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欧洲的行会之起源(1 / 1)

庄园领主及诸侯的大家族中,我们已知除管事之外,还有所谓的工匠,以满足经济上及政治上的需要为任务。行会是否由这类庄园领主的组织产生的,像所谓的“庄园法说”所肯定的那样?此说之见解如下:庄园制度因为自己的需要而保有手工业者,此为显明之事实,此庄园的组织随后乃产生庄园法。特许的市场制度产生后,乃开始了货币经济的时代。庄园领土因为可向商人征收关税,故以设立市场于自己的领域内为有利。因此,从来只为庄园领主的需要而贡献徭役的手工业者,之后则有了贩卖机会,且可利用此机会了。其次的发展阶段为城市。城市通常基于皇帝所给予诸侯或庄园领主的特权而建立,诸侯或庄园领主为了将因庄园法而依附他们的手工业者用作收益源泉,故利用城市。他们使手工业者设立行会,以达其军事性质的政治目的,或者出于家族需要的目的。因此,行会原为城市领主的正式组织。至此,乃开始第三阶段,即行会的联合时代。依附于此庄园法的组织中的手工工人团结起来,又因为他们通过市场的生产可得到现金报酬,故成为经济上的独立者。于是开始为市场及自治而斗争,手工业者次第获得胜利,之后庄园领主因货币经济的侵入,最终被夺去其专有。这种说法就整个过程而言是不足取的。此说并未充分观察到城市领主即司法领主与庄园领主间的不同,而且城市的建设常须由拥有城市特权之人接受了司法领主的裁判权力后方可进行。司法领主可以如庄园领主、奴隶领主对待其臣下那样,借他的司法官身份对居住其管辖区内者平等征税(但因为要鼓励来者,不能不将负担力求减轻,故其课税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我们亦常见臣民的纳贡入于司法领主之手中,此项享受本来只限于奴隶领主者。故领主有遗产税或对继承遗产的要求份额权,并不一定是奴隶制度之确切的表征。城市领主亦可向非奴隶的臣下要求此等权力及份额。故隶属于城市领主的手工业者,并不一定由该司法领主的奴隶关系中产生出来。至于所谓的行会则为庄园法所产生,此种主张在实证上更不能谓为得当。事实上,我们在同一城市中可发现分散的庄园,同时可发现其后变为行会的一种统一的趋向。所谓庄园的习惯法,便足以作为此种统一的根基,确实不可能。不但如此,庄园领主甚至会阻止臣从于自己的手工业者加入行会。行会兴起前的组织(如友爱会)是否发展成为行会亦无确凿的证据。友爱会为宗教上的团体,但行会的来源则为世俗的。的确有许多宗教团体后来成为世俗的组织,但就行会而论,它的起源确实是世俗的,其宗教的职务乃是中世纪末,特别是基督教圣体节游行出现之后的事。最后,庄园法一说太高估了领主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在不与司法权相结合时,其实是比较微弱的。

庄园制度对于工业及行会的发展的贡献,乃在于庄园法一说所提及的另一方面。庄园制度与市场特许及古代技术上的传统相结合,帮助了脱离家族团体、氏族团体而独立学习的手工业者。因此在西方,庄园制度乃阻止其发展为家族工业、氏族工业、部落工业(如在中国及印度)的因素之一。因为古代文化自沿岸进入内地,从而完成了这个过程。实行地方专门化,以地方市场为目的而劳动的手工业制度在内地城市也就产生了,而且将不同种族间的交换排斥了。村落经济培养了高度熟练的手工业者。因为他们开始以贩卖为目的而劳动,故有支付地租义务的劳动者涌入城市,为了市场而生产。行会助长了这种倾向,帮助它进一步发展。凡行会不占优势或缺位之处,如俄国那样,家庭工业与部落工业仍继续存在。

西方的自由手工业者与不自由手工业者孰为原始,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概括性地作答。在文献上,不自由手工业者无疑较自由手工业者为先。而且最初仅有少数种类的手工业,在《萨利克法典》中只有“工匠”一词,其为铸铁者,亦为木工或其他种类的劳动者。6世纪时,南欧已提及自由手工业者,但在北欧则至8世纪时始有之。自加洛林王朝时代以来,自由手工业者乃次第增多。

与此不同者,行会则先出现于城市。故人欲明确理解其成立过程,必须明白中世纪时城市的住民,实为种种成分所构成,并非只有自由身份者才能享有市民之特权。大多数的住民为不自由者。同时,类似于奴隶制或庄园制的对于城市领主的纳贡,未必就是不自由的前提。无论如何,城市的大部分手工业者,大多从不自由者中产生,确切无疑的是,只有为市场而生产、以价格工作送至市场的人,乃被认为“商人”(技术上来说,此语之意即为市民)。多数的手工业者,原处于一种监督关系之下;凡尚属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则在领主的司法权力的裁制之下,这些都是明确的事实。只有所谓的属于领主之司法权力者,属于领主裁判权范围内之事,即只限于手工业者还有庄园内的土地,而且有庄园的纳贡义务时;至于市场的事务,则不由领主裁判,而由其所属之村长或城市法庭裁判。其受村长或城市法庭之裁判,也并非因为手工业者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而因为其为“市民”参与城市事务。

在意大利,行会似乎自罗马时代后期以来就存在。而在北方,似乎没有不基于司法领主所许可的权力之行会,因为只有司法领主才能行使维持行会生命所必要的强制权力。在行会之前,可能先有种种私人的组织,不过我们无从知其详细。

城市领主对行会原保有某种权力。尤其是为了城市的目的,必须自行会抽取带有军事及经济性质的纳贡(租税),故要求有任命行会首长之权。领主屡以生计政策的、警察的、军事的理由,深入干涉行会的经济事务。之后,行会或者以革命手段,或者付代价收买,从而获得一切城市领主的特权。一般来说,他们从一开始即已进行斗争。最初,他们为了获得自举首领或发布命令之权而斗争。可能若不如此,就不能实行其垄断政策。关于会员被强制加入行会的斗争,因为对城市领主自身有利,故未遇到大的困难。他们也为解除加于他们的负担、徭役(城市领主或市议员的)、免役税(身体的或与地租有关的)、警察的罚金(1099年时,美因茨的织工已为免除徭役而斗争,曾得到有利的解决)、房租等而斗争。此种斗争,结果往往由一次性付给一定金额,来作为免除负担的代价,此金额由行会以连带责任募集。此外,同业组合也为保护关系而斗争,尤其是反对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出庭,而且还为获得与上层家庭在政治上的平等而展开斗争。

此项斗争获得胜利以后,行会特有的生计政策以实行行会的垄断为倾向,即行开始。消费者最初起而反对。但消费者就像今日一样,他们是没有组织的,虽然城市管理者或诸侯也许可成为消费者的代表。此两者,在其力之所能及的地方,曾强烈地反抗过行会获得垄断的要求。城市管理者为了充分提供物品给城市的消费者,常常不顾行会的决议,保持其任命“自由主人”之权。城市也设有市立屠宰场、肉店、面包房等,往往强令手工业者使用这些场所的设备,由此而将食品工业置于普遍的管理之下。此种控制,当行会成立初期尚未有固定资本时,更易实行。此外,行会确定最低工资及最低价格,城市则确定最高工资及最高价格,以平价的方法与行会的优越权相抗争。同时,行会又不能不与其他的竞争者相抗争。在这一类竞争者的名目下,包括庄园手工工人,尤其是乡村或城市内的修道院手工工人。修道院与受军事上管制的世俗庄园领主完全不同,因为其是合理的经营模式,故修道院可有种种工业的设备,且可积聚巨额的财富。修道院为城市市场生产时,实为行会之强有力的竞争者,故行会与之进行激烈的斗争。即使在宗教改革时代,修道院的工业劳动之竞争也为使市民站在路德一方的原因之一。此外,对于反对乡村之手工业者,不问其为自由或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定居的抑或巡行的。在这种斗争中商人常与乡村手工工人一起对付行会。斗争的结果,便是家庭工业和部落工业大量的毁灭。行会的第三种斗争,是针对劳动者的,即以各种形式,如关闭行会,或者增加成为主人的难度以阻止会员人数,他们便不易成为主人了。于此禁止不依主人而独立经营的劳动,不许有自己的住宅(因为帮工如有自己的住宅,则不易监督,不能使之受主人的监督)。而且禁止帮工在成为主人之前结婚,不过此事并不能实行,一种已婚的帮工阶级成了通例。行会也与商人尤其是零售商人进行斗争,因为零售商人供货给城市的市场,而且以最廉的价格获得生产物。零售商人较之行商风险更小,因此能获得确实的利润。所谓的零售商人,兼营商业的裁缝可谓其典型,实为乡村手工业者之友、城市手工业者之敌。他们与行会的斗争,为中世纪时最激烈的斗争之一。与此斗争同时的,在同一行会之内以及各行会之间亦有斗争。这类斗争,发生于同时包含有资本的手工业者与无资本的手工业者的行会中,无资本的手工业者即有变成有资本的手工业者之家族劳动者的机会。同一生产过程中,有资本的行会与无资本的行会间亦起斗争。此种斗争,在德国、弗兰特及意大利曾发生了残酷的行会革命,在法国曾爆发了一次大**;在英国则推移至资本主义的批发制度,几乎完全没有革命的暴力行动。此斗争的发祥地,为生产过程横向被分割而非纵向被分割之处。斗争尤其发生于纺织工业方面,因为在那里,织工、整毛工、染工、成衣工等并立,故出现了生产阶段中某一工序的加工者,使市场归于自己,将主要得利归于自己,而使他人成为自己的家庭劳动者。于此,整毛工往往获得胜利,将其他一切部门都推倒了,使他们只能以购入原料加工成成品再运至市场为满足。不过,亦有洋毡制造者或织工获得胜利的。而在伦敦,裁缝师颇得势力,将其他生产阶段的工作尽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结果在英国,行会中富裕的店主与手工业变得没有什么关系了。此种斗争,最初以妥协告一段落,但后来,此妥协出现了生产阶段中某一工序将市场据为己有的结果。索林根(Solingen)的事例也许可以作为典型的例证。在那里,铁匠、磨刀师、擦刀师于1487年经过长期斗争后订立一个条约,按此条约,三个行会皆保有市场的自由。不过结果却是,由磨刀师的行会掌握了市场。在此类角逐中,大抵生产过程的最终阶段能获得市场,因为手持制成品的人最易通晓顾客的情形。在某种最终生产物保有特别有利的市场时,大抵如此。故马具师在战争时,拥有使鞋皮店服从自己权力的最好机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资本最多的阶段,能使用贵重的生产设备者常占优势,使其他人受自己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