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仕宦阶级的一生,可以从陶奭龄的《五计说》中看出。他把这一阶级人的一生分为五个阶段:“十岁为儿童,依依父母,嬉嬉饱暖,无虑无营,忘得忘失,其名曰仙计。二十以还,坚强自用,舞蹈欲前,视青紫如拾芥,鹜声名若逐羶,其名曰贾计。三十至四十,利欲熏心,趋避著念,官欲高,门欲大,子孙欲多,奴婢欲众,其名曰丐计。五十之年,嗜好渐减,经变已多,仆起于斗争之场,享寒于险巘之境,得意尚有强阳,失意逐成枯木,其名曰囚计。过此以往,聪明既哀,齿发非故,子弟为卿,方有后子,期颐未艾,愿为婴儿,其名曰尸计。大约世人一生尽此五计,非学道人鲜自脱者。”1再从社会关系来看,这一阶级的人入仕的时期是见任官吏,退休的时期和入仕以前是乡绅(明代或称乡官,或称绅衿,绅指退休官,衿指生员——民间称秀才——和举人)。做官时期和外地的庶民产生关系,做乡绅时期则和本地的庶民产生关系。总之,无论他们是在官或居乡,一般的庶民都在他们的脚下生活着。
我曾习惯地把明代分为两个段落,分水岭是嘉靖朝(1522—1566),谈到明代的吏治时也不能例外。最好的说明是《明史·循吏传序》:
明太祖……下逮宣仁,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嘉隆以后,资格既重……庙堂考课,一切以虚文从事,不复加意循良之选,吏治既已日媮,民生由之益蹙。
嘉靖、隆庆以前,据赵翼的研究,“崇尚循良,小廉大法,几有两汉之遗风”2。明人陈邦彦所论更为具体扼要,他说:
嘉隆以前,士大夫敦尚名节。游宦来归,客或询其囊橐,必唾斥之。今天下自大吏至于百僚,商较有无,公然形之齿颊。受铨天曹,得羶地则更相庆,得瘠地则更相吊。宦成之日,或垂囊而返,则群相姗笑,以为无能。士当齿学之初,问以读书何为,皆以为博科第,肥妻子而已……一行做吏,所以受知于上者非贿赂不为功,而相与文之以美名曰礼。3
其实这只是一种比较的说法。嘉隆以前,吏治澄清;嘉隆以后,吏治贪污,固是事实。但在实际上,我们也可说,嘉隆以前吏治亦贪污,不过不如以后之甚;嘉隆后亦有循良,但不如前此之多。我们试看洪武时代的勾捕逃军案,兵部侍郎王志受赃二十二万4;盗粮案,户部侍郎郭桓侵没至千万,诸司官吏系狱至数万人5。成祖朝纪纲之贪作恶6,方宾之贪赃7。宣宗朝刘观之黩货8。英宗朝王振之贿赂辏集9,逯果、门达之勒贿乱政10。宪宗朝汪直、尚铭、梁芳11,武宗朝刘瑾、朱彬、焦芳、韩福、张彩之权震天下,公然纳贿12。几乎没有一个时代是不闹得乌烟瘴气的,和嘉靖以来的严嵩、魏忠贤两个时代比较,只有程度上的差异而已。假如真有截然不同之处,那我们可学陈邦彦的说法:嘉隆以前,社会尚指斥贪污为不道德;嘉隆以后,则社会且指斥不贪污为无能。这一社会风气的变化,是值得今日的士大夫思之重思之的。
这一种社会风气的产生,我在上文曾指出由于那时代人的人生哲学,从读书到发财成一自然的体系。此外还有两种社会环境,第一是寒士登第举债,第二是明代官俸之薄。
寒士得科名的一天,同时也是开始负债的一天,吴应箕说:
士始一窭人子耳。一列贤书,即有报赏宴饮之费,衣服舆马之需,于是不得不假贷戚友,干谒有司,假贷则期报以异日,谒见则先丧其在我。黠者因之而交通之径熟,圆巧之习成。拙者债日益重,气日益卑,盖未仕而所根柢于仕者已如此矣。及登甲榜,费且数倍,债亦如之。彼仕者即无言营立家私,但以前此之属债给于民,能堪之乎?13
甚至一入仕途,债家即随之赴任,京债之累,使官吏不至贪污不可。陶奭龄尝慨乎言之:
今寒士一旦登第,诸凡舆马仆从饮食衣服之类,即欲与膏粱华腴之家争为盛丽,秋毫皆出债家。谒选之后,债家即随之而至,非盗窃帑藏,朘削闾阎,何以偿之?14
反之,官吏而不贪污,不法外弄钱,那就非狼狈万状不可。周顺昌在做官后被债主所逼,向他的亲戚诉苦说:
读来札知诸亲友之索债者,填门盈户,甚至有怒面相訾者……做秀才时艰苦备历,反能以馆谷怡二人,当大事……今以滥叨之故,做一不干净人,五年宦游,不能还诸债主,官之累人也多矣。15
加之,农业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体的,一人出仕,不但父母、妻妾、子女靠他养活,提高了生活的水准,甚至母族、妻族、媳族、婿族、乡里、年谊都要一窝蜂涌来,打抽丰,求关节,真所谓“鸡犬同升”,教这人如何能不贪污?
次之,假如明代官俸如唐宋之优赡,那还可对付。可是,恰巧相反,明代官俸之薄,可说是历史上所仅见的。宣宗时名臣杨士奇记:
宣德四年(1429),吏有遭笞者,捃都御史顾佐之过,谓受皂隶赂放归。上密以示杨士奇,士奇曰所诉之事,诚有非诬,盖今朝臣月俸止给米一石,薪炭驺咸资于皂,不得不遣半归,使备所用。皂亦皆乐得归耕,实官皂两便。16
郑晓记宣德时一朝官惨剧云:
正统元年(1436)副都御史吴讷言:洪武年间京官俸全支,后因营造减省,遂为例。近小官多不能赡。如广西道御史刘准,由进士授官,月支俸米一石五斗,不能养其母妻子女,贷同道御史王裕等、刑部主事廖谟等俸米三十余石,去年病死,竟负无还。乞下建议增俸。17
正统时曹泰指出官吏之贪,由于俸薄,奏请增俸,事竟不行:
正统六年(1441)二月戊辰,巡按山西监察御史曹泰奏:今在内诸司文臣,去家远仕,妻子随行,然禄厚者月给米不过三石,禄薄者一石二石而已,其所折钞,急不得济,九载之间,仰事俯畜之费具,道路往来之费,亲故问遗之需,满罢闲居之用,其禄不赡,则不免移其所守,此所以陷于罪者多也。乞敕廷臣会议,量为增益,俾足养廉,
其仍贪污冒法者置之重典,则贪风息矣。上命行在户部详议以闻,尚书刘中敷等言官员俸禄已有定制,难以增益。从之。18
俸给之薄,由于折色,以米折钞,以布折米,王琼记:
国初定制,百官俸给,皆支本色米,如知县月支米七石,岁支米八十四石,足勾养廉用度。后改四品以上,三分本色,七分折色。五品以下,四分本色,六分折色。后又改在外官月支本色米二石,其余俱支折色。其折色以钞为则,每米一石,折钞十五贯或二十贯,每布一匹折米二十石。京官折俸四五年不得一支,外官通不得支。此贪婪之难禁也。19
折色相当于现在米贴之改发代金。不发米而发同等价值的钞,在原则上并不吃亏,可是第一月薪打折扣,只发原数的三十五分之一,第二钞值贬价。由于这样的左折右折,折得当时官吏无以为生,试举一实例,据《明史·李贤传》,当时指挥使月俸三十五石者,实支仅一石,米一石折钞十贯,钞一贯值钱二文至三文,由是知指挥使一月所得不过铜钱二三十文。推而上之,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照比例折成实支,又折起钞再算钱,也不过月得七八十文;推而下之,正七品(知县)月俸七石,左折右折,可怜只能拿到二三文铜钱了。其后又改定官俸折银例,虽然官吏的收入在比例上增加了一点,可是如专靠正俸生活,也还是非饿死不可。在这情形之下,中外官仰无以事父母,俯无以畜妻子,更谈不上还官债、赡亲族,何况上司要贿赂,皇帝要进献,层层剥削,除了剥削民众,贪污以外,更有什么办法!要做好官,那便非像潘蕃那样,做了若干年的方面大臣,罢官后连住宅也没有,寄住别人家终老。20海瑞剔历内外,死后全家产只有一两银子,连买棺木也不够。21这些自然是违反社会风气的可忽略的例外,大多数官吏很容易有办法,找出一条生财大道。
明代前期的吏治,从英宗任用王振到武宗任用刘瑾,这阶段的污浊情形是尽人皆知的。太祖、太宗二朝严刑重法,宣宗、孝宗二朝政局清明。现在试以这几朝作例,分酷虐和苛敛两方面说明。
太祖朝以酷虐知名的大臣有陈烙铁,《明史》说他:
洪武三年(1370),宁知苏州,征赋苛急,尝烧铁烙人肌肤,吏民苦之,号为陈烙铁。22
太宗朝则有残杀农民的丁珏:
丁珏,山阳人。永乐四年(1406)里社赛神,诬以聚众谋不轨,坐死者数十人。23
至于苛敛民财,以做官为发财捷径的,则更难仆数。其著者如太祖朝之郭桓案,《大诰》曾再三宣布其罪状: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只收六十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石未曾上仓。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五十万贯,致使府州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边源等作弊,各分入己。24
又说:
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等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石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盗卖金银,广惠库官张惠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反米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等项诸色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25
浙西有司苛敛案: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母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26
宣宗时政府曾宣布地方官吏科敛无度之情形云:
宣德三年(1428)三月壬辰,敕谕北京行部曰:比者所司每缘公务,急于科差,贫富困于买办,丁中之民服役连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间耗费,常十数倍。加以郡邑官鲜得人,吏肆为奸,征收不时,科敛无度,假公营私,弊不胜纪,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转徙逃亡,凡百应输,年年通欠,国家仓庾,月计不足。27
英宗时夏时上言地方官吏贪酷之弊:
正统三年(1438)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言:切惟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贪泉一酌而邪念顿兴,非深文以逞,即钩距之求,或假公营私,或诛求百计,经年置人于犴狱,滥刑恒及于无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颠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贪则酷,不怠则奸,或通吏胥以贾祸,或纵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谁何,遂使枉者含冤于囹圄,徒愤于桎梏,其伤和气,乖国宪,莫此为甚。28
七年以后,王振擅权用事,“畏祸者争附振免死,贿赂辏集,籍其家得金银六十余库,玉盘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余株,他珍玩无算”29。孝宗时太监李广惧罪自杀,“帝疑广有异书,使使即其家索之,得赂籍以进,多文武大臣名,馈黄白米各千百石。帝惊曰:广食几何?乃受米如许!左右曰,隐语耳,黄者金,白者银也”30。武宗信任刘瑾,上下交征,竟成贿赂世界,“瑾故急贿,凡入觐出使官,皆有原献。给事中周钥勘事归,以无金自杀。令天下巡抚入京受敕输瑾赂,延绥巡抚刘宇不至,逮下狱;宣府巡抚陆完后至,几得罪,既赂乃令试职视事。边将失律,赂入即不问,有反升擢者”31。综上所记,可知地方官横征暴敛,以所得之一部分做家业,一部分献给上官。地方长官又以所得分赂京中权贵和太监,京中权贵再以所得分赂太监。从太监、阁臣到地方州县官形成了一套贿赂系统。
前期吏治贪污,政府尚执法以绳,社会舆论亦往往加以指责。后期则以贪污为正常之现象。内外上下,贿赂公行,终至民不聊生,盗贼四起,万历初年高拱指出这一现象,实由于有司之贪残。他说:
一地方之所以多贼者,实逼起于有司之贪残,而养成于有司之蒙蔽,及其势成,计无所出,乃为招抚之说,以苟且于目前。于是我以抚款彼,
而彼亦以抚款我,东且抚而西且杀人,非有抚之实也,而徒以冠裳金币羊酒宴犒,设金鼓以宠之与之,有司将领固有称贼酋为翁,相对宴饮欢笑为宾主,而又投之以侍教生帖者。百姓之苦如彼,而贼之荣利乃如此,不亦为贼劝乎?奈何民之不为贼也!32
细析此种现象,第一由于乡绅和官吏狼狈为奸,魏大中说:
百姓穷苦,皆由外吏贪残。其所以敢于贪残而无忌者,繇谄笑居间,求田间舍之乡绅为之延誉,拟赎庆生;贺节投欢之有司道与之作缘,少望风解绶之巡按,多计日待迁之巡抚,而辇毂赂遗,往来如织,入计之年,尤厚以声酬实,其应如响。故民苦贪残者,官称卓异,不但幸免计黜,寻且选科选道,或为吏部司官。风尚日非,仕路秽浊,贪官污吏,布满郡邑,百姓求一日之苟活不可得,而天下幸其久安长治,万无是理。33
第二由于署印官之趁火打劫,赵南星说:
今佐领官所在贪肆害民,正官有缺,必会署事,入门即征租税以图加收,日夜敲朴,急于星火,俗言署印如打劫,非虚语也。34
而总以催科之火耗、词讼之赎锾为应得之私款,公然入己,毫无避忌。方孩未《整饬吏治疏》说:
百姓何以日穷,亦曰天下贪吏多,而惩贪之法太疏耳。一邑设佐贰二三员,各有职掌,司捕者以捕为外府,收粮者以粮为外府,清军者以军为外府,其刑驱势逼,虽绿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长吏,
则有科罚,有羡余,曰吾以备朝京之需,吾以备考满之用,上言之而不讳,下闻之而不惊,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又上之而为郡守方面,岁时则有献,生辰则有贺,不谋而集,相摩而来,寻常之套数,不足以献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点,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萧然而来,捆载而去。夫此捆载者,非其携之于家,雨之于天,又非输于神,运于鬼,总皆为百姓之脂膏,又穷百姓卖儿卖女而得之耳。如是安得不日剥日削,以至于尽也。而铨司之考成,止于罢职,抚按之弹劾,极于为民,夫携有余之金钱,高田广宅,歌儿舞女,肥肉美酒,彼亦何所不愉快而需此匏瓜之进贤乎?35
赵南皇《朝觐合行事宜疏》也说:
今士人一为有司,往往不期月而致富,问其所以,率由条鞭法行,钱粮经有司之手,重收而取羡余,加派在其中矣。而数年来又以军兴加派,则加重收而取羡余,是加派无已矣。有司之贪如此,民安得不为盗,小盗起而大盗随之,皆有司为之竽也。36
所谓“羡余”即是火耗,顾亭林说得最为明白:
火耗之所由起,其起于征银之代乎?……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此法相传,官重一官,代增一代,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胥之辈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其取利则薄于两而厚于铢,凡征收之数两者,必其地多而豪有力,可以持吾之短长者也;铢者必其穷下之户也,虽多取之不敢言也。于是两之加焉十二三,而铢之加焉十五六矣,薄于正赋而厚于杂赋,正赋耳目之所先也,杂赋其所后也,于是正赋之加焉十二三,而杂赋之加焉或至于十七八矣。解之藩司,谓之羡余,贡诸节使,谓之常例,责之以不得不为,护之以不可破,而民之困未有甚于此时矣。37
驯至以火耗赎锾为国有之常例,于常例外更辟财源,国家颁一令,地方兴一事,都成官吏之利薮,刘宗周《敬条职掌疏》说:
今日吏治之污,如催科而火耗,词讼而赎锾,已视为常例未厌也。及至朝廷颁一令,则一令即为渔猎之媒。地方有一事,则一事即为科敛之籍,官取其一,吏取其九,一者尝见持而九者遂不敢问,民费其十,上供其一,十者方取赢,而一者愈苦不足。以是百姓视上官如仇雠,一旦有事,可献城则献城,可从贼则甘心从贼,计不反顾也……一令耳,上官之诛求,自府而道而司而抚而按而过客而乡绅,而在京之权要,递而进焉,肆应不给。而至于营升谢荐之巡方御史尤甚。即其间岂无矫矫自好者,而相沿之例,有司已捆载而往遗其家,巡方不及问也。如是者一番差遣,一番敲吸,欲求民生之不穷且盗以死可得乎?38
地方守令更动一次,民间即被剥削数百万;巡方御史出巡一次,地方又被剥削数百万:
崇祯三年(1630)梁廷栋言:一岁阴为加派者不知其数。如朝觐考满行取推升,少则费五六千金,合海内计之,国家选一番守令,加派数百万。巡抚查盘访缉馈遗谢荐,多者至二三万金,合天下计之,选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余万。39
内外官的贿赂技术,也随吏治风气而进步,前期的黄米、白米,到后期末年易以雅称为书帕,馈遗金珠时必以书为副。刘宗周《敬循职掌条例列风纪之要以佐圣治疏》说:
往者京师士大夫与外官交际,自臣通籍时有科三道四之说,识者已为之哕呕。其后稍稍滥觞……禁愈严而犯者愈众,情愈巧。臣受事冬官时,见内外官相见以贽,辄袖手授受,不令班皂见窥,至列柬投递,必托小书名色曰十册二十册以示讳……久之白镪易以黄金,致长安金价日高,如是者习以成风,恬不为耻。40
徐树丕亦记:
往时书帕惟重两衙门,然至三四十金至矣。外舅宫詹姚公(希孟)为翰林时,少者仅三四金,余所亲见,此不过往来交际之常,亦何足禁。今上严旨屡申,而白者易以黄矣,犹嫌其重,更易以圆白而光明者。近年来每于相见揖时,口叙寒暄,两手授受,世风日偷,如江河之下,不可止矣。41
清人蒋超伯指出由于这一种风气,使一般地方官喜欢滥刻文集,以为应酬之用,鲁鱼亥豕,不可卒读,他说:
明世苞苴盛行,但其馈遗必以书为副,尤以新刊之本为贵,一时剞劂纷如,鲁鱼罔校,如陈埴《木锺集》弘治中温州知府郑淮重刊,都穆《南濠诗话》乃和州知州黄桓所刻,其序云捐俸绣梓,用广厥传。似此不一而足。42
这种风气沿袭到清朝,有名的理学家仪封张伯行在每一任上,科敛民财,专刻前代理学书,却又偷工减料,只刻原书的一部分,或腰斩,或凌迟,而总颜曰《正谊堂丛书》,即是一个好例。
中央各机关中以户部掌国家出纳,吏部掌官吏铨选,故弊亦最重。试各举一例说明,李清记:
上虞赵钺老部胥,奸蠹也。因与部诸新胥瓜分不平,愤激上密疏尽发积弊:一,辽盐原议引价四万余两解部充饷,而米不纳宁远,银亦不交户部,二十余年诳纳可百万金。二,新增附纲二十九万引,多无归着,及天津派买米豆并带运追此挂欠米折船价水脚各项,尽属侵渔,每年数十万。三,长芦及淮北盐价逋负甚多,必责按年征解。朋扣马干为各镇道将侵分,岁数十余万。四,各处屯牧加增钱粮,并不察催,皆被侵隐。五,召买弊大,宣镇每年十二万尤为奸蠹,即他处可省亦数十万。六,各州县摊派里甲储备米豆,不可胜计,亦宜察核。43
这是明北都倾覆前一年的事。竭全国的民脂民膏,不用之军,不用之国,却一部分徒饱贪官污吏的私囊,这是最令人痛心的记载。关于吏部的,赵南星《陈铨曹积弊疏》:
天下之行私最便而得利最厚者,莫过于吏部。今之士人以官爵为性命,以钻刺为风俗,以贿赂为交际,以嘱托为当然,以循情为盛德,
以请教为谦厚。闻有司管选者,每遇朝退,则三五成群,如墙而遮留之,讲升,讲调,讲地方,讲起用。既唯喏矣,则又有遮留者,恒至嗌干舌敝而后脱。一至署中,则以私书至,其三五联名者谓之公书,填户盈几,应接不暇,面皮世界,书帕长安。44
驯至科场亦讲关节,勾结试官,出卖题目。45辅臣——内阁大学士是行政中枢最高人物,也多由贿赂太监入阁,黄尊素说:
大拜之事,相传必用间金数万,有类富人为注。馆中诸公明对人名,某某俱有以数万获之。沈吴兴(淮)入相,诱洞庭翁姓者五万金,以总戎许之。其余废弁弃官以千金进者不可胜计。即他相号称贤者往往为之。46
其他著例如高拱之复相,由于邵芳行贿大珰。47周延儒之复相,由于吴昌时之交关近侍。48富人地主废弁弃官,凑钱投资使某一人入阁执政,事成后以中外要官为酬佣分红之报偿,再从所任官上科敛搜括,收回资本和利息,这是明代的吏治,也是明代亡国之主因!
注释:
1.陶奭龄:《小柴桑喃喃录》卷上。
2.《廿二史劄记》卷三三,《明初吏治》。
3.《陈岩野先生集》卷一,《中兴政要书·励俗篇第四·奖廉让》。
4.参见《大诰》第四三。
5.参见《大诰》第二三、四九。
6.参见《明史》卷三〇七,《纪纲传》。
7.参见《明史》卷一五一,《刘观传》。
8.参见《明史》卷一五一,《刘观传》。
9.参见《明史》卷三〇四。
10.参见《明史》卷三〇七。
11.参见《明史》卷三〇四。
12.参见《明史》卷三〇四、三〇六、三〇七。
13.《楼山堂集》卷七,《拟进策》。
14.陶奭龄:《小柴桑喃喃录》卷上。
15.《烬余集》卷二,《与吴公如书二》。
16.《三朝圣谕录》;《明史·顾佐传》。
17.《今言》卷八五。
18.《明英宗实录》卷七六。
19.《双溪杂记》。
20.参见《明史》卷一八六,《潘蕃传》。
21.参见《明史》卷二二六,《海瑞传》。
22.《明史》卷三〇八,《陈宁传》。
23.《明史》卷三〇八,《陈瑛传》。
24.《大诰》第六三。
25.《大诰》第四九。
26.《大诰》第四一。
27.《明宣宗实录》卷三九。
28.《明英宗实录》卷四〇。
29.《明史》卷三〇四,《王振传》。
30.《明史》卷三〇四,《李广传》。
31.《明史》卷三〇四,《刘瑾传》。
32.《绥广纪事·答两广殷总督》。
33.《藏密斋集》卷四,《肃计典以励官常疏》。
34.《赵忠毅公文集》卷一四。
35.《方孩未集》卷一。
36.《赵忠毅公文集》卷一四。
37.《亭林文集》卷一,《钱粮论下》。
38.《刘子文编》卷四。
39.《明史》卷二五七,《梁廷栋传》。
40.《刘子文编》卷四。
41.《识小录》卷四。
42.《南滣楛语》。
43.《三垣笔记》附下。
44.《赵忠毅公文集》卷三。
45.参见《研堂见闻杂记》。
46.《说略》。
47.参见于慎行:《谷山笔麈》卷二。
48.参见《明史》卷三〇八,《周延儒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