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道德的道德行为(1 / 1)

冯友兰哲思录 冯友兰 786 字 1个月前

《庄子·胠箧》说:“跖之徒问于跖曰:‘盗亦有道乎?’跖曰:‘何适而无有道耶?夫妄意室中之藏,圣也;入先,勇也;出后,义也;知可否,知也;分均,仁也。五者不备,而能成大盗者,未之有也。’由是观之,善人不得圣人之道不立,跖不得圣人之道不行。”此所谓道,即我们所谓道德。照此说法,我们可以做道德的事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而且有些不道德的目的非做道德的事不能达到。所谓“为之仁义而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窃仁义者为大盗;且非窃仁义不能为大盗。所以从此观点看,必绝圣知,废仁义,大盗乃可止。

照此说法,道德的事,可以是不道德的,可以有不道德的道德。此说虽似奇突,但于道德之实际的用处,则所见甚明。一社会如能组成,其中之分子,必依照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此种行动是道德的。跖之团体,亦是一社会,此社会如能成立,则其中之分子,必有入先,出后,分均等道德的事。必如此,此社会始可成立。但于此社会既成之后,此社会可以做道德的事或不道德的事。正如科学的发明,可用以做有益于人生之事,亦可用以作战争及盗贼的工具。于是遂有以为须废弃科学以减少战争及盗贼者。科学的发明,可以用于不道德的用途,此易于了解,因科学之本身,对于道德或不道德是中立的,其发明之应用,自然无所不可。但道德之本身,即是道德的,何以能有不道德的用途?何以能有不道德的道德?此似难于了解。

但依我们上面的说法,此亦不难了解。社会有其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为构成社会之分子所必依照以行动者。凡依照此规律以行动者,其行动是道德的;反之,则其行动是不道德的。但一社会之上,可有另一较高的社会,一社会之自身是一社会,但同时又是其较高的社会之构成分子。若此社会之行动,不依照其较高的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时,则此社会之行动是不道德的。但构成此社会之分子之行动,则系依照此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所以是道德的。例如盗跖所率领之团体,其本身系一社会。其中之分子之行为,若出后,入先等,系依照其社会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者,所以是道德的。但其社会所作之盗贼的行为,对于其所属于之较高的社会说,则是违反其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所以是不道德的。又如在一国之内,杀人为最大的不道德,但两国交战,杀敌又是最大的道德。但若从一较国更高之社会之观点看,则负战争责任之国家,其战争行为,又是不道德的。

由此可知,一种行为,无论其为个人的或团体的,若不站在其所属于之社会之观点看,则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例之最明显者,即如上所说,国家之行为。不承认国之上有更高的社会者,以为国家之行为,不入于道德的判断之内。盖国之上既无更高的社会,则国之行为,无所谓合乎一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与否,所以亦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凡以为国之行为,可以是不道德的者,皆系从一超乎国之上之另一较高的社会之观点说。实际上此较高的社会尚未完全成立。国之行为,尚不能完全入于道德的判断范围之内者,正因此也。虽然如此,在现在世界中,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负战争责任,皆不愿承认其负战争责任。此可见超乎国之上之更高的社会之观点,已渐为一般人所承认矣。若不承认此观点,则一国家对于其自己之行为,尽可不必有所说明辩护,而只需说“我所以如此,只因我愿如此”即可。但在现在的世界中,已无国家愿如此说。

照以上的说法,我们可见:并不能有所谓不道德的道德。一道德的行为,总是一道德的行为。其似可以是不道德的,如《庄子·胠箧》所说者,并不是此道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是有此道德的行为之人所属于之社会之行为是不道德的。负战争责任之国家之战争行为,若从一较高的社会之观点看,是不道德的。但其勇敢的兵士之行为,还是道德的。

(选自《新理学》,1939年5月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