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社会性。在人类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即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17]。只有到这时,人类的本性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出来。亚里士多德从国家的“自然生成”出发,在其理想国家中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副各阶级较宽松、人与人之间友善的国家形象。他说,“城邦是同等人们之间的社会组织”[18],这就否定了柏拉图的社会等级论。同时,国家是善业的最后实现,是人类的最大幸福。因此,城邦的建立必须以达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谐为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阶级的划分方法。他以“城邦赖以生存的诸职能”为条件,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发展,“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其次为工艺……第三为武备……第四为财产……第五……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裁决政事、听断私讼的职能(即议事和司法职能)”。因此,为了满足城邦的需要,“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要务并听断私事的团体”[19]。这就是国家所需要的六大阶级。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中各阶级的划分并非依照天性,而是依照年龄的长幼,即“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20]。因此,少年为战士,老年者为官吏,老迈者为祭司。他们在政治上掌握军事和议事权,是城邦的主要部分,余下两个阶级是农民和工匠,他们是为城邦经济服务的从属阶级。

与柏拉图的那种由金字塔式、层次分明的社会各阶级构成的理想国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承认各阶级界线和地位的可变性,城邦各阶级处于一种宽松、和谐的状态,整个社会也呈现出自由、平等的特点。这些都深深影响了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教育的看法,也使得其观点与柏拉图有明显的不同。

亚里士多德一方面继承了苏格拉底,特别是柏拉图的政治知识化和专业化的思想;另一方面又修正了柏拉图的由少数“哲学王”统治国家的主张。与柏拉图一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统治和治理国家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它需要一种科学的指导。因此,治理国家的权力不能交给只会玩弄小聪明的政客,不能交给花言巧语的煽动家或诡辩家,而应由聪明、有才之士担任。

但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从他的“中庸”理论出发,提出应当把治理国家的权力交给占人口多数的中产阶级,而不是极少数聪明、有才智的所谓“哲学王”。他指出,与其他阶级相比,唯有中产阶级才能“顺达理性”“很少有野心”“无所忧惧”,较其他阶级都更稳定。所以,应当实行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从“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出发,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对统治阶级的教育所做的绝对化分,而主张对作为统治阶级的中产阶级做同一的教育和训练。下面这段话,足可代表其观点。

考虑到一切政治组织总是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相合成,我们就要论究两者应该终身有别,还是应该混为一体。教育制度须符合上述问题的抉择而制定不同的措施。我们可以想象,在某种情况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一经区分,应使终身有别。邦内如果在同级中有超群拔萃的人们,他们的性格和智虑几乎像诸神和英雄,那么统治阶级自将与他们的臣民判然相异。但这样的想象,世上终不可遇。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迄未见到有如斯居拉克斯所说印度诸王及其臣民身心两个显然有别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选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更番迭代的政体……根据自然的安排,我们拟把全体种属相同的一个公民集团分为两个年龄高低的编组,自然所做青壮和老人的分别恰正符合政体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分别。青年们都不会妄自认为才德胜于前辈而不甘受人治理;他们如果明知自己到达适当年龄就要接替统治的职司,就更加不必怨望了。这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当时而言,固然是编组不同的人们,但就先后而言,两者将是同组的人们。对于他们的教育也是这样:从一个观点来看,两者应当受到相同的教育;从另一个观点来看,就应当相异。[21]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应有统一的教育制度。“既然一城邦就(所有的公民)全体而言,共同趋向于一个目的,那么,全体公民显然也应该遵循同一教育体系,而规划这种体系当然是公民的职责。”[22]亚里士多德和他的老师柏拉图一样,都主张由国家统一创办学校教育,教育应由国家来掌管。在他看来,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在于创建统一的教育制度,使全体公民接受这种“公共”教育,反对把教育作为家庭和私人事务。他说:“按照当今的情况,教育作为各家的私事,父亲各自照顾其子女,各授予自己认为有益的教诲,这样在实际上是不适宜的。教育所要达到的目的既然为全邦所共同,则大家就该采取一致的教育方案。”[23]

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教育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认为教育是城邦要务,唯有教育才能使城邦公民团结统一。他说:“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唯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24]他明确指出,国家应大力创办与管理教育,因为教育对国家的兴衰至关重要,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体必将毁损”。为此目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教育应由法律规定”的主张,目的在于把教育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他明确提出,儿童和需要教育的各种年龄的人都应受到训练,为把城邦治理好,需通过法律的规定,要求全邦公民受教育。并且特别提到了妇女和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妇孺的善良与否的确有关城邦的优劣,妇女占据全邦人口的半数,而儿童则不久就要成长为公民”[25]。

在谈到教育与政治的关系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教育应成为对人们进行“法治的工具”,儿童教育和公民教育应符合于其政体所依据的精神和宗旨。他说,国家的法律是根据理性来制定的,而各种法律的具体内容必须使全体公民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遵循法律的要求去处理事务,社会秩序才能安定。这对于巩固统治和顺利开展社会民主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他把城邦实施“法治”与进行的公共教育联系起来。他说:“一个城邦应常常教导公民们,使他们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系(及其生活方式)。”[26]他认为,在保全政体的诸种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27]。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城邦的统治必然失去稳定。“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治,而公民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28]亚里士多德提出,必须按政体的宗旨和精神来施行公民教育,“……所谓按照政体的精神教育公民,并不是说要公民们学习寡头党人或平民党人的本领。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不论是平民政体还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结果”[29]。

教育要培养良好公民,其直接而实际的目的是保障城邦的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就个人、家庭、国家的三者关系而言,个人、家庭与国家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个人、家庭是部分,国家是整体,而整体优于、高于部分。因此,国家、社会的利益比个人、家庭的利益更重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幸福依赖于与灵魂固有的美德或优点,而这是在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显然,为了个人的幸福和城邦的幸福,教育必须使其符合公民身份的实际义务。因此,每个公民要适应社会,要学会控制情绪,变得节制、勇敢、宽宏大量、公正。但他又认为,为国家培养良好的、有教养的公民虽然是教育的目的,但并不是唯一目的,也不是最高目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教育还应促进人的天性的发展,为青年们的美好生活做准备,使人们正确享受闲暇并进行思辨。这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因为国家和个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在于追求和获得幸福。可见,亚里士多德虽强**育为城邦政治服务,但并没有忽视教育对个体发展的作用。应该讲,亚里士多德力图在理论上协**育为社会服务与教育为个人服务这二者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