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本主义发展的外部现实(1 / 1)

商业化的意义有:第一是企业股份证券之成立;第二是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券及抵押债务的证券之成立。

此种发展,只见于近代的西方。在古代,罗马纳税农民的股份合资公司亦可被视为其先驱,由他们与公众共分所获得的收益。但这是一种偶然现象,与罗马的生活需求之供给无关;因此,即使此种现象完全不存在,罗马经济生活的景象亦不致发生其他的变化。

在近代经济生活中,有价证券之发行乃合理的获得资本之手段,其最显著的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两种不同的出发点:

第一,可为预期收益之目的而将股份资本集中起来:政治权力欲控制一定的资本收益,因而由股份公司收买或承受此种收益。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即为此种金融大规模运用的例证。与之相近者为德国诸城市之收益凭证及佛兰德斯之国库券。这种方法的意义在于将多数无利或不能偿还、课于有产者的强制公债之原始方法,改为根据参加者之自由意志并有收益的公债。因此,国家所进行的战争变为有产阶级的一门生意。在古代,高利率的战时贷款是不为人所知的,在臣民不能提供必要的物资时,国家须依赖外国金融家提供的贷款,以战利品之分配权作为担保。如果战争失败,贷出之款项即完全损失。为国家目的或战争目的向一般的经济势力筹集资金,乃中世纪之产物,特别是城市之产物。

另一种在经济上更重要的结合形式是商事企业与金融援助的结合。今日最盛行的为经济盈利目的而进行的联合形态——股份公司之发展,就是从此种商事金融结合逐渐发展而成的。这样的组织有两种形式:其一为超出单个商家之资源力量的跨地区性质的大企业;其二为国外的殖民企业。

对于无法由个体企业者提供资金的国内企业,通过集体融资实为常例,特别是在15、16世纪时城市的经营中。有时,城市本身亦经营国内的商业,唯在经济史上有更重要的意义者为另一事例,即城市依赖公众,公众参与由城市所组织的商业企业。它所实施的规模颇大,如城市诉之于公众之前,同时强制因此而创立的公司容纳任何市民。因此,股份资本额为无限制的。在今日,股份者之责任只限于其所有之股份,然而在当时,则一次性付出的资本常常不够,而须再付。城市常规定参与股份的最高额,令一切市民均有参与机会。其方式便是将市民依财产税或财产额分为若干阶级,对各阶级分配入股金额的一定部分,以规定股份的最高限度。其与现代股份公司不同的地方,即虽然可随时请求付本,但个人之股份却不能随时自由让渡。故整个企业仅代表一种在萌芽状态中的股份公司。对于营业的经营,官厅实行监督。此种所谓“被管制的公司”的形式,特别在铁商施泰尔(Steier)、布商伊格洛(Iglau)间最为常见。自此项公司之上述的结构视之,其实与矿工组织同样缺乏固定资本。换言之,缺乏今日所谓的资本计算。股东不仅包括商人;凡诸侯、教授、宫廷之人亦有参与,正所谓一般意味的公众,他们乐于参与,以取得厚利。利益之分配全用非合理的方法,只就毛收益计算,没有注意到任何种类的储备金。近代的股份公司只需废止此种官厅之监督,即可成立。

可视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另一前身为大殖民公司,其最大者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它们尚非今日所谓的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募集资本时,因受全国各州市民的互相嫉妒,曾将其股份分给城市及各州,因此,不许一个城市垄断或承受全部资本。政府即联邦全体,参与业务之执行,尤其因为政府有使用公司之船舶与大炮的权利。在此公司中,亦无近代之资本计算与股份之自由让渡,虽然后者不久就小规模地发生了。此种宏大而成功的公司,使一般人知道和熟悉了股份公司的形态;由此,欧洲大陆的一切国家均采用公司制度。由国家特许股份公司根据其所得之特权,管控其加入条件与业务经营,同时,国家为其监督者,连业务规程之极小事项亦加以干涉。至18世纪时,始制作每年的借贷对照表,但它被大众普遍接受,仍须在发生了多次可怕的破产以后。

除由股份公司对国家需要予以金融接济外,同时由国家自身直接管理国家财政。此以预期的收入为抵押品及债权凭证开始作为强制的公债。在中世纪时,城市曾以收益证券筹集巨大的款项,以其不动产及财政能力为抵押。我们虽可视此为近代整理公债之先驱,但因为此与恩俸或与其他前提相关联,故只在某种条件下能如此视之。除此种应急手段之外,至17世纪止,曾以种种形式来筹集货币。例如利奥波德(Leopold)一世,为了募集所谓的“骑士(义侠)公债”,曾遣其使者向各贵族募借,只不过大抵均得如下之答词:“请君至富裕之家募借为便。”

我们如欲理解何以至中世纪末期,德国城市尚实行此种方法及一般金融运营方法,则须知道当时尚无有秩序的预算制度。城市领主(与领地所有者相同)正如今日之私人小家庭,每周经营其经济;因收入有所增减,故须随时量入为出。为承收租税制,帮助解除此种无预算之状况,此种制度能保证政治权力预期每年所得金额之确定性,因而能预定经济之支出。因此,承收租税制成为财政合理化的重要手段,欧洲诸国最初出于偶然,后来便永久加以采用了。它也使预先自国家收入中扣除战争时所需之战费成为可能,因此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合理的租税制度,为意大利各城市失去自由以后的成就之一。意大利的贵族根据当时商人的记账原理——虽然尚非复式簿记——管理其财政之最初的政治权力。此制度发祥于意大利,经由勃艮第、法国以及哈布斯堡诸邦而传入德国各州,并普及各地。尤其唤起财政之整理者为纳税者。

第二,为英国的财政审计制,“支票”一词即其最后的遗留物,能使人忆起此制度。因为缺乏运算上所必要的练习,此制度根据棋盘样的方式计算国家的应收款项。但通常并非设定总收入与总支出的预算,而系一种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金库制,即特定的收入确定为特定支出之用,且只确定为此特定支出之用,此种方法之根源实为诸侯与公民权力之斗争。后者不信任诸侯,认为这是保护自己、使自己所纳税款不至于为诸侯浪费于个人目的的唯一方法。

16、17世纪时,使诸侯之财政政策合理化的另一种力量出现于诸侯的垄断政策中。其中诸侯自行垄断一部分商业,亦有用政治权力强制提供大量报偿金的特许商业。例如奥地利卡尔尼奥拉省的伊德里亚水银矿(汞化银之制造上所必要的)之采掘,常为哈布斯堡两派系间争论的对象,供给德国王室与西班牙王室而产生巨额的收入。腓特烈二世求得对西西里粮食的垄断,实为诸侯的垄断特许之第一个例证;其在英国最为广泛应用,且由斯图亚特王朝以一种系统的方式使之发达。只不过因英国国会的反对,亦最早被废止。斯图亚特王朝的一切新工业及工厂皆与国王之特许相结合,从而获得垄断权。由此特权而国王获得大量的收入,作为与国会斗争的资本。只是在国会得胜后,此等纯为收入打算的工业垄断被完全废止。由此我们可知,以为由诸侯之垄断政策生出近代西方所独有的资本主义,实为大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