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若从货币的发展史来观察,可知货币实为个人私有财产之创造者。货币于其诞生之始,即秉有此特质。或者我们亦可说:若无个人私有之特质,就不能谓之为货币。
最早的私有财产包括个人完成的手工制品、男子所有的工具与武器、男女所有的装饰品。此种对象物之授予,有其特定的继承法则。在此等对象物之范围内,我们首先探讨货币的产生。
今日的货币有两种特殊的功能,即法定的支付手段及一般的交换手段。若以历史的眼光来观之,则两者之中,法定的支付手段之功能出现较早。那个时候,货币尚没有进入交换的领域。货币进入交换领域,可能是因为经济单位之间常有货品(价值)的转移,虽然不一定包括交换的手续,如进贡、献给首长的礼物、彩礼、奁金、赎命金、赎罪金、罚金等,但需要一种支付的手段,即必须有一种作为标准的中介物。继而出现的,为首长给予家臣的赏赐,如领主对其臣下以赠物的形式所给予的薪俸,以及后来出现的佣兵指挥官赐予其士兵的犒赏。即使在迦太基那样的城市及波斯帝国内,货币的铸造也大概作为军事上支付手段之用,而不用作交换的手段。
在此阶段,还不能设想到今日之货币。在各个经济领域中,各有其秉持支付功能的特种财物,以与其质量不同的功效相适应,因此多种特殊的货币同时存在。例如用贝壳换取妇女,此为各时各地所不可能的,只是用家畜可购买之。在小额交易中,因为贝壳物小,故可以用之。如此出现对内的支付义务之货币,我们称之为国内货币。
货币的另一种功能,虽然已不足为今日货币之特征,但其存在有着极长的历史,即作为财富积聚之手段。首长欲确保其地位,不得不养其仆从,而在特殊的状况下,用赠赐作为赔偿之事亦必发生。所以印度国王及墨洛温王朝(Merovinger)的国王,对其所拥有的宝藏都看得十分珍贵。尼伯龙根宝藏(Nibelungenbort)就是这样的一座宝藏。作为财富积聚之手段,各色物品都被采用过,例如诸侯常赏赐其臣下且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等。故在此状况下,货币亦非交换手段,完全是身份阶级所有物之一种罢了。拥有货币者,仅因名誉欲而拥有之,以满足其社会的虚荣心。因为此功能,货币乃须有现代货币的主要特征之一,即货币输送便利性以外的耐久性。象牙及有特质的巨石,以及后来的金、银、铜等各种金属,俱可用作货币及财富积聚的手段。货币于此种阶级的性质,在下列两种事实中即可了然:(1)在货币最初的发展阶段,其分化系基于性别的,女子不许有与男子同样的货币财富。某种特定的霰石专为男子所有,珍珠、贝壳等物则仅用作妇人货币,为“朝晨赠物”(古代日耳曼风俗,结婚翌朝,新郎给予新妇赠物)。(2)货币之阶级的分化,尚有酋长货币与其部属的货币之分。如特定的大贝壳,仅酋长得以有之,只能于战争时或者作为赠物之用。
作为一般交换手段的货币之功能,源于对外商业。有时,其来源出于经常的对外行聘,如埃及与在马尔纳石板上所记载的古代东方。为了维持两族人民间的和平,两方的支配者便有不绝的互相赠贡;此即所谓带有商业性质的酋长交易,而为部落商业的雏形。若赠贡断绝,则有战事发生。另外的来源为普遍应用的他国产物。典型的氏族商业及种族商业,将不能就近生产、因而视为高价的一定商品,赋以交换手段之功能。这种对外货币,在作为关税、通行税等商业上的支付之处,获得了其国内的功能:酋长指派有收税指导员,商人以其所携带者交纳之,酋长亦乐于收受。在此情况下,外国货币则乘机侵入国内经济。
在此阶段,货币以如下种种形式出现:(1)装饰货币。其典型物,如非洲、印度洋一带直至亚洲内地的珠宝;与之并立且可作为支付手段、交换手段使用于各种范围的,还有许多物品,如玉、琥珀、珊瑚、象牙及特种的兽皮等。此项装饰货币,最初仅作为国内货币之用。各部落俱用同样的支付手段后,才作为普遍的交换手段之用。(2)利用货币。此种货币,最初以对外交易为主。既然将其用来表示支付义务,或者评价他种财富之手段,故多为一般使用的物品。如在爪哇,所用的是谷物或家畜、奴隶等。不过用这种普遍使用的物品不太多,大多用烟草、酒、盐、铁器、武器等享乐品。(3)穿用货币。它最初就兼有国内货币与对外货币两种功能,指本地所不能制造的毛皮、皮革、织物等。(4)代用货币。在今日货币系统尚未具备之时,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关系中习于以某种物品作为所有物,或者以之履行某种支付义务,则其本身虽然并无任何价值,但亦可具有货币的功能。如英属印度内地有以中国骨牌充当货币而流通的,俄国有以毫无使用价值的碎皮作为货币的,南欧方面则有木棉片流通,虽然无交换价值,但可作为代用货币。
当时,通常流通的支付手段不只存在一种,所以就有一定的比率表之必要。此类货币被列入价值表中,但大多并非将一个单位的某种货币等价于若干单位的另一种货币,而是将几种物品共同形成一个价值单位。例如在爪哇,价值单位以一种高价的石块与二十颗珍珠贝壳来形成。密苏里地区的印第安人,购买一名女子的代价为小刀二把、套裤一条、毡一方、小枪一支、马一匹及皮革制帐篷一具。这就是一名女子的身价,等价于一名印第安战士所有的武装;故可以此价格向其部落购买。由此可知此项评价标准的基础并非纯粹关乎物品的经济价值,而是财富的使用价值及其传统的社会意义,并为了便利计算而取其约数。于此,十进法亦曾有其特殊任务。如某部落有以椰子果实十枚与一定量的烟草等价,海豚牙三百枚与女子一人等价的估值方法。赎命金、赎罪金及其他以货币作为表现的项目,起初亦与经济的价值无关,完全以社会的评价作为标准。杀死一自由的法兰克人时,应课的罚金为二百先令,这个数额由与杀死半自由民或非自由民的罚金之比率而来。在此种例证中,俱为传统的社会评价之表现。直到有经济的交换关系后,如中世纪初期时,赎命金即不以赔偿损失为标准,一般的现象则要求更多的金额了。以一种货币来估值并非以同一种货币来支付,不过是作为测定个人的支付标准而已。个人的支付也许要视行为者的给付能力而定,不按照一定的比率,不如说表明了一种传统规定的补偿办法。
通过上述的情况,作为货币制之基础的贵金属得以发展出来。这种发展的决定条件完全是技术性的。可能贵金属比较难以氧化,因此不易被毁坏,而且它们比较稀少,故其评价较高,它们也比较容易加工与分割。最重要的是,因为其可以用衡器来称量,在早期就已如是实行。最初时或许曾用谷物与之对称。贵金属亦有用作实用品的,但用作交换手段之前,早已用作一种支付的手段了。贵金属作为交换手段,最初见于酋长商业,由推尔·爱尔·阿玛那的碑版可知,西亚的统治者最希望从埃及国王那里获得装饰用的黄金赠品。诸侯赏赐臣下,最喜欢用金指环。故在古代北方的歌词中,称国王为指环浪费者。货币开始以铸币的形态出现,为公元前700年之事。最古老的货币铸造所位于吕底亚(Lydien),或许在沿海之地,由吕底亚国王与希腊殖民地人士所经营。铸币的先驱为商人私自加印的贵金属块,印度、中国及巴比伦均有之。所谓的舍克尔(巴比伦的衡量单位)不过是经有信用的商家盖过印的银块而已。中国的银两亦为商会加印过的银块。直到后来,货币铸造才由政治权力行之,不久更被其垄断。此种事实,似乎曾见诸吕底亚。波斯的国王曾铸造达利克(古波斯币)作为支付希腊佣兵的手段。经希腊人之手,铸币才被采用为交换的手段。而在迦太基,铸币虽然已被发明了三百年,但还无货币铸造之事,而且就算后来采用了,亦非用作交换手段,仅作为对佣兵的支付手段而已,故一般来说,腓尼基人的全部商业为不用货币的交易。此种铸币技术上的进步,实际上有助于希腊商业得占优势。即便贸易极其繁盛的古罗马,到后来也开始有货币的铸造,而且最初铸造的仅有铜币而已。罗马本有多种多样的铸币流通,至公元前269年乃有银币铸造,但卡普亚(Capua)早已有贵金属铸币。印度的货币铸造始见于公元前4、5世纪间,系从西方传来的,技术上真能使用的铸币,至亚历山大时代后始有之。在东亚,则真相不大明白,我们或许可推定,该地货币之铸造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今日该处的货币铸造,由于国家官吏继续铸造劣币,结果只能以铜为限。
直至17世纪时,铸币的技术与我们今日的技术还很少有共通之处。古代铸币以铸型为之,中世纪时则用手工“打”成,直至13世纪时,此种铸造仍完全为手工业的过程。铸币之制作,必须运用完全手工的工人十人至十二人之手,故其成本极巨。今日铸币之成本,仅以千分之若干计算,但当时面额小的铸币需抵币值的四分之一,即使至14、15世纪时,依然有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因为技术的简陋,所以即使最良的铸币,亦缺精准;英国的金币铸造工程,虽然比较完善,但其误差恒可达百分之十。于是在交易流通中,只有按重量授受,以避免此弊。于是,货币之成色,唯有以加印为较妥之保障。最初铸币中比较精确的,当推有名的佛罗伦萨之金币(1252年之后),其各个货币的质量亦较匀。技术上足以信赖的铸造法,至17世纪末叶始有之,只是铸造机早就被应用了。
今日所谓的金属本位,系将某种铸币定为支付手段,或者可以用任何金额(本位货币)或至一定的最高额(补助货币)来用之。而与之相关联者,则为本位货币之自由铸造原则,即无论何人、无论何时,若支付最低的铸造费,则有要求铸造之权,使其可无限制地用作支付手段。金属本位又有单金属本位与复金属本位之别。关于后者,今日唯一的可能形式为两本位制。在此制度下,多种金属相互间有确定的比率。以前较通行的第二种可能形式,即所谓的并行本位制。在此制度下,货币事实上固可自由铸造,只是无任何确定比率存在,或者仅有一种对各样价值比例之周期性的评价。对于铸造的金属,交易需要的性质有决定性的意义。国内交易及地方交易可以用价值不太大的本位金属为之,故于此可发现银、铜或两者一并流通。若为远地交易,长久以来只有银两,当商务重要性增加时,有次第倾于用金之势。于此,金对银的比率之规定,对于金在事实上的流通其实具有决定性。若一种金属所定的比率低于其实价,则该金属必不以铸币出现,而以其生金属形态出现于交换中。
各种金属间价值比例的发展,在东亚与西亚及欧洲间有很大差别。东亚诸国对外的封锁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故其价值比例可以保持,而为西方所不见。例如在日本,金子曾被估价为银子的五倍。而西方货币比价的连续性,未曾有此纷乱之态。巴比伦系用银计算之国,只是国家并不造币,而以私铸的加印银块流通。市面金与银之比价为一比十三又三分之一,此种比率就是古代金银比价的基准。埃及人采用巴比伦的银块,但其计算则以铜、银、金等并用,于大宗交易时多以金币来计算。
古代后期直至墨洛温王朝为止,罗马的货币政策是很确切明白的。罗马当初事实上系采用铜、银并行本位制,并设法将比率定为一百一十二比一。相当于青铜一磅的银币之创立,尤有重要的意义。金之铸造全为商业货币之用,而铜渐次沦为小额交易之信用货币,仅剩代用货币的功能而已。造币之权,事实上多集中于诸将军之手,直至共和时代,金银币上多印有当时将军之名。此种造币,其动机并非由于经济上的目的,其实是作为供军队中论功行赏之用。至恺撒把持政权,才有确定的本位制颁行,实行金本位制。金银比率为每一金币值银币百枚。此项规定,使银之价格稍为上涨,可知买卖上银币之需要已有增加,金币直至君士坦丁大帝时代依然存在。银币之试铸亦不时被发现,如尼禄(Nero)曾铸造第纳尔(Denar),使金币之价值更为之增高。卡拉卡拉(Caracalla)以经营劣币铸造为业,其从军人阶级出身的后继者亦加以效尤。此种铸币政策(并非相传的贵金属之流向印度,或矿业之停顿),实为罗马铸币制度崩溃的主因。及至君士坦丁大帝登位方见复兴。大帝铸造新币以代替金币,每黄金一磅(约等于327.45克)铸新币七十二枚。此种新币,于买卖之际,或许依重量而计算。至罗马帝国崩坏后,此项新币依然存在。在墨洛温王朝时代,此项货币在以前属于罗马经济地域内的德意志,博得了最大的信用;唯有莱茵河的东部使用古代罗马的银币,其性质颇类于后来非洲的玛丽娅·特蕾西娅银元。至加洛林王朝,政治的重心渐自法兰克帝国的西部转移到东部;同时,在货币政策方面,虽然从东方输入了大量黄金,但最终从金本位制推移向银本位制。查理曼大帝经过种种不甚明了的方案后,确立了一种409克重的铸币(此项推测,尚有讨论的余地),以此铸出十二第纳尔的铸币制度——今日英国式的计算单位,镑、先令、便士即其遗留物——至中世纪末期仍然存在,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地区亦因此而多采用银本位制。中世纪铸币制度的中心问题,并非本位制问题,而是出于支配铸币生产的经济及社会性质的问题。古代对于国家之垄断铸币极为重视。至中世纪时,各封土俱有货币铸造所,其所有者即封主。故自11世纪中叶以来,加洛林王朝的铸币制度仅有一种民法上的效力而已。货币铸造的特权,名义上虽然尚为国王(或皇帝)所垄断,但铸币的生产则由手工业组织为之,由此铸币事业所产生的利润归各铸币特权者所有。货币铸造权之分散,实际上就是铸造劣币之诱因,逐渐普及于各地,以成中世纪劣币横行之势。当时流通于德国的金币,在13世纪至16世纪之间,其含量减低至以前的六分之一;英国的第纳尔,在12世纪至14世纪间,亦有同样的减削。在大苏勒德斯货币——一种两面均刻有文字的厚货币——的发祥地法国,此前曾与德国于12、13世纪时所铸造的单面文的薄货币在竞争中获胜,此项新币流通于14至16世纪间,价值减少至以前的七分之一。货币恶铸之结果是银币失去不变的计算单位之资格,故商业中金之应用大增。至1252年佛罗伦萨有重达三克半的金币铸造,技术上尽量求分量均匀,于是在货币史上乃成为创举,一时各地人士均乐于采用,新货币遂一跃成为商业上惯用的计算单位。不过货币经济上银之需求增加,故银价上涨。至1500年时,金银间的比价已从一比十二点五跃至一比十点五。此外,金属价格亦异常波动,生金属与铸币间亦产生差异。大宗交易上固然以生金属或佛罗伦萨金币来计算,但小宗交易中则以其他货币来授受。货币之恶铸,故可归咎于铸币特权者之贪欲,但同一种类的货币间,其成色重量竟有相差至十分之一的,亦为其原因。结果流通的仅为最劣之币,纯良之币已被其驱逐殆尽。铸币特权者乃益肆其贪欲,利用其垄断权发行新铸币,收回旧币。只是此等旧币仍多流通于他们势力以外的区域,故铸币特权者亦难以在其领域内贯彻其特权,只有许多诸侯间结成铸币同盟,才能发生变化。故除佛罗伦萨人的铸币凭借信用而卓著外,中世纪其实是货币发展史上的黑暗时代。
但恰好因为此种货币铸造之不合理的状态,货币的自由铸造乃成为自明之理。可能铸币特权者只求征收造币税,坐享铸币事业之利益,乃竭力使所有的贵金属输至自己的铸造所。贵金属之所有者在这一方面便受到一种压力;“禁金输出”政策是常见的,尤其在有矿业的地域,矿工及贵金属矿山的所有者,对于其金属应否输往铸币特权者之铸币工厂,几乎无选择之权。但所有这些方法并无效果。不法者不仅暗中偷窃,铸币特权者亦以协定的方法让矿山业者将其贵金属输至其他铸造所,铸成货币后再运入自己的领土。整个中世纪时均有此项货币贸易,因为各种货币的需要不能估计,特权者又随意增高或降低其造币费,于是只有相互竞争使其不能增高。
16世纪以来,流入欧洲的贵金属大增,为铸币制度上确立稳定的关系奠定了经济基础,当时至少在欧洲各专制国家中,此前大多数铸币特权者及其竞争之事已告破灭。在16世纪以前,欧洲贵金属流出之势甚烈,持续至150年的十字军东征时代,欧洲人掳得了许多贵金属及大规模耕作地的利益,贵金属之流出乃告终止。瓦斯科·达·伽马(Vasco de Gama)及阿布奎基(Albuquerque)发现了至东印度的航路,打破了阿拉伯人的商业垄断。墨西哥与秘鲁银矿的采掘将美洲贵金属大量地输至欧洲大陆,此外,又发明了汞合金的采银新法。由南美洲及墨西哥掘得的贵金属量,在1493年至1800年间,黄金达二百五十万克,白银达九千万至一亿克。贵金属生产的增加意味着已铸的白银之增加。于是银本位制得以普遍实行,且可在记账货币上体现出来。德国当时亦新铸银币,以代替旧有的佛罗伦萨金币,此种情况持续至巴西金矿被发现为止。巴西金矿之发掘为时虽短(18世纪初叶至18世纪中期),但其出产量足以支配当时的市场,结果违反了英国的立法者,特别是牛顿的忠言,使英国最终采取金本位制。18世纪中叶以来,银生产复居要位,影响到大革命时期的法兰西立法,而有实行复本位制之举。
但货币制度之合理化,不能一举而成。盖在合理化实现之前,虽然有诸种铸币普遍流通,但如今日之货币则尚未有。斐迪南(Ferdinand)一世的帝国铸币敕令(1559年)中,也不得不承认三十种他国的铸币。而且当时比较小额的铸币,因为技术水平不够,其差异很大,又加以铸费极高,故16世纪时德国曾限制小面额钱币的支付力,但并非将其降为辅币(辅币之合理的铸造,始自英国的本位政策)。当时公定的计算单位,为上述以新银币来计算的金币。然而事实上其发展步骤如下。即自13、14世纪以来,货币铸造始与商业交易分开,以生金银计算价值,之后复以重量授受,规定某种铸币(国家亦不得不承认此习惯)可用于支付,最后货币流入存款银行。后者之先驱,在中国可得其最佳之例,该国因货币恶铸之结果,商业交易上有制定的金属兑换钱号。各商人确定重量单位后,先由银行寄存钱号,于结清债务时用票据付给对方;虽然亦有以加印的碎银直接支付的,只是其重要性远逊于前者。故此种钱号货币系以商人存储银行的贵金属为准备的,与钱号有往来的人将其作为支付手段。16世纪时,此种先例西方已仿行之,如威尼斯的里亚托(Rialto)银行,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的威塞尔(Wessel)银行(1609年),纽伦堡(1621年)及汉堡(1629年)亦均有此种银行出现。它们于计算时以生金银为基础,在授受之际则折合为货币。各项票据通例俱有最低额之限定,支付亦然。如阿姆斯特丹之票据,以三百盾(Gulden)为最低额,凡六百盾以上者,亦必须经银行而后可支付。汉堡的此种银行货币本位制,一直存至1873年。
近代货币政策因为没有财政动机而与以前的区别开来。换言之,其性质取决于一般经济利益,以商业对稳定资本得以计算为根基。在此方面,英国较其他各国处于领先地位。昔时英国国内商业以白银作为有效的支付手段,国际贸易则以金币作为计算之基础。自巴西金矿被发现以来,黄金流入英国境内,英国实行的并行本位制渐陷困境。金价大跌,则金铸币充斥市场,银币大有被逐出流通界之可能。当时工资支付多以银币为之,故资本主义企业以避免银之流出为有利。起初英国政府欲以种种人为方案来维持并行本位制,直至1717年,英国政府才确定新的可靠的估值办法。在牛顿的指导下,英国的标准金币几尼(Guinea),规定抵银币二十一先令,虽然金子仍被高估,但18世纪中期,金仍然持续流入,银则流出,英国政府乃实行极端政策,正式规定金为本位金属,银降为辅助货币。银乃失去不受限制之法定货币的地位,且新银币系与其他贱金属合铸而成的,其成色较前低,故流出国外之危机顿减。法国政府于大革命期间屡经试验后最终采用复本位制,其基础为银,每九镑白银铸法郎千枚,并制定金银间比价为十五点五比一。当时法国境内钱币之需求庞大,故此项比价在长时间内得以稳定。19世纪初,德国金属生产渐减,当时银本位货币之维持势在必行,因为无法向金本位制推移。但金子仍被铸造为具法定价值的商业货币,尤其是在普鲁士。只是助成金之特殊地位的努力终归失败。至1871年获得大量赔款后,德国才有了推行金本位制的机会,又因加利福尼亚金矿的采掘,世界上存金量大增,金本位制之实施乃较为容易。当时昔日之比价变动尚少,故德国政府基于此有了铸造价值三分之一泰勒尔(Taler)的德国马克之举。因为每磅白银值三十泰勒尔,故金银比价为十五点五比一,而每磅黄金则值一千三百九十五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