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隋唐之政治与学术(1 / 1)

白话中国史 吕思勉 3740 字 6天前

秦汉时的宰相,是有相当的权力,而地位亦颇尊严的。然自武帝以后,其权已渐移于尚书;曹魏以后,又移于中书;刘宋以后,又参以门下。至唐代,遂以此三省长官为相职。总之,政治上正式的机关,其权恒日削,而皇帝的秘书和清客一类的人,其权恒日张。外官的变迁正相反。内官的权限,日趋于轻;外官的权力,却有日趋于重之势。“三老”“啬夫”“游徼”,都是自治职。秦汉而后,日益废坠,至隋唐而**焉。其故则由于民能自治,与君主专制不相容也。考试的法子,到唐代而其法才大备。然有考试的好法子,而所考的都是无用的东西,却是可惜了。租庸调法,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而其所主张的方法,则有未善。这因儒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认识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张平均地权,而忽略了资本的作用。

隋唐政治概观

隋唐的政治制度,是承袭魏晋、南北朝的。西汉的政治制度,沿袭秦朝;秦朝的制度,虽为古今官制上的一大变局,也有多少从列国遗留下来的成分在内。所以从东汉以后,就渐起变迁。魏晋、南北朝,都是承着这个趋势的。隋唐时代,乃因既成的事实,而加以整理。

隋唐的官制

秦汉时代,相权颇重,到东汉则渐移于尚书,曹魏时又移于中书,刘宋时又移于侍中。隋唐时代,乃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相职(侍中为门下省的长官)。中书和皇帝面议办法,门下省加以审查,由尚书省行下去。尚书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统辖诸司,各为全国所职掌的最高行政机关。各机关分立,处事虽极精详,不免嫌其迟滞,所以后来,三省长官,不大除人,但就他官,加一个“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目,其人就算宰相。实际上,中书、门下两省,亦是先行合议的,并非事后逐件审查。御史一官,其初该是帮皇帝看文书的。看文书要审查其办法的合不合,所以后来变为弹劾之官,在隋唐时亦很有威权。

历代相权之变迁

秦汉时的宰相,是有相当的权力,而地位亦颇尊严的。然自武帝以后,其权已渐移于尚书;曹魏以后,又移于中书;刘宋以后,又参以门下。至唐代,遂以此三省长官为相职,而中书、门下,尤为机要。后来两省长官,不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同平章事等名目,即为宰相。其事务,则合议于政事堂。政事堂初在门下省,后移于中书省。宋元之世,遂以中书省为相职。中书、门下等官,其初起,虽是天子的私人,至此其权力又渐大,地位又渐尊了。明世,乃又废之而代以殿阁学士。清代,内阁之权,又渐移于军机处。总而言之,政治上正式的机关,其权恒日削,而皇帝的秘书和清客一类的人,其权恒日张。(《中国近世史前编》,见《中国近代史八种》,第149页)

外官:从汉末州郡握兵后,中央的权力,总不甚完全(参看本书第十一、十五章)。两晋以后,喜欢侨置州郡(譬如现在辽宁省,为日本强占,辽宁省的人有逃到河北的,就在河北省里设一个辽宁省,就是所谓“侨置”。这是由于当时的政治,还未完全脱离属人主义的原故),州的疆域,就渐次缩小;后来竟至与郡相等,隋唐时乃并为一级,于其上设置观察等使,仍为监察之官。

内官日轻,外官日重

外官的变迁,则和内官正相反。内官的权限,日趋于轻;宰相九卿等,有独立职司的官,职权多见侵夺。外官的权力,却有日趋于重之势。秦汉时代的两级制(郡县),到汉末改设州牧,就变成三级制。隋朝统一以后,当时的所谓州,已经和前此的郡,区域大小,并无分别了。于是把州、郡并做一级。唐朝也沿其制,而于其上再设一个道的区域。以后,把天下分做四十余道,各置观察使。这种使官,都称为监司之官。他的责任,只是驻于所察诸郡中的大郡,访察善恶,举其大纲,并不直接理事,颇和汉朝刺史的制度相像。然而到后来,往往侵夺州郡的实权,州郡不敢与抗。而且这时候,已经是军人的世界了。有军马的地方,就都设了节度使。凡有节度使的地方,任凭有多少使的名目,都是他一个人兼的。于是中央政府,毫无实权,可以管辖地方,又成了尾大不掉的情形了。(《白话本国史》第二册,第42—43页)

秦汉时,县大率方百里,每十里为一乡。每乡都有“三老”管教化;“啬夫”管收税,听讼;“游徼”管巡查,禁止盗贼,这些都是自治职。实际上,县令等于古代一国之君,一切民政,要他直接办理,是来不及的,全靠这种自治职,能够实心办事,政治才得推动。汉朝此等自治职,地位还很高;也真有相当的权力,能够办事。魏晋以后,此等规模,却渐渐废坠了。这是中国政治,所以废弛的一个大原因。

地方自治与君主专制不相容

盖中国自治之废,既千余年矣。(秦汉而后,日益废坠,至隋唐而**焉。其故则由于民能自治,与君主专制不相容也)民间利害切己之事,虽多出于自谋,特由政治疏阔,官不为谋,无可如何而然,非法之所许也。唯其非法之所许也,则人民于自治之权,失之已久,一旦授之,未必遂能自有。又向之自治,出于人民之自谋,则必其智之所及,智及之,力自足以监察之。且其所举至简,则亦无利可图,而事非法之所许,则又无权力可藉,故虽不能兴大利,尚不至转蒙其害也。(《本论》,写于1916年,见《吕思勉诗文丛稿》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91页)

隋唐的选举制度

学校,只有在西汉时代,真是学问的重心。因为其时社会的程度还低,研究学问的人,究竟不多,学者求师和求书都难,所以各地方的人,真有到京城里去求学的。(据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六“两汉时受学者皆赴京师”条,但东汉时代,私人讲学已盛,赵氏之说,实在只可指西汉)东汉以后,情形就渐渐的变了。三国以后,则学校有名无实,不过是贵族或读书人的一条猎官的捷路,而人才的拔取,就移到科举。科举的前身是汉朝的郡国选举,是不加考试的。于是请托、运动等弊端百出。后汉以后,考试的法子,就渐次兴起,然都不是常行的。直到唐代,而其法才大备。唐朝的法子,是会应试的人,先向地方官报告;地方官加以考试,择取合格的,送进京城;由礼部再加考试,这是举士,称为“乡贡”。“乡贡”以外,别有制举,由帝王亲自主试,甄拔非常的人才。又举士与举官不同,前者不过得到一种国家承认的出身,后者才能由国家授以官禄,是由吏部主试的。关于举士所设的科目甚多,常行的为明经、进士两科。明经试经书,只重记诵;进士试诗、赋,更不切实用。有考试的好法子,而所考的都是无用的东西,却是可惜了。

科举与考试不可混为一谈

科举制度,所考的东西,有用无用,是一个问题;考试制度本身的好坏,又是一个问题。帖经、墨义和诗赋,虽然无用,论考试制度的本身,确实是公平的。因有科举制度,所以能够逐渐将等级铲平;因有科举制度,所以人民向学的,不待劝勉而增多。这都是科举制度,给予我们的好处。(《初中标准教本 本国史》第二册,第23页)世之论者,率多混科举与考试为一事。因科举之有弊,遂并考试而不敢言。殊不知科举之弊,在于所试之非其物,而不由于考试。考试之法,唯有一弊,必不可免者,即应试者之所学,但求其足以应试而止,他皆不问。王安石变法之后,所以叹“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图变秀才为学究”也。然使所试者为有用之事,则应试者终必略有所知。苟去其所试之物,而保留考试之制,夫固未尝不可行,且行之而必有利者也。(《考试论》,原刊《光华期刊》1928年第2期)

隋唐的兵制

隋唐的兵制,是很为有名的,就是所谓府兵。府兵之制是起于北周的,到唐朝而更为完备。其制:于重要的去处,设立折冲府,有折冲都尉以下许多武官;百姓名隶兵籍的,都属于折冲府,以农隙教练,有事时征集,命将统率出征;事罢归来,依旧各归其府。这一种制度,没有养兵之费(不过隶名兵籍的,也要“蠲其租调”),而可以得多兵之用;兵无屯聚之患,亦不至无家可归,难于遣散;确自有其优点。惜乎承平既久,有名无实。到玄宗时,连皇帝的卫兵,都调不出来,而要改用募兵了。

中国历史上的“兵”

唐朝的兵制,也是沿袭南北朝的。近人南海康氏说:“中国承平的时候,可以算是没有兵。虽然有唤作兵的一种人,实在是把来供给别种用场,如以壮观瞻等,并不是要他打仗。”这句话最通。秦汉时代,承袭着战国的余风,全国还有些尚武的风气;东汉而后,就渐渐显出无兵的样子了。从五胡乱华起,到南北朝末止,却可以算得一个长期战争,其中东、西魏(周、齐)对立的时候,竞争尤其剧烈;所以产出一种略为整齐的兵制。有名的“府兵”制,是起源于后周的。到高宗武后时,久不用兵,府兵法就渐坏,至于宿卫不给。宰相张说,就请募兵宿卫,谓之“彍骑”。玄宗时,这种宿卫的兵,也是有名无实,诸府又完全空虚,内地竟无一兵,而边兵却日重。所以安禄山一反,竟无从抵御了。(《白话本国史》第二册,第48、49页)

隋唐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定于晋、唐两朝的;刑法则定于隋朝。秦朝所用的法律,是战国时魏国宰相李悝所编的《法经》,共只六章(李悝所作《法经》,共六篇:曰《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及《具法》是),不够应用,汉时乃逐渐增加。专制时代,命令是和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成案则当时名为“比”;亦可引用,条文既已繁多,编纂又极错乱,奸吏遂得上下其手。汉时屡有编纂之议,始终未能成功。晋初,才编成一部有条理的《晋律》,此法历代相沿,《唐律》也是以《晋律》为本的。唐以后编纂法律的,有金、明、清三朝,都以《唐律》为本,《清律》又沿袭《明律》。所以中国从采用西洋法律以前,历代的法律,可以说根本上是相同的。

至于刑法:则古代本称“伤及身体”为刑,和“死”为对称。因为死亦是伤害身体的,所以又称死为“大刑”。拘禁及罚作等,皆不称为刑。儒家说:古代风俗淳朴,用不着刑罚,只要有一种办法,叫犯罪的人,觉得羞耻就够了。如犯死罪的人,叫他穿一件无领的衣裳就是。这种办法,儒家称为“象刑”,因又称伤及身体的为“肉刑”。汉文帝曾把肉刑废掉,死刑之外,只留髡、笞两种。然笞法实际多至死亡,“髡法则又仅剔其毛发”,不足以资惩创,所以刑罚轻重,很难得其平(此说根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序》)。周、齐时,徒、流之法,才渐次兴起。到隋时,乃定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各分等级,从此以后,也就历代相沿了。

隋唐的赋税

当两汉时代,儒家鉴于地权的不平均,也有想恢复井田的,也有想限民名田的,已见本书第十四章。后来此两法都没有能实行,乃又有一种议论,说井田之制,宜于大乱之后,人口减少,土田无主时推行。晋武帝平吴之后,乃定一种户调式。因男女、老幼,以定授田的多少。户调式定后,国内不久就乱了,究竟推行至如何程度,现已无从稽考。北魏孝文帝定均田令,授田之法,也和晋朝相同,又举出露田和桑田的区别。露田是受之于官,也要还给官的,桑田则许其私有。唐时,将官授的名“口分田”,私有的名“世业田”,世业田以二十亩为限。多的,可以出卖,而不得卖其应有之数;不足的可以买进,亦不得超过定限。田多,足以计口分授的谓之“宽乡”;不够的谓之“狭乡”。狭乡受田,较宽乡减半。肯从狭乡迁到宽乡,是有补助的(许其卖口分田,就是以卖价补助其迁移费的意思)。

其取于人民的:则农田所出的谷物谓之“租”,为公家服役谓之“庸”,随其地之所产出丝、麻及其织品谓之“调”。这就是有名的租庸调法。此法的用意,诚然很好,但不易严密执行;后来,官吏管理逐渐懈弛,加以豪强的兼并,天灾兵乱的相继,到唐朝中叶,册籍既坏,人民多逃亡,租庸调旧制,遂不能行。德宗时,杨炎为宰相,以公元七八〇年改行两税法。凡人民,只就现居其地的立为簿籍,不问年纪大小,但以贫富定纳税的多少,分夏秋两季征收。这两税法从那时行起,上下称便,历五代而至宋明,颇能继租庸调之废而适应需要。

立意虽佳,方法未善

统观三法(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收效的了。中国历代,社会上的思想,都是主张均贫富的,然其宗旨虽善,而其所主张的方法,则有未善。这因历代学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而对于现实的观察太浅之故。在中国,思想界的权威,无疑是儒家。儒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认识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张平均地权,而忽略了资本的作用。(《吕著中国通史》上册,第96、97、101页)

隋唐的学术

从魏晋以后,讲经学的人,渐渐流于繁琐。只注意于一事一物的考证,而于大义反非所问。南北朝以后尤甚。唐朝的啖助,讲《春秋》才不拘三传,而自以其意求之于经。(三传,谓《左氏》《公羊》《穀梁》,都是解释《春秋经》的)道、佛两教,从魏晋以后,逐渐兴盛,几乎要夺儒家思想之席。唐朝的韩愈,做了一篇《原道》,对于佛老,力加排斥。这都是宋朝学术思想的先驱。

讲史学:则(一)唐朝人搜辑当时史料,编纂当代历史的风气颇盛(关于这一个问题,可以把拙撰《史通评》外篇第二做参考,页七五至八七,商务印书馆本)。(二)中国历代,每后一朝兴起,必修前一代的历史。现在所谓正史,大抵是如此修成的。从南北朝以前,都是一个人独力修纂(就官纂的也是如此,可参看《史通·古今正史篇》),唐朝才开“合众纂修”之局。虽然见解的高超,体例的划一,不如私人所修的,材料却收集得多了。(三)前此作史的人,不大讲史法。到唐朝则有刘知幾著《史通》,对于这一个问题,专门加以研究。(四)又有杜佑著《通典》,专记历代的制度,也是开宋朝史学兴盛的先声的。

刘知幾与《史通》

自司马迁以后,史学界有许多名家,不过觉得史料要保存,要编纂,以诒后人而已,编纂的方法如何,加以研究的很少。到唐朝的刘知幾,才于此加以检讨。据《唐书》的《刘知幾传》,和他同时,怀抱相类的思想的,有好几个人,可见这是史学上进化自然的趋势,刘知幾只是一个代表。他著了一部《史通》,对于古今的史籍,加以批评。他先把史籍分成正史和非正史两种,评论其可称为正史的,共有几家;其体裁适用于后世的,共有几种。对于材料的去取,以及编制的方法,文辞的应当如何,都一一加以研究。实为作史方法的一个大检讨。(《历史研究法》,永祥印书馆1945年版,第21—22页)

隋唐的文艺

魏晋、南北朝时,骈文愈做愈趋于靡丽,太不切实用了,于是反对的声浪渐起,尤以周、隋两朝为甚,然习惯既久,一时变不过来。直到唐朝,韩愈、柳宗元,才做成一种新式的文学。他们这种文字,是不学东汉以后,而以西汉以前为法的,所以自称为“古文”。又或称为“散文”。而对于四六对仗称为“骈文”。从此以后,就骈散分途,各适其用。

韩、柳的古文改革

从齐、梁以后,文字日趋于绮靡,以致不能达意。在此种情势之下,欲谋改革,有三条路可走:其(一)是废弃文言,专用白话。唐代禅家的语录,以及民间通行的通俗小说(《敦煌石室书录》,有《唐太宗入冥记》《伍子胥故事》等书),就是从此路进行的。此法在从前尚文之世,不免嫌其鄙陋。而且同旧日的文章,骤然相隔太远,其势亦觉不便。所以不能专行。其(二)则以古文之不浮靡者为法。如后周时代,诏令奏议,都摹拟三代是。此法专模仿古人的形式,实亦不能达意,而优孟衣冠,更觉可笑。所以亦不可行。第(三)条路,则是用古人作文的义法,来运用今人的语言。如此,既不病其鄙陋,而又便于达意。文学的改革,到此就可算成功了。唐时,韩愈、柳宗元等人所走的,就是这一条路。(《复兴高级中学教科书 本国史》上册,第187页)

诗在唐朝,算是极盛的。古代文字,不分四声。梁、陈以后,才渐渐讲求,于是诗和文都生出律体。不论诗文,调平仄的,都可以称为律。诗的律体,是到唐朝而大成的。又诗的根本,是从歌谣而来,所以多长于“比”“兴”,含蓄不露,到唐朝人才特长于“赋”(“赋”“比”“兴”是作诗的三种法子,见在《诗经》第一首的《序》里。“兴”是因此而及彼,如见名花而思美人。“比”是以此喻彼,如以名花比美人。“赋”是实写,如描写名花或美人的艳丽),其中最著名的,如杜甫的诗,描写天宝乱离的情形,十分详尽,后人至称为“诗史”。白居易《新乐府》,描写当时社会上、政治上种种黑暗的状况,也是很能够动人的。中国古代的音乐,汉以后渐渐失传,已见本书第十四章。却是魏晋以后,汉武帝时的新声,又渐渐失传了。只有一部分,还保存于南朝。北朝则从外国输入的音乐,流行特盛。隋时,称南朝的旧乐,从外国输入的为燕乐。新乐日盛,而旧乐渐渐式微。根据此等音乐的声调所做成的作品,谓之词。唐朝人开其端,至五代而渐盛。通俗的文艺,是到宋以后才盛行的,然其端亦开于唐朝。唐人有所谓“变文”,系将故事演变而成,如《大舜至孝》《目莲救母》之类;又有所谓“俗文”,则是将佛经翻成通俗文字的,这是后来平话的起源;又有佛曲及劝世诗,亦为后世宝卷、弹词之祖。

论唐诗

论唐诗者,或分为初、盛、中、晚四期。初唐之浑厚,盛唐之博大,中唐之清俊,晚唐之纤丽,可谓各擅胜场。(《隋唐五代史》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7页)唐宋诗相较,自以唐诗为胜。以唐诗意在言外,而宋诗意尽句中。唐诗多寓情于景,宋诗或舍景言情。诗以温柔敦厚为宗,自以含蓄不尽为贵。宋诗非不佳,若与唐诗并观,则觉其伧父气矣。然宋之变唐,亦有不得不然者。无论何种文字,皆贵戛戛独造,而贱陈陈相因。唐诗初、盛、中、晚,各擅胜场。在彼境界之中,业已发泄殆尽。率此而往,其道则穷。故宋人别辟一境界。虽不能如唐诗之浑厚,然较诸因袭唐人,有其形而无其质者,则有间矣。(《宋代文学》,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47页。)

书法:在南北朝时,南人是擅长真书和行、草的,北碑则犹存分、隶古意。隋碑结构严正,而笔画渐趋妍丽,已能兼两派之长。唐人擅长书法的尤多,如欧、虞、颜、柳等(欧阳询、虞世南、颜真卿、柳公权),至今写字的人,还奉为模范。南北朝时,山水画渐渐兴起,到唐朝而更盛。其中王维的画,专取清微淡远;李思训的画,则注重着色,钩研成趣。所以李、王二人又为后世山水画“南北宗”之祖。人物画,亦因受佛画和雕刻的影响,较之古代的画风,更形工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