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面说过,对于荀子来说,最为关键的事情就是要将儒家的思想切实地导向现实政治,从而为儒家赢得发展的空间。由此,性恶论的提出,就为整个制度设计提供了前提。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恶,礼义师法在荀子的思想中显得尤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良好的社会秩序。由于人是群居的,而且都是有欲望的,所以必须以礼义来区别,要确定度量分界,“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荀子对于礼的产生的论述,与契约论的方式相类似。换言之,礼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本身源于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在欲望和社会财富之间确定一个度量分界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每个人的欲望都可以得到适度的满足,但又不会导致社会纷争甚至混乱。所以,礼产生的前提是每个人都约束自己的本能欲望,以合乎度量分界的要求,从而维持社会的整体发展。由此,礼的功能也就非常清楚了,“故礼者,养也。刍豢稻粱,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貎、越席、床笫、几筵,所以养体也。故礼者,养也”(《荀子·礼论》)。养,就是适度满足人的欲望。这种欲望的满足,必须在一定的限制之内才可以实现的,“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别,实际上就是产生等级制度,人与人在“礼”的基础上是有差别的。
与此前的儒者相比较,荀子的政治视野更为开阔。他并不只是强调礼义道德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同样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作用。这除了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也与荀子本人游秦的经历有关,在秦国对法治结果的直接体验,无疑给了荀子极大的震撼,荀子称之为“治之至”。当然,礼治本身的缺陷,在当时的情境下也非常明显。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群体中存在着物与欲的矛盾,他们往往会因此而采取极端的行为以表达不满,让性本恶的众庶百姓做安居乐业的顺民,仅仅依靠礼治是不够的。礼治缺乏强制性,并且在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下,单一地强调礼势必显得说服力不够。所以,必须在礼的基础上引入法的观念。
因此,隆礼崇法成为荀子政治思想的基本特点,当然在荀子这里,法与礼的效用是有区别的,“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法之所以可行,亦在于圣王之制。荀子以隆礼作为治国的最高原则,认为只有尊重礼,将礼作为基本的标准,才能建立上古三代的那种王业。但是,在当时的情境下,这是很难做到的,因而他也做出了退一步的要求,即通过崇法来建立霸业,“德虽未至也,义虽未济也,然而天下之理略奏矣,刑赏已诺信乎天下矣,臣下晓然皆知其可要也”(《荀子·王霸》)。这些论述所透露的,无疑是一种现实的关怀。从《荀子》中,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感觉到一个儒家的现实主义者对于现实政治的基本架构,由这些架构出发,儒家的道德观念具有了切实可行的基础。或许由于这个因素,刘向在《荀卿新书叙录》中说:“人君能用孙卿,庶几王矣。”这个评价其实是非常高的,也充分说明了荀子对于儒家现实政治建构所做的努力是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