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立法的权限
地方立法的权限主要在三个领域: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由于中央层次的立法,需要面对全国各个地区的复杂情况,不可能规定的过于具体,而在千差万别的不同地方,如何实施这些比较原则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就需要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节上的规定。而这也就给地方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应该说,目前这种实施性立法,是地方人大立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很不相同,而且不少地方还有自己独有的事务需要解决,这就为地方立法解决自己的特有问题,提供了相当广阔的立法空间。而且这也是地方人大立法中具有自己特色、能够进行创造的立法空间。目前这种特色性立法,也是地方立法中一个重要领域。广义地说,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经济特区立法中有许多事项是属于这个领域的。
(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这也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空间。应该说,我们国家需要立法的方面是很多的,中央层面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把立法面完全覆盖。这就为在某一方面中央尚未立法,而地方又迫切需要在这方面有法可依的现象,提供了地方立法的空间。而且,中央对这种做法也予以提倡和鼓励。因为这种地方立法既可以为其他地方提供借鉴,也可以为中央立法提供基础经验。这也是目前地方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比如,国家目前尚未对行政程序进行立法,但不少地方人大进行了先行先试。湖南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汕头市、西安市陆续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制定出多部地方政府行政程序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学界也在积极推进此一方面的立法。另外,经济特区的立法中有相当部分也是与此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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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