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_五、地方立法的格局(1 / 1)

五、地方立法的格局

所谓立法格局,指的是在立法过程中,与立法相关的各个方面在立法中发挥何种功能或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北京市人大确定的立法格局,对地方立法的格局似可以做如下描述。

(一)发挥党委对立法的领导作用

党委领导立法是我们的原则。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或在重要立法项目确定之前、重要法规文本通过之前,以及重要法规核心条款的确定,均须向同级党委提出请示,征求党委意见。这种请示一般是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的方式进行。在北京,有些重要立法项目的制定,是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人大和政府共同组织立法工作小组进行的。这种方式有效地发挥了党委在立法中的领导作用。

(二)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的基本主体,它理所当然地要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多年来事情并不是这样的,一般是政府甚至是其某个部门在发挥主导作用。这样的立法格局,在地方立法的最初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由于人大在立法方面处于弱势而政府相对比较强势;二是立法的内容主要在于进行社会管理而不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三是社会对人大立法职权的认知不够准确,舆论倾向不够清晰。2008—2009年北京市人大首先提出转变立法格局问题,并在实际上确立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

它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这个法立不立、怎样立,主要是由人大进行主导,人大要发出有效的声音。现在,这个做法已经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认可和肯定,纳入了权威文件。

(三)发挥政府对立法的基础作用

人大在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规草案都由人大来起草。一般说来,在政府是执法主体的法规的起草方面,还是由政府来起草。他们熟悉情况,也熟悉问题所在。就地方所立大多数法规而言,是由政府承担法规的实施主体的,因而由政府提出立法议案并提交法规草案,仍然是通行做法。无疑,在立法方面,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并不等于政府无事可做或者责任轻松了,其在立法方面仍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目前还是无可替代的。

(四)发挥专家对立法的支撑作用

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这既是民主立法的需要,也是科学立法的必然。发挥专家作用有几种情形:一是在人大常委会设立立法顾问组织,在人大立法过程中发挥专业知识支撑的作用;二是就立法(也包括备案审查等涉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更大范围征求专家意见,倾听专家的心声;三是委托专门法律研究部门起草相关法规文稿,作为参照坐标;四是委托法律研究部门就某些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就立法质量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现在不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设有法律顾问组织,而且在各

个区县人大常委会也要求设立法律顾问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咨询任务。应该说,这项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五)发挥代表(人民群众)对立法的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当然也是立法的主体;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当然也是国家立法的主体;人民有了自己的代表,也不等于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不用再听人民(选民、市民、公民、群众)的意见。应该运用能够运用的各种方式、渠道,最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建议。比如,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应该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同代表和群众商量;比如,进行立法听证;比如,召开相关利益群体座谈会,面对面地听取意见;比如,在网络上公开法规草案,听取网民意见;比如,在报刊上刊登法规草案,公开进行讨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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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大的立法格局

北京市人大立法格局的表述应该是:坚持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用,增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作用,加强人大与政府各层次之间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代表和群众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注重专家顾问在立法中的支撑作用。在以往的表述中,缺少后两方面,但实际上是这样做了。这里我们把它们补充进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