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1 / 1)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人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这表明监督执纪的过程,也是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对不太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同时,要把那些相信组织、迷途知返的违纪党员干部,同拒不悔改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区分开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将“惩”与“治”结合起来。

党纪处分和组织调整都是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党纪处分,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组织调整,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显然并不限于这三种,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显然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应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作为监督执纪的两种不同手段,执行主体、执行条件和程序、惩戒方式都不尽相同。两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并处,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违纪人员党纪轻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党委、政府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调整措施;组织调整也可以单处,以体现宽严相济。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调整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但是,两者不能相互代替。组织调整不能替代纪律处分,按照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即使已采取组织调整,仍应予以党纪立案。反之亦然,对明文规定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不能以已给予党纪处分为由,而不再作组织调整。

要正确理解“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就必须克服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的错误认识。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是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重要机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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