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工厂生产,与家庭劳动相反,包括家庭与工业经营的分离,在经济史上,曾以种种形态表现出来。它的各种形态如下:
(一)分离的小工厂。此种工厂存在于各处。为便于共同劳动而并置多数工厂于一处的市集制度,即以家庭与工业经营之分离为基础。
(二)工作间。它也是普遍的。它的中世纪名称为制作间,其意义是多重的,也许可以解释为由一群工人所租来用作劳动场所的窖室,亦可以解释为强迫工人使用的庄园雇佣工厂。
(三)大规模的不自由的工厂经营。此种经营在一般经济史上是常见的,特别在后期埃及更为显著。它无疑是从古埃及国王的大产业中产生的,由此似乎催生出工资劳动的工厂。后期希腊文明时代,埃及有些棉织工厂可能就是此种最初的经营,然而最终的断定,须等到研究明白拜占庭帝国及伊斯兰教国家的资料后才有可能。这样的工厂,在印度及中国也许有,但在俄国的则为其典型。不过俄国的工厂似乎模仿西欧的工厂而产生。依旧时的学者——包括马克思——所言,把工厂与制作场加以区别。制作场为使用自由劳动的工厂经营,不使用任何机械的劳动力,而使多数劳动者集合一起做有规律劳动的工厂。但这种区别,带有诡辩的意味,其价值殊可怀疑。其所谓的工厂,则为使用自由劳动及固定资本的一种工厂经营。固定资本的组成如何,于此并无问题,它也许是一架昂贵的马力起重机或水力机。关键在于它可为企业者以固定资本而经营,在这一方面使资本计算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此种意义的工厂,表明其是生产过程的一种资本主义组织,换言之,即为使用资本主义计算及固定资本,在工厂内做专门化和协作劳动的一种组织。
成立且维持此种工厂之经济的先决条件,为大量的需求及持续的要求,也就是要有较稳定的消费市场存在。不确定且非持续的市场,在企业家眼中是要慎重对待的,因为市场景气消长的危险,将置于他们的肩上。例如织机为企业者所有时,他们遇到不景气而解散织工之前,对于织机必须妥加计算。故其作为目标的市场不但须广大,而且必须是比较持续的。为此,又须有一定量的货币购买力。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计算一定的需求量。第二个先决条件是生产过程的技术成本要降低。此种必要,为固定资本所规限。因为固定资本必使企业家即使在萧条时,亦得继续进行其经营方可;若企业家只使用雇用的劳动者时,他们可以把机器停转的损失转嫁于劳动者,为了获得持续的市场,企业者须较家庭工业及委托工作制度之传统的技术,更能降低成本方可。
最后,工厂的建立与一定的社会条件亦相关联,即非有充分的自由劳动者不可。工厂之建立,在奴隶劳动之基础上是不可能的。
近代工厂经营上所必需的自由劳动者,只有西方存在,而且只在西方有充分的供应。因此,工厂制度也只有在西方才能成立。劳工群体是在英国——后来工厂资本主义之大本营——用没收农民土地的方法而产生的。英国因为岛国的关系,不一定要有庞大的陆军,只用少数曾受高度训练的佣兵及临时兵就够了。故英国从未有保护农民的政策,并且成了没收农民土地的大本营。因此而投入市场的多数劳动力,首先,使委托工作制度及小主人制度能成立;其次,使工业的工厂制度得以出现。因为农村人口之无产化,故早在16世纪时已有浩大的失业人群,使英国焦虑于救贫的问题。所以在英国,工厂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出现的。但在欧洲大陆上,国家不能不有计划地培植,这一事实也足以释明为什么关于工厂制度起源的资料,在英国的文献比起欧洲大陆方面的文献要稀少得多。15世纪末以来,在欧洲大陆,生计范围因一切盈利机会之专有而减少,救贫问题乃逼迫而来。故在德国,最初的工厂是强制雇用的贫民救济及劳动者救济的设施。这样一来,在德国,工厂制度之成立,只为解决当时经济制度下人口收容力的一个结果,即当行会不能为人口提供谋生的必要机会时,推行工厂制度之可能性便逼近了。
西方工厂制度之先驱手工业行会的经营,是不用固定资本而进行的,故不需多少设备费。但在中世纪,已经有些生产部门需要某种设备。此等经营,或者由行会公用地、或者由城市、或者由封建地领主提供资本而经营,中世纪以前,在欧洲以外,它们不过是领主经济的补充。
与行会手工业并存的工厂式设备,有下列数种:
(一)各种磨坊。碾粉磨坊初为庄园领主或司法领主所设立。水磨更是如此,因为领主有管水权,故水磨就归他们所有。它们通常有合法的强迫使用权,若非如此,它们或许便不能存在。其中大多数为修道院、领主、城市或地方领主所占有,如勃兰登堡(Brandenburg)的领主在诺伊马克(Neumark),在1337年时曾有五十六所磨坊。磨坊均是小规模的,但其设置绝非各个磨面业者的经济能力所能及的。一部分磨坊为城市所有,通常它们由诸侯或城市领主出租,出租常常为世袭,经营常以零售为基础。无论谷物水磨坊或锯木磨坊、榨油磨坊、漂布场等都是如此。因为国王或城市领主将磨坊贷给城市的贵族,故形成一个城市的磨坊特权阶级。在13世纪末,科隆地区有十三个磨坊的贵族,它们组成一个组织,按照一定比率分配所获利益。此种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不同之点在于,它利用磨坊作为其收益的来源。
(二)面包灶。只有封建领主、修道院、城市领主及诸侯才有财力置办烘焙面包的技术设备。它原为自己之需要而设置的,但之后则用于租赁,因此发生了面包灶强制使用之事。
(三)酿造场。大多数酿造场原为庄园领主之物,有强制使用的特权,虽然主要在于提供庄园的需要。之后,诸侯将酿造场作为一种封建的赐予,而且一般将这样的设备之经营作为有特许的让予。这是在大量的麦酒贩卖开始时便出现的,竟导致一地因酿造场太多而产生不能获得租税收入的危险。在城市内,除自己酿造酒不计外,有的城市有强制使用酿造场特权,它一开始便是一种世袭的工业,因此酿造业是以贩卖为目的的。强制使用酿造场之特权,为城市贵族之一项重要的权利。与麦酒酿造之技术的进步同步的,烈性酒和复合味的酒种类也在增加,贵族的特权也就专门化了。每种制酒各属于不同的贵族市民,因此酿酒的权利即归于最先采用最完备的技术经营法的各城市之个别贵族了。与此制度并立者,有自由的酿造之权,即有酿造资格的市民,可在酿造场任意酿造。因此,我们在酿造业中,亦发现有无固定资本而共同经营的企业。
(四)铸造业。它们在枪炮出现以来,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意大利较其他诸国先使用大炮。铸造业最初为城市的设施,因为城市最先使用炮兵,而在各城市,据我们所知,佛罗伦萨是最早的。诸侯的军队自城市采用炮术以来,便产生了诸侯的铸造业。但城市的铸造业与诸侯的铸造业均非资本主义的经营,都无固定资本,仅为直接满足所有者之军事政治需要而进行的生产。
(五)锻铁场。此与制铁业之合理化同时兴起。此种设施的最重要部分,设于矿山业、熔矿业及盐坑业之地域内。
以上所观察的一切经营,均是共同地,而非资本主义的经营。私人经济的设施相当于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者,即将工厂、工具、原料等集于一人之手,与近代工厂之形成只缺少大的劳动机械及动力设备,16世纪时随处可找到例证,或在15世纪时就已有之,唯14世纪时找不到例证。最初出现的,为工作完全没有专门化或专门化极有限而将工人集中于一处的经营。此类相当于工厂的经营,曾存在于各个时代。唯此处所论者,与工厂有所不同,即它使用自由的劳动力。不过在此,“穷困”的强制是常常见到的。不得不参加此种工作的工人,因为绝对不能自获工作并置备劳动工具,无其他的出路可供选择。其后来与贫民救济有关,更采取强迫贫民参加此类经营的方案。此种工厂之组织,尤其在纺织工业方面,可于16世纪时英国的一首诗歌中见之。工厂将二百架织机装置在一起,它们是属于企业的所有者的,由他提供原料,产品亦归他所有。工人为工资而劳动,于此,童工亦被雇用作为正式工人或助手。这是合并劳动的首次出现。为供养劳动者计,企业者雇用屠夫、面包师等。此种经营,曾为人民所惊叹,连国王亦幸临观光。但至1555年时,因行会的严令,国土乃禁止此类集中的经营。其能颁发此种的禁令,实为当时经济情形的特征。至18世纪时,只由工业及财政政策的见地观之,已无压制大工业经营的可能性了。但在那个时候还有可能的,因为在形式上,上述经营与委托工作制度间的差异,只有织机集中于所有者一人之手这一点。这对于大企业者来说是好事,因为有纪律的劳动初次形成了,使管控产品及产量归于一致成为可能。但对于工人来说,这其实是坏事(它迄今仍为工厂劳动的一大劣点),即工人在外界的强制下而工作。劳动管理虽然对企业者有利,但同时危险亦增加。企业者如果像批发者那样将织机出租,那么它们被天灾人祸而一举毁灭的概率,要比集中一处时小得多。而且怠工、叛乱等事,在那样的情形下亦不易发生。总之,这样的制度就整个而论,仅代表同一工厂内若干小经营单位之积聚。故在1543年时,英国其实不难禁止保有两个以上的织机。此禁令最多仅能破坏工厂,并不能破坏已经专门化且合并化的自由劳动体制。
新的发展倾向见于技术的专门化、工作的组织化以及利用人类以外的动力中。本身有专门化及组织化的经营,在16世纪时还仅为少数的例外。对于此种设施之努力,至17、18世纪即已成为典型之事。人类以外的动力源,最初为动物的(马力起重机),之后为自然力,初时利用水力,之后始用空气:荷兰的风车,最初被用来排出新开辟低地的积水。工厂中实行纪律劳动,再加上技术专门化、劳动组织化及使用人类以外的动力,近代工厂之建立即显现于我们眼前了。推进此项发展者,为最先使用水力作为动力源的采矿业,它贯穿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
由工厂经营推移至使用固定资本的劳动专门化与组织化,我们已经知道其先决条件之一,须有最小范围的稳定的市场存在。这可以说明,为什么在为满足政治需要的经营中,我们最先发现这种专门化的内部分工及有固定资本的工业。大经营之最初的先驱,为中世纪诸侯的货币铸造所。为方便管理,其经营不得不为密集的经营。货币铸造者被称为“一家之人”,用极简单的工具劳动,却实行相当深刻的内部劳动专门化的工厂经营。故在此处,我们已发现有后世工厂之散见的例证。之后,在广大的范围内,随着技术及组织的规模之发展,此种设施乃大部分用于武器制造,政治上的统治者必须供给军队以制服时,它又成为制造制服的设备。制服之采用以军服之大量需要为前提,反之,亦须战争创造市场以后,大量需要促使工厂生产以满足供给。此外,在此种工厂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为战争的必需品生产,特别是火药工厂。除军队需要之外,还有奢侈品的需要。奢侈品的需要催生了花毡、地毡(其成为墙壁及地上的装饰品,在十字军东征以后,效仿东方人,成为诸侯宫廷之惯用物)工厂,金器、陶器(西方诸侯的制作所之范本为中国的工厂)工厂,玻璃窗、玻璃镜、天鹅绒、绸绢及其他精巧的布、肥皂(它的起源是较为近代的,古代用油来代替)工厂,糖厂,这些工厂的产品皆供社会的上层阶级所享用。其中第二种类的经营,则由于模仿高级人士所享用的产品,使奢侈品民众化,以满足人民大众的奢侈品需要。凡不能得到花毡等织物,又不能购买美术品者,则可用纸裱壁。因此,壁纸工厂就成立了。青色染料、浓糊粉、咖啡代用品等,也属于此类。民众们用模仿品来代替上层阶级所享用的奢侈品。
除最后所述的(糖)为例外,所有此类生产物,最初的市场均非常有限,只限于宫廷或贵族阶级。因此,此种产业,如无垄断或国家特许之基础,便无一能生存下去。此项新经营对于行会的法律地位来说极不稳定。新经营不为国家所支持,或者不能得到补助金时,至少需要获得明白的特权及特许。国家为了确保供给贵族家族之需要,为使行会内过剩人口得以谋生,为增加国库收入而扩大人口之租税,即授予它们以这样的特权和特许。
因此,法国的弗朗茨(Franz)一世,曾设置圣艾蒂安(St.Etienne)武器工厂及枫丹白露(Fontainbleau)的毡帐厂。于是就陆续建立为国家之需要及上层阶级之奢侈品需要而有特权的皇家工厂。由此开始的法国工业之发展,在科尔伯特(Colbert)时代,又采取了另一种形式。此种国家的处置,在法国亦与英国相同,得以很容易地实行,因为行会之特权,不一定行于该行会所在之城市全体,例如,巴黎有很大一部分就在行会的管辖之外,故近代工厂之先驱得以设置于此项“特权环境”内,不受行会的干预。
在英国,行会纯粹为城市的团体。在城市外部,行会的法令不生效力。故专门化的工厂仿照委托工作制度及工厂经营之先例,完全设置于非城市的地方。因此,直至1832年的改革令时,工业领域尚不能选议员至议会。在其他方面,至17世纪末,几乎还不见有关于此种制作场之记载,但亦不能谓其全无此种工厂。因为行会之权力已经非常衰落,故工厂不需要从行会那里获取特权,即使无国家的保护,亦可成立。此外,还可假定,倘若有德国那样的情形存在,而无以小主人制度进行成本更低的生产时,则更可以较快地发展工厂生产。
在荷兰,我们亦未闻有何种国家的特权给予,然而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哈勒姆(Haarlem)、乌特勒支(Utrecht),则早已有胡格诺新教徒(Huguenots)所设立的许多制造镜、绸、绢、天鹅绒等的工厂。
在奥地利,一方面,17世纪时国家曾屡用抵制行会的特权之给予,吸引制造业者至本国。另一方面,大的封建领主设立工厂,其最初者可能为波西米亚的辛岑多夫(Sinzendorff)的诸侯爵所建的丝织厂。
在德国,最初的工厂建立于城市的地盘上,16世纪时,在苏黎世(Zurich),胡格诺新教徒的亡命者建立了丝绸工业。之后就迅速普及于德国各城市。奥格斯堡(Augsburg)于1573年时有糖之制造,1592年时有缎的制造;1593年时努连堡(Numberg)有肥皂制造;1649年时安娜贝格(Annaberg)有染色工业;1686年时萨克森有精巧织物之工厂;1686年时哈勒(Halle)及马格德堡(Magdeburg)有织物工厂;1698年时奥格斯堡有金丝工业;以及18世纪以来,各处都有由诸侯经营或由诸侯保护的陶器工厂。
于此,我们可总括一言,即工厂并非自手工业发起,亦非牺牲了手工业才产生的,最初实与手工业相并存。工厂系向新的生产形式或生产物转变,例如生产行会手工业所不能生产的棉花、陶器、彩色绸缎、各种代用物之类,以与手工业竞争。从工厂来看,大量侵入手工业之领域,实为19世纪之事。而在英国的纺织工业方面,此种侵入曾以委托工作制度作为牺牲,于18世纪时即已发生。手工业当然也和工厂及由工厂形成的密集工厂竞争过,从根源上讲,它们感到新的生产方法之威胁。工厂既非由手工业产生,亦非由委托工作制度产生,而是与委托工作制度同时存在的。在委托工作制度与工厂之间,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固定资本的数量。在固定资本非必要时,委托工作制度直至今日亦可继续存在,在必须有固定资本时,工厂便出现了,虽然工厂并非由委托工作制度所产生;一个原为庄园领主或共同经济的设施,可以由一个企业者来承受,在私人的经营之中,作为供给市场的商品来生产。最后,应须注意的是近代的工厂并非由机械所产生,但两者之间有相互关联的地方。机械的经营最初曾利用动物力,比如阿克莱特最初的纺织机亦用马力来运转。但工作的专门化以及工厂内的工作纪律实为先决的条件,也就是使用机械及改良机械的推动力。于是工厂设置奖金,以鼓励新机械的发明。“用火举水”的原则出于矿山的经营,建立于应用蒸汽动力之上。从经济上来看,应用机械的重要性即在于采取系统的计算。
近代工厂之建立,对于企业家及劳动者的影响非常广大。
在应用机械以前,工厂经营的意义已包括:工人不在消费者的住宅,也不在自己的住宅,而在工厂中工作。某种形式的劳力之集中已经有了。在古代,埃及的国王或庄园领主为自己的政治需要或大家族需要而进行生产。而现今的劳动者之主人,则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工厂所有者,即企业家。将工人集中于工厂之事,在近代初期,一部分是出于强制的。例如穷人、无家室者、恶汉,均被强制派入工厂,在纽卡斯尔(Newcastle)的矿山内,至18世纪时,劳动者尚戴有铁镣。18世纪以后,契约劳动代替了不自由劳动。劳动契约有种种意义:第一,因不需购入奴隶,故节约资本;第二,奴隶之死亡,原为领主之一种资本损失,但使用劳动契约时,则此项危险就可转嫁于工人;第三,不用担心工人之生育,反之若用奴隶来经营,便须注意奴隶之家庭的生育问题;第四,能纯粹按照技术上的目的进行合理的分工,虽然它已有先例存在,但终须有了契约的自由劳动集中于工厂后才成为通例;第五,使正确的计算成为可能,此种可能性,亦须工厂与自由劳动者结合在一起时始能有之。
虽然有这一切使工厂经营得以发展的有利条件,但开始时,工厂经营仍不稳定,有些地方常遭失败而消失。例如,在意大利及西班牙均如此,西班牙画家委拉斯凯兹(Velazquez)的名画中曾为我们描绘过此种工厂经营,后来却没有了。18世纪上半期以前,工厂经营尚未占据供给一般需要的主导地位。有一件事是确切无疑的,即在机械时代以前,使用自由劳动的工厂经营,无论何处都未曾有像近代初期之西方这样发达的。在其他地方,发展过程之所以不出于同一途径,将于下面加以说明。
印度曾有过高度发达的工业技术。但在印度,因种姓阶级之阻碍,不能发展出如西方所拥有的工厂,因为种姓阶级不能相互协调。印度的祭祀权,固然未能致使相同种姓阶级之人达到不能在同一工厂内工作的程度,“工厂是清洁的”是句流行的话;但印度工厂制度之所以不能发展为工厂,种姓阶级的排外性无疑要负一部分责任。凡与种姓阶级以外的人共同劳动的工厂,即被视为非常变态的。在19世纪以前,一切想采用工厂经营的努力,就算在黄麻工业方面也是十分困难的。即使在种姓阶级之严峻的束缚缓和以后,印度人缺乏劳动训练仍为一大障碍。各个种姓阶级有其不同的礼拜形式,有其不同的劳动休养,要求不同的休假日。在中国,村落的氏族势力非常之强,工厂劳动在中国为共同的氏族经济。此外,中国只发展委托工作制度。只有皇帝与大的封建领主,才会进行集中的经营,特别是在陶业方面用奴工,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产,只有极有限的一部分供贩卖,大抵皆作继续经营。古代之特征为奴隶资本之政治的变动性。在古代,虽曾有奴隶的工厂,但这是一种极困难且危险的经营。故领主宁可利用奴隶作为收益之源,也不利用其作为劳动力。若我们更精确地观察古代的奴隶财产,则可知奴隶财产中其实混合了极多种类的奴隶,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实行近代的工厂经营。这也并不难理解,就像今人将其财产投于各种证券,古代的奴隶所有者为了分散其危险,乃不得不雇用各种各样的手工业者。不过最后的结果却使奴隶所有不能促成大经营。在中世纪初期,曾产生缺乏不自由劳动者的现象。市场虽然有供给的不自由劳动者,但数量不多。此外,更呈现出资本不足的现象,然而货币财产则不能用作资本。农民及工业上熟练的自由劳动者有很多的独立机会,此与古代完全不同,因为自由劳动者可因不断移民而避难于欧洲东部,且有不被以前领主所干涉而受保护的机会。因此,在中世纪初期,颇难进行大规模的工厂经营。再加上工业法尤其是行会法的社会束缚,力量渐次增大。但即使全无此等障碍,恐怕亦无足够广大的贩卖市场。故就算已有了大经营存在,我们也只是见其日渐衰退而已,犹如加洛林王朝时代的农业大经营那样。国王的国库或修道院的内部,虽然也有工业的工厂劳动之萌芽,但亦归衰颓。在近代初期,工厂经营固然有为诸侯所经营或赖诸侯之特权而隆盛者,但在那个时候则更加孤立,且缺乏特殊的工厂技术。工厂技术至16、17世纪始徐徐发展起来,其初次确立则在生产过程机械化之后。不过刺激此种机械化者,实为矿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