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的意义上,所谓工业乃改变原料之意,因此,开发的经营以及矿业均不在工业这一概念之中。不过本章拟连矿业一并论述之,故“工业”这一词包含一切不能视作农业、商业或运输行为的经济行为。
自经济方面言之,凡改变原料之工业,均以满足家族共同体之本身需要的劳动表现出来。就这一方面论,它是一种副业,只在它的生产超过家族需要时,才引起我们的注意。此种工作,可为满足他人之家族者,其最著者,是庄园领主之隶属者为其领主之家族而劳动。在这里,一个家族的需要,由另一个农民家族所纳贡之生产物来满足。但副业性质的工业劳动,亦有为一村落而从事者,例如印度的情形。印度村落中的手工业者为小农,他们如果单靠其收获,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他们附着于村落,凡需要工业劳动者,均可加以雇用,他们本质上为村落之隶农,从村落领受实物报酬或货币报酬。我们称此为公用劳动。
不为家族共同体之本身需要而从事的改变原料、其第二方式为盈利的生产,即手工业。所谓手工业是指某种范围内所从事的熟练工业劳动,或因职业分化或技术专门化而生,不问其为自由或不自由工人,亦不问其为领主而劳动,为共同体而劳动,或为其自己的需要而劳动。
我们知道,满足本身需要的工业劳动,最初发生于自足的家族经济之内部。一般来说,专门化的最古老形式,常发生于男女间之严格的分工。最初时,农地耕作完全为女性之任务,故女性为最古老的农业者。从事耕作的女性,并不像塔西佗凭想象叙述的如日耳曼人中那样,有极高的地位。例如在古代英国,诱奸妇女只视同毁损财物一样,可用金钱赔偿之。女性是耕作奴婢,一切农地耕作以及利用植于耕地上的作物之事,均委之于女性。碗碟制造以及各种织物工作(织席、纺织),亦由女性担任。唯在织布业方面则有显著的例外。如希罗多德(Herodotus)所注意的,在埃及,男子(不自由者)坐于织机上织布。此类发展,由于织机非常沉重难以处理或男子免除兵役之处为常有之事。其他方面,凡与战事、狩猎、饲养家畜等有关之一切工作,皆为男子之任务。因此,金属品制作、皮革以及肉类之调制等,亦均由男子担任。肉类之调制,视为一种仪礼。肉原来只于狂欢宴饮中食用,宴会中通常只允许男子参加,女子只能得些剩馔残羹而已。
以共同形式参与工业劳动,在某些工作中,特别在建筑家屋中表现出来。因为此种劳动是非常艰难的,由各个家族、各个人单独进行,不易竣事。因此此项劳动作为村落间互助的劳动来从事之。互助劳动,通常均飨以饮食,今日在波兰人中尚可见之。此外在古代,有因酋长之需要而从事此种劳动者,亦有由自由团结的共同体,因建造船舶而从事此种劳动者(那样的话,就有了从事投资活动之机会)。除此而外,尚有许多自由人联合起来,为获得金属而从事此种劳动(铁之冶炼,是后来出现的。起初,家屋并不用金属钉来建筑,阿尔卑斯山上的家屋,虽有积雪压于其上,但仍作平顶屋者,就是没有作倾斜屋脊用的金属钉之故)。
由互助劳动之扩张,可知最古老的技术专门化虽已发生,但尚未有熟练的职业。在古代,巫术的观念,对于熟练职业有重大的意义。起初的观念是,个人只能用巫术的方法,成就所需的事物。对于医业更是如此,所谓药师是最古老的需要技术的职业。任何极熟练的工业,开始时都被视为受巫术的影响。特别是冶工,在各处都具有神秘的特质,因为他们的一部分技术似乎很神秘,而他们自己又故作神秘。熟练职业在酋长或庄园领主之大家族内发展起来。大家族能使其隶属者,受某一特定方面的训练及学习,且亦有需要熟练劳动之处。但熟练职业,亦可因交换机会而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工业能否与市场接触,最终的生产物经过各生产者之手后,由何人销售?这些问题,与行会之斗争和崩坏,也有重要的关系。一位专门化的熟练劳动者,可自由为供给市场而劳动。他可以是小企业者,以其劳动生产物来供给市场。我们可称其极端的事例为价格工作;其前提是他有处分原料及工具之权,还有一种可能性,即原料或劳动手段由某个组织供给他。因此中世纪时之行会,为了保持同业者之平等,颇广泛地共同购入并共同分配原料(如铁及羊毛等)。与此相反的是手工业者为别人服役成了工资劳动者。如他没有原料及劳动工具,只以其劳动力而不以其劳动之生产物供给市场,就属于这种情况。在两极端之间,尚有手工业者应他人的定制要求,成为原料及劳动手段之所有者。如是,即有下面的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手工业者贩卖给消费者(他也许是一位订货的商人),我们可称此为自由的顾客生产。或者手工业者为垄断他的劳动力之企业主而生产,这种方式大多由对企业主之债务所致,或者如中世纪之输出工业,因事实上无法挤入市场而被迫采取此种办法。普遍称此为家庭工厂制度,或更加明确地称为批发制度或工厂制度;手工业者是“批发的价格工作者”。第二种可能是原料及工具或其中之一,系由消费者的定制人所供给,我们即可呼之为“顾客工资工作”。此外,亦有为盈利而定制者,企业主为定制人。此即家族工厂工业。于是一方面为购入原料且设置劳动工具(虽未必常常如此)的商人企业者,另一方面为没有原料或工具、不能将自己的生产物列于市场的在家中生产订单的工钱劳动者。
按劳动者与劳动场所的关系,我们可作如下的区别:其一,是在自己住处工作的。他也许是由自己规定生产物价格的价格工作者;也许是为家庭工作的挣工资者,即应消费者之定制而工作的;再或者为家庭劳动者,为企业主做工。其二,工作亦可在家庭外进行。或者在消费者的家中工作,比如今日尚可见到的补缀女工。这种工作最初是由流动的劳动者所担任的,或者因为工作性质而不能在自己家中进行的,如涂刷之类的工作即是如此。此外,工作地方亦可为一工厂,既然如此,就与劳动者的住所相分离。工厂不一定是工厂,也许是前店后厂的作坊,它或者为许多劳动者所共同租用,或者属于一位企业主。他使其奴隶工作于此,生产物或者由他自己贩卖,或者确定分成后让奴隶去贩卖。工厂的特征最纯粹地表现于近代的企业中,在这里,劳动者在企业家所预定的劳动条件下,由企业家支付工资而为他劳动。
固定资本之专有,包括劳动场所及劳动手段之专有(劳动手段不包含于工具这一概念当中),亦可用种种方法来实施。首先,也许并不需要某种固定的投资,如中世纪的行会经济,则为纯粹的手工业。设备的缺乏为中世纪行会经济的特质,一待固定资本出现时,行会经济即有崩溃的危险。假使有了固定的投资,它也许是由一个(村落、城市或手工业)团体所设置的经营者。此种情形较为常见,特别在中世纪时,行会多自身提供资本。此外,有准手工业者付赔偿金后即能加以利用的领主设备。例如修道院所设置的漂布场,准自由劳动者使用之。而且此项设备所有者不仅准许自由劳动者使用它,还可强制手工业者在此生产其所欲出卖之生产物。这就是所谓的古埃及国王所创建的村落手工业,其后于中世纪时,在诸侯、庄园领主、修道院的经营中见之,不过形式有种种改变。在村落手工业之下,家族与企业经营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后者仅为企业家之副业。但在企业家资本设备中,这一切都改变了。于此,须用企业家所提供的劳动手段来劳动,因此必须适应于工厂的纪律。企业家的工厂设备作为固定资本,在企业的运营上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资本存于个人之手,实为使行会制度崩溃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