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党纪重处分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三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组织处理中的停职、调整、免职等方式中的一种情况。其中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往往具有“断崖式”降级的特征。在运用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时,一般应遵循以下两点原则:一是在给予党纪重处分时,一般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二是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分。按照《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因而,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重处分。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一形态,仍然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仍然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方针的,是挽救即将触犯国法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最后一道纪律防线。但是,必须正确理解“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一概念。少数并不是对监督的束缚,更不是量上的限定。少数是一种价值导向,更是前两种形态得以严格执行的自然结果。在党内监督中,对所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无论数量多寡,都应绝不手软。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