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唯才是举与曹操的转折性意义(1 / 1)

曹操无疑是对这种注重能力的社会风向有极其敏锐的感知能力和推动作用的人物。时人以“英雄”来评论他的时候,即使不是从道德的意义上来说的,也肯定了他极为突出的个人能力,而这恰恰是当时环境最为需要的。

所有的竞争,从本质上来说,大概都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历代以来对于人才都是颇为重视的,这也是一个极为悠久的传统。建安八年(203),在官渡之战后,曹操颁布《论吏士行能令》(亦称《庚申令》),针对有人议论“军吏虽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国之选”的说法,鲜明地表明其立场:“所谓‘可与适道,未可与权’。管仲曰:‘使贤者食于能则上尊,斗士食于功则卒轻死,二者设于国则天下治。’未闻无能之人、不斗之士,并受禄赏,而可以立功兴国者也。故明君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这里对“治平尚德行,有事赏功能”的强调,更是突出了曹操对个人的能力的重视。

建安十五年(210),曹操颁布《求贤令》,称“自古受命及中兴之君,曷尝不得贤人君子与之共治天下者乎!及其得贤也,曾不出闾巷,岂幸相遇哉?上之人不求之耳。今天下尚未定,此特求贤之急时也。‘孟公绰为赵、魏老则优,不可以为滕、薛大夫。’若必廉士而后可用,则齐桓其何以霸世?今天下得无有被褐怀玉而钓于渭滨者乎?又得无有盗嫂受金而未遇无知者乎?二三子其佐我明扬仄陋,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这表明了他“唯才是举”的立场,也就是说,在曹操的考量中,才干、能力才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而非道德立场。

四年之后,建安十九年(214),曹操又颁布了《敕有司取士勿废偏短令》(亦称《举士令》),强调“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有司明思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这里同样提到了陈平和苏秦的例子,无论是陈平还是苏秦,在道德的标准面前,都不具备积极意义,但是他们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两年之后,建安二十二年(216),曹操颁布《举贤勿拘品行令》(亦称《求逸才令》),称“昔伊挚、傅说出于贱人;管仲,桓公贼也,皆用之以兴。萧何、曹参,县吏也,韩信、陈平负污辱之名,有见笑之耻,卒能成就王业,声著千载。吴起贪将,杀妻自信,散金求官,母死不归,然在魏,秦人不敢东向,在楚则三晋不敢南谋。今天下得无有至德之人放在民间,及果勇不顾,临敌力战,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其各举所知,勿有所遗”(《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在这里,曹操的立场与之前一致。他以古代的众多人物为例,指出他们或出身低贱,或被人轻视,但最终都很有作为,名留千古。因此,他认为只要有文武才略,即使名声不好也可以被推举。

虽然上述的诏令是曹操在不同时期、应对不同情形而下达的,但是他的基本立场是没有改变的,即对于人才的选拔和评价,强调的是能力优先,而非道德优先。这样的情形,至少可以作为一种风向标,或者说,将会对社会产生一种导向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于将人们关注的重点从道德上转移开来,而侧重于关注个人的能力。而对于个人能力的关注,则自然会导向对于个体的重视。如果我们说,魏晋时代是个人自我精神觉醒的时代的话,那么,这里的转折无疑就是非常重要的先导。

所以,对于曹操在汉末魏晋之间的转折性意义,还应当在思想史上给予一定的重视。虽然他可能在思想性的作品上表达得非常有限,但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人物,他在当时形势下的一些策略和决定,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曹操对于个体能力的重视,实际上也就开了魏晋重视个人的先河。宗白华先生在《论〈世说新语〉和晋人的美》一文中曾经有过一个判断,他认为:“魏晋人生活上、人格上的自然主义和个性主义,解脱了汉代儒教统治下的礼法束缚,在政治上先已表现于曹操那种超道德观念的用人标准。一般知识分子多半超脱礼法观点直接欣赏人格个性之美,尊重个性价值。”这里,很显然也强调了曹操对于魏晋时代所具有的特殊意义。

对于曹操这种独特性,当时人——有着“曹操第一谋臣”之称的、来自颍川荀氏的翘楚荀彧——曾经有过非常深刻的评价:

绍貌外宽而内忌,任人而疑其心,公(曹操)明达不拘,唯才所宜……绍凭世资,从容饰智,以收名誉,故士之寡能好问者多归之。公以至仁待人,推诚心不为虚美,行己克俭,而与有功者无所吝惜,故天下忠正效实之士咸愿为用。(《三国志·魏书·荀彧传》)

曹操与袁绍,都是那个时代的代表,但是,在荀彧看来,曹操的意义无疑更为突出。做一个不恰当的比喻,袁绍就相当于是行将就木的旧时代,而曹操代表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