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史的意义上,“市民阶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概念:第一,市民阶级可包括有特殊性质的经济利害关系的阶级所组成的范畴。依照这个定义,市民阶级并非统一之物。例如,富裕市民与贫穷市民、企业者与手工业者均可被称为市民阶级。第二,在政治的意味上,市民阶级包含享有一定政治权利的所有国家庶民。第三,在身份的意味上,市民阶级指官僚阶级、无产阶级以外“有教养与财产”的社会阶层,例如企业者,凭借财产收益来生活之人,以及有学院教养、有身份地位或有社会上优越地位的人物。
第一种概念,即经济的概念,为西方所特有。无论何处均曾有手工业者,即企业者,但无论何时何地,他们均未成为统一的社会阶级。国家庶民的概念,在古代及中世纪城市中曾有其前身。那个时候曾有享有某种政治权利的市民,然而在西方以外,我们只见到微弱的痕迹,例如在巴比伦的贵族中,在《圣经·旧约》中行使完全权利的城市居民中见其痕迹。愈往东方,其痕迹愈淡薄。例如在伊斯兰教国家、印度、中国均无国家公民的观念。最后,把市民作为一种阶级,指有财产与教养之人,或有财产之人,或有教养之人,亦完全与资产阶级的概念相同,为近代西方独特的概念。这种阶级,一方面与贵族对立,其他方面则与无产阶级有别。在古代与中世纪,“市民”为一身份概念,即属于一定的身份集团者,乃为市民。差异之处在于,市民在此情况下所拥有的特权既有积极意义,亦有消极意义。就积极意义而言,在于特权者被准许经营一定的工业(如在中世纪时的城市);就消极意义而言,在于特权者被否决某项权利,如封邑领有权、练武权、修道权等。
自身份性质上所见的市民,常为一定的城市内之市民,且在此种意味上的城市,只西方有之,其他地方,如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只有其萌芽的形态而已。
城市对于文化各方面的贡献是很广泛的。城市产生了政党与政治家。在历史上,我们随处可发现朋党、贵族党及猎官运动者之间的斗争,只不过在西方的城市以外,从无今日所谓的政党,更无政党领袖及求取大臣位置的政治家。而且只有城市产生艺术史上所有的现象。与迈锡尼及罗马的艺术相对立的希腊艺术,均为城市艺术。城市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在希腊的城市文明中,形成了能产生深远影响的科学思维之训练的数学,直至近代仍持续发展。与此相同,巴比伦人的城市文化建立了天文学的基础。城市亦为一定的宗教制度之基础。不仅不同于犹太教完全为城市之产物——农民不能遵守宗教戒律之规范——就算古代基督教亦与城市有密切的关系,即城市愈大,基督教徒的比例愈多。清教及敬神教亦完全相同。农民能正式成为宗教团体的成员,完全为近代之现象。在古时的基督教中,所谓的异教徒兼指异教徒与村夫,就如放逐时代后,居于城市中的法利赛人蔑视不知法律的农民那样。因此,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论述各种身份阶级之社会意义及其价值时,对于农民表示极端的藐视。最后,只有城市产生神学思想,另一方面,城市又创造了不为教士所束缚的思想。将“我们应如何使人类成为有为的城市公民”之疑问作为中心思想的柏拉图,离开城市环境亦不能被理解。
一处地方是否被视为城市,并非以其空间之大小来决定。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自经济观点上视为最重要的,城市为工商业所在地,须自外部不断地输入生活资料。工商业者自何处输入生活资料与用何方法负担生活成本,这是用来区分广大场所之各种范畴的经济观点。不靠自己的农业生产物而生存的广大地域,可用自己的生产物,特别是工业生产物的产生支付引进货物的价值,或用商业,或用收益(此可为薪俸或地租),或用恩俸,各种需要均由官吏或军人的恩俸支付。用何种物资支付引进的生活资料之价值,可用来区分广大地域的类别。只不过此种状态普及世界各地,只能说明大场所之特性,并不能用来分辨城市。城市在其他概念上的特征,为它过去大抵是一个城堡。因此,在极长时间内,城市即城堡,或只有城堡才为城市。在这一方面,此种城市大抵为政治或修道院的行政所在地。西方的“城市”一词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含有主教所在地之意。在中国,城市即驻有官吏的地方,城市之区别以所驻官吏的官阶地位而异。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城市亦以领主的官阶作为区别。故在西方以外,亦以城堡或政教行政之处为城市的,从未被当作公共团体的城市。在中世纪时,它的决定性特征为有自己固有的法律与法庭,在某种范围内有自治的行政组织。中世纪的市民,因其同处于此种法律下以及参与行政官吏之选举,才得以成为市民。此种政治团体意义上的城市不存于西方以外的原因,应加以深究。认为基于经济的原因者,实甚可疑。同时,造成此种团结的亦并非特殊的日耳曼精神,因为中国与印度有较西方国家更强固的团结,但并无城市的团体,因此必须进而探讨其根本性的原因。我们不能以中世纪时封建的或政治的特权之给予,或以亚历山大大帝远征印度时建设城市,来解释这种现象。在以城市为政治单位的最初记述中显示出它具有革命的特质。西方的城市由兄弟会这类古代和中世纪时联盟的建立而产生。因此,法律上往往与外表有关的形式(在中世纪时,与此相关联的斗争在这种形式下被掩盖),以及藏于形式背后的事实密不可分。霍亨斯陶芬王朝(Staufer)的反城市制令并未禁止市民权,但是禁止同盟团体,即攻守同盟的武装兄弟会,包括政权的篡夺。其最初的实例为726年的革命运动,它使意大利脱离东罗马帝国的支配,其中心则为威尼斯。革命运动起于反抗军力压迫下的破坏圣像行为,故宗教虽非唯一的要素,却为引发革命的契机。在革命发生以前,威尼斯的总督由皇帝任命,而另一方面,豪族阶级常世袭地被任命为军事护民官或地方指挥官。此后,护民官与总督均由服军役之人即能当骑士之人选任。于是这个运动便开始了。至1143年,经过了四百年,威尼斯自治市出现了。古代的联盟,例如尼希米(Nehemiah)在耶路撒冷所实行的制度,与地方人民中的一部分缔结为管理并防御城市的誓约团体。我们不能不设想,一切古代城市之成立,其背景均与此完全相同。城市常为联盟之产物,并非事实上的定居地,而为一种由誓约结成的团体之产物,它有一种共同的聚餐仪式,创设祭祀的仪式团体,规定只有在城市卫城上有墓地及居住于城市中的人才可以加入。
此种发展,之所以只在西方发生,其理由有二。第一,为防御制度之特色。初期的西方城市,最初为防御团体,即能自行武装、自行训练、在经济上有防备力的人之集合。军队制度是否根据自给的基础,或由一位军事领袖来供给马匹、武器、粮食,这种区别如同经济生产资料乃工人之财产抑或资本主义企业家之财产的区别,在社会史上同为根本的问题。在西方以外,因诸侯军队之成立均在城市之先,故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在极古老的中国叙事诗中,没有像荷马叙事诗中那样驾乘自己的战车以挑战敌人的战士,只有统率军队的士官。亚历山大大帝在印度所遇到的亦仅有由士官指挥的军队。在西方,由将帅提供武装的军队与士兵,与战争手段相分离,正如工人与生产手段相分离,同为近代之事。然而在亚洲,此种分离在历史之初期即已发生。巴比伦与埃及军队,均与西方封建军队、荷马时期的民众军队、西方骑兵队以及古代城邦的城市军队不同。此种差异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埃及、西亚、印度及中国的文化演进中,水利问题决定了一切。水利问题对官僚的存在、附属阶层对国王官僚体制运行的依赖和依附者阶层的强制性服役有着重要影响。此外,国王通过对军事的完全控制行使他的权力,这是由亚洲与西方军事组织的差异所致。在亚洲,皇家的文武官员从一开始便是此种发展过程中的中心人物;而在西方,原来并没有这两种人物。宗教组织为战争自行装备的形式,使城市有了成立与存在的可能。的确,在亚洲亦有类似发展的萌芽,我们在印度发现了与建立西方意义的城市相似的关系,即武力自给与合法市民权的结合。例如,一个人若能为军队提供一头象,便可成为自由城市梵加列的正式市民。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骑士间也彼此争战,而且建立了可自治管理的城市。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开端随着以水利制度为基础的大王国的出现而逐渐消失了。只有在西方,这种发展才能日臻成熟。
在东方,与巫术相关的观念与制度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二个障碍。在印度,种姓阶级无法成为一个礼仪共同体,因而也就不能形成一个城市,因为它们在仪礼上互不相同。同样的事实也可以说明中世纪犹太人的特殊地位:大教堂和圣餐均象征着城市的一致性,然而犹太人既不可在教堂祈祷,也不可参加圣餐仪式,所以注定成为背乡离井聚居的群体。反之,城市在西方的发展之所以那么顺其自然,是因为古代的神职人员有着广泛的自由,在与神的交流上,神职人员没有任何垄断权,不像亚洲的僧侣享有着独占权。在古代西方,由于不存在像印度那样各种巫术限制的阻碍,城市官员负责主持宗教仪式,因而城市拥有对属于主的物品及神职人员的财富的所有权,致使神职人员的职位都通过拍卖要价的方式来进行。
在后来的西方,下述的三大事实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一,在犹太范围内破坏了巫术的预言。巫术尽管实际上仍然存在,可已沦为歪门邪道,不再神圣。
第二,在基督教的圣灵降临日,这种礼仪融入基督精神,是早期基督教热情广泛传播的关键因素。
第三,保罗那天在安提阿反对彼得而支持未受割礼的伙伴,这也是最后一个因素。
巫术虽然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于古代城邦,可是部落、氏族以及民族间的巫术障碍却被这样消除了,使得西方城市有可能得以建立。
尽管在严格的意义上,城市可称为西方所独特的制度,可是在此类城市内存在两个基本差别,首先是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之间,其次是南欧与北欧之间有着根本的差异。在城市共同体的发展初期,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是极类似的。无论古代还是中世纪,城市群体的积极成员都仅仅是那些骑士出身的人和过着贵族生活的家族,而其他任何人都只是被迫服从。完全是出于分享商业机会的考虑,这些骑士家庭才居住在城市的。
在意大利成功脱离拜占庭的统治之后,由于里亚托成了与东方贸易往来的中心,所以威尼斯的部分上流社会人士聚集在那里。尽管威尼斯在政治上已经独立,但其海上贸易及海战依旧属于拜占庭体系。同样在古代,有钱家族并非直接从事贸易,而是作为船只所有者或放贷者参与其中。在古代,所有重要城市都位于离海不超过一天行程的地方,这也是一特征;只有那些因为政治或地理原因而有着特殊贸易机会的地方才会繁荣起来。因此,桑巴特关于地租是城市与商业之母的观点本质上是不正确的。事实正好相反,城市的定居是贸易用到地租的可能性与意向导致的,贸易对城市建立的关键影响十分显著。
中世纪初期时,威尼斯暴发户之形成过程大致如下:
他们最初的身份是商人,即零售商人;接着他们从上流社会筹集了一笔钱或实物贷款,随后去海外经商,在地中海东部附近地区做买卖,回来时将所得收益分给放贷者。如获成功,则数年如获成功,则数年后即能在威尼斯内购置不动产或船舶。船舶或不动产之所有者,在1297年大会议结束以前便有升为贵族的途径。以地租及资本利息——两者均由商业利润产生——为生的豪族之普遍称谓,即“高贵的惰民”之意。虽然威尼斯的贵族也有把商业贸易当成职业的,就像在宗教改革时代一样,破落的贵族亦有为普通商人过市民生活的。但一般来说,完全市民与城市贵族均有土地与商业资本,靠其收益生活,而不自营工商业。
到这个时候,中世纪的发展与古代的发展是一致的,自民主政治成立以来,两者便互相背离了。自然,最初在这一方面也有相同的地方:公民、平民、人民、市民等语,均表示民主主义的影响;它们是用来指不做骑士的市民大众。骑士阶级以及封邑之占有者被严重监视,剥夺其选举权,并失去其他权利,就如列宁对付俄国资产阶级一样。
每个地方民主化进程的基础,都完全是军事性质的;它有赖于长年训练的步兵,即古代的重装步兵。一个简单的事实,便是训练有素的军队比单枪匹马的个人英雄主义更有优势,更能赢得胜利。
军队的训练就等于民主主义的胜利,因为它包含让非骑士的民众服军役,给他们以武器,这样就把政治权力给了他们。同时,无论在古代还是中世纪,金钱皆有它的作用。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亦有一致的地方。
与初起的国家相似,市民也靠代表其利益的独立同盟的官员与高高在上者进行斗争。对抗国王的民主主义的代表,即斯巴达的辅政大臣、罗马的护民官这类官员。他们的特质,即最初他们都非法律上所认可的官员。意大利诸城市的执政官,在其称号之前尚有“恩赐”一词,而人民长官则已经没有。护民官权力的来源也是非法的;护民官之所以为圣职,正因为他们是非法的官员,故只能由神明的护佑来保护。就前面两者的目的而论,发展的过程亦相同。占决定性作用的,是身份阶级的利害关系,而非经济阶级的利害关系;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对豪族的防护。市民知道自己是富裕的,曾经与贵族一起参与城市的斗争,而且已经胜利了;他们已经武装起来,感觉被歧视,因而不满足于此前保有的隶属阶级的身份了。最后,独立同盟的违法官员所行使的手段,亦有相同之处。无论何处,他们都保有参与平民对豪族的诉讼之权。为此目的,罗马护民官有承办权,佛罗伦萨的民政官亦有相同的权力,且通过执行这种权力来破坏私刑的判决。独立同盟提出要求,城市的法令只有经过平民的同意始生效力,最后确立了这个原则,只有他们所决议的始得成为法律。
罗马法的根本原则在《佛罗伦萨法典》以及列宁的劳工专政排斥一切非劳动者方面得到了实施。此外,在确立民主主义势力的统治地位的过程中,强制加入平民阶级是其手段之一。在古代,贵族须加入部落;在中世纪时,须加入行会,但其根本的重要性并没有被认知。最后,各处的官职均急剧增多。获胜的政党酬谢其党徒,于是官僚阶级过度膨胀。以上均为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政治之相同处,同时亦有本质上的差别。从一开始,城市所分的部门便有一种根本性的不同。在中世纪时,城市由行会构成;在古代,城市从未有过行会的特色。
我们从此观点观察中世纪的行会,可以注意到行会之各种阶层如何依次得势。在佛罗伦萨这一古典的行会城市中,此项阶层中最早成为多数职业的集合体与少数职业区别开来。前者包含商人、兑换商、珠宝商以及一般需要大量经营资本的企业者;后者则包含法学家、医师、药剂师等,在近代资产阶级的意义上,即所谓“有财产与教养的人”。由企业者所组成的行会,我们可以假定至少有一半的会员是目前或不久即将靠收益为生的。这一类有财产与教养的人被称为惰民,换言之,即所谓“富足”的人,在赞美诗中亦有相同的称谓。赞美诗就是善良信徒反对靠年金生活的上层阶级或对“富足”的人表达愤慨的诗歌,这种上层阶级的人物在诗歌中一再被称为“富足”的人。
小资本家属于大工艺家团体,而小工艺家团体则包括屠夫、面包师、织工等。至少在意大利,后者的地位处在劳动阶级之边缘(在德国,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大企业者)。最后,纯粹的劳动者则难以占据重要地位,通常只有在贵族与下层阶级结合起来对抗中层阶级时,他们才得以获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