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任官作恶于外,乡绅(乡官和绅衿)则作恶于乡里。赵翼曾说:
前明一代风气,不特地方有司私派横征,民不堪命。而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鱼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1
在农业社会的家族集团之下,乡绅的身份不但能荫及子孙,并且荣及祖考,一人及第,举族登天。其所以敢于作恶,第一因为他们是统治阶级的中坚分子,有法律上的特殊性,而且有多方面的保障。第二因为乡官多半是显宦,他的政治地位必然高于地方守令,举、贡、生员则为将来之显宦,地方官也不敢或不愿得罪。谢肇淛论吏治与巨室说:
今之仕者,宁得罪于朝廷,无得罪于官长;宁得罪于小民,无得罪于巨室。得罪朝廷者,竟冒批鳞之名;得罪于小民者,可施弥缝之术。惟官长、巨室,朝忤旨而夕报罢矣。欲吏治之善,安可得哉!2
赵南星也说:
夫吏于士者,不过守令。而乡官之中多大于守令者,是以乡官往往凌虐平民,肆行吞噬,有司稍稍禁戢,则明辱暗害,无所不至。3
第三明人重年谊和乡谊,科举的同榜构成师生和同年的政治关系,同一乡里则又构成同乡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政治上的表现,是党争;在地方的反映,是利用在朝的座主、同年、同乡来控制地方守令,使其顾惜前途,不敢加以钤制。尤其是父兄或子弟在朝的乡绅,更是势焰熏赫,奴使守令,成为地方政府的太上政权。
乡绅作恶于乡里,表现在很多方面。第一是包揽词讼,嘱托官府。举例说:
永乐二十年(1422)八月壬寅,皇太子谓吏部、刑部、都察院臣曰:比年各处闲吏群聚于乡,或起灭词讼,扰揽官府,虐害平民,为患不少。4
陶奭龄记:
今寒士登第……谒选之官……及其罢官归休,则恣横于乡党,居间请托,估计占夺,无所不至,安得国有廉吏,乡有端人?5
刘宗周《责成巡方职掌疏》说:
江南冠盖辐辏之地,无一事无绅衿孝廉把持,无一时无绅衿孝廉嘱托,有司惟力是视,有钱者生。且亦有衅起琐亵,而两造动至费不资以乞居间之牍,至辗转更番求胜,皆不破家不已。甚至或径行贿于问官,或假抽丰于乡客,动盈千百,日新月盛。6
顾公燮记明季缙绅云:
明季搢绅……尤重师生年谊,平昔稍有睚眦,即嘱抚按访挐。甚至门下之人,遇有司对簿将刑,豪奴上禀主人呼唤,立即扶出,有司无可如何。其他细事,虽理曲者亦可以一帖弭之。7
甚至以理学自命,正襟危坐者,也要干涉官府,艾南英《复陈怡云公祖书》:
敝乡理学之盛,无过吉安。嘉隆以前,大概质行质言,以身践之。近岁自爱者多,而亦不无仰愧前哲者,田土之讼,子女之争,告讦把持之风,日有见闻,不肖视其人皆正襟危坐以持论相高者也。8
第二是隐庇徭役,靠损小民。顾亭林说:
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乡官,曰生员,曰吏胥,是三者法皆得以复其户而无杂泛之差,于是杂泛之差乃尽归于小民。今之大县至有生员千人以上者,比比也。且如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地五万,则民以五万而当十万之差矣。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地九万,则民以一万而当十万之差矣。民地愈少,则诡寄愈多;诡寄愈多,则民地愈少,而生员愈重。富者行关节以求为生员,而贫者相率而逃且死。故生员之于其邑人,无丝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然而一切考试科举之费,犹皆派取于民,故病民之尤者生员也。9
钱谦益《谭公墓志铭》:
吴中士大夫……田连阡陌,受请寄,避繇役,贻累闾里。10
至于一般地主,其子弟太不成才,无法进学校,则以金钱营充中外各机关吏役。英宗正统七年(1442)应天府尹李敏奏:
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多之家,往往营充钦天监、太医院阴阳、医生,各公主府坟户,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11
或窜名府县为隶卒:
奸民避役者,率役司府为隶卒,主者纳其赂而庇之。多者百余人,少者亦七八十人。12
第三是豪夺田宅,有同白著,试以英宗朝事为例:
正统元年(1436)十月戊寅,命监察御史李彝、于奎往南京,赐之敕曰:比者南京有等权豪之人,不畏公法,侵凌军民,强夺田亩,占据市肆,隐匿军囚,种田看庄小人依附为非,良善被其扰害。13
彝等廉得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万二千三百五十亩,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间。14
景泰二年(1451)户部所议宽恤条例中说:
顺天、河间等府县地土,多被官豪蒙昽奏讨,及私自占据,或为草场,
或立庄所,动计数十百顷,间接小民纳粮地亩,多被占夺,岁赔粮草。15
成化十年(1474)蒋琬上言:
大同、宣府诸塞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要家,佃民失业。16
弘治(1488—1505)时外戚王源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
外戚源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及贫民赴告,御史刘乔徇情曲奏,致源无忌惮,家奴益横。17
世宗时夏言《奉敕勘报皇庄及功臣国戚田土疏》说:
近年以来,皇亲侯伯凭借宠昵,奏讨无厌,而朝廷眷顾优隆,赐予无节,其所赐地土多是受人投献,将民间产业夺而有之。如庆阳伯受奸民王政等投献,奏讨庆都、清苑、清河三县地五千四百余顷。如长宁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献,奏讨景州东光等县地一千九百余顷。如指挥佥事沈傅、吴让受奸民马仲名等投献,奏讨沧州静海县地六千五百余顷。以致被害之民,构讼经年,流离失所,甚伤国体,大失人心。18
景恭王于嘉靖四十年(1561)之国,多请庄田,其他土田湖泊侵入者数万顷。19潞王在京邸时王店王庄遍畿内,居藩田多至四万顷。20福王之国时,诏赐庄田四万顷,中州腴土不足,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尺寸皆夺之民间,伴读、承奉诸官假履亩为名,乘传出入,河南北齐楚间所至**。21假如按照人口和土地的比率,平均每一小农耕种十亩的话,那明末一个亲王就国,以法令所占夺的田土,够四十万个小农家的生活,再以每家平均五口计算,一亲王夺田四万顷,就有二百万农民饿死。
第四是擅役乡民,广兴造作。例如武宗朝之焦芳:
芳居第宏丽,役作劳数郡。22
松江之钱尚书:
松江钱尚书治第,多役乡人,砖甓亦取给于役者。有老佣后至,钱责之,对曰:某担自黄瀚坟,路远故迟耳。钱益怒,答曰:黄家坟亦吾所筑,其坟亦取自旧冢,勿怪也。23
世宗朝之严世蕃:
世蕃得罪后,与罗龙文日诽谤时政,其治第役众四千。24
第五是营放收息,重利盘剥。方孝孺记:
洪武初,宁海及邻县饥,里中富人以麦贷贫乏者,每斗责谷二斗三升,乘时取倍获之息。25
成祖朝宗室有以取息虐民遭戒敕者:
永乐十年(1412)敕靖江之辅国将军赞亿曰:监察御史言尔交通卫卒,以钱货民,多取利息,至系人妻孥,逼胁鬻居以偿所负,国家旧制四品以上官不得与民争利,汝宗室之亲,乃恣肆如此乎?26
宣宗朝政府且指出高利贷为贫民流移之一因:
宣德五年(1430)九月戊申,上谕掌行在户部事兵部尚书张本曰:闻各处细民,多因有司失于抚字,及富豪之家施贷取息过虐,以致贫窘,流移外境。27
英宗朝至重申权豪势要违例收息之禁:
正统五年(1440)四月乙未,严违例收息之禁。先是驸马都尉石璟家奴诉领璟银钞借与卫军,取索不还,乞为追理。上命行在户部检例言,洪武旧制,凡公侯内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永乐中亦尝禁约。今璟家奴放债而欲官追,于法有违。上命行在都察院执问惩治,仍揭榜申明旧制,严加禁约,有权豪势要仍前故违,及有司听嘱同害百姓者俱罪不宥。28
但此禁例,亦显然只是具文,观下引一事可知:
(外戚)孙忠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民,规利数倍,有司望风奉行。民不堪诉诣朝,言官交章劾之,命执家奴戍边,忠不问。29
至各地方则更肆无忌惮,以为兼并蚕食之手段:
正统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輗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斥,小民无由控诉。30
小民无力偿纳,往往破产,吴宽记:
民岁漕粟输纳多不足,豪家利以金贷,比比破产。31
或则以田产典质,无力取赎,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32
或则以房屋抵押,无力取赎,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33
或借则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34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导致仕宦阶级索性不肯借贷,农民在春耕时,修理农具,准备种子,收购肥料,在在需钱,平时则或有疾病死亡,苛税力役,都非钱不办,一遇天灾兵祸,更是一筹莫展,政府不能救济,乡绅地主又拒绝借贷,贫农更是走投无路。政府只好又自动把这法案取消,让地主得有法律上允许的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追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户,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35
第六是擅抽私税,扰苦商民。宣德八年(1433)顺天府尹李庸言:
比奉命修筑桥道,而豪势之家,占据要路,私搭小桥,邀取行人,榷取其利,请行禁革。上曰:豪强擅利至此,将何所不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约,不悛者具以名闻。36
英宗时驸马都尉焦敬至私科商税,为有司举发,奉特旨赦罪:
正统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驸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昶于文明门外五里建广鲸店,集市井无赖,假牙行名,诈税商贩者钱,积数十千。又于武清县马驹桥遮截磁器鱼枣数车,留店不遣。又令阍首马进于张家湾溧阳闸河诸通商贩处诈收米八九十石,钞以千计。事觉下刑部,昶等俱引伏。尚书魏源上其罪,请执敬治之。上曰:姑赦敬、昶等,征其赃,人杖八十释之。37
宪宗时著令严治,入律正条:
成化十五年(1479)七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38
但到世宗时,犯者仍不过输赎:
嘉靖二十年(1541)言官劾勋爵权豪家置店房,科私税。惠安侯张镧亦预,输赎还爵。39
第七是经营商业,和民争利,如行商中盐,例如成祖朝之蔡福:
永乐八年(1410)十月乙未,行在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李庆言:公侯都督往往令家人子弟行商中盐,凌轹运司及各场官吏,倍数多支。朝廷申明旧制,四品以上官员之家,不许与民争利。已令罢支,今都督蔡福等妄行奏请,既付于法,其公侯有犯者,亦宜鞫治。上曰:姑勿治。令户部榜谕禁止。40
宪宗朝之赵阳:
成化十七年(1481)中官赵阳等乞两淮盐十万引,帝已许之。户部左侍郎潘荣等言,近禁势家中盐,诏旨甫颁,而阳等辄违犯,宜正其罪。帝为切责阳等。41
这一阶级以其雄厚之财力,政治之背景,独占市场,操纵物价,小商人因之失业破产,弊不可言,英宗时曾敕户部指出这一弊端:
正统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场,本期资国便民。比间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资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何可胜言!42
如开行列肆,例如世宗朝之郭勋:
翊国公郭勋被劾下狱,有司勘勋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43
周能父子:
周瑛嗣封庆云伯,封殖过于父。嘉靖中于河西务设肆邀商贷,虐市民,亏国课…周寿尝奉使道吕梁洪,多挟商艘,主事谢敬不可。寿与关,且劾之,敬坐落戢。44
楚中宗室之开??帛店:
楚宗错处市廛者甚多,经纪贸易与市民无异,通衢诸??帛店俱系宗室。间有三吴人携负至彼开铺者,亦必借王府名色。45
吴中士大夫之急于货殖,黄省曾记:
自刘氏、毛氏创起利端,为鼓铸囤房,王氏债典,而大村名镇必张开百货之肆,以榷管其利,而村镇之负担者俱困,由是累金百万。至今吴中搢绅仕夫,多以货殖为急,若京师官店六郭开行债典兴贩盐酤,其术倍克于齐民。46
至福建则以地势濒海,豪绅巨室多投资于海外贸易,禁海时期,称为“通蕃”。何乔新《福建按察司副使辛公(访)墓表》:
(访)奉敕巡视海道。濒海大姓私造海舰,岁出诸番市易,因相剽杀。公捕其党渠,没入其舰,事连达官,穷治甚急。其家讼于御史,诬公激变良民。或劝公少缓其狱,公奋曰:吾宁报法而死,不思卖法而生也。于是奸民屏息,海道肃清。47
蔡清《椒丘先生(何乔新)传》记福清薛氏:
福清薛氏以所居濒海,岁出诸蕃互市,事觉,遂聚众欲为乱。先生掩其不备,尽获其渠,海道以宁。48
海上风涛险恶,一有亏折,便掳掠行旅,成为海盗,张燮说:
闽在宋元俱设市舶司,国初因之,后竟废。成弘之际(1465—1505),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人不得显收其利权,初亦渐享赢,后乃勾引为乱,至嘉靖而弊极矣。49
甚或加入倭寇,为之向导,为虎作伥。由此当时的仕宦阶级以利害不同分裂为两派相对立,在内地兼并农民寄生于土地的主张禁海,片帆不许出港,绝通蕃即所以绝倭寇。在沿海经营海外贸易寄生于海洋的,就主张开放海禁,重设市舶司,以为海通后贸易发达,人民生计优裕,海盗自然绝迹。这两派的争论甚至影响到了国策和政局,嘉靖时朱纨的自杀就是一个著例:
朱纨长洲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七月倭寇起,改提督浙闽海防军务巡抚浙江。初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承平久,奸人阑出入勾倭人及佛郎机(葡萄牙)诸国入互市。闽人李克头、歙人许栋据宁波之双屿,司其质契。势家护持之,漳、泉为多,或与通婚姻。假济渡为名,造双桅大船,运载违禁物,将吏不敢诘也。或负其直,栋等即诱之攻剽,负直者胁将吏捕逐之,泄师期令去,期他日偿,他日至,负如初,倭大怨恨,益与栋等合……纨巡海道……谓不革渡船,则海道不可清;不严保甲,则海防不可复。上疏具列其状,于是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闽人资衣食于海,骤失重利,虽士大夫家亦不便也,欲沮坯之……势家既失利,则宣言被禽者皆良民,非贼党,用摇惑人心……纨执法既坚,势家皆惧……纨且曰:去外国盗易,去中国盗难;去中国濒海之盗犹易,去中国衣冠之盗尤难。闽浙人益恨之……吏部用御史闽人周亮及给事中叶镗言,奏改纨巡视以杀其权……中朝士大夫先入浙闽人言,亦有不悦纨者矣……纨语复侵诸势家。御史陈九德遂劾纨擅杀,落纨职,命兵科都给事中杜汝祯按问。纨闻之,慷慨流涕曰:吾贫且病,又负气不任对簿,纵天子不欲死我,闽浙人必杀我,吾死,自决之,不须人也。制圹志作绝命词,仰药死……未几海寇大作,毒东南者十余年。50
这是一次大陆和海洋的斗争,也是农业和商业的斗争,朱纨代表内地的农业地主的利益,周亮、叶镗、陈九德等闽浙人则代表沿海的新商业资本家的利益。我国祖先从西北向东南发展,到十四五世纪已发展到尽头,尤其是闽浙人多地狭,向南发展到海洋本是自然趋势,明初的禁海令是反时代潮流的。朱纨的死,正说明是这反时代潮流的必然的牺牲,也说明这时代的新商业资本家在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力量。
第八是抑买货物,占夺水利,例如明初之番禺土豪:
番禺土豪数十人,遇闾里珍货,辄抑价买之,稍不如意,即诬以钞法,人莫敢谁何。51
明末之温体仁:
御史毛九华劾体仁居家时,以抑买商人物,为商人所诉,赂崔呈秀以免。52
弋阳官陂之碓磨:
正统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听选官胡秉贤言:臣原籍江西弋阳县,有官陂二所,民田三万余亩,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强之人,私创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53
西湖菱芡之利:
杭州西湖傍近,编竹节水,可专菱芡之利,而惟时有势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谣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编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载功名尽,
只见湖光不见笆!54
顺德之占沙抢割,陈邦彦《中兴政要书·保民篇》第三《禁侵渔》:
臣乡田多近海,或数十年辄有浮生。势豪之家,以承饷为名,而影占他人已成之税田,认为己物,业户畏之而不敢争,官司闻之而不能直,此所谓占沙也。及至秋稼将登,豪家召募打手,驾使大船,列刃张旗,以争新占之业。其后转相摹仿,虽夙昔无因者,亦皆席卷而有之,耕者之少不敌抢者之多,或杀越折伤而不能问,此所谓抢割也。斯二者小民积怨深怒,皆归怒于乡绅……去冬寇犯彬、桂,民言至有愿寇之来与乡绅俱毙者。55
“时日曷丧,予与汝偕亡。”这两句话正可做明代农民对乡绅的怨恨的注脚。
第九是**虐杀人,无恶不作。例如杨稷:
杨士奇子稷居乡,尝横暴杀人,言官交劾。朝廷不加法,以其章示士奇。又有人发稷横虐数十事,乃下之理。56
梁次摅:
梁储子次摅为锦衣百户。居家与富民杨端争民田,端杀田主,次摅遂灭端家二百余人。武宗以储故,仅发边卫立功。57
这两个都是阁臣的儿子,在家当乡绅,前一个到杨士奇死后才正法,后一个则仅发边卫充军了事。又如衍圣公案:
成化丙戌(1466)三月癸卯,衍圣公孔弘绪坐奸乐妇四十余入,杀无辜四人,法当斩,以宣圣故,削爵为民,以弟洪泰代官。58
同一年的张真人案:
四月戊午,正一嗣教大真人张元吉坐僭用器物,擅易制书,强夺子女,先后杀平人四十余人,至有一家三人者。法当凌迟处死,下狱禁锢。寻杖一百戍铁岭,而子亥庆得袭。元吉竟以母老放归。59
这一对又因为是孔子和张道陵的子孙,是几千年来的老牌乡绅,虽然是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竟也可以逍遥法外,并且其地位还许其子弟承袭!又如程峋至公开和地方士民相杀,彭孙贻记:
永平荐绅程峋蓄苍头健儿数百,为害里党。士民揭竿与角,相杀亡算。60
甚至以理学自命的正人君子,也私法杀人:
罗伦里居,立乡约以整顿风俗,其法甚严,莫敢不遵,独有强梁二人不服,且屡违教令,乃命其徒共执投水中。61
此外如王应熊任首辅,其弟王应熙在乡作恶的罪状至四百八十余条,赃一百七十余万。62温体仁、唐世济的族人,甚至做盗,为盗奥主。63汤一泰倚从子汤宾尹之势,强夺已字之女,逼之至死。64文学家茅坤的家人也倚仗主势,横行乡里。65陈于泰、陈于鼎的兄弟在乡作恶,致引起民变。66
国法不论是非,但论社会阶级,议亲则裙带,议贵则家族,有钱有势有地位的都可无所不为,无恶不作,农民无所控诉,只好造反:
白莲贼徐鸿儒薄胜县,民什九从乱。知县姬文允徒步叫号,驱吏卒登陴不满三百,望贼辄走,存者才数十。问何故从贼,曰:祸由董二。董二者,故延绥巡抚董国光子也,居乡贪暴,民不聊生,故从贼。67
替乡绅作恶的爪牙是豪奴悍仆。奴仆的来源,一是价买,例如杨继盛遗嘱所说:
曲钺他若守分,到日后与他地二十亩,村宅一小所。若是生事,心里想回去,你就令你两个丈人商议告着他……原是四两银子买的他,放债一年,银一两得利六钱,按著年问他要,不可饶他,恐怕小厮们照样行,你就难管。68
一是投靠,如顾公燮所记:
明季搢绅,豪奴悍仆,倚势横行,里党不能安居,而市井小民,计惟投身门下,得与此辈水乳交融,且可凭为城狐社鼠,由是一乡一邑之地,挂名僮仆者十有二三。69
尤其是一般小农,稍有田产,仅可生活,经不起苛税和里役的剥削,唯一的办法是投靠乡绅之门为奴,借以逃避对国家的负担。徐阶是嘉靖朝的名相,家人多至数千,大半都是由投靠而来。于慎行说:
华亭家人多至数千,有一籍记之,半系假借。海(瑞)至相君第,请其籍削之,仅留数百以供役使,相君无以难也。70
二者都立有身契,世世子孙不能改,奴倚主以避税避役,横行作恶;主则利用奴做爪牙,做敲诈的工具,如明后期娄东情形:
娄风俗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家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然其人任事,得因缘上下,累累起家为富翁,最下者亦足免饥寒,更借托声势,外人不得轻相呵,即有犯者,主人必极力卫捍,此其食主恩之大略也。71
如黄尊素所记宛刘氏事:
宛有刘氏者登戊戌第,其先世济恶。父以一日杀太平夫妇三人系狱,子登第得脱。刘自戊午自上江道罢秩,即蓄仆从数百人,养陆博酒徒数十辈,田宅之美者,子女之少者皆钩致之,以罄其所有,或把其阴事,或因其怨家,名谓投献。以是膏腴厌丰国中,民间百舍中产无不失业。诉于道府,置不为理。72
和平民不同的是不许读书应试和通婚。谢肇淛说:
长乐(奴庶)之禁甚厉。为人奴者,子孙不许读书应试,违者必群击之。及之新安,见其俗不禁出仕而禁婚姻。73
主奴关系纯由金钱维系,用法律保障。一到社会局面改变的时候,秩序扰乱,法律无灵。十七世纪中叶,遂发生普遍的奴变。74
注释:
1.《廿二史劄记》卷三四,《明乡官虐民之害》。
2.《五杂俎》卷一三,《事部》。
3.《赵忠毅公文集》卷一三。
4.《明成祖实录》卷二五〇。
5.《小柴桑喃喃录》卷上。
6.《刘子文编》卷五。
7.《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8.《天傭子文集》卷六。
9.《亭林文集》卷一,《生员论中》。
10.《初学集》卷五三。
11.《明英宗实录》卷八九。
12.何乔新:《何文肃公文集》卷二九,《太子太保朱公(英)神通碑》。
13.《明英宗实录》卷二三。
14.《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15.《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
16.《明史》卷一五五,《蒋贵传》。
17.《明史》卷三〇〇,《王镇传》。
18.《桂洲文集》卷一三。
19.参见《明史》卷一二〇,《景王传》。
20.参见《明史》卷一二〇,《潞王传》。
21.参见《明史》卷一二〇,《福王传》。
22.《明史》卷三〇〇,《焦芳传》。
23.文林:《琅玡漫抄》。
24.《明史》卷三〇八,《严嵩传》。
25.《逊志斋集》卷二一,《童贤母传》。
26.《明成祖实录》卷一二五。
27.《明宣宗实录》卷七〇。
28.《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9.《明史》卷三〇〇,《孙忠传》。
30.《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
31.《匏翁家藏集》卷七〇,《隆池阡表》。
32.《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33.《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34.《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35.《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七。
36.《明宣宗实录》卷一〇七。
37.《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38.《明律条例·名例》。
39.《明史》卷三〇〇,《张麒传》。
40.《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九;《明史》卷一五〇,《李庆传》。
41.《明史》卷一五七,《潘荣传》。
42.《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五。
43.《明史》卷一三〇,《郭英传》。
44.《明史》卷三〇〇,《周能传》。
45.包汝楫:《南中纪闻》。
46.《吴风录》。
47.《何文肃公文集》卷三一。
48.《何文肃公文集》外集。
49.《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50.《明史》卷二〇五,《朱纨传》。
5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三;《明史·道同传》。
52.《明史》卷三〇八,《温体仁传》。
53.《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
54.叶盛:《水东日记》卷一四。
55.《岩野先生集》卷一。
56.《明史》卷一四八,《杨士奇传》。
57.《明史》卷一九〇,《梁储传》。
58.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八。
59.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一八。
60.《茗齐杂记》。
61.沈德符:《野获编补遗》卷二。
62.参见《明史》卷二五三,《王应熊传》。
63.参见《明史》卷二五七,《冯元飚传》。
64.参见《明史》卷三〇三,《徐贞女传》。
65.参见《明史》卷二八七,《茅坤传》。
66.参见《明史》卷二四五,《蒋英传》。
67.《明史》卷二九〇,《姬文允传》。
68.《杨忠愍公集》卷三,《遗嘱》。
69.《消夏闲记摘抄》卷上。
70.《谷山笔塵》卷五。
71.《研堂见闻杂记》。
72.《说略》。
73.《五杂俎》卷一四,《事部》。
74.另详吴晗:《明季奴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