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会之崩坏及委托工作制度之发达(1 / 1)

中世纪末期以来日益显著的行会之崩坏,沿着好几条路线:

(一)在行会的内部,发生了手工业者变成商人或雇主的事实。有经济能力的主人们购入原料,将工作委于同行会中人,由其管理生产过程,然后再以制成品出售。这与行会体制相矛盾,然而它正是英国尤其是伦敦行会发展的典型路径。行会民主制虽然对此进行过绝望的抵抗,但它最终变成商人的组织了。其中只有为市场而生产的会员才有完全的资格,另一方面降而成为替他人劳动的工资劳动者或家庭劳动者,选举时均丧失投票权。因此,同时丧失了其所拥有的监督之权。不过此转变,却使自来被行会民主制所妨碍的技术进步成为可能了。在德国,未曾有此种形式的发展,手工业者如果成为批发商,则改换行会而加入杂货小商人、裁缝师或上层进出口商之行会。

(二)一行会可以因为别的行会牺牲而勃兴。好像许多行会中都有成为商人的主人,手工业者的行会,亦有成为商人行会的,而且强制其他的行会人员为他们服务。此在生产过程中被横向分割时,就有可能。英国(比如兼营商业的裁缝)与其他各处都有此种例证。特别是在14世纪时,为了相对于其他行会获得独立权而进行的行会间的斗争不胜枚举。通常有两种过程同时进行,即在个别的行会内部,一部分主人变成商人,同时许多行会变成了商人的组织。此类事件之征兆,大抵为行会之联合。行会之联合,见于英、法而不见于德国。与此相反的现象,为行会之分裂,以及在15、16世纪时所有的商人之联合。例如整毛工行会、织工行会、染工行会内的商人,进而组成一个组织,以共同控制整个行业。于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过程,就联合于小经营之共同基础之上了。

(三)凡原料价格很高且其输入需要巨额资本的地方,行会就成为依赖于输入业者。在意大利,丝绸曾为此种过程之动因,在佩鲁贾(Pergia)亦然,但在北方则为琥珀。新的原料亦可成为此种动力,如棉花就曾有过此种影响。棉花一旦成为一般需要之对象时,就成立了与行会并立而变其形态的委托企业。正如德国之情形,富格尔(Fugger)家族在此发展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原料加工企业则与行会一起或经由行会的改革而兴旺起来。

(四)行会成为依赖于输出业者。只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家庭工业或部落工业能自行售卖其生产物。反之,一种工业如果全部或强势地以输出为目标时,批发商就成为必不可缺的了;手工业者个人在这种输出的要求中处于劣势。商人不但有必要的资本,而且对市场经营有必须具备的知识,并把它们当作商业秘密。

纺织工业是委托工作制度的实践者。远在中世纪时,它就已开始产生。在纺织工业中,自11世纪以来,就有羊毛与麻布之斗争,17、18世纪时,则有羊毛与棉花之斗争,结果都是后者获胜。查理曼大帝只穿麻布,之后随着军备日益缩小,对羊毛的需求增加,同时随着森林的开垦,供给毛皮的兽类日益减少,毛皮的价格因此日益升高。羊毛制品成为中世纪市场的主要商品,它在法、英、意各处均成为主要角色。羊毛虽然有一部分是在乡村加工的,但成为中世纪城市的盛大及经济的繁荣之根基。例如在佛罗伦萨的城市革命中,走在前列的是羊毛劳动者之行会。在此处我们也发现有委托工作制之痕迹。早在13世纪时,巴黎的羊毛批发者已曾为香槟展览会的永久市场而工作。大体上而论,在弗兰特最先有委托工作制度,后来英国亦有之,在英国、弗兰特的羊毛工业者促进了羊毛的大量生产。故对其加以概括,粗制羊毛、半制羊毛及成品羊毛的三阶段,其实决定了英国经济史的过程。13、14世纪时,英国输出羊毛及羊毛的半制成品。因为染工与成衣工的要求,英国的羊毛工业最终变为成品而输出。此发展过程依靠乡村帮工及城市商人的委托工作制之勃兴。英国主要的行会成为商人行会,至中世纪末期,又允许乡村手工业者加入。此时成衣匠及染色工等住在城市,织工则住在乡村。最终在城市商人的行会中,一方面爆发了染色工与成衣匠之间的斗争,另一方面爆发了与输出业者之间的斗争。输出资本与批发资本相分离了,故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及17世纪时,在羊毛工业内部曾有抗争;此外,批发商资本又不能不与行会斗争,此为工业资本与商业资本之最初的斗争。此类事情为英国一切大工业的特征,亦为使英国行会完全丧失其对生产发展之影响的原因。

更进一步的过程,英、法两国与德国有不同的路径,这是因为资本与手工业行会之间的关系不同所致。在英国,特别是在法国,向委托工作制度的转移实为普遍的现象。对此的抗争并未受到任何干涉而自动停止。结果,在英国,自14世纪以来,代劳动阶级而兴起者,有小主人的阶级。在德国,情形恰好与此相反,英国方面上述的发展过程,即为当时行会精神的消失。在行会合并的地方,这一过程的发动者就是不愿受行会限制的商人阶级。因此商人阶级联合成行会,团结起来排斥无资本的主人。所以行会能够自己维持长久的地方,实际上为富裕且有名誉者之组织的伦敦市,其选举权即为行会之遗迹。在德国,其发展过程与此不同。德国的行会因生计范围的缩小而次第自封,而且政治的关系亦有一部分的影响。在英国方面,没有那种支配全部德国经济史的城市独立自治主义。德国的城市曾尽量实行独立的行会之政策,即使在已被诸侯领土所合并之处,亦是如此。而在英国与法国,城市之自立的经济政策,因为城市之自治已被截断,故早已归于衰颓,英国的诸城市因为可以选代表出席议会,而在14、15世纪时(之后与此相反),大多数议会议员是由城市选出的,故觉得前途无可限量。与法国进行百年战争时,议会决定了英国的政策,又集合了议会的各种利益,曾合并实行合理且统一的工业政策。之后,在16世纪时,英国曾确定统一的工资。工资的确定不再经治安法官之手,而由中央当局决定。这便减少了加入行会的条件,也就是在行会中占重要位置且选代表至议会的资本主义商人阶级得势的前兆。而在德国,城市成为诸侯之领地,掌握行会之政策。诸侯虽为秩序与安宁计而监督行会,但一般他们的策略都是保守的,多依照行会之陈旧的政策而遵循老的路线。因此,即使在16、17世纪的严重时期,行会仍维持其存在,而摆脱了行会锁链的资本主义洪流,已经泛滥于英、荷两国,法国虽然不如英、荷之盛,亦已流入,但德国则留在后头。德国在中世纪末期与近代初期的资本主义运动中,未占据领导的地位,正与其在数百年前封建制度发展中居于领导地位相反。

社会的紧张关系之差异,更导致了其他显著的分歧。德国自中世纪末期以来,在帮工间曾有工会同盟罢工及革命之事。在英国和法国,此等事件极为难得。因为在英、法等国,帮工有成为直接为批发而劳动的家庭工业小主人之表面上的希望。而在德国,因为缺乏委托工作制,故并无此种表面上的希望,同时,亦因为行会的封闭政策,主人与帮工之间处于敌对的状态。

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委托工作制,无一不是从手工业发展而成的,甚至也不是一种通例;此类情形在德国发生得最少,在英国则较多。因为乡村劳动力代替了城市劳动力,或者因为新原料(特别是棉花)的出现而产生了新的工业部门,从而使手工业与委托工作制度并存,情形极其普遍。手工业尽量持久地与委托工作制度斗争,斗争的时间在德国比在英、法两国为长。

委托工作制度发展之典型的阶段,有五:第一,对于手工业者,批发者有事实上的买入垄断权。此买入垄断,大抵由手工业者之负债产生,即批发者强制手工业者将其全部制成品批发给他,理由是,既然为商人,当然比较熟悉市场的情况。故买入垄断与贩卖垄断及代理商之占取市场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批发者能知商品最后停于何处。第二,批发者供给原料。这种现象是常见的,然而并不一定一开始就与批发者之买入垄断相结合。在西方,此阶段虽为一般的情况,但在欧洲以外,则为稀有之现象。第三,生产过程之管理。批发者对于此点特别关心,因为他们对于制成品之品质的统一不能不负完全的责任。故半成品之供给多与对手工业者供给原料有密切的关系,如19世纪时威斯特伐利亚的麻织工,不能不按照预先指定的方式来制作经纱与纬纱。第四,由批发者提供工具,这种情形虽然常见,但亦不能说十分普遍。在英国,自16世纪以来,批发者就已提供工具,然而在大陆,则其传播较迟。就一般而言,此关系只限于纺织工业:批发者曾大量定购织机,将之租给劳动者。于是劳动者完全与生产工具脱离,同时企业者更努力于垄断其生产物之处置。第五,批发者进一步进行种种生产过程之合并。这也是不常发生的,在纺织工业中比较常见些。批发者购入原料,委托给各劳动者,使生产物在完成以前,保留于劳动者手中。一经实现此阶段后,手工业者乃复有一个主人,与家庭手工业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他领受主人的货币工资,为市场而生产的大企业家代替了以前的贵族家族。

委托工作制度之所以能保持如此之久,实是固定资本微薄之故。比如在织造业方面,所谓的固定资本者,不过是织机而已,在机械的纺织机被发明以前,纺织业中几乎没有配称为固定资本的。此种固定资本,仍为个别劳动者所有,其构成的部分散在各处,并不像近代工厂集中于一处。因此,固定资本并无特别的重要性。

家庭手工业虽曾普及于全世界,但其发展至最后的阶段,即由批发者提供劳动用具及详细管理生产的各阶段,则除西方以外,均为比较稀有之现象。在中国及印度虽然并非全无此种制度,但就一般而言,在古代殊难寻出委托工作制度之痕迹。就是在一般通行制度之处,手工业主人制度在形式上亦继续存在。此制度亦能使包含有帮工及徒弟的行会仍然存在,唯行会于此时已脱离其原始的意味,即它或者成为家庭劳动者之组合(但此非近代的工会,只为近代工会的先驱而已),或者在行会的内部产生工资劳动者与雇主之分化。

就不自由的劳动力之资本主义的管理方式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家庭工业正如庄园工业或修道院工业一样,普及于全世界。至于自由的制度方面,则家庭工业与农民的工业活动有关;农民渐次成为为市场而生产的家庭工业劳动者。这种发展的过程,尤其出现于俄国的工业中。所谓手工业者,最初是将小农家庭的剩余物携入市场,经第三者而贩卖出去。此为家庭工业,不趋向于部落工业,而推移至批发制度之一例。在东方及亚洲,亦有同样的事情。不过在东部批发制度之发达,显然为作坊制度所改变,即手工业者的工作场所与其住宅分离,接近于集于一处的共同贩卖场所,欲以此尽可能地离商人而独立。在某种程度上,它代表中世纪的行会制度之加强。

除小农的手工业者之外,城市的手工业者亦须依赖批发者或代理商,中国在这方面为最好的例证。唯在中国,氏族贩卖其所属者所生产的制成品与氏族工业的结合关系,阻止了委托工作制度的成立。在印度,种姓阶段妨碍了手工业者成为商人从而控制上游生产者。迄今为止,印度商人并不能像别处那样将生产手段收入掌中,因为在种姓阶级内,生产手段是世袭的。虽然在印度亦曾发生原始形态的委托工作制度,但此种制度在此等国家内之所以不能如欧洲那样发达,其最终且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不自由的劳动者之存在,以及中国、印度之神秘的传统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