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道德制度及风俗习惯(1 / 1)

冯友兰哲思录 冯友兰 1249 字 2个月前

哲学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对言者;性善性恶,亦为中国数千年来学者所聚讼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说之意,凡欲皆好,则人性亦自本来是善,或亦可说,欲本是天然的事物,只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无所谓善恶,或亦只可谓为可能的善或恶。但人因欲之冲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尽包诸欲;于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为善,而被遗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为恶矣。所被名谓善者,又被认为天理;所被名为恶者,又被认为人欲。人欲与天理,又被认为先天根本上立于反对的地位。吾人以为除非能到诸欲皆相和合之际,终有遗在和外之欲。则欲终有善恶之分。欲之善者,名为“道心”可,名为“天理”亦可。欲之恶者,名为“人心”可,名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理由详下。

所谓道德及政治上、社会上之种种制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谓“人道”也。现在所有之诸特殊的方法,虽未必对,即虽未必真是所谓人道之当然,然求和之方法终不可少,人道终不能废。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篇》)人不能生存于乱中,所以必有道德制度以整齐划一之。故无论何种社会,其中必有道德制度,所谓“盗亦有道”,盖若无道,其社会即根本不能成立矣。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革命,皆不过以新道德制度代旧道德制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随意而行也。其所以者,盖因人与人之间,常有冲突;人间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于人为也。

哲学史中,诚亦有反对一切道德制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为天然所已有,故无须人为以求之,此其所根据之假定也。如庄子所说,老聃驳孔子云:“夫子若欲使天下无失其牧乎?则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兽固有群矣;树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庄子·天道》)此即谓天然界本来是一大和;“万物”本来即“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状况中,诸物本来不相冲突,故无须一切道德制度也。如使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则诚亦无须道德制度。但世界果本来如此所说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兽之相害,人类之相残,亦皆事实也。惟其有此事实,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也。

近数年中,有所谓礼教吃人之说。依吾人之见,凡道德制度,除下所说能包括一切欲者外,盖未有不吃人者。盖一种道德制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则必有被遗落而被视为恶而被压抑者。此被压抑者,或为一人诸欲中之一欲,或为一人之欲,或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制度,既有所压,即有所吃,即可谓为恶。瑞安陈介石先生曰:“杀千万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杀一人以利千万人,亦奚可哉?”孟子云:“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严格地说,即杀一辜而得天下,亦岂可为?不过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办法,既一时不能得,故不能不于“害之中取小”而定为道德制度;如此则人虽有为道德制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过道德制度皆日在变改之中。盖因道德制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当然;且人之环境常变,故即客观的人道之当然亦常变。若有较好的制度,即可得较大的和。所得之和较大一分,所谓善即添一分,所谓恶即减一分。所谓恶减一分,即被压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随之较丰富、较美满一分。譬如依从前之教育方法,儿童游戏是恶,在严禁之列,而现在则不然。正因依现在之教育方法,游戏亦可包在其和之内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种道德制度,于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内,“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则即只有善而无恶,即所谓至善,而最丰富、最美满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制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讥。至于此等道德制度果否可能,乃另一问题;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惧其不能也。不过知此则知所谓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对的,非绝对的。

道德制度,如已极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对之皆不知不觉而自然奉行,则即成为风俗。社会之有风俗,犹个人之有习惯。个人之较复杂的活动,方其未成习惯之时,须用智力之指导;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习惯之后,则即无须智力之指导,而自达其目的。社会中之风俗,其始亦多系理智所定之道德制度,以种种方法,如刑法教育之类,使人勉行者;及其后则一般人皆有行之之习惯,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于是即成为风俗。

社会中之风俗与个人之习惯,皆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个人之习惯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习惯而作。惟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专用以应付新环境,新事实,而作新活动。若非然者,吾人将终身循环于简单的活动之中,永无进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时之学走路写字,甚非易事;但既成习惯之后,吾人只须决定向何处行,则吾人之腿即机械地自然而走;吾人只须决定写何字,则吾人之手即机械地自然而写;皆不更须智力之指导。如吾人之写字,终身皆如始学写字时之费事,则吾人将不能执笔作文,盖执笔时吾人将永须以全力注意于写字也。其他类此之事甚多。总之吾人若对于诸活动不能有习惯,则将终日只能做穿衣、吃饭、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习惯乃效能及进步之必要条件也。

风俗之在社会,犹如空气,使人涵养其中,不有意费力而自知诸种行为之规律,何者为所应做之事,何者为所不应做之事;其维持社会安宁及秩序之力,盖较道德制度为尤大。盖人之遵奉诸制度与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风俗,乃无意的,自然的也。

习惯与风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习惯、风俗之固定而不易变,吾人如发现某种习惯或风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时,亦极困难。于是所以使进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碍进步。社会中之风俗,尤为如此。然吾人于打破旧风俗之后,必成立新风俗,于打破旧习惯之后,必成立新习惯。此亦吾人所无可奈何者也。

(选自《人生哲学》,1926年9月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