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绝非日耳曼所独有的东西,其存在其实遍布于全世界。只不过古代是否有此种组织,尚缺乏确凿的证据,至少在当时并无政治上的任务。
从其形式来观察,行会可能是外来商人以对抗定居者谋得法律保护为目的而组织的团体,也可能是国内土著商人的团体;后者如中国从部落工业、部落商业蜕演而来的团体。两种形式相结合的亦屡见不鲜。
在西方,先有秉持地方特色的纯粹外来商人的行会。如直至13、14世纪时旅居伦敦的德国商人之行会,其势力颇雄厚,有自设的仓库。商人公会则有超越地方的性质——此名称在英、德、法俱可发现——故其详细的发展情形至为参差不齐。存在于若干城市的公会首长制度,尤其与之有关。所谓的公会首长,系为政治力量所任命或特许的专员,在超越地方的商业方面,对于其所代表的商人阶级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只是不干预商业经营本身。行会的第二种类型为定居商人谋一定地域内商业之垄断而组织的,如中国上海的茶商公会,以及广东的行会,直至《南京条约》(1842年)时为止,中国对外的贸易大概为其十三个行会所垄断。中国的行会对其会员可行使调节价格、保证债务、行使课税的权力。其刑罚亦至为严峻,行会有其特定的私罚法,以惩戒违法的会员。至19世纪时,尚有因录取超过定额的学徒而被处以死刑之事。在国内商业方面,则有银行家之行会,例如牛庄就有该项组织。中国的行会对其国内货币本位之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如元朝皇帝滥铸劣币,结果使得货币制度趋于崩溃。纸币经济的结果使银子成为趸卖商人所用的现金,行会则取得盖印于其上之权,于是它不啻成了货币本位政策的中心,获得决定度量衡及刑罚之权。在印度,公元前6世纪至4世纪间的佛教时代亦有行会,3世纪以后尤为其鼎盛时期。它是世袭的商人团体,其首长亦是世袭的。印度的行会在诸侯互相竞争取得其放款时,发展至顶点,随后佛教式微,种姓阶级再兴,乃复归衰颓。诸侯的政策自中世纪以降,亦力谋种姓阶级之兴隆。16世纪时,从事于谷物及盐等商业并贩卖军需品的拉马尼(Lamani)或班雅里(Banjari)种姓阶级,或许就是今日(商买)种姓阶级的根源之一。此外,印度商业种类的分化亦随各宗派所定的信条而瓦解。耆那教徒因为仪节上的关系,故以定居的商业为限。以信用为基础的趸卖商业、隔地商业,则被无仪式上的约束且因忠诚可靠而著称的拜火教徒(Parsen)所垄断。还有巴哈尼亚(Bhaniya)种姓阶级,专营零售商业,其所做获利之事,多有违背伦理观念者。故“租税承办人”及专营高利贷等事,多由他们为之。
西方的情形与中国颇为不同,其货币及度量衡之制定权常属于拥有最高权力者,此拥有最高权力者,将此委诸其他政治权力者,然而未尝让与行会。西方的行会之强大权力的地位,几乎全在于政治的特权这一点。行会有好几种:第一种是城市行会,此为支配城市尤其是因经济利害关系而监理工业商业事宜的一种商人团体。它分为两种形式:(1)军事的团体(如当时的威尼斯、热那亚);(2)城市以内商人的独立团体,是与手工业行会俱兴者。第二种行会的主要形式是作为租税单位的行会,它原为英国特有的现象。英国的行会因为从国王那里取得征税的职务(firma burgi),故获得了优越的势力。缴纳租税者乃得以成为会员,否则就是非会员,即不能经营商业,英国的行会借此便可获得统治城市的市民权。
关于西方行会之发展,若仔细分析之,可谓极为参差不齐。英国方面最占优势时为13世纪,接着内部发生一连串的经济变革,直到14世纪时,又从手工业中分离出来;凡欲留于行会内者,须放弃手工业的活动。同时,手工业者的行会内部,亦渐有商人抬头,与贫困的手工业者逐渐分化,形成所谓经营同会的具有完全资格之会员。然而趸卖商业与零售商业之分离,则在16世纪时尚未见到。只是当时对外商人的行会(即冒险商人)已获得成立的特许。当时英国立法,只许寻常会员进行一种商品的买卖,似乎想把限制手工业行会之法施诸商人行会。另外,当时英国议会虽然代表行会的利益,但国家权力恒在其上,故结果不能像德国那样。城市的力量超过农村,但地主及农村商人常可加入行会。在意大利的各“城市国家”内,均有这样的发展。此处的行会完全保有其纯粹的地方色彩。自独立联盟对于执政制度获得胜利以来,其内部就发生了手工业者行会对商人行会的斗争。德国亦有类似于意大利的发展状况之蛛丝马迹可寻。其中一种为市长现象,这类人物起初是不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会首长,其地位身份与意大利的人民领袖相当。在德意志北部的好多城市中,则有类似于英国的发展形式,商人的行会得以规定城市的经济政策。不过德意志中部若干古老的较富裕的大城市中,则有非正式支配城市的行会,例如科隆的大商人行会,曾资助对于大主教的革命,联合市民使他们宣誓与城市领主作对,因此能永久地支配城市市民和执有认可市民权。然而据德国常例,商人行会之存在以店主及裁缝匠为更占优势。这类店主相当于今日的零售商。将外国输入的布匹制成衣物而售于消费者的裁缝匠,在北方较小的城市中占据有力的地位。他们与纺织工人不断地争夺市场,结果往往他们获得胜利。不过在大城市中,贵族豪门以其特殊声望与地位仍居于上风。
行会所支配的城市,特别是城市同盟的商业政策,在中世纪时自无任何系统的商业政策可言。城市自营其商业,16世纪后始有之。德国汉萨同盟的政策也许可以作为例外情况。它有其自觉采取的一种前后连贯的商业政策,其根本特征有:(1)只有同盟中的市民才有权参与同盟所获得的商业特权。(2)此同盟在他国境内专注于直接的零售商业,不从事运送业及委托贩卖业。此种倾向至英、俄、斯堪的纳维亚等处土著商人阶级发展以后,终归失败了。(3)同盟商人之商业,仅能使用自备船只,不许赁借他人船舶,同盟商人的船舶或者有此等商人之股份的船舶,不许卖给他国人。(4)同盟商人仅从事商品交易,不像佛罗伦萨人那样经营货币交易或银行交易。(5)同盟有特许的分店及仓库分布各地,可监督其会员之行动。其整个业务在严格的控制之下,由它规定度量衡,与他国人进行信用业务往来被列为禁例,避免他国资本在同盟中喧宾夺主。甚至与非同盟中人结婚,亦在禁止之列。(6)同盟首先试行标准化的计划,即在买卖之际,使用确定的商品样本(如蜡、盐、金属、布匹)。(7)在消极方面,它没有关税政策,至多只有以战争为目的的征税。(8)同盟的对内政策为压抑手工业行会,以期贯彻商人之贵族政治的支配。总而言之,此等方案乃定居于他国的商人阶级为其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