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发展的出发点,系为生产小家族或大家族需要的家庭工业。由此出发,可发展为部落工业,因为部落可垄断一定的原料或技能。部落工业开始被视为可喜的副收入,其后逐渐推广为纯粹盈利的经营。其意义(在此发展中的任何阶段内)是以家族共同体的工具及原料生产出来的家族工作之生产物,拿到市场上去出卖,因而在自足的家族经济以外,开通了市场之门。因为某种石材、金属及纤维材料(最多者为盐、金属、黏土)只存于部落的一定地域内,故出现了原料垄断。采掘此等材料的结果有:第一,可成立流动的商业。它可以为该工业经营者所自营,如许多巴西部落或俄国手工业者,他们在某季节为农民生产农作物,在另一季节则为商人贩卖其生产物。但亦有因为保有营业秘密或不易一时转移的技巧而垄断劳动技术的手艺人(在带有工艺资质的羊毛工业方面常见之)。这种情形牵涉计件工作所特有的一种形式,于此,因土地所有而垄断了手工业,并因相袭的传授而附着于部落或氏族。在不同种族的团体之间,也出现了生产的专门化,如非洲那样仅限于与地理上相邻地域进行生产物的交换,但有更进一步的发展者。其中的一种可能是趋向于印度那样的种姓阶级之构成。起初本为平行的个别部落的工业,至此因各部落之联合,在其支配之下成为垂直的上下层了,不同部落间的分工,现在于同一支配下的居民中可以看出。不同部落间的相排性的原有关系,表现在种姓阶级制度之中,不同阶级的人不共同吃饭、不通婚姻,相互间只有某种特定的劳役。印度的种姓秩序,因固着在仪式上,融入宗教制度之中,所以对于整个社会秩序有巨大的影响。它将一切手工业嵌入一定的模式中,因而使具有资本主义基础的产业无法建立,新发明亦不能被采用,若采用某种技术的发明时,将被视为一个新的种姓,被列入原有各种姓阶级的最末级。《共产党宣言》中所谓“无产者将获得全世界,除锁链之外无可损失”一句,亦可适用于印度人,唯印度人认为今世必须履行种姓阶级的义务后,来世方可脱离束缚。印度的每一种姓阶级,均有其传统的、固定的生产程序,凡放弃其种姓所传下来的生产过程者,不仅会被放逐出种姓阶层而成为流浪无依之人,而且会失去其到达彼岸的机会,即失去其轮回至更高种姓的希望。因此,印度的种姓阶级秩序,成了最保守的制度。在英国的统治之下,它才逐渐崩溃,但即使在今日,资本主义的发展亦迟缓。
不同种族团体间的交易发生的第二种可能是向市场专门化的发展。职业的地方分布虽已不限于部落间的分工,但尚未与市场发生关系,由村落或领主用手工工人(大抵为其他部落之人),强迫他们担负起为村落工作的义务,如印度的村落工业即属此类。德国在14世纪时,领主尚有供给村落一批手工工人的义务。于此已有了为自治生产的地方专门化,而这种现象大抵与劳动场所之世袭的专有相结合。
地方的专门化继续发展成为面向市场的专门化。其前期阶段为村落及庄园工业的专门化。在村落内,一方为农民,一方为领主,领主为其需要,以代价(收获物的一部分等)来使人劳动,雇用手工业者定居于村落内。因缺乏交换,故此与市场的专门化不同。而且它带有不同种族间专门化的遗迹,可能手工业者多为外来之人;但也可能包括落魄的农民,他们因土地不足,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存。
在诸侯或领主这样的大家族内的专门化生产中,其使用手工业者就与此不同,这类大家族内的工业,可以为私人目的也可以为政治目的。这里也没有为交换而进行的专门化生产。为领主的支配而供给他以某种服役的义务,是由个别的手工业者或全部手工业者来承担的。古代时,曾广行此种方式:除管事(大家族的职员,如账房处,通常由奴隶来充当)外,还有工匠。工匠大抵由奴隶组成并包括为大领地自己的需要而工作的佃户家庭内的某种手工业者,如冶匠、制铁劳动者、建筑劳动者、车匠、纺织工人,特别是妇女住处的女工人、水车工、面包师、厨师等。他们也出现在拥有众多奴隶的高级贵族的城市家族中。在奥古斯都的皇后利维亚(Livia)的资财目录中,包含供应皇后的衣裳及其他个人需要的裁缝匠、木匠、建筑师等多种手工业工人。在印度及中国的诸侯宫廷中亦有类似的情形,在中世纪的庄园领主或修道院的庄园中亦可见之。
除为领主的个人需要而从事的手工业者外,还有为其政治目的而服务者。希克索斯(Hyksos)王朝被放逐后,埃及新王朝的皇室行政,就是一个例证。在新国家中,有以臣民之实物纳贡而成的仓廪制度。此外,还有为供应国王的宫廷及政治需要的手工业。宫廷官员等从仓库领取实物作为报酬,接受一定的实物所得,此实物报酬的证券可以流通,就如同今日的国债证券。此项证券,一部分以农民的工作为基础,一部分以已专门化的田产工业为基础。在近东地区,如奢侈品手工业亦曾发展和受鼓励过。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国王,让在他们的工厂中训练出来的工人制造古代东方的精美艺术品,通过他们使“村落”完成了文化史上的一次使命。
欲从此状态推移至顾客生产及市场生产,必须有具备一定购买力的消费者群体,即须交换经济发展至某种程度方可。这样的情况正与农业发展中所见的类似。诸侯、庄园、领主、奴隶所有者等可将已训练过的劳动者当作劳动力来使用,为市场而生产,或利用他们作为收益之源泉。若为第一种情形,则领主成为企业主,利用不自由者为劳动力,这在古代及中世纪均可见之,由领主雇人贩卖产品。所谓交易人即零售商人,他们成为诸侯或类似的家族之经理人。这类人作为劳动力的方式,种类颇多。领主可用之作为不自由的家族劳动者。他们住在自己的家中,须交付一定量的货物。他们用自己的原料或自领主处领来的原料生产货物。古代时曾广行此种制度。织物生产物及陶瓷器生产物均如此生产出来然后被拿到市场上去。这些物品大都在妇女住处生产。中世纪时西里西亚及波美拉尼亚的制麻工业,均系如此发生的。此处的领主可以说是手工业者的雇主。同时,领主亦可进而经营工作场。古代大地主的副业经营中,我们亦发现有制瓦业、砂石采掘业。此外,还有大的妇女住处,使用女奴隶来从事纺织。加洛林王朝的妇女住处亦然。中世纪修道院经营的工作场,如卡尔特教团及圣本笃修会的酿造所、漂布场、蒸馏所及其他的经营场所,均有特殊的发展。农业的副业之外,还有用不自由劳动者的城市工业。在农村经营方面,庄园领主通过其不自由劳动者的代理人而将生产物运到市场上去,但在城市中,则有以商业资本使用不自由劳动者而经营企业的商人。这种关系在古代是极普遍的。相传狄摩西尼(Demosthenes)曾继承其父亲的两个工厂,一为武器锻造工厂,一为寝床制作场(寝床在当时为奢侈品,并非一般的生活必需品)。原来他的父亲是进口刀柄及寝台上所用的象牙的商人,因其债务者不能偿债,就将其工厂及奴隶收为抵押,故这两项事业并在了一起。利西阿斯(Lysias)亦曾述及一个拥有一百个奴隶的制盾工厂。由此二者,我们发现一种为少数上层阶级享用而生产,另一种为战争而生产,两者均非近代意义上的“工厂”。此类工厂是否以不自由的共同劳动或合作的共同劳动来经营,须视个别情形而定。倘使它是用奴隶劳动应市场需求而进行大规模生产,则自其本质视之,应为劳动的累积,而非劳动的专门化及合作。许多工人一起工作,独立地生产出同一种类的产品。在此项劳动者之上有一个工头,他支付双重的个体税给领主,只关心产品品质如一。近代工厂的大规模经营,在此种情形下,是完全不成问题的,因为属于领主的工厂(虽然有如此者)并无固定的资本。奴隶蓄养的特质,使此种经营不能形成近代的工厂。可能因为人的资本如果遇到销路受阻时,就大受亏损,与固定的资本(机械)全然不同。奴隶特别容易发生变化,易出现危险;奴隶之死是一种损失,不像今日,其生存的危险可转嫁于自由劳动者。奴隶也能逃亡,在战时更是如此,战败时尤甚。雅典于伯罗奔尼撒一役战败时,工业上所使用的一切奴隶资本尽归溃灭。而且奴隶的价格因战争而起落极甚,而在古代,战争乃为常态。希腊的城市持续在战争中,因此缔结永久的和平条约成为一种罪恶。人们均像今日缔结商业条约那样,缔结有期限的和平条约。在罗马,战争亦为日常的现象。只有在战争时奴隶价格很贱,和平时则非常昂贵。领主以非常高的价格购得的材料(奴隶),或使之合宿于营舍,或在家族内一同蓄养。另外,女子与男子做不同的工作,因此领主不能实现专门化经营,反而须在自己的村落内经营极多的部门。如果已经专门化,则一位奴隶的死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灾祸。此外,奴隶对于工作毫无兴趣可言,领主只有用野蛮的训诫才能榨取一些劳动力,与今日自由劳动者在契约制度下的半息半作的劳动量相当。故用奴隶进行大规模经营实为稀有的例外。在整个历史上,此类经营能大规模进行的,只限于该部门为绝对的垄断时。由俄国的前例可知,用奴隶经营的工厂与其垄断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垄断一旦崩坏,这类工厂与用自由劳动者的工厂发生竞争时,便会崩溃了。
古代组织常常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领主不是企业者而是食利者,他们利用劳动力作为一种收利之源。他们先使奴隶学习手工业,当不将奴隶租与第三者时,就准许奴隶单独为市场而生产,或自由出租其劳动,或使奴隶自由经营其业务,但均需缴纳一种租金。这样就出现了经济上自由而人格上不自由的手工业工人。这样的奴隶亦有一定的资本,或由领主借给他,使其经营商业或小手工业。由此所唤起的奴隶的利己之心,依普林尼(Pliny)所云,结果就是领主甚至给予奴隶确立遗嘱的自由。古代时,领主们曾以此方法利用过许多奴隶。中世纪亦有同样的情况,在俄国也这样。
领主利用此种奴隶时,其是否由自己来经营,须依赖于地方市场的存在以及奴隶可以出卖其劳动生产物或其劳动力的一般性质的市场不同。古代及中世纪的劳动组织,虽然有同样的出发点,且最初很相似,但仍经过了完全不同的过程,是由于两种文明下的市场性质不同所导致的。古代时,奴隶还在领主的权力之下,但在中世纪时则已变得自由了。中世纪时,已有古代所未曾有的自由手工业者之广泛阶级。其理由有种种:(1)西方的消费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消费需要有所不同。我们必须了解日本及希腊的家庭,它们需要些什么。日本人住在木材与纸建造的房屋中,家中的草席、木枕——寝床即由此等构成——及其他陶器等足以组成全家所需的家私了。我们从已被宣判的希腊贵族阿西比亚德(Alcibiades)的诉讼案卷中,发现了其拍卖记录,据此,其家私之少令人难以置信,其中美术品占了重要的部分。但是中世纪的贵族拥有的家具则远为丰富,且多为实用之物。此种差异,其实是由于气候的差异。在意大利,即使在今日,亦可不用暖炉,故在古时以寝床为奢侈品,一般人仅以斗篷裹身,席地而睡。然而在北欧,则一定要有火炉与寝床。我们所拥有的最古老的行会之文书,就是科隆地区的褥布织工的。希腊人只遮盖其身体的一部分,虽然不能谓之为**,但他们所需的衣服,实不能与中欧人所需的相比较。此外,因气候的关系,德国人的食欲较南部诸国人为大,故但丁曾有“大食国德意志”之语。只有这种需要有满足的可能,才能按今日所谓的“界限效用的法则”,即不能不产生较古代更为广泛的工业生产。这种发展发生在10世纪至12世纪时。(2)10世纪至12世纪时,北欧相对于古代诸国,已有了更大范围的购买者和工业产品。古代文化为沿岸文化;离海岸一日行程以上的地方就没有有名的城市。此狭小的海岸线以内的腹地,虽然亦已实行市场经济,但是因为仍处于自然经济阶段,故此等地带,购买力极其微弱。况且古代文化又以奴隶为基础。当此种文化侵入内地、开始形成内地文化时,奴隶的输入即已停止,故领主打算离市场而独立,以自己的劳动力来满足其需要,洛贝尔图斯认为这种具有整个古代世界特征的村落自治,实际上是后期古代的一种现象,至加洛林王朝时代达到顶点。其影响先及于市场的缩小,之后及于财政的设施。此全部过程是逐渐回到自然经济的过程。然而中世纪自10世纪以来,因农民的购买力渐次提高,市场就开始次第扩大。在农民的依存关系中,压迫性逐渐减少,领主的裁制令已因农业精耕的极大进步而失其效力。另外,领主因参与军事,不能由此进步而获得利益,故一切土地所增加的收益均归诸农民。这个事实使手工业的初次大发展成为可能,它产生了市场特许及城市建设的时代,至12、13世纪时,复向东方发展。由经济的观点观之,城镇实为诸侯之投机的产物;诸侯因欲获得有负担租税力的臣民,乃建设买卖者所集合的城市及市场。此种投机,并不一定如愿成功。譬如因排斥犹太人的运动增多,犹太人多被驱至东方时,波兰的贵族乃欲利用此机会来建设城市,但是他们的投机大抵均遭失败。(3)奴隶制度作为一种劳动制度是不利的,因为只有在能以贱价养育奴隶时,奴隶制度才合算。在北方因不能贱价养育奴隶,故此处的奴隶多用作收益之源。(4)北方的奴隶关系有完全特殊的动摇性。逃亡的奴隶多避难于北方各处,因为没有监管组织,故领主们多互相**对方的奴隶。逃亡者于是亦无多大的危险,因为他们可在其他领主的领地或城市中找到避难之所。(5)城镇的干涉。特别因为皇帝给予城市特权,由此特权而产生“城市的空气使一切自由”的原则。依此原则,凡定居于城市者,无论其从何方来,处于何等地位,皆成为城市之所属者。城市的一部分市民阶级,即由此等新加入者所构成。有一部分为贵族或商人,一部分为隶属者,即熟练的手工业者。
因国家的权力渐次微弱及由此而促进的城市之独立自治主义,更助成此种发展。这些城市既然获得了权力,就可以藐视庄园领主。不过“城市的空气使一切自由”一语,并非畅行无阻。一方面,皇帝被迫对诸侯保证,不许城市有超越一般的特权;但另一方面,因为皇帝需要货币,不得不给予城市更多特权。此为一种权力的斗争,在此斗争中的结果以及与城市有利害关系的诸侯之政治权力,比保持奴隶的庄园领主之经济权力更加强大了。
基于此项特权而定居的手工业者,其来历各不相同,几乎处于非常不同的地位上。他们中极少数是有完全免除赋课的土地之完全市民。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为有支付租税之义务者,须对城市内部或外部的一个领主支付赁租。构成第三种范畴的为半自由人,他们在人格上虽然有自由,但仍须依托一完全市民,代他们在法庭上辩护,故半自由人对于完全市民,负有一定的劳役义务,作为受其保护的代价。
此外,城市中还有自有手工工人并有特别手工业工场的庄园,但我们不能轻率地相信,自由的城市手工业劳动的规制,是由庄园的手工业劳动规制所产生的。手工业者通常均隶属于各种奴隶主,此外还须受制于城市领主。因此,只有城市自身能成为手工业秩序的根源,而城市领主亦有不将城市权赋予隶属其场所中的手工业者的,因为他们不愿其手工工人获得城市的手工业者之自由地位。
自由的手工业者没有固定的资本,但他们有自己的工具。他们不以资本主义的计算为根据。他们几乎常为工资工作者,只提供劳动力,但不提供生产物与市场。他们常为应主顾定制而工作的顾客生产者。他们是否继续为工资工人,或变为价格工人,皆由市场上的情形而定。
工资工作普遍存在于为富裕阶级而劳动之处;价格工作则存在于为多数民众而劳动之处。民众只购买个别的制成品。故多数民众的购买力之提高,为以后资本主义成立之根底,即为价格工作成立之根底。我们不能对其作严格的区别,因为工资工作者与价格工作者可同时并存。只是在大体上,在中世纪之前期及古代,印度、中国及德国的工资工作者皆占优势。他们可为外出的工作者,也可为家庭工作者,此大概由材料的价格决定。金、银、绢、高价的布帛等,往往不让工人携往自己家中,以免盗窃隐匿,故使劳动者前来工厂工作。因此,外出的工作者广行于上层阶级的消费方面。而家庭劳动者因其手工业工具非常费钱或不易搬运,故不能不在家中劳动,如制面包者、织布者、葡萄榨制人、磨面人等;在这类职业中间,我们已发现有固定资本的萌芽。工资工作与价格工作之间,还有中介的阶段,由机会或传统所决定。在戴克里先条令中,亦趋向于工资税而不趋向于价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