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关于代表履职的几个问题_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1 / 1)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我们再来说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其实,参加代表活动也是一种履职行为。“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见中共中央2005年9号文件即《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代表在闭会期间有哪些职责?

《代表法》对于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以整整一章(第三章)的篇幅列了12条。第19条讲: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并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第20条讲: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第21条讲:代表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可以参加下一级人大的小组活动。第22条讲:代表可以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23条讲:代表可以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第24条讲: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第25条讲:代表有权依法提议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第26条讲: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

他活动;可以应邀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第27条讲: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应邀列席其人大常委会。第28条讲: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29条讲:县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30条讲: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以上12条大体可以概括为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列席会议、提出建议等几个方面,也包括了代表闭会期间有哪些职责以及应该怎样通过参加代表活动履行这些职责等内容。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代表在闭会期间也要履行自己的职务,参加代表活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也有12条之多。这里我们也仅强调几点。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这也就是要求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脱离群众,你就无法代表群众,你就不知道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而且群众的需求是变化着的,愿望是发展着的,群众的意见也是因时而异的。如果你有一段没有深入群众了,那在这一段之后群众已经发生变化了的要求,你就可能无法代表。这就是要求代表一定要密切联系群众的理由。所谓密切联系群众,我们把它具体化就是:会前需要联系,平时也需要联系;找上门来的群众需要联系,没有找上门来的群众也需要联系;自己熟悉的群众需要联系,自己不熟悉的群众更需要联系。包括间接选举的代表,应

该联系选举你的代表,列席选举你的代表大会,听取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你的希望和要求。

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了解民情政情。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会把代表组织起来,如代表小组、代表联组甚至是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的各种活动;如定期定点接待群众来访、视察政府重点工作、评议某个工作部门、进行某项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如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交流,等等。这些都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应该参加的活动,也都是代表履职的一种方式或者是为履职做准备的一种方式。显然,这些活动有利于代表知情知政,有利于代表了解民情民意,有利于代表思考问题、提高履职水平。

反映群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无论是在自己联系群众的过程中,还是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我们都会了解到很多信息。这些信息,会包含不少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我们作为代表,对这些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应当选择其中应该有所作为、也可以有所作为的内容,予以回应。这也就是中共中央2015年18号文件(《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讲到的,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人大机关应该如此,人大代表也应该如此。比如,我们可以写成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请他们转交有关方面予以办理。而且法律规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也要负责办理和答复。就是说代表在闭会期间,同样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起到反映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实事的效果,起到监督国家机关、帮助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的作用。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举例(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