺克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诺克斯并未获得硕士学位。
从大学毕业后,这位年轻的教士几经周折才在家乡谋到一份书记员的职位,此时是1543年。诺克斯成长的时代正是新教思想活跃于苏格兰的时期,由于苏格兰与法国结为同盟,因此,新教信仰受到镇压。当书记员期间,诺克斯结识了与他同岁的新教牧师维萨特(George Wishart)。维萨特到过德国和瑞士,非常熟悉路德和茨温利的神学,他一直在苏格兰贵族中传教,倡导苏格兰改革。在他的引导下,诺克斯逐渐走上反对天主教的宗教改革的道路。
1545年,诺克斯来到圣安德鲁斯,在一个新教贵族家里当家庭教师,教授法语和拉丁文,并同维萨特一起传教。1546年,维萨特被处以火刑,在众新教徒的推举下,诺克斯接替了维萨特的职位,自此起,他成为苏格兰新教运动的领导人。1547年,圣安德鲁斯城的新教贵族发动起义。在法国的帮助下,苏格兰政府调集大军镇压了这次起义,并把被俘的120名要犯贬为奴隶,送到法国船舰上服役,诺克斯在一艘法国船上待了19个月,1549年春,他因健康原因被允许返回英格兰。
此时的英格兰正在爱德华六世统治下,新教改革正开展得如火如荼。诺克斯受爱德华国王的邀请先后在布伦威克、纽卡斯尔等地传教,后来又担任皇室牧师,他拒绝了要他出任罗彻斯特主教的邀请。他参加了《四十二条信纲》的起草工作。
1553年,爱德华六世去世,王位由信奉天主教的玛丽·都铎(Mary Tudor)继承,她对新教实行残酷的镇压措施,新教徒纷纷逃往欧洲。诺克斯先在法兰克福和美因地区担任英国新教牧师。不久,他又被日内瓦的英国新教徒召到该地做牧师,直到1559年他返回苏格兰为止。
日内瓦的流亡生活是诺克斯一生中的重要时期,他不但结识了加尔文等著名的改革家,熟悉了日内瓦教会的组织情况,并在思想上逐渐成熟起来,为后来的苏格兰教会改革提供了蓝本。最重要的是,他完善了自己的武装革命理论。
宗教改革时一个敏感话题便是基督徒能不能武力反抗不敬上帝的君王。加尔文是主张消极抵抗的,他始终没有在行动上认可反抗的合法性,他认为基督徒面对迫害要忍耐。诺克斯到日内瓦后曾就此事询问过他,但始终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1558年,诺克斯发表了他的《反对残暴的女人专权的第一声号角》,提出女人统治是违反上帝的意愿及自然的,并号召官吏和人民用武力推翻不敬上帝的统治者。不久,他又提出官吏和人民有权利有义务武装反抗崇拜偶像的统治者,正式突破了加尔文不准起义的束缚,为苏格兰武装起义推翻天主教会统治奠定了基础。[27]
1559年春,苏格兰新教贵族结成同盟,决心不惜一切代价反对天主教会,实行改革。起义取得胜利后,诺克斯很快返回苏格兰。在英国的帮助下,苏格兰新教贵族击退了苏格兰和法国的联军,彻底确立了宗教改革的胜利。
诺克斯负责起草了《苏格兰信仰告白》,并仿照日内瓦的有关法令起草了《戒律书》(Book of Discipline),1562年,议会还通过了他起草的关于礼拜仪式的《公共祈祷书》(Book of Common Order)。《戒律书》是改革苏格兰教会的总体方案,包括教义、圣礼、废除偶像、教育、牧师、长老的选举、教会戒律、教会等内容,其中规定长老是教会的最高管理者,他们由民众每年一次选出,协助牧师维持道德戒律。牧师也由民众选出,教会及政府的组织管理民主化。
诺克斯还专门写了《苏格兰宗教改革史》一书,详细叙述了苏格兰的宗教改革,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资料。1572年11月24日,诺克斯病逝于爱丁堡。
(二)诺克斯的教育规划
诺克斯的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戒律书》中。他根据当时苏格兰的教育现状,提出一套规划教育的方案。
宗教改革前,苏格兰的教育基本上掌握在天主教会手里,教育也多为教会统治服务。中世纪末,苏格兰有几类修道院学校,主要培养教育年轻的修士僧侣,也负责世俗教育,富家子弟及贫民子弟均可入学,后者免费。从13世纪起,教区教士便负责学生的基础宗教和世俗教育,主教职位设立后,主教座堂学校出现。14世纪起,苏格兰贵族也涉足教育,他们建立了一些学校,其中有一些专门学校,如为唱诗设立的声乐学校,教一些文法和歌曲。此外,城镇周围的居民有城镇学校(burgh school)。
这期间,教育的主要目的便是为教会提供仆人,其中包括世俗和教会教士、管理教会事务的初级职员、管理教会财产及唱弥撒的人。教会也负责城里人的文化学习,教授一些文法及最简单的文化知识。15世纪末,苏格兰的每个城镇差不多都有一个规模不等的文法学校,但学校的课程仍视教会的事务需要而定,主要教授拉丁文的读、写、说。
与初、中等教育相比,高等教育又有所不同。15世纪前,苏格兰人的高等教育大多在海外完成。虽然寺院学校的教师也可以教授经院神学,但学生们更愿去英国接受高等教育。1282年,贵族巴里奥尔家族专门在牛津大学设立巴里奥尔学院,资助贫穷的苏格兰人受教育。留学的浪潮甚至连战争都不能阻断。但是,更多的人把目光投向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的巴黎。这些人学成回国后,大都成为苏格兰的主教。
15世纪,苏格兰的高等教育方才兴起,但也是在教会的严格控制之下的。1411年,圣安德鲁斯教区主教向八位前巴黎大学毕业的教士颁发特许状,这便是圣安德鲁斯大学的雏形,到16世纪,该大学已发展为三个学院。1451年,哥拉斯格大学建立,它意在传播天主教信仰,设神学、教会法、民法及艺术诸科。1494年,阿伯丁大学建立,它规定俗人与教士有同样的受教育权。但总的说来,这些大学还都比较简陋,课程也多模仿欧洲大陆,实际上只是那里的大学的预备班。
宗教改革前,世俗政府逐渐对天主教会控制教育产生不满情绪,开始争夺教育阵地,主要表现在城镇议会开始任命学校校长,把主教座堂学校变为城镇学校,政府接管学校的全面管理事务。不仅如此,教会对教育的垄断也受到王权的干预,1496年,国王詹姆斯六世下令,要求伯爵及自由民的继承人必须进文法学校和大学学习。这是国家欲实施宗教目的之外的世俗强制教育的开始。
宗教改革的胜利标志着教育控制权的转变。诺克斯和世俗政府都清楚地意识到教育变革的重要性,意识到利用教育培养新政权的支持者的紧迫性。诺克斯主张让每个人都接受教育,学习基础文化知识和新教信仰知识,把服务于教会事务的特殊教育转变为捍卫新教事业的大众教育,并彻底肃清天主教会的残余势力。
但是,教育的主要目的仍在宗教,诺克斯说:“为了保存宗教,所有的城市和主要城镇都必须广泛建立学校,并由上述城市和城镇的官吏及圣洁有学识的人监督执行,此乃当务之急。”[28]为此,《戒律书》规定5~8岁的儿童必须学习朗读和教义问答。诺克斯亲自把加尔文的《教义问答》译介到苏格兰作为标准教材。
诺克斯以教区为教育的基本单位,乡村教区的教育由牧师及其助手负责;大一些的城镇教区则专门设一名校长负责教育事务。以此为依托,建立教育体系。乡村和城镇学校教授5~8岁的儿童学习朗读、教义问答;城市学校除上述任务外,还要教授这些学生一些拉丁文基础知识,并教年满12岁的孩子学拉丁文;学院和比较重要的城镇的高级中学则要教年长的孩子学习希腊文、希伯来文、修辞艺术、哲学及一些地理知识;大学为八年,分两个阶段,前三年是打基础的阶段,主要学习一些人文学科,略相当于日内瓦的中学,后五年为职业教育阶段,分科学习,主要有神学、法学和医学。
与学校制度相配套的是学监制和考试制度。《戒律书》规定设10名学监负责教育事务,并规定学生每升一级都要经过相应的考试,有发展潜力的学生可继续学习。虽然这里所说的考试并不像今天的这样严格,但它毕竟把竞争机制引入教育,所以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仅如此,诺克斯还设想让交不起学费的儿童上学,保证其完成学业,以便塑造良好的基督徒、聪明负责的公民及教会所需的牧师。教会将负责穷家子弟的学费。
诺克斯的教育规划中世俗政府的权力很大,教会不再控制主权,学校的组织管理及教师的任免都由政府负责。教会参与教育,但已不再像天主教会那样把持大权了。政府作用的突出意味着中央有能力赋予社会一套教育体系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要求。新教政府的教育措施对改革的胜利关系重大,高度完善的教育制度是统治的有力保证。
诺克斯的教育规划是苏格兰教育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它不但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受教育,而且还制定了一套教育体系,使人们把教育作为进步的阶梯,并试图消灭阶级差别。这些设想都是符合时代发展的,也是未来教育的大趋势。
然而,诺克斯的完美设想并没有多少能变成现实。议会并未通过《戒律书》。由于种种原因,苏格兰的教育改革工作进展非常缓慢,政府的措施也不得力,积极性不高。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诺克斯仍把宗教教育作为首要目的,把培养牧师作为工作重点,而忽视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所以,苏格兰的教育乃至苏格兰的社会渐渐落后了,与英国的差距越来越大。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教育对民族兴衰的重大作用,认识到“学校应培养青年,使之成为国家所需的牧师、律师、医生及其他有用之才,因为学校是教会和国家的种子,我们的孩子则是未来的希望,如果忽视了这些,便无任何希望可言,只会有野蛮的无知四处横流”[29]。
17世纪初,教会和政府都积极行动起来兴办教育。1616年,议会通过两项教育法案,规定由教区教民出资在每个教区建立一所教区学校,用英语取代方言,以便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对教区教民的孩子实行强迫教育,规定不识字、不会说英语者,不准继承财产。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一些法规,强迫父母送子女入学。从17世纪中期起,苏格兰的教育逐渐进行调整,在宗教之外,世俗教育的分量越来越大,与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密切相关的技术教育受到重视,数学、航海、簿记、算术、写作、几何、音乐、天文、历史、地理、机械制造等纷纷走进课堂,各类技术学校也纷纷兴起,私立学校也有所增加。苏格兰的教育逐渐走出狭隘单一的宗教圈子,朝现代化迈进。
二、荷兰的教育改革
荷兰的教育改革是随着尼德兰革命的成功发展起来的。革命前的尼德兰处在西班牙的统治之下,指莱茵河、些尔德河下游及北海沿岸地区的地势低洼地带,包括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北部的一小部分。16世纪20年代初,新教思想便传入了尼德兰,16世纪五六十年代,加尔文教的势力大增。西班牙残酷剥削和压迫尼德兰,并对新教采取血腥的镇压措施,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迅速激化。从1566年8月起,尼德兰爆发了争取民主独立的革命。新兴的资产阶级和爱国贵族结成联盟,依靠广大农民和平民的支持,在奥兰治亲王沉默者威廉的领导下,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取得了北部革命的胜利。1609年4月9日,西班牙被迫与北部各省签订12年的休战协定,在事实上承认共和国的独立。北部各省组成的联省共和国便是今天的荷兰,南方在革命失败后形成比利时和卢森堡。
革命后的荷兰建立的是资产阶级和贵族联合执政的共和国。他们和其他加尔文教国家一样非常重视教育的建设工作。其目的一方面在于用新教信仰取代旧的天主教信仰,确保革命的胜利,为教会培养牧师;另一方面则在于顺应急剧增长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培养相应的人才,为经济建设服务。
起义成功后,北方联省议会、镇政府及教会便着手发展教育。联省议会及镇政府制定法规,规划教育体系,负责管理学校,任命公立学校的教师,为私立学校教师颁布许可证。1586年的海牙会议决定各城市普遍设立学校,1618年的多特会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小学。另外,政府还规定所有的儿童都必须受教育。
荷兰的初级教育按年龄分班,主要教育内容为读、学习《教义问答》等宗教知识,到毕业时学生必须能阅读《教义问答》,并要求对《圣经》的某些重要篇章加以学习。该阶段主要是信仰教育,不太重视写,算术课也没有,但学校的纪律异常严格。
中学(illustre schools)教育主要训练拉丁文,为大学输送人才。1630—1640年是荷兰中学发展的高峰期,其中最著名的有德温特(Denventer)中学、多特勒支(Dordrecht)中学及阿姆斯特丹的阿森纳姆(Athenaeum)中学。中学大多由著名学者任校长,并高薪聘请教师,不但招收本国学生,还招收外国学生。
相比之下,荷兰最著名的还是大学教育。大学是荷兰新教教育的先头部队。早在1575年,荷兰便颁发了大学令,准备建立一所新教大学与鲁汶等天主教大学抗衡。这便是著名的莱登大学(Leiden)。它除培养牧师外,还负责培养王公贵族、政府官员及职业人员。但是,市政府的目的远不止此。他们明确提出除向教会及社会提供神职及法律人才外,还要吸引最优秀的学者,并大力发展人文学科的研究。政府反对教会对学校的垄断,更强调它的自由气氛。学校设7名干事,负责学校的管理事务,其中3名由议会任命,4名为市政官。1586年后,莱登大学实行改革,拓宽研究及学习范围,开设新的古典学和哲学。1590年,随着政治形势及经济的好转,学校大量投资,吸引了大批教授,购买了大量书籍,并设立神学院奖学金。此外,学术出版也很兴旺,莱登大学的图书馆也成为藏书最丰富的新教大学之一。1594年,学校专门建立了植物园,进行科学研究。1585年,第二所新教大学弗莱奈克尔(Franeker)大学成立。1614年,格罗宁根(Groningen)大学成立。该校的建立者是加尔文派神学家、历史学家艾缪斯(Ubbo Emmius),他原是路德派信徒,曾到日内瓦求学,在贝撒的影响下成为加尔文教徒。1632年,乌特勒支(Utrecht)大学建立。1648年,哈德瑞吉克(Harderuijk)大学成立。至此,荷兰的高等教育群形成。
荷兰的高等教育除开设传统的神学、医学、法律外,更重要的是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课程,古典语言、《圣经》研究、哲学、数学及其他自然科学都是重点科目。此外,他们还开始研究古代近代语言,并非常重视应用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传统的地心说渐渐被抛弃,开普勒和伽利略的科学新发现越来越受到重视。
荷兰的高等教育在近代欧洲历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这里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得比较充分,资产阶级的力量相对强大,他们反对封建教会的宗教迫害政策,主张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因而,许多新教徒纷纷移居荷兰。正是在这种自由的氛围中,荷兰在18世纪前与英国、法国并列成为欧洲的三大思想学术中心,并涌现出笛卡儿(René Descartes)和斯宾诺莎(Benedict de Spinonza)等近代著名哲学家。荷兰的大学则是思想中心的主要阵地。它们在欧洲范围内招收学生。1609年,莱登是欧洲最大的大学之一,到1640年,它则成为最大的新教大学。1626—1650年,共有11000人入莱登大学学习,其中半数以上是外国学生[30],成为继日内瓦之后新教事业的又一大中心。
荷兰建立的完善的教育体制已越出了相对狭隘的日内瓦学院的范围。与加尔文的设想稍有不同的是,它只把宗教教育及培养牧师作为教育的一个目的,而不是主要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目的的重要性也渐渐减弱。世俗教育越来越成为教育的主旋律。资产阶级要发展经济,实行有别于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他们迫切要求教育培养适应近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他们需要有文化有技术的新人。因此,除传统的人文学科迅速发展外,自然科学及应用科学也快速发展,并在医学、天文学、数学、物理学等领域里涌现出一大批卓有成就的科学家和新发现。[31]笛卡儿和斯宾诺莎不但是伟大的哲学家,而且还是著名的科学家。发达的教育不但使荷兰在思想科技领域里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且使它在近代初期成为世界的强国,荷兰人的足迹遍及世界各地,素有“海上马车夫”之称。
[1] John Calvin,Commentaries(《加尔文〈圣经〉注释选》),Philadelphia,1954,p.28.
[2]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约翰·加尔文资料选》),London,1983,p. 65.
[3]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基督教要义》),Philadelphia,1960,p.3,p.21,p.5.
[4]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1,p.17,p.1-4,p.3,p.23,p.12.
[5]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3,p.2,p.7
[6] John Calvin,Commentaries,John 6:40.
[7]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2,p.17.
[8] John Calvin,Commentaries,John 12:15.
[9]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约翰·加尔文》),Oxford,1988,p.196.
[10] John Calvin,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p.3,p.7,p.5.
[11]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加尔文神学论文选》),Philadelphia,1954,pp.81-82.
[12]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pp.77-80.
[13] John Calvin, Theological Treatises,pp.62-63.
[14]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p.136.
[15]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p.69.
[16]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p.135.
[17] John Calvin,TheologicaL Treatises,p.63.
[18] G. R. Potter,M. Greengrass,John Calvin,p.135.
[19]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116.
[20]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90.
[21]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90.
[22]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187.
[23] William J. Bouwsma,John Calvin,p.90.
[24] T. H. L. Parker,John Calvin,p.104.
[25] T. H. L. Parker,John Calvin,p.104.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1页。
[27] J.W. Allen,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16世纪政治思想史》),London,1977,pp.106-116.
[28] Rosemary O’Day,Education and Society 1500-1800: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education in early modern Britain(《1500—1800年的英国教育与社会》),New York,1982,p.223.
[29] Rosemary O’Day,Education and Society1500—1800:The social foundations of education in early modern Britain,p.226.
[30] Jonathan Israel,The Dutch Republic:It’s Rise,Greatness,and Fall 1477-1806(《荷兰共和国的兴衰》),Oxford,1995,p.572.
[31] Jonathan Israel,The Dutch Republic:It’s Rire,Greatness,and Fall 1477—1806,pp.90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