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_六、地方立法的程序(运作)(1 / 1)

六、地方立法的程序(运作)

(一)法规案的提出

地方法规案提出的主体:

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政府、代表团、代表10人联名。

2.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6条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联名。

法规案的提出,一般应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法规草案的说明以及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法规案的立项

地方法规案的立项,一般是在人大常委会接到法规案之后,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和立项论证,然后将论证结果提交主任会议进行讨论酝酿,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应该立项,应当提请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三)法规的起草

地方法规案立项以后,应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调查论证。如果法规草案不够成熟,应该由执法主体进行修改或重新起草。一般来说,法规的执法主体对法规草案承担基础性起草职责。如果政府是该法规的执法主体,一般应由政府负责起草;如果人大是执法主体,一般应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政府和人大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起草。委托第三方进行起草的法规草案,可以作为法规审议的基础,也可以作为执法主体起草法规草案的参考。

如果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起草由政

府作为执法主体的法规草案,也是可以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曾于2014年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代为起草法规草案,有其有利的方面,既可以更充分地反映民主,吸收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使得民意较早进入法规文本,也可以有效地避免法规部门化问题。但是,也存在某些问题,主要是可能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基础作用发挥不够,以及人大相关部门对法规涉及的细节可能不够熟悉等。

(四)法规的审议(上)

一般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可以实行二审制,即经过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也有实行三审制的。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达到进入一审水平以后,应当提交主任会议进行讨论酝酿,并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进行一审。对于人大来说,一审前的立法工作应当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门委员会应该对一审法规文本提出意见,供常委会会议进行法规一审时参考。

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调查、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法规案提出人、有关人大代表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法规的审议(下)

法规进行一审以后,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必要时,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一审意见进行补充调查和论证。法制委员会形成二审稿后,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

经过二审的法规案,可以交付表决;也可以根据二审意见再进行修改,

在下次的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这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称之为“二审三通过”,即为二审后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实行二审制的地方立法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三审。比如,法规涉及问题较大较多,为慎重起见;比如,二审后需要修改的内容仍然较多,而且涉及重要问题;比如,法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者,需要由常委会做比较充分的准备等。人大常委会进行各次审议时,均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从2015年起已经将“二审三通过”改为“三审四通过”。即在一般情况下,法规案须经三审后,才能提交下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或者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一审稿由提出法规案的政府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二审稿由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三审稿由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

(六)法规的表决

属于人大常委会立法范围的法规,二审或三审后由法制委员会形成表决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付表决。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范围的法规,应该在以上程序的基础上由常委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法规的公布

属于人大常委会立法范围的法规,在法规通过后,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进行公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范围的法规,在法规通过后,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进行公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