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官制,是大体沿袭明朝,亦以内阁为相职。唯雍正时,因对西北用兵,特设军机处,后来就没有裁撤。重要的奏章,都直达军机处,实际上,是军机处亲而内阁疏了。外官:明时废元行省,改设布政、按察两司,而区域则略沿元代行省之旧。清朝于两司之上设督抚。区域大则行政不易细密;而上级官的威权,自然加增,下级官受其抑压,格外不易展布;这是清代官制极坏之处。学校、科举合一,是明朝的一个特色,而清朝也沿袭他。所考的四书义,体裁是要逐段相对的,“谓之八股”。所考的东西虽多,其实只注重八股。而八股到后来,另成为一种文字,就连“四书”都不懂,也是可以做的。这是从前科举之士,学识浅陋的原因。
清代之官制
清朝的官制,是大体沿袭明朝,而又加以改变的。明太祖废宰相,天子自领六部,后世殿、阁学士,遂渐握宰相的实权,谓之内阁,清朝亦以内阁为相职。唯雍正时,因对西北用兵,特设军机处,后来就没有裁撤。重要的奏章,都直达军机处,廷寄亦由军机处发出;事后才知照内阁,在实际上,是军机处亲而内阁疏了。六部之外,清朝又有理藩院,以管理蒙、回、藏的事情,名为院,设官亦与六部相同。六部长官,都满、汉并置。咸丰末年,因天津、北京两条约,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委派王大臣任其职。前代的御史台,明代称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副御史,和监察御史,又有巡按御史,代天子巡守。清朝设有巡按御史,右都、副御史,为总督、巡抚的兼衔。
外官:明时废元行省,改设布政、按察两司,而区域则略沿元代行省之旧。清朝于两司之上设督抚。两司的官,分驻在外面的,就是所谓道,又若自成为一级,于是(一)督抚,(二)司,(三)道,(四)府,(五)县,几乎成为五级了。(中国官治的最下一级唤作县,从秦朝到现在没有改。县以上的一级唤郡,郡以上的一级唤作州,隋唐时把州郡并为一级,唐于州郡之上设道。宋改道为路,又把大郡升为府,府州之名,遂相错杂。元于行省之下置路府军州。明清于道之下,只有府州,州分两级,领县的为直隶州,与府同级。不领县的为散州,与县同级。同知、通判,另有驻地的,清朝谓之厅,亦有散厅和直隶厅的区别。直隶厅除四川叙永厅外,没有领县的)区域大则行政不易细密;而上级官的威权,自然加增,下级官受其抑压,格外不易展布;这是清代官制极坏之处。奉天省,清朝视为陪京,于其地设府尹及户、礼、兵、刑、工五部。还有锦州一府,是沿袭未废的。此外就只有将军、副都统等治兵之官了。蒙、回、藏之地,也只以将军、副都统、办事大臣等驻防的官驻扎。(中法战后,曾改台湾为行省。后来失掉,新疆、关东,后来亦都改省制。唯蒙、藏、青海始终没有改省)
官俸至近代而大薄
官俸,历代虽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家之贫富,视其封地之大小、善恶,与官职的高下无关。无封地的,给之禄以代耕,是即所谓官俸。古代官俸,多用谷物,货币盛行以后,则钱谷并给。又有实物之给,又有给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时废坠,专以银为官俸。而银价折合甚高。清朝又沿袭其制。于是官吏多苦贫穷。内官如部曹等,靠印结等费以自活,外官则靠火耗及陋规。上级官不亲民的,则诛求于下属。京官又靠外官的馈赠。总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断无以自给的。而有等机关,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项,实亦以其一部分支给行政费用,并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问题,极为复杂。清世宗时,曾因官俸之薄,加给养廉银,然仍不足支持。(《吕著中国通史》上册,第118—119页)
清朝的科举
学校、科举合一,是明朝的一个特色,而清朝也沿袭他。明制:各府、县都设学,京城则设国子监。府、县学生,升入国子监的,谓之监生。监生和府、县学生,都可以应科举。科举隔三年一开,先在本省考试,中式的谓之举人。进京,由礼部考试,中式的再加殿试,谓之进士。监生,除应科举中式外,亦可有入仕之途,不过差一些,府、县学生却没有;而非学生也不能应科举。所以《明史》说:明制是“学校储才,以待科举”的。清朝的制度,和明朝大致相同。
明清科举之弊
明清的科举制度,有可评论者两端。其(一)学校科目,历代都是两件事。明朝令应科目的必由学校,原是看重学校的意思。然其结果,反弄得入学校的,都以应科举为目的,学校变成科举的附属品。入学校的目的,既然专在应科举,而应科举的本事,又不必定要在学校里学;则学校当然可以不入。到后来,学校遂成虚设。生员并不真正入学,教官也无事可做。其(二)唐宋时代的科举,设科很多。应这时代的科举,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这是可能的事情。从王荆公变法之后,罢“诸科”而独存“进士”,强天下的人而出于一途,已经不合理了。然而这时候,进士所试的只是经义、论、策。经义所试的,是本经、兼经。一人不过要通得一两经,比较上还是可能的事情。到明清两朝,则应科举的人:(一)于经之中,既须兼通“四书”“五经”。(二)明朝要试论、判、诏、诰、表,清朝要试试帖诗,这是唐宋时“制科”和“诗赋进士科”所试的事情,一人又要兼通。(三)三场的策,前代也有个范围的(大抵时务策居多)。明清两朝,则又加之以经子,更其要无所不通。这种科举,就不是人所能应的了。法律是不能违反自然的。强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其结果,就连能做的,人家也索性不做。所以明清两朝的科举,其结果,变成只看几篇“四书”文,其余的都一概不管;就“四书”文也变成另外一种东西,会做“四书”文的人,连“四书”也不必懂得的。于是应科举的人,就都变作一物不知的。人才败坏,达于极点了。(《白话本国史》第四册,第85—86页)
所考的四书义,体裁是要逐段相对的,“谓之八股”。[不是一句句对,而是一段段对的。最正规的格式,是分作八段四对(但其前后仍有不对的起结),所以谓之八股]其体式,为明太祖和刘基所创。五经义,和策、论等,都不重视,只要没有违犯格式的地方就算了。所考的东西虽多,其实只注重八股。而八股到后来,另成为一种文字,就连“四书”都不懂,也是可以做的。这是从前科举之士,学识浅陋的原因。(戊戌维新时,曾废八股,改试论、策、经义。政变后复旧,辛丑回銮后又改。后遂废科举,专行学校教育)
“八股”的由来
这种奇怪的文体,也有个发生的原故。因为考试时候,务求动试官之目。然应考的人多,取录的人少。出了题目,限定体裁,无论怎样高才博学的人,也不敢说我这一篇文章,一定比人家做得好。而又定要动试官之目,就只有两种法子:(一)是把文章做得奇奇怪怪,叫试官看了,吃其一吓,不敢不取。(二)是把文章做得很长,也是吓一吓试官的意思。这两种毛病,是宋朝以来就极盛的。要限制这种弊病,就于文章的格式上,硬想出种种法子:第一种办法,就是所以预防(一)的弊病。第二种办法,则是所以预防(二)的弊病的。因为要代古人说话,就是限定了,只准说某时代某一个人的话。其所说的话,就有了一定范围。自然不能十分奇怪,散文可以任意拉长(所谓“汗漫难知”),骈文却不容易。然而文体却弄得奇怪不堪了。(《白话本国史》第四册,第84—85页)
清朝的兵制
清朝的兵制,入关以前有八旗(初止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后有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共八旗。这时候,汉人、蒙古人,都和满人合在一块编制。后来分出,称为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合满洲八旗,实在有二十四旗了),入关以后,收编的汉兵,谓之绿营。乾隆以前,大概出征用八旗,平内乱用绿营。嘉庆以后,八旗、绿营,都不足用,于是有勇营(湘、淮军亦称勇营)。咸同以后,才有改练洋操的。末年又要实行征兵制度,就各州县挑选有身家的壮丁,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退为续备,又三年退为后备,共九年,而脱军籍。现在的一师,当时谓之一镇,想练陆军三十六镇,没有练成,就灭亡了。水军:本有内河、外海两种。承平既久,都有名无实。曾国藩练长江水师,和太平军角逐,当时称为精锐。然讲到新式的战争,还是无用的。咸同以后,乃购买铁甲船,又设造船厂、水师学堂,创造新式海军。法、日战争,两次丧败;港湾又都给外国租借去;就几于不能成军了。
清朝之兵力
以兵力论,则中国承平时代,只可谓之无兵,何者?凡事必有用,人乃能聚精会神以赴之。若其为用渺不可知其在何时,未有不以怠玩出之,而寖至于腐败者也。此为心理作用,受时势之支配,无可如何之事。历代注重军政,若宋、明之世者,其兵力虽云腐败,兵额尚能勉强维持。清代则文恬武嬉,兵额多缺,而为武员侵蚀其饷。存者亦不操练,一以武员之怠荒,一以兵饷太薄,为兵者不得不兼营他业以自治,更无操练之余暇也。近代火器发明,实非人力所能敌,亦为兵事上一大变。兵事如此,边防自更废弛,对于藩属之控制,亦自更粗疏矣。又中国近代,富力与西洋各国相差太远,社会经济落伍,赋税之瘠薄随之。清代经常收入,恒不过四千数百万,即其末造,亦不过七八千万,尚安能有所举措耶?(《中国近百年史概说》,见《中国近代史八种》,第236页)
清朝的刑法
中国历代的法律,都是大体相沿的,已见本书第二十章。法律仅规定大概,实用之时,不能不参考判例,这个历代都是如此。清朝将两者合编一处称为《律例》。(例是随时修纂的,把新的添进去,旧的删除)刑法亦历代相沿,唯明朝有所谓充军,系将犯罪的人,勒令当兵,实为最不合理的制度。清朝既不靠这法子取兵,却也沿袭其制(清朝的充军,实际上是较重的流刑), 那就更为荒谬了。通商以后,外人借口中国法律不完备,刑罚残酷,于是有领事裁判权。清末,想将此权收回,仍将刑法加以修改(笞、杖改为罚金,徒、流改为工作)。预备立宪时,又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以为最高审判机关,其下分设高等、地方、初等三级审判厅,检察厅,亦未能实行。
法律太简的弊端
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只有行政法、刑法两种。而这两种法典,只有唐、明、清三代编纂的较为整齐。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中国历代,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又当其编纂之始,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到后来,则又有所谓案。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律主于简,例求其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资援引”,“律以定法,例以准情”。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但是例太多了,有时“主者不能遍览”,人民更不能通晓,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这正和汉朝时候,法文太简,什么“比”同“注释”等,都当作法律适用,弊窦相同。都由法律的分类,太觉简单,不曾分化得精密的原故。(《白话本国史》第四册,第89—90页)
清朝的赋税
明初,定“黄册”“鱼鳞册”之法。黄册载各户人口及当差丁数,所有田地之数,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记土田字号、地形、地昧,及其属于何人,以便田地有所稽考,其法颇为精详。但到后来,两种册子,都失实了。人户丁口,及其所有田地之数,都不能得实,赋役就不能平均。历代的田赋,征收是有定额的。(加赋还是有定限的。浮收是事实问题)派人民当差,或折收实物、货币,则系量出为入,征收的数目和次数,都没有一定。所以役的病民,更甚于赋。役的负担,是兼论人丁和资产的。人的贫富不均,以丁的多少,定负担的轻重,本非公平之法。况且调查不易得实,资产除田地外,亦是不易调查的。于是征收之法,渐变为计算一年需用之数,并作一次征收,谓之“一条鞭”。负担之法,名为专论丁粮,实则不查其丁,但就有粮的人,硬派他负担丁税,谓之“丁随粮行”。(丁税既不按人丁征收,所以各地方略有定额,并不会随人口而增加的,清朝的免收新生人丁丁税,实在是落得慷慨。许多无识的人,相信他真是仁政,那就上他的当了)实际上,变为加田税而免其役了。所以到公元一七一二年时,清圣祖便下诏说:此后新生人丁,不再收赋,丁赋之数,即以该年为准。如此,新丁不收赋,旧丁是要死亡的,现有的丁税,不久就要无法征收了。所以世宗以后,就将丁银摊入地粮,加田赋而免丁税,是赋税上自然的趋势,历代都是照此方向进行的,至此而达于成功。
“永不加赋”的真相
(明)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吕著中国通史》上册,第154—155页)
“地丁”是全国农民的负担。此外江、浙、两湖、安徽、江西、河南、山东八省,又有“漕粮”。初征本色,后来亦改征折色。地丁、漕粮而外,重要的,要算关、盐两税。关分新、旧。旧关是明朝因为收为亩钞而设的,后来就没有撤废,所以又称“钞关”。新关是和外国通商之后,设立于水陆各口的。盐法,由有引的盐商承销(盐多引少,临时招商承销的,谓之“票盐”),各有一定区域,谓之“引地”。引地是看水陆运道,计营销之便而定的,每一区域中所销的盐数,则视其地的人口多少而定,两者都不能没有变更,而引地引额,却不能随之而变,于是官盐贵而私销盛了。“厘金”起于太平军兴以后,设卡多而征收的方法不一律,更为恶税。(厘金是钦差帮办军务雷以(左讠右咸)在江北创行的。沿途设卡,凡商人货物过境的,照物价抽收几厘,故名厘金。嗣后各省仿行,至民国国民政府成立后,始行裁撤)
清末的宪政运动
清朝的政治制度,大体都是沿袭前代的,只好处闭关独立之世,不足以应付新局面。至于实际的政治,则当咸、同之间,清朝实已不能自立,全靠一班汉人,帮他的忙,才能削平内乱,号称“中兴”。这一班中兴将帅,本也是应付旧局面则有余,应付新局面则不足的;而清朝的中央政府,又极腐败;如此,国事自然要日趋于败坏了。戊戌维新,是清朝一个振兴的机会,不但未能有成,反因此而引起义和团之乱,人民对清政府就绝望,而立宪、革命的运动就日盛。立宪之论,起于拳乱以后。到日、俄战争,日以立宪政体而胜,俄以专制政体而败,就更替主张立宪的人,增加了一种口实。清朝鉴于民气之盛,也就假意敷衍。于公元一九〇六年,下预备立宪之诏。公元一九〇八年,又定以九年,为实行之期。这一年冬天,德宗和孝钦后,先后死了,溥仪继立。其父载沣摄政。一班亲贵握权,朝政更形腐败,人民多请愿即行立宪。清朝勉强许将预备期限,缩短三年。再有请愿的,就都遭驱逐。又因铁路国有之事,和人民大起冲突,革命军乘机而起,清朝就要入于末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