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之观点,以说善恶,其善恶是道德的善恶。道德的善恶,只可对于人说。旧说中讨论人性善恶问题者,其所谓善恶,均就道德的善恶说。
所谓人性,有各种意义。凡讨论此问题者,于讨论之时,须先说明其所讨论者是人之性或人所有之性,以免无谓的纠纷。
先就人之性说,从真际或本然之观点看,有人之性者之义理之性,即人之所以为人者,不能说它是善的或是恶的,即是无善无恶的。从实际的观点看,人之性是属于人之类之物之完全的典型,可以说是至善的。有人之性者之气质之性是可以很善或不很善的。有人之性者之气质,亦可以是很善,可以是不很善的。或亦可以说,有人之性者之气质之性,可有三品;其气质亦可有三品。
从实际或自然之观点看,有人之性者亦是实际的物。若实际的物均可说是善的,则有人之性者亦可说是善的。有人之性者可说是善的,因为人之性可说是至善的。
从实际的物之观点说,凡实际的物皆以其自己之好恶为标准,作善恶之判断。有人之性者,亦可以从其所有之人之性发出之好恶为标准,作善恶之判断,如以此为标准作善恶之判断,则自然以人之性为是善的。
从社会之观点说,人之性亦是善的,其说详下。现且说,从真际之观点说,人之性是无善无恶的;从实际之观点说,人之性是善的;从实际的物之观点说,人之性是善的;从社会之观点说,人之性亦是善的。照我们的说法,人之性可以说是,彻头彻尾地“无不善”。
我们以上所说关于善之诸分别,在旧说中无有。在程朱及一般宋明道学家之哲学中,所谓善即是道德的善;而整个宇宙,亦是道德的,我们的说法,不是如此。我们以为道德之理,是本然的,亦可说是宇宙的。但宇宙中虽有道德之理,而宇宙却不是道德的。
我们说,从社会之观点看,人之性是善的;此即是说,若从社会所立对于善之标准说,人之性亦是善的。社会所立对于善之标准,即是道德的标准,所以合乎此标准之善即是道德的善。
从道德的善说,人之性亦是善的,因为人之性之内容中,即必须有道德。人之性即是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此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若用言语说出,即是人之定义。人之有社会,行道德,不能不说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之一重要方面。所以在人之定义中,我们必须说及人之有社会,行道德。此是人之定义之一部分的内容,亦即是人之理、人之性之内容。这一点即主张人性恶者,如荀子,亦是承认的。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篇)又说:“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圣王。”(《非相》篇)荀子这两段所说,是就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说,此两段话,即孟子说,亦不过如此。
孟荀所以有争辩,并不是因为他们对于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其所争者在于:此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是人生来即有,抑是生后学习而得?换句话说,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抑是后得的?
照性字之原来的用法,凡可称为一事物之性者,均是与此事物之有而俱有,所谓“生之谓性”。照性字之这样的用法,一事物之性,如果它是性,当然都是俱生的;后得者不名为性而名为习。不过我们所谓性,并不是用“生之谓性”之义。照我们的说法,凡事物属于某类,即依照某理而有某性。所以照我们的说法,一事物之性可以是俱生的,亦可以是后得的。
若说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则即是主张旧说中之性善说;若说它是后得的,则即是主张旧说中之性恶说或无善无恶说;若说人之性对于有些人是俱生的,对于有些人是后得的,则即是主张旧说中之有性善有性不善说。
究竟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或后得的?现在我们所有的人都有人之性,这是不成问题的。即我们所认为最不道德的人,我们可以骂他为“不是人”者,亦不能不说他有人之性。因为他亦是在社会中生活者。只要是在社会中生活者,多少总有点人之性。问题是:现在我们所有的人之人之性,是生来俱有的,抑是后来学习得来的?
有两种方法可以解答这个问题,一种是形式的,逻辑的;一种是实际的,科学的。中国哲学家,自孟荀以下,于讨论此问题时,所用之方法,多是实际的、科学的;他们大都根据实际的事实,以证明人之本来是善或是恶。孟子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他以为此恻隐之心,即是仁之端。人皆生而有诸善端。所谓道德,不过是此诸善端之扩充。孟子所举之事实的例,以后宋明道学家皆常用之,以证明人之本来是善。荀子亦举人之“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好声色”等事实的例,以证明人之本来是恶。这些事实的例,以及现在心理学中所讲关于人性诸理论,我们现均不引用。我们是讲哲学,并不是讲科学。就讲哲学的立场,我们只用形式的,逻辑的方法,以解决这个问题。
无论我们以为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或是后得的,我们必须承认,现在所有的人,是都有人之性的,此点上文已说到。即令我们说人所有之人之性是后得的,我们亦须承认,人之为物,必有一种结构,使之能学得人之性。此即是说,人必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方可有人之性,此气质必是俱生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物,皆能学得人之性。其所以不能学得人之性者,因其本来无此种气质也。若本来无此种气质,则无论如何学习,终如以沙煮饭,终不能成。若说此种气质亦是学得的,则我们亦须承认,人必须有一种结构,使之可以学得此种气质,其理由还是因为不是所有的物皆能有人之性。如此无论如何推下去,我们总可以说,人必须生来即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之气质。如此可以写得很长,而我们的理由,总是不变。荀子亦说:“然而途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性恶》篇)“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正之具”,正是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
若人皆生而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则人必生而即有所依照于人之理,因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是有所依照于人之理而有的,否则即不成其为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此种气质之气质。人生而即有所依照于人之理,则此所依照于人之理者,即人所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之性也。由此方面看,凡人所有之性,其需要一种生理的或心理的基础者,无论是否需要学习而后有,皆可以说是俱生的。
孟子以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其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等。亚里士多德以为人是政治动物,必在国家之政治组织中,人方能实现其形式,用我们的话说,方能实现其理。人必在社会的,道德的生活中,方能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这种说法,大体是不错的。孟子、亚里士多德的错误,在于不只说,人欲实现人之理,须有社会的生活,而且说须有某种社会的生活。如所谓君臣、国家等,只于某种社会内有之,并不是于凡社会内皆有之。
孟子及亚里士多德以为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此点我们亦主张之,其说已如上述。不过我们不主张,如道家所说,人若顺其自然发展,不必勉强,则自有社会的、道德的生活。道家虽未标明主张性善,而实则是极端地主张性善者。他们以为人若顺其自然,则自有道德的、社会的生活,不必人讲道德,提倡道德。讲道德,提倡道德,适足以乱人之性,引人入于虚伪。《庄子·天道》说,老聃谓孔子云:“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趋,已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义,若击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乱人之性也。”放德而行,循道而趋,即是顺人性之自然也。我们亦不必主张如宋明道学家所主张之极端性善论。宋明道学家以为人之性如完全的宝珠,其在人如一宝珠在混水中。宝珠虽为混水所蔽,而其为完全的宝珠自若。陆王一派,更有“满街都是圣人”之说。我们不必如此主张,即孟子所说性善,亦不如此极端。我们只需说,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是人所生而有者。只需如此说,我们即可说人之性对于人是俱生的,人之社会的生活,道德的行为,是顺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的发展。
但社会的生活,道德的行为,对于人亦很有勉强的方面。主张性恶者特别注重此方面,我们亦不能说他们没有理由。人不仅有人之性,而且有人所有之性,及一个人所有之性,其中有许多显然是俱生的,而且是与人之性有冲突的。人所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亦未必是完全好的。所谓未必是完全好的者,即未必完全能为人之理之实现之所依据。因此两种原因,所以社会的生活,道德的行为,虽是顺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的发展,而对于人亦很有其勉强的方面。
就气质方面说,一某事物之气质或气禀,未必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其义理之性,未必能充分实现其理,上文已说。人所有对于人之性之气质或气禀,因人而殊。有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人之义理之性者,有不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人之义理之性者。所以人有贤愚善恶之不齐。关于这一点,程朱已看清楚。明道说:“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二之则不是。”此所说气谓气质或气禀;此所说性谓人之义理之性,即人之理。必二者兼论,然后性善之说,始可以无困难。盖若不论气质,则关于人之所以有不善,甚难解释。兼气质与义理之性,则我们可说义理之性是善,但关于人之所以有小善,亦有充分的解释。所以朱子说:“气质之说,大有功于圣门。自张程之说立,而诸子之说泯矣。”
但我们上所说之另一端,程朱尚未注意到。我们于上文说过,一切事物,均有正性与辅性。人之性是人之正性,但人亦有许多辅性。人不仅是人,而且是动物,是生物,是物。人于所有人之性之外,尚有一切动物,一切生物,一切物,所同有之性,此即我们所谓人所有之性。此亦是一切人所同有者,但不是人之正性,而是其辅性。人在此诸方面亦均有其义理之性,气质之性,及气质或气禀。例如人在其是动物之方面,其义理之性即动物之理;其气质之性,即其所实际地依照于动物之理者、其气质或气禀即人在其是动物之方面所有之某种结构,以实现其动物之理者。就动物之理之本身说,可说是无善无恶的,亦可说是至善的,就人在其是动物方面之气质之性说,其能十分地充分合乎动物之理者,是十分地善,否则不是十分地善。就其关于此方面之气质或气禀说,能使其气质之性充分合乎其理者,能充分实现其理者,是善,否则是不善或恶。关于人所有之其他诸性,如生物之性、物之性等,亦均如此例推。
此是从真际或实际之观点看。若从社会之观点看,或从人之所以为人者之观点看,则如从人所有之性所发之事,与从人之性所发之事有冲突时,则从人所有之性所发之事是不道德的。例如好生恶死,是根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凡是生物,都是好生恶死的。由此发出之行为,即求生避死。若此行为不与由人之性发出之行为,发生冲突,则此行为是无所谓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但有时求生避死之行为,与由人之性所应发之行为有冲突,如此则此求生避死之行为,是不道德的。已往及现在历史中有许多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行为。这些行为,皆是舍弃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应发出之行为,而取从人之性所发出之行为。如舍弃应从人之性所发出之行为,而取从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发出之行为,则其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于此,必以人之性为标准,以判定是非,因为人之性是人之正性。若欲是人,则必顺人之正性,不顺其辅性。人所有之性,虽其本身不是不道德的,但有些不道德的行为,足从这些人所有之性发出者。所以人所有之性,从人之所以为人者之观点看,亦是道德的恶之起源。
我们说从人所有之性发出之事与从人之性发出之事有冲突时,而不说人所有之性与人之性有冲突时,因为人所有之性与人之性在根本上是无冲突的。不但无冲突,人之性之有涵蕴人所有之物之性,生物之性,动物之性等之有。但由其所发生之事,则有冲突之时,如以上所举之例。
在有许多时候,从人所有之性所发出之事之所以是不道德的者,并不是与人之性所发出之事有冲突,而是与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相冲突。如系此种情形,则此种事在别种社会内,即可以不是不道德的。
从一个人所有之性所发出之事,如与从人之性所发出之事有冲突时,亦是不道德的。所以一个人所有之性,亦是道德的恶之起源。此诸性非一切人所共有者,所以在根本上即有与人之性冲突者。
(选自《新理学》,1939年5月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