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手工业行会(1 / 1)

行会是手工业者按照职业之种类而成立的专门化的组织,它的职能有两方面,即对内统一劳动制度,对外要求垄断。行会为达此目的,对于在该地从事手工业者,要求其必须参加,以使全体协力一致。

在中世纪后期的埃及、印度及中国,有不自由的行会组织。它们是照顾被国家强制纳贡的行业之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在于满足政治需要(不论其为诸侯的需要或一团体的需要),责之于各工业集团。为此目的,生产事业乃按照职别而编制。有人以为印度的种姓阶级亦由此种行会而产生,其实它们是由不同的种族团体间的关系所产生的。实行实物财政的国家,早已利用现存的种姓阶级,对工业施行实物课税以满足其需要。而在上古时,对于事关军事上重要的工业方面,曾有过具有徭役纳贡义务的行会。罗马共和国的军队中,骑兵百人必有一工业工人队。末期的罗马帝国,为使城市居民服从统治,曾有输入谷物之必要。为此目的,曾创设船长组织,使之造船。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中,因为财政需要,几乎将一切经济组织均置于徭役纳贡义务之上。

行会亦有成为仪式的组合者。印度的种姓阶级不全是行会,但好多确实是仪式的行会。有种姓阶级存在之处没有其他的行会,也无存在之必要。因为种姓秩序的本质中已含有将各劳动方式指定于一定的种姓阶级之特质。

行会的第三种类是自由组合,它是中世纪时的特色。其起源或许在近古时代,至少在罗马化的末期希腊文明中,已见有初具行会特征的团体。流动的手工业者,至基督元年开始时才出现。要是没有他们,基督教的普及或将不可能。最初,基督教正是这种流动的手工业者的宗教,使徒保罗亦为流动的手工业者之一,他的所谓“不劳动者不得食”之语,代表他们的伦理观。

然而在古代,只有自由的行会之萌芽。一般据我们所知而言,古代手工业其实带有世袭祖传秘诀所决定的氏族工业(未结合于“村落”者)之特色。希腊、罗马时代的民主政治中,完全缺乏行会之思想,它与行会之民主思想正好相反。在雅典镇守神庙圆柱之下,雅典市民、客民与奴隶均一起工作。其没有行会思想的理由一部分为政治的,但主要为经济的性质。奴隶与自由民不能参与同样的礼拜。在已有种姓阶级制度的地方,行会已不存在,因为它已变得完全不必要。在中国那样实行氏族经济的地方,行会亦无重要意义。在中国,各个城市的手工业者,均属于村落。而城市都没有市民权,因此亦没有与城市制度不可分离的行会。

伊斯兰教徒间有行会的组织虽然不常见,但如布哈拉那样,曾发生过行会之革命。

西方中世纪时行会的精神,可一言以表明其特征:行会政策即生计政策。此为生计范围之缩小,虽然使竞争增加了,但仍保证行会内部各分子之有利的且合于市民的繁荣,使行会的各分子能维持和保障其传统的生计。这种传统的生计之观念,与现代的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相类似。

行会以何种手段来达此目的呢?

行会的对内政策,在于用一切手段,使行会的一切分子能够机会均等。此与将耕地分为狭长小条而使农民得以机会均等相类似。为了实现此均等,不能不阻止资本主义之发展,特别是压制各业主之资本的不平等增加,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业主间的分化,其用意在于不使一业主超出其他业主之上。为了达此目的,乃统管整个劳动过程。任何业主不许用传统方式以外的工作方式,而且行会监督产品之品质,管理及规定徒弟及工人的数目。如果已成立了价格工作组织,则尽可能地控制共同的原料之获得。此外,行会或城市也购入原料,分配给各业主,然后向价格工作推移,手工业者做了小资本家,有充分资本来购入必要的原料时(14世纪以来),行会即要求财产之证明。无财产者,可作为工资劳动者而为他人所雇。当竞争加剧时,即闭锁行会,限制业主的数目(唯此种情形发现不多)。最后它统制手工工人间的关系。行会愿意增加手工工人的生产环节,劳动者将其劳动对象尽量长久地保持于其手中。因此,分工只是单纯地分开,而非技术的专门化。例如在制衣工业方面,自原料至制成衣服的生产过程,并非按照纺、织、染、制布等程序而分开的,行会尽可能强制最后的生产物之专门化,例如要求某劳动者专门生产长袜,某劳动者则生产衬衣,故在中世纪行会的目录中,我们发现有二百种行会,然而我们若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将需要二三千种。因为在生产过程的交错关系中,与市场最接近的手工业者将压迫其他手工业者,使之降低处于工资劳动者的地位,行会的这种焦虑是不难理解的。

行会如上所示,实行其生计政策,但还须为其同业求取和保障机会的均等。为了达此目的,必须限制自由竞争。因此,行会规定下述诸项:第一,是工业的技术,它限制每一分子可用的工人人数,特别是学徒人数。倘将学徒用作贱价劳动力时,即限制学徒的数目,使每位主人只能有一人或二人。第二,是关于原料之品质。特别在合铸金属的工业中(如铸钟业),为保证制成品之品质,免除不义之竞争,合铸时要进行颇严密的监察。第三,是关乎经营技术与商品的制作技术,如制造麦芽、制革装饰、染色等工业。第四,是使用工具之品质的监督。各个行会,各自保有只能自己使用的工具之垄断权。工具的品质受传统所规定。第五,在将生产物送入市场之前,必须检查其品质。此外,行会也统制产业的经济关系。第一,防止行会的内部有某一企业特别发达,以致凌驾于其他业主之上,因而此种办法有限制资本之意味。为了达此目的,乃禁止行会中人与行会外的人协作。但此事实行的甚少。第二,禁止已承认为业主的会员为其他业主工作,否则他们将降为帮工。另外,为商人劳动时,将使商人采取批发制度,故亦禁止为商人劳动。当制成品出于为工资工作的行会中的劳动者时,须当作顾客的工资工作来交付之,自价格工作者视之,以将生产物作价格工作卖给自由市场为理想。第三,行会管理购入机会,禁止争买,即无论何种会员,均不许比其他会员更先地购入原料。又常可应用通融权,即会员之一遇不时之需时,可要求另一会员以原价让与原料。第四,行会亦禁止私卖。为了达此目的,它常实行市场强制,加强制止廉卖或用廉卖方式来争夺顾客的规定,这样的话,价格的竞争就被阻止了。第五,行会禁止贩卖非会员的生产物。如会员违反时,即认之为商人,将其逐出该行会。第六,行会为了保障传统的生活标准,用评定价格来统制贩卖。

行会的对外政策纯为垄断政策。第一,行会为了处理许多事情,常设置工业警察及工业法庭。不然,它就无法管理技术及经营,以确保会员间的平等。第二,行会大抵欲行且已实行强制会员制。此种强制,事实上虽然屡屡规避,但至少在名义上已做到。第三,行会多已获得行会地域权。它大都求此项权力,在德国已完全实行,英国则全未实行,法、意两国只实行一部分。行会的地域权,就是一地域的垄断权,在一行会占有绝对权力的地域内,除该行会外,不许其他人员经营任何工业。此方法在于对付已归衰退的流动工人及农村工业。在城市内部,行会一旦掌握权力,即取缔农村方面的竞争者。第四,一个行会的制品转至其他行会之手时,即须评定价格。此价格对内为最低价格,对外则为独立价格。第五,为使行会之方案有效,尽可能地通过分工来实行劳动分化,这不是用劳动过程的分化办法,如上所述的,而是使同一劳动者须自始至终生产专门化的最终制成品,将其保存于自己手中。行会通过这一切方案,防止其内部出现资本主义的大规模生产。它所无法防止的,就是批发商的出现,即手工业者对商人的依存关系。

此外,行会发展到后来的产物,还有数种方案。这类方案是以此为前提的,即行会已达于生计活动范围的极限,不通过地方的分工、资本主义的经营、市场的扩张,就不能创造新的盈利机会了。行会先使升作主人的可能性日益困难,曾设立“名作制度”来达此目的。自其发展过程而言,此制度是较为晚期的产物,自15世纪以来,对名作已提出了非常严格的经济规定。名作之制作,自价值上而言,虽然不意味着什么,甚至有附以无意义之条件者,它无非一种强制的工作而无报酬的时期,对于不甚富裕的人来说,具有故意留难之作用。除名作强制之外,还欲新进的主人要有确定的最少资本之证明,以使已成为价格工作者的主人得以垄断其地位。

至此,始有学徒及帮工的组织,这尤其是欧洲大陆的特征。开始时,先规定徒弟的修业年限,以后则次第延长年限,在英国,曾延长至七年,但在其他国家为九年,德国大抵为三年。徒弟卒业以后,即为帮工。对于帮工,亦规定有工作无报酬的时间。在德国,此种事情曾使流动的帮工制度因此产生。帮工欲自为主人之前,须先流动一定的时间。法国与英国均无此制度。此外,行会设定会员的最高数目,以限制主人的数量。此方法不但因行会垄断利益而行之,而且因城市(特别是由城市领主或城市参政者组成的城市)而成立,由于主人数目过多,城市参政者担心军事上或生计政策上重要工业的供给力不足。

此种主人数目的确定法与世袭的主人地位之倾向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入行会时,主人的子媳或子婿,享有优先权,成为中世纪诸国的一般现象,虽然它从未变成一种普遍的原则。所以中世纪末期的手工业,现出了小资本主义的特征。与此相当者,为帮工阶级的形成。此阶级虽非只发生于手工业作为价格工作而经营、有一定资本用于购入原料及经营之处,但在实行限制主人数目之处则发生得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