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的建成,为铁路运输带来了一个强大的对手。在此之前,石油运输主要依靠铁路,成本高昂。很明显,管道运输石油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铁路输送油罐的成本。可以说,以输油管道代替铁路,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管道运输的方式并不一定完全优于铁路运输。采用这种方法,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石油的流量是否充足,能否使投资获益。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千辛万苦,耗费大量资金,通向油田的管道终于建好了。但这个时候,油井却枯竭了,没有石油了。可想而知,这些管道便成了废品,没有一点儿价值。
因为各自的特殊性,铁路运输和管道运输之间的关系,便开始变得比较有趣起来。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和不足,但其中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足以支撑起整个石油运输。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必须将这两种设施联合起来,形成互补,才能更好地完成石油运输任务。通常是,输油管道覆盖一部分距离,而从管道终止的地方,铁路开始继续完成余下的任务,最终将石油输送到目的地。
在这种情况下,石油运输也变得复杂起来。之前我们按照协议,将石油运输的任务全程委托给铁路运输公司,但输油管道建成后,这种情况就变了,一部分路程仍由铁路运输,而另一部分路程则改用管道运输。这样一来,运费就需要分开计算。在此之前,我们只和铁路运输公司合作,已经将全程运费全部支付给了对方。也就是说,现在铁路运输公司必须将部分运费返还给管道公司。这也出现了回扣,只不过是标准石油公司给铁路公司回扣,而非铁路公司给标准石油公司回扣了。总而言之,这里面的计算非常复杂。但庆幸的是,我们的工作人员非常尽责,我从来没有听到过任何关于这个问题的怨言。
在这些合作中,铁路公司从标准石油公司的运输委托中获得了丰厚的利益,而标准石油公司的收益却并非来自铁路公司给予的好处,这一点要弄清楚。一直以来,标准石油公司都在试图降低运输成本,目的是为了帮消费者节省开支。当然,这样的有效措施也让我们能够降低产品价格,进而成功占据全球市场。
议价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我几乎无法想象它是多么复杂高深的学问,但是所有的人都在争取最便宜的运费。尽管我们大量投资并提供了码头设备,保障稳定的出货量,以及提供其他一些便利条件,但《州际贸易法》通过后,一些出货量有限的小公司却拿到了比我们更有利的运价,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我记得,波士顿有个非常有经验的老商人曾经谈论过回扣的问题。他经商多年,处事小心谨慎,总担心有些竞争对手会获得比他更优惠的价格。他说过:“原则上,我反对吃回扣的这种体系——除非我自己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