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古代级别最高的审判机关。
前一段时间,您刚通过科举考试,吏部将您分配到大理寺,职务头衔是大理寺录事。开始吃公家饭,您心情很舒适。
不过,您很快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您不知道大理寺的内部编制,领导都有哪些,运作规则是什么,更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
没关系,我们先从一把手开始介绍。
最高领导是大理寺卿,官居从三品。做到这个级别,基本不用再干活了,下级官员审理完案卷,大理寺卿审核签字,按照流程执行就可以。
其他时间,大理寺卿主要关注长安的刑狱工作动态。比如,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觐见皇帝的时候,忘记取下自己的佩刀,失了礼仪。皇帝震怒,判处监门校尉死刑(是他的失职),大理寺卿觉得校尉有点冤屈,负责上表进谏,为他求情。
至于管理方面的工作,大理寺卿愿意就管,不愿意的话,可以交给他的两位副手:大理寺少卿。少卿的级别是从四品上,日常工作就是处理老大不想处理的事务。
真正的核心骨干,是官居从五品下的大理寺正,以及从六品上的大理寺丞。在大理寺内部,他们是主要审判官员,级别堪比高级法官和法官。
有时候,大理寺卿和少卿跟随皇帝出差,大理寺正就要承担起大理寺的管理工作。这个岗位,既是业务骨干,又是储备管理干部,很吃香。
大理寺主管中央刑狱工作,州府主管地方刑狱工作。有时候,为了鞭策地方的刑狱工作,大理寺会派遣官员到全国各处巡视。出差频率最高的,就是大理寺司直(从六品上)和大理寺评事(从八品下)。
论官职,他们的级别确实不高,可毕竟是中央干部,又是刑狱的主管方。到了地方,就算是藩镇节度使也要给他们几分薄面。
一般而言,司直和评事不会担任法官,可要是遇到难处理的案件,或者觉得审判官做出了不公的审判,他们是可以发表见解,甚至影响判决的。
822年,庶民姚文秀打死妻子王氏,大理寺经过审理,判定王氏是与姚文秀相殴致死,不是姚文秀故意杀人。司直崔元式就提出了异议:按照律法,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王氏被打致死,而姚氏身上没有伤痕,所以不是相殴。而且,王氏已经死亡,相争就更谈不上。因此,这就是故意杀人罪。
在大理寺做官,谁的法理知识厉害,谁的话语就有分量。
说完以上官职,是不是就该到您了?
别着急,大理寺录事上面,还有一位叫大理寺主簿,官居从七品上。这位老兄是大理寺的综合秘书。比如,大理寺会有许多卷宗,主簿需要阅读内容,用简短的文字把事件概括出来,送给领导审阅。如果发现案卷有疑问,或者审理时间超过规定时长,主簿也要及时提醒主审官员。
至于大理寺录事(从九品上),主要工作就是接收有关部门移交的案卷,及时登记。比如,某日大理寺接收一起刑部移交的案卷,大理寺审判时限为25天,录事就要提醒主簿,及时安排主审官介入处理。
大理寺是个技术部门,只要自己有能力,多刷存在感,升官的机会还是很多的。比如,大名鼎鼎的狄仁杰就在大理寺丞的岗位上一战成名,最终飞黄腾达,做到了宰相的高位。只要肯付出,咸鱼翻身是迟早的事儿。
数一数大理寺的编制,主审法官也就十多个人,面对全国纷繁浩杂的刑狱案件,自然要有取舍。一般而言,大理寺直接审理的案件有几类:
第一类:中央官员的徒刑、流刑和死刑案件。
以吏部为例,如果吏部郎中犯了法,按照律法要鞭笞四十,或者杖刑二十,吏部尚书可以直接在吏部的衙门执行,不必送到大理寺。
也就是说,每个衙门都有执法权,但执法的范围仅限于自己衙门,仅限于笞刑和杖刑。如果上升到了徒刑、流刑和死刑案件,必须由大理寺介入。
第二类:左、右金吾卫转交的京城普通刑事案件。
如果是笞刑、杖刑等刑罚,大理寺可以直接判决执行;如果是徒刑、流刑或死刑,需要上报到刑部。如果刑部审核无误,会让大理寺执行,如果有问题,会让大理寺重新审理。当然,只要是死刑,都要上报给皇帝,让皇帝亲自审核。
第三类:地方的死刑案件,刑部觉得有问题,也会移交给大理寺审理。
在电视剧里,审案官员通常只有一个。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主审官心术不正,收了被告的钱财,利用法律漏洞包庇罪犯怎么办?再如,如果主审官的专业不是律法和刑讯,而是半路出家,没有能力做出最准确的判决,又该怎么办?
律法的公正是需要维护的,唐朝统治者想的办法就是集议和连署制度。
按照规矩,主审官只有一个——大理寺丞或者大理寺正。但是,其他寺丞、寺正,或者司直、评事可以参加案情讨论,判断主审官的判决是否公正。任何一个主审官,包括大理寺卿,都没有理由阻止集议的程序。
如果审判结果没问题,大家集体签名同意,这就是“连署”。如果案情有疑问,大家的观点都不一样,而且无法达成一致,那好,照样签署名字,但是要写下自己的判断,然后将案卷移交给刑部集议,让上级领导来做决定。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看出来了,这实际上是司法领域的合议庭制度。
当然了,判案这种事情,虽然有律法条文可以参考,可法律毕竟不可能覆盖所有的犯罪情况。比如,五个专家参加集议,可能就有五种不同的判罚尺度,这不是给刑部的领导找事吗?为了降低工作难度,朝廷规定,最多只能有三种不同的意见,这就把难题重新抛给了大理寺。
如果在大理寺待久了,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主审官和律法专家集体判断失误。请注意,是在没有任何徇私的情况下,误判了被告的罪行。比如,张三要坐两年牢,却被判为流刑。或者明明无罪,却被判为有罪。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理寺就要集体受罚了。
第一责任人:主审官,比如大理寺正。
第二责任人:大理寺正的上级领导,大理寺少卿。
第三责任人:大理寺卿,以及大理寺正的下级(如果有下级)。
第四责任人:主簿、录事,因为他们肩负审核案卷的责任。只要大理寺出现误判,主簿和录事是绝对要受罚的。
另外,身为大理寺官员,不能对死刑制度和三司会审制度一无所知。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这两种制度。
死刑制度:复查复查再复查
死刑,这个话题很大,而且很压抑。
在古装电视剧中,常见的有斩首、凌迟、腰斩、车裂。不常见的,有枭首、烹刑、绞刑、定杀(用水淹死)、坑杀、脯刑等。
到了唐朝,死刑只有两种:斩刑和绞刑。
清朝末年的法学家沈家本统计,唐律中适用死刑的条款有232条,其中斩刑89条,绞刑143条。意思就是,只要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司法部门就可以判处死刑。当然,如果谁的行为让皇帝不爽,即便罪行没达到死刑标准,皇帝也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毕竟,在古代社会,皇权是凌驾于律法之上的。
比如兵部侍郎张三卷入皇子夺位斗争中,某皇子被判为谋逆罪,赐自缢而死,张三被株连,被大理寺定为斩刑,刑部和皇帝批复,正常执行。
死刑的时间
古代杀人需要奉行天道,立春到秋分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杀人就是逆天而行,朝廷禁止杀人,刑部和大理寺也不能向皇帝奏报死刑。秋分以后,万物开始萧条,大自然成一片肃杀之象,处决犯人确实更应景。当然,如果是十恶不赦的重罪,比如奴婢、部曲杀害自己的主人,可以随时行刑,不受律法约束。
《唐律疏议·断狱》还有“断屠月”和“禁杀日”的说法。
每年的一月、五月和九月是佛教长斋月,以修福报为主,世俗禁止杀生。每月的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等日子是朝廷规定的“十直日”,禁止死刑、屠宰、钓鱼。
换算过来,立春一般在十二月或一月,秋分一般在八月或九月。也就是说,唐代能执行死刑的,也就农历十月和十一月,而且就那么几天。
死刑现场
如果官职或爵位在五品以上,执行死刑的那天,朝廷会安排专车送罪犯去刑场。跟随车队的护卫人员差不多二十人,每增加一名罪犯,押送人员就增加五人。如果是五品以下的官员,直接步行到刑场,有种游街的感觉。
到了刑场,有关部门会备上一壶好酒、几碟小菜,当作送行酒。如果有亲属前来送行,朝廷允许亲属上刑台,为罪犯举办小型的告别仪式。
身为死刑犯,却享受这样的待遇,是不是很奇怪?其实一点也不奇怪,毕竟,朝廷培养的官员,如果被侮辱和虐待,有点打朝廷自己脸的意思,多点人道主义精神自然是最好的。更何况,都在朝廷混日子,谁还没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同僚现在享受的待遇,可能就是其他官员以后的待遇。
古代的死刑除了惩治犯罪分子之外,也有震慑百姓,让百姓害怕犯法的教育意义。如果现场观看死刑,百姓就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哎呀,与家人和和美美过日子多好,非要违法犯罪,如今一脚踏进鬼门关,悔不当初吧!时刻谨记,不要犯法,不要犯法啊!
瞧瞧,朝廷的教育目的就达到了。
行刑的地方一般在闹市,现场直播。
监斩官有三个人,分别是大理寺正、御史和金吾卫将军。亲属告别完后,监斩官会宣布罪犯的罪行,等待处决时间的到来。
在电视剧里,有句烂大街的台词:午时三刻已到,准备行刑。午时三刻换算过来就是11点45分左右,是执行死刑的最好时间。有人解释,午时三刻的阳气最盛,阴气最弱,死刑犯都是罪大恶极之人,阳气可以镇压他们。还有人说,这个时候行刑,罪犯的魂魄不会回到阳间,监斩官、行刑官的心理压力也会小很多。
其实,午时三刻只是明清两朝的行刑时间。
《通典·刑法六》说“皆日未后乃行刑”,所谓“日未”,就是太阳开始偏西。秋冬季节,下午一点到三点,阴气开始集结,最适合犯人“托生轮回”。
唐朝选择这个时间执行死刑,还是比较尊重人性的。
复查制度
唐朝死刑,最值得点赞的就是复查制度。
大理寺审完案件,会将案卷移交给刑部,刑部再次审核,御史台监督,这些都是初步审核。如果是死刑案件,皇帝会召集中书省及门下省四品以上的高官、六部尚书和九卿(大理寺卿、鸿胪寺卿等)共同讨论案情。
您想想,一位老百姓的死罪会让上述官员集体敲定,至少说明唐朝统治者对死刑的判罚是非常慎重的。当然,不是这帮大佬闲得没事干,一来唐朝的死刑案例比较少,集体讨论的次数不多,不耽误事;二来是唐朝统治者珍惜百姓的生命,奉行依法办案的律法精神。
案情讨论会上,大家各自发表意见,如果大家都说罪犯该死,那就直接判罚死罪;如果大家有疑问,当场讨论解决,让皇帝做最终的定夺。
一个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不是某位皇帝灵感突发而诞生的。追溯唐朝历史,死刑制度的形成靠的是血淋淋的事实,而那个醒悟的皇帝,就是唐太宗李世民。
唐初有个大臣叫张蕴古,学富五车,稳重靠谱。他曾经给李世民写了一篇《大宝箴》,列出了做一位好皇帝的行动指南,劝诫李世民做个千古明君。李世民看过文章后,对张蕴古赞不绝口,心生了培养张蕴古的想法。
谁料想,这段君臣佳话很快就在现实面前崩塌了。
彼时,张蕴古担任大理寺丞,在审理一件案子。被告叫李好德,罪名是口出谣言,煽动民心。张蕴古经过调查,判定李好德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不应该治罪,最终将他无罪释放。
原本是一件小事,却被御史权万纪告到了李世民的面前。权万纪表示,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张蕴古又是相州人,这其中肯定有猫腻。
政治打击,靠的就是诛心言论。彼时,权万纪正得李世民的恩宠,李世民偏听偏信,热血上头,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下令将张蕴古处死。
李世民的理想是做千古明君,因此他会经常复盘自己的决策。在三省吾身的过程中,他想起了张蕴古,突然感觉自己可能有点冲动。于是,他派人重新调查,最终发现自己冤杀了张蕴古。惨剧虽然发生,可李世民痛定思痛,最终制定了一条规则:朝廷在执行死刑之前,必须经过五次的复查。
比如,9月20日,张三要被处死,监斩官是大理寺正李二,那么9月19日,李二必须给李世民上两道奏折,请示他是否执行死刑。到了9月20日当天,李二还要给李世民再上三道奏折,提醒李世民,要处死犯人了。
这样的流程,就是为了警示统治者,对待死刑要慎重,也给皇帝更多思考时间。因此,电视剧里的刀下留人,历史上是真的存在的。如果是在外地行刑,路途比较远,一般由刑部代替监斩官给李世民上奏折,次数为三次。
大理寺的官员都是专家,很少会出现误判的情况。如果大理寺判定张三有罪,95%的可能就是有罪。问题在于,复查是朝廷的必须流程。
好了,行刑的时候,李二没有五次上奏,而是提前杀了张三,那么对不起,李二要被流放到两千里之外,哪怕张三的死罪是铁板钉钉的事实。
从监斩官到罪犯,真的只在一念之间。
行刑后的安排
王二狗,长安百姓,家徒四壁,没有任何亲属,他在走投无路之下,抢劫路人钱财,最终因为过失杀人,被大理寺判为死罪。行刑当天,没有亲属送行,也没有亲属认领尸体,下葬的事情该怎么安排,难道要抛尸荒野吗?
别担心,唐朝以仁义治国,尊重百姓的感情。对于没有亲属认领的罪犯,朝廷会提供棺材,将罪犯装殓之后,下葬在公家的墓地,还会写上罪犯的姓名。坐牢或者流放的罪犯,如果意外去世,官府也会用棺材下葬。
至于十恶不赦的罪犯,朝廷会把他们拖到离京城七里远的地方下葬。一般而言,这种地方就是乱葬岗的性质了。
三司会审:维护正义的高级审判制度
说完了死刑制度,我们来说一说三司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千年的高级审判制度。
三司会审起源于汉朝,成熟于唐朝。不过三司会审是明朝才有的概念,在唐朝准确的叫法是“三司推事”。
审判场景:重大案件。
审判机构:尚书省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在唐朝,刑事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发生在地方,由县政府和州政府审理。基本审判流程是这样的:遇到案件,县政府先行审理,给出明确的判决意见。如果是笞刑或杖刑,县一级的司法官员(司法佐)可以直接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县政府需要把案卷移交给州政府,由州府的法曹参军处理。
如果是徒刑,或者是可以用其他刑罚代替的流刑,法曹参军可以直接批准执行。如果是流刑或死刑,州府需要将案卷移交给刑部,由中央定夺。
五花八门的案件中,有些会比较特殊。
比如谋反和谋逆,或者涉及皇亲国戚、王公贵族,需要慎重对待,或者案件审理很困难,需要额外帮助。这种时候,皇帝就会启动“三司会审”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三司会审的案件,一定是重大案件,但不一定是死刑案件。之所以启动三司会审,是因为皇帝看重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原则。
每逢此时,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就会组成一个审判小组。小组成员叫“三司使”。根据案件不同,小组成员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大理寺卿(从三品)、刑部尚书或刑部侍郎、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他们组成的班子叫“大三司”,主要审理京城的特大案件。
三个长官中,大理寺卿专业度最高,占据主导地位。
至于刑部和御史台,他们也会参与审判,更大的作用其实是审核和监督。尤其碰到政治斗争、恶意株连朝臣、政治诬告等情况,三司会审的效果确实非常好。
还有一套班子,由侍御史或监察御史、刑部郎中或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司直或评事组成,他们级别偏低,却是部门的骨干官员,因此被称为“小三司”。有些案件发生在地方,不方便移交到中央,朝廷就会派遣“小三司”前去处理。
总而言之,三司会审独立于原有审判规则,也是临时性的组织。只有皇帝才能启动三司会审。这个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公平公正。
在古代社会,这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