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货币业务及银行业务(1 / 1)

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凡有多种货币之处,银行业务主要为兑换业务。此外的付款业务,特别是隔地支付亦为必要。夷考古史,尤其是希腊,我们发现了典型的银行业务,实为承受委托付款,及发行便于远方支付的商旅信用券。当时虽无今日之票据,只有支票的雏形,但已被用作支付手段。货币保管业务(存款业务)亦为银行最早的业务之一,古埃及与罗马俱已有之,埃及的银行家大多为财产管理人。在巴比伦(中国、印度亦然),货币没有许多种类,故兑换业不发达。然而这类银行家另有一造币的业务,即上文屡屡提及的加印于银块上使之成为通货。之后,银行家就经营节约现金支付之劳的汇兑业务,只是汇兑买卖者须预存相当的金额于该银行。与此相当的,我们于巴比伦发现有银行票之物,但非今日所谓的钞票。近代的钞票,其流通与各存款者的存款无关;而巴比伦的银券,则全部是便利汇兑买卖者之间支付的工具。此最早的汇兑买卖之范围,详情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我们决不能以过于近代的眼光视之,而且其大多仅用于地方的买卖而限于商人之间。所以此类银行票并不能成为一般流通的对象。巴比伦银行业授人信用的业务,系从汇兑买卖发展而来的,这是巴比伦的特色。职业的银行家若得相当的保证或抵押,可以授人以小额信用。巴比伦银行家之所以能成为信用上的中介,实因无铸币之存在所致。买卖之际,虽然以银为计算基准,但并不以之作为直接支付之用,故必须以银行家为中间人,由他们规定支付之期,并对卖者保证清偿。巴比伦的银行业还有其他特质,能经常授人以企业资本。从楔形文字中,今日尚可发现许多古代所不易见到的出借企业资本之契约。此种现象之原因可能有其根源,即有铸币之处,银行业务多从铸币业务发展而来,只有在巴比伦,则从货币(信用)买卖业务中衍生而来。

罗马的银行业呈现两种特色:首先,银行家乃职业的拍卖人。其次,有现代意味的活期存款业务,以及承认借银行家之助为整理债务的一种特殊手段。此种业务的目的,在罗马时代,在于形成一种稳定的支付手段,因为那个时候尚无银币铸造,且造币之品量常随将军们的战利品而转移。由此种罗马铸币状态之落后,就不难知存款及根据相互计算之超额的支款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而银行家之记账,必须按一种统一的规定来进行。罗马的货币商账簿已将借方、贷方区分清楚,只是其意义与近代的不同。每一位顾客俱为之置有一账簿,记入其借贷两方。由此记账,可对支付情况一目了然。此外,关于此项记账之详细项目,至今多已湮没,无可查究。

一般来说,古代之银行,其为私人企业者,系属偶然之例外,它们常遭遇修道院及国立银行之激烈的竞争。

古代的修道院先是储金金库,就其为银行而言,此为主要的业务,且其储金之信用较私家银行为大。修道院中的储金带有神圣的性质,故无劫掠之虞。德尔斐(Delphi)修道院为多数私人财富的保管所,尤为奴隶的贮蓄之所。据遗存至今的铭文所云,谓上帝买得了奴隶的自由,实为奴隶自己的积蓄,他们为了防御主人的侵夺,故将积蓄储于修道院。巴比伦、埃及、希腊及多数古国的修道院皆曾尽储金金库之功能。只是罗马的修道院早已失去此特质。故古代的修道院亦为大贷主,尤其是贷予诸侯,因为其条件较私人贷金业者要优利些。大贷主的事在《汉谟拉比法典》(Codex Hammurabi)中可以看到,但一般的贷主即国家的货币保管所及修道院。巴比伦的太阳神(Sippar)庙及埃及的阿蒙神(Ammon)庙就是履行此业务者。雅典海上同盟的国家金库,也就是雅典的修道院。私家银行的第二劲敌为国家银行。银行制度之国有化,其发生原因并不是中世纪那样由于私有银行业之腐败或破产的结果,而是出于国库财政的考虑。可能当时不仅兑换业务已成为利润资源,而且在政治上亦须吸收大宗存款。故在希腊诸城邦,特别是托勒密王朝时代的埃及,国王垄断银行。当时银行垄断之确立,全为国库财政的设施,与今日国立银行之发行兑换券、调整金融市场、控制铸币政策全不相干。至于罗马骑士作为一个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阶层所拥有的特殊势力,根本上是由于他们能阻止国家垄断银行业务而来的。

中世纪银行制度之萌芽,种类殊多。11世纪时,有兑换商从他们的买卖中得到颇厚的利润。12世纪末,对远地的汇兑买卖俱须经其办理。其所用的为一种名为票据的证书,系由阿拉伯人传来的。贷金业务仅由定居的银行家所经营,与古代不同。他们通常仅贷放巨额金钱,且只贷给公家。小额贷金业则为犹太人、伦巴底人及高辛人等经营,后两个民族包含各种南方人。与此项不同种族的消费信用放款(起初系有抵押或担保而利息极昂贵的紧急信用)相并列的,企业信用(即企业资本信用)放款之出现亦颇早。对于此种经营,银行家亦参与,只是与巴比伦不同的,彼等尚须与种种商品之商人及私贷金业者相竞争。然而货币之铸造日劣,汇兑业务乃极感需要。有金属或他种全价货币为存款的商人阶级所共组的银行乃出现,即以存款为基础,发行汇票或支票(有最低金额之规定),以便利债务之清偿。兑换商曾一度掌握了存款业务,但他们终究不能有足够的信用,大的合资银行因此而起。中世纪银行业务的领域中,还有征收租税之事,相当于古代的租税承办制。13世纪初至14世纪末,此为一大财源,佛罗伦萨的银行大豪族——阿奇艾乌奥利家族(Acciajuoli)、佩鲁齐家族(Peruzzi)、美第奇家族——尤源于此。它们遍设分店于各重要商业区域,故当时最大的税权者元老院,从各地收取租税时,实为现在的税局。它们保有最正确的计算,并规定以佛罗伦萨金币为标准,收取完全价值的货币。此种任务,使租税收取者可从中获得厚利,与中国官吏的状况相同,因为有各地杂币,租税收取者可按元老院所欲之币自定比价来收取。此外,中世纪银行的业务中,还有一项金融业务。然而我们切勿误会,以为此即今日供大企业以金融之事。当时金融需要之成立,只是偶然有之,通常多为战争冒险之用,此于12世纪时已见之,如热那亚。热那亚人向塞浦路斯的海上远征,即受“Maona”(为征服和开发某地而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资助。城市间的战争,债权者亦起而组织团体加以资助。约在一个世纪间,热那亚的租税制度及港税制度俱以此项银行团体之利益为依据。更进一步者,为14世纪时佛罗伦萨的银行家资助英法战争。

此等业务仅出诸私人之手,乃产生种种问题,即他们的资金自何而来、流向何处,银行将如何履行到期的债务,于是涉及中世纪银行的清偿能力。上述企业的清偿能力甚为不良。如前面所云佩鲁齐或其他大银行家所贷予佛罗伦萨供战备之款,并不出于其自身资本,即使令他们倾其所有,亦不足贷款之额,而是借其信誉以极低利息吸收人民的存款。通常战争上的贷金,期限较长,但人民存款则短期间可以提取,故军事企业之投机苟有不利,银行家必至应对乏术而不得不公然或暗地里宣告破产。此种遭遇,富格尔家族亦有之。可能其由西班牙国王所得之结果,不仅为巨大的损失,而且其剩余的财产额亦被束缚而不得活动。私人大银行的资力既然不足以助力国家的大企业,且其清偿能力又极其有限,于是垄断的银行乃应运而生。拥有政治权力者为获得货币起见,常以特定的垄断权(商业垄断、关税垄断及银行业垄断)委诸私人。诸侯及城市领主每将银行国有之垄断权委诸私人以取得贷款作为交换。此项私人垄断银行最古老的例子为热那亚的圣乔治银行,最新之例则为英格兰银行。后者并非商人们自由联合的组织,而为资助西班牙王位战争的纯政治性企业。它们与中世纪银行的差异之处,在于它们以经营汇票为基础。

今日的票据乃支付手段之一种,其成立须有三类关系人,即受票人、发票人及支付人。其中责任最大的为发票人,承受人于承受之瞬间亦须负责。若以签名保证的方式让诸第三者,则保证者亦有责任,不问票据之如何提取。若遇拒绝收受之际,有特别的执行手续,在中古时代,包括债务的拘留处分。汇票对于今日银行之意义亦在此项特质中,因为由此可于一定期间收得一定货币,进而确立其清偿能力。中世纪时就没有这样的可能性,票据虽然已有,只是性质上不过类似于今日之支票而已。当时的支票仅为支付手段,特别是供远地支付手段之用,人们固可以之偿债,且在另一处可以提款:故当时票据多适用于异地间的支付契约及支付履行,同地票据被看作类似于重利盘剥,为教会法所严禁。中世纪时典型的票据由两种不同的证券所构成。其一为“开口信”,与我们今日的他地转划相同,比如热那亚的商人甲对巴塞罗那的商人乙,许其于一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由甲之债务者丙付之。若票据为诸侯所签发,则可向税库支取,转由宫廷支付之。其二为“闭口信”,实为今日票据之基础,即对于签发该票之债务人,通知其清偿债务。开口信之收取须经公证,但闭口信仅为一书状。两种票据均须按照发票所书收款人的姓名交付之。其发展的结果,因为开口信所费较多,故逐渐被淘汰。其中所包含的责任,渐为汇票所采用,它的重要性因而增加;只是近代的签名保证,至19世纪时始有之。的确,那时的票据虽然已包括“我承诺对你或你指定的收受者付款”的方式,进而收受者得此票据转付于其他收受者,但因负责支付的正规机构在大市场内发展起来,故此种规定乃告消失。于此,可由票据交易所为之划销,仅其差额以现金偿还,可免输送现金之风险。事实上,票据仅为贴现者,可向汇兑银行或商人团体兑现,此对于参与决算的商人有利,可垄断汇兑的手续费,故反对签名保证的划转方式。故至16世纪时,任何交易皆用新签票据,不用签名保证的划转之法。然而在此情形下,16世纪的票据法亦已发展至今日的状况,“接受者必须支付”之条文把根据法律理由的一切纠葛都排除了。因为有此项无条件的保障,票据才能有今日银行纸币之特质。

中世纪时银行家的职责在于承兑票据,使其成为支付的媒介。今日银行家接受贴现的票据,即以折扣买入,以后再收取其款,他们是把他们的资本投于票据之中。首先采用此种票据政策的为英格兰银行。

在英格兰银行创办之前,英国银行史上可见的为金匠,他们为贵金属商人及所有者总揽银行业务,且常常垄断铸币重量及品质的鉴定,但他们未曾有前面所述的任务。他们如中世纪的银行家那样经营着存款业务,也为斯图亚特(Stuarts)王朝及克伦威尔(Cromwell)王朝筹措资金。他们也曾经营存款业务,对其顾客发行所谓的金匠券,此券流通颇广,不只限于存款的主顾之间。这一切都随着1672年国家银行的破产而终止。当时政府宣称国家债务仅能支付利息不能归还本金,而金匠的存款者则有随时提现的权利,但金匠无法满足提现要求。结果英国存款者疾呼成立国家垄断银行。政府于是利用此良机,借其政治权力,由国家垄断银行业分其利益。国立银行的安全性较一般商人的银行更大,故容易吸引丰富的存款,铸币之困难亦消失于无形,因而商人借款时利息可较低。当时的银行自然不能与今日的相比,盖今日的发券银行有其特殊任务,可借其贴汇作用将贵金属输入国内,或使积储过多的贵金属流通于市场。当时政府希望发行银行成为一种存款银行,以固定的金属量为根据而发行票券,帮助减缓金银比价间的波动。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完全出于资助威廉三世对路易十四发动战争的政治动机。其成立之时,即以一定的税(特别是监税)作为对贷主的抵押。应募之债权者,由国家特许其组织一团体作为监理人。该项新措施遭到了种种反对。最先反对的为威廉三世的政敌保守党人,自由党人亦恐王位之巩固而表示反对,于是此银行只能成为私营的组织,且规定须由议会特别决议,此银行可对国家贷款。故据保守党之见解,以为此种银行只可与共和制并存,与君主制不能相容,他们认为,拥有此种银行的王国,必然受到与银行有关的资本家之支配。最后,金匠因为业务被夺亦反对银行的成立,地主则恐商人获得政治及经济的优势,故亦反对。银行成立之际拥有股份资本一百二十万英镑,最后全部到了国家之手,为报偿银行获得贵金属商业、商品之委托贩卖及票据业务等权利。票据业务的意义更为重大,因其与银行券之发行有关,至于此后银行如何利用其贴现政策及种种权利,则无人能想象之。唯开始系统的票据买卖以贴现形式清偿未到期的票据,以缩短生产者和商人将产品贩售给消费者之前等待收回现款的时间。英格兰银行加速资本周转,实为其票据业务显而易见的目的,其有系统的经营业务之前未曾有过。

欧洲以外银行制度的发展,只有一部分与欧洲的发展相平行。印度及中国的银行,直至最近还含有古代及中世纪的性质。它们与西方银行的不同之处在于对本位制度的统治拥有极大的权力。中国的银行家执行银两鉴定业务、规定信用条件、制定利率、指定支付的方法,除此种存放款业务外,对外贸易亦由其经营,故上一章所述支付交易的类型化全在其手中。然而就对外贸易而论,此为信用交易,例如在广州,这类业务掌控于几个大商家之手。中国以前政权割据时,战事频发,故银行业亦资助之,如欧洲之所为,但统一以后,这种投资机会便消失了。印度的银行制度则完全由教派或种姓阶级来统治。在独立王国时期,由银行进行政治性融资,至蒙古大汗(1)统一后结束了此项业务。之后政治性的货币业务只有为预算关系及预先收入目的的租税承办而已。今日的中国和印度银行,其职务本质上只有支付业务、小额贷款及短期信用而已,不存在如欧洲之有系统的企业信用或类似于贴现政策的业务状态。亚洲固有的交易中,仅有支票及多种支付证券之流行,真正的票据从未存在过。至于中国的银行家,则因为滥发纸币的现象而垄断了货币本位管理之权。

(1) 此处指来自中亚的蒙古—突厥族后裔封建势力,其建立了莫卧儿王朝。——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