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庄园内部资本主义的发展 01(1 / 1)

庄园制度原本是出于军事考量而产生的,开始时,其目的在于利用隶属的土地及劳动力,使领主能够存在,但其中已萌动着向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趋势。此种趋势在大规模耕作地制度及地产经济这两种形态中表现出来。

一、大规模耕作地制度

大规模耕作地制度是以强制劳动来经营的,此种经营,专为贩卖而劳动,所生产的是园圃生产物。大凡在被征服的地方,征服者则成为领主阶级,同时有精耕存在的地方,都可能产生此种经济形态,它是殖民地的一种特征。其近代的生产物为甘蔗、烟草、咖啡、棉花等,古代则为葡萄酒及油。其发展的过程,最初大多为半栽耕作地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贩卖集中于一人之手。生产则以强制劳动的方式,委于各个不自由的劳动者,由村落自治体对于殖民公司,即半耕作地的所有者,负有连带责任,而且有对于土地的义务及租贡的义务。这种状态,在南美洲一直延至19世纪初期革命开始时,在新英格兰诸州,延至脱离祖国时。

完全耕作地制度,世界上各处皆有。有代表性的古典形态则有两种:其一是古代迦太基、罗马的耕作地;其二是19世纪时,美利坚合众国南部诸州之黑人的耕作地。完全的耕作地制度,是用已受训练的不自由劳动者来工作的。此与庄园经济不同,在庄园经济中,领地经营与农民各自的小经营并存;而在耕作地制度中,只有聚集在一处的农奴。此种经营法最大的困难在于劳动力的补充。劳动者没有家庭,所以自然没有产生后继者的可能。那么,耕作地制度不能不依赖于掠取奴隶,或者以战争的形式得到,或者从非洲那样的地方以奴隶买卖为目的,进行定期的掠夺。古代的耕作地制度,开创于迦太基,马戈(Mago)曾对那里的情形详加描述过,在罗马的文献中,加图(Cato)、瓦罗(Varro)、科隆麦拉(Columella)亦曾叙述过。此制度的先决条件,须随时都可在市场上买到奴隶。罗马耕作地的生产物是油和葡萄酒。在耕作地上,可以见到自由的小佃农与奴隶并存。小佃农使用领主所提供的各种用具耕种谷物农地,因此他们是一种劳动者阶级,但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农民阶级。奴隶不许结婚,亦没有财产,一起被安置在一种有寝室、疗养所及拘留所的屯舍中,以防逃跑。他们早晚各有一次点名,出去劳动及回来时,须排成队伍行走,穿衣及脱衣都有固定的地方,可以说是在严格的军事化组织下劳动。其中有一个例外,即监工可有特别的待遇,可与奴隶结婚,而且可在领主的牧地上饲养一些家畜。在此,最困难的问题仍为后继者的补充。通过奴隶乱婚的自然增加是不够的,领主曾尝试准许奴隶生产三个小孩后,即给予其自由,用此方法来提高生育率。但因此获得自由的女子,前途只有卖**一途,故这种方法终归于失败。居住在城市中的领主,因为不断需要奴隶,其困难自然日益增加。自帝政时代初期以来,大战停止,奴隶市场的供给已没有可能,于是奴隶屯舍陷入崩溃的边缘。那时奴隶市场的缩小,其影响其实与封锁煤矿业对近代工业的影响相同。罗马的耕作地变更性质,还有一个原因,即古代文化的重心此时已向内地推进了,而奴隶场所却必须是接近海岸、可与外方进行贸易的地方。在那里,文化的重心已移向内地,传统的庄园制度占有优势,具备与此相对应的运输关系,而且因为帝国所造就的和平,故必然会向另一种制度转移。至帝国没落时,原本是农田奴隶的人,变成了有家庭的人,也就是所谓的隶农;然而同时,隶农又被课以徭役,而不再是只付租金。故两种阶级逐渐融合了。有产阶级则完全支配了国家的经济和政治。货币经济和城市制度趋于衰落,其状态逐渐与自然经济的阶段相接近了。

美利坚合众国的南部诸州,亦产生了与上面类似的困难。美国自棉花的利用有了大发展以后,就已产生大规模耕作地制度。在18世纪后期,英国发明了棉纺机(1768年至1769年)及织布机(1785年),后来美国又发明了锯齿轧花机(1793年),后者使棉花的充分利用成为可能。棉花的大量贩卖遂日益发达,远远超过麻物及羊毛生产。此种因机械的使用而导致的棉织品的大量生产,在欧洲和美国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影响。在欧洲,由于棉花生产的刺激,产生了自由的劳动力组织——最初的工厂,如英国的兰开夏郡(Lancashire);但在美国,其结果却是奴隶制度。

在16、17世纪,人们曾想利用印第安人进行大量的生产。但不久后就明白印第安人没有用处,于是转向黑人的输入。但因为他们没有家室,故不会生育后代,而在新英格兰诸州,又先后禁止奴隶买卖,因此经过一代后,到18世纪末,就出现了奴隶非常缺乏的情况。想通过耕作地来赚得当时颇贵的船费的贫穷移民,亦曾被利用过,但仍嫌不足。于是人们就实行繁殖黑奴的方法。此种黑奴繁殖法,在南部诸州经营得非常有组织,甚至可以分为黑奴繁殖州和黑奴消费州。又因为利用奴隶劳动需要土地,故也发生了一种斗争。利用奴隶劳动的先决条件,是土地的廉价以及常常可得到待开垦新地的可能性。大概因为劳动力既贵,则土地不能不低廉,而且黑人不会使用新的用具,只能用原始的用具来经营,故黑人的耕种,其实是使地力耗竭的耕种方法。于是自由劳动的诸州和不自由劳动的诸州之间开始斗争。在此,出现了一种特异的现象,即补充的生产因素,就是奴隶增加了地租收益,但土地不产生地租收益。从政治上来说,此种斗争,是北部的资产阶级和南部的殖民贵族之间的斗争。站在前者一方的,是自由农民;站在殖民者一方的,是南方没有奴隶的白人,即所谓的“穷苦白人”,因为此种穷苦白人,深恐黑人解放后,他们会丧失身份地位,而且在经济上形成竞争。

对于奴隶,只有用最严厉的纪律来管束,毫无顾惜地虐使,才能有所收益。其他的条件,则是奴隶价格及其给养的低廉,以及耗竭地力的耕种法(此种耕种法,自然需要有大量的土地才行)等。等到奴隶的价格高了,禁止婚配的办法不能持久了,古代的耕作地制度就会崩坏,奴隶制度亦随之崩溃。一般人并未将这一点归功于基督教的影响,倒是受到斯多葛学派(Stoische)哲学观念影响的诸皇帝或国王,早就开始保护家庭,在奴隶间实行婚姻制度。在北美方面,贵格会会员对于奴隶制度的废止,亦曾积极活动。然而奴隶制度走向灭亡的命运被注定,其实是在1787年国会决议自1808年开始禁止奴隶输入时,而且那个时候可以利用的土地亦渐渐稀少了。实际上奴隶制度变为分益佃农制,纵使没有独立战争,也会实现;美国独立战争是因为南部诸州脱离联邦而爆发的。北方的胜利者给予黑人特权,其实是一种失策,结果在军队撤退后,黑人的投票权即被剥夺;而且在黑人和白人之间,出现了显著的阶级差别。黑人变成负有债务的分益佃农。铁路既然有赖于白人的大地主,那么依然对黑人实施交通封锁,将他们排除在商业竞争以外,因此他们的行动自由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核心要素“土地”被使用净尽后,黑人解放所带来的混乱状态,肯定会自然而然地、逐渐地产生了。

二、地产经济

所谓的地产经济,是指以贩卖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经营,此种经营,或全然建立于畜牧上,或全然建立于农耕上,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倘若大规模的畜牧业成为主要部分,则可以像罗马大平原那样无资本地来经营。在大平原上,通行着大私有地的经济政策,其起源或许可追溯到教会国家的贵族执政时代。罗马的贵族阶级,即大平原的庄园领主,与他们相对立的是佃农,佃农的家畜多用于罗马乳制品的供给。然而,农民则被剥夺了土地而不得不迁徙。

用很少的投资进行大规模的畜牧,在南美洲的大草原及苏格兰都有。苏格兰的农民亦已失其所有。英国的政策(自1746年卡洛登战役苏格兰独立失败以后)将旧时的藩主当作地主看待,而将其所属者当作佃农看待。其结果就是,在18、19世纪时,承认地主是所有者,佃农渐渐被逐出而将土地改为猎场或牧地。

资本充足的牧地经济,在英国因为羊毛工业的发达及14世纪以来英国诸王的奖励政策,故很早就产生了。14世纪以后的国王,其目的在于征收租税,因此先奖励原料羊毛的输出,之后考虑开设羊毛制品工厂,以增大国内消费上的供给。于是自命为牧地首领的庄园领主,开始将牧地变为牧羊地(即所谓的圈地运动)。不仅如此,他们更大批地收买农民或与农民订立契约,因此成为大农,而转向牧地经济。15世纪至17世纪之间完成了这一转变(对于这个过程,在18世纪时,社会评论家和民众间还曾发生过争论),其结果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大佃农阶级,他们用最少的劳动力来耕种土地,而大部分劳动力则用于羊毛工业的经营上。

地产经济的另外一种形态,是将谷物生产作为重心,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撤销谷物关税以前一百五十年间的英国,就是例证。当时在谷物保护及输出奖励制度下,为了利用佃农而进行合理的经营,故由小农大规模地夺取土地,从而进行更有效率的经营。那时,牧地耕作经济和谷物经济有各不相同的经营者,也有共同的经营者。这种状态,直到清教徒与英国劳工阶级发生骚乱后废除谷物关税方止。因此谷物耕种已不划算了,谷物经济的劳动力亦可以移作他用。英国的平原上,人口就大量减少,同时,在爱尔兰,小佃农经济亦被大地主所兼并。

与英国完全不相同的是俄罗斯。16世纪时,俄罗斯虽然有所谓的奴隶,但大多数农民为自由的分益佃农,他们将其收获的半数献给地主。地主享有每年可解约之权,实际上行使权力的机会却甚少。由于领主认为确定的金钱租额比增减无常的实物租额更有利,因此他们要求农民交纳固定的租金。此外,徭役原本只是奴隶所应尽的义务,地主也极力地将其推给自由佃农,这种办法,最初为细心经营的修道院庄园所实行。货币经济的发展使农民负担了许多债务。假如一度歉收,那么农民要完全负债,因此农民就失去了迁移的自由。自16世纪末以来,沙皇完全依靠贵族的拥护来维持其权力及国家的行政组织。不过贵族的生存也受到特别的威胁,因为大庄园领主可给予农民有利的租佃条件,故小贵族就会患民之不足。沙皇的政策就是想保护小贵族,以抵制大庄园领主。1597年沙皇鲍里斯·戈杜诺夫(Boris Godunow)的敕令就含有此种目的。敕令中宣称租佃契约不得随意解除,因此,事实上农民与土地相互关联,登记在租税簿上,这样一来,又是一种针对领主而保护农民的政策。彼得大帝的人头税推行以后,之前自由农民和奴隶之间的区别就没有了。农民都与土地相关联,领主对他们都有无限的权力。因此农民就与罗马的奴隶一样,毫无权利可言。1713年时,领主拥有了施行笞刑之权。领地的管理者可以任意婚配农民。租税的多寡根据领主的意思来确定,补充者的征发亦如此。领主有权将不顺从的农民放逐于西伯利亚,可以随时没收农民的财产,虽然也有些农民潜藏其财产而积累成巨富的。为农民主持公道的法庭是没有的。农民是地租之源或劳动力;俄罗斯的中部,将农民当作前一种用法;后者多在有输出可能性的西部。俄罗斯的农民就在此状态下,直到19世纪。

在德意志,租地制度仍存在的西部,与庄园经济所通行的东部及奥地利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开始时农民的状态,无论在何处,差不多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在东部还更加有利些。东部开始时并没有农奴制度,而且有德意志最好的土地法,农民居住在大的所有地(与古代国王的领地相似)上,农民土地的没收,自普鲁士的腓特烈一世及玛丽娅·特蕾莎(Maria Theresia)以来,因为农民是租税负担者及兵役服务者,已经被国家权力所禁止。就是在汉诺威(Hannover)和威斯特伐利亚也禁止没收农民的土地,但是在莱茵地区以及德意志西南部是得到许可的。不过东部农民土地的没收,曾行诸广大的范围内,西部及南部方面则不是如此。其理由有种种。在西部,自三十年战争后,农民的所有地已重新分配过,而在东部,则被合并成大规模的地产了。在西部及南部,通行混合所有地,在东部则有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在西部与南部,虽然也有贵族连在一起的大农场,但还没有大规模的领地经营。因为在这种地方,庄园支配、农奴支配及司法支配各自分离,故农民可借一方之力来对付另一方。而在东部,此三者集于一人之手,故成为统一的受封领地。在这种状况下,没收农民土地或强迫农民接受强制性劳役成为易事。虽然这种权力本来只限于裁判领主,但庄园领主也有此权力了。另外,东部比西部有较少的教会土地,而教会传统比世俗庄园领主对于农民的待遇要好些。东部的土地即使在教会的手中——如澳大利亚的土地是在修道院手中——其经营也比世俗的所有者要合理些,但并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经营。因此,市场的关系对于东部和西部之间的对立,确实有决定性的作用。凡地方市场不能容纳谷物生产的分量时,就不得不向远方输出,于是产生了地产经济。然而一位汉堡的商人,既然不能与马尔克或西里西亚(Schlesien)的农民进行个别的交易,就自然而然地向地产农业过渡了。不过,南部及西部的农民因为近处有城镇,因此可在该处贩卖自己的产品,在这些地方,地主得以利用农民作为其地租的源泉,但在东部仅能利用农民的劳动力。地图上城市的分布密度渐减时,地产出现的密度反而渐增。此外,西部、南部的庄园法及与此相关的力量,也帮助原有的农民继续存在下去。甚至有人说南德及西德的农民战争也与此种发展过程有关,战争虽然因为农民的失败而终结了,但其带来的影响与一次失败的总罢工一样,对于领主而言不是很好的预兆。英国在14世纪时也有过农民战争,农民仍然被剥夺了土地。至于波兰及德国东部不发生农民暴动,则是因为农民暴动与其他一切革命相同,并不是在情形最恶劣的地方爆发的,而是发生在革命者已有相当程度的自觉意识的地方。

庄园领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用术语来说,在东部并非地主和农奴的关系,而是世袭的臣属关系。农民是地产的附属物,随同地产而被买卖。在德国易北河以东,除诸侯领地的农民之外——诸侯的领地极为广大,例如在梅克伦堡(Mecklenburg),占土地总面积的一半——还有私人庄园领主的农民。其所有权也各自不同。本来德国的农民有非常有利的所有权,对于土地也只纳免役税。然而斯拉夫农民的所有权则很不稳固,凡是斯拉夫人占大多数的地方,德国人的所有权亦因此而恶化。所以,东部大多数的农民于18世纪时仍生活在佃奴法之下,农民成为地产的附属品。农民没有继承权,即使只限于一代的所有权亦大多不能保持,虽然他们和土地是捆绑在一起的。他们要离开领地时,须经领主准许,而且须有替代的人。农民亦有担任仆人的义务,即不仅自己须服役,其子女也须在领主的家中做仆婢,领主是国王领地的承租人时亦如此。领主可以强制任何佃奴接受一块农地。领主还有任意增加徭役、放逐农民之权。不过在这里,却有国王的权力与领主相对立。德国东部的国王,曾制定对农民的保护政策。在普鲁士及奥地利,禁止剥夺已有的农民地位,这并不是爱护农民自身,而是想保证农民的地位,因为农民是新兵的补充者,而且是租税的负担者。当然,保护农民的政策,只限于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处。因此,在梅克伦堡、瑞典属波美拉尼亚及霍尔斯坦州,才能发展起来统一的大地产经济。

1890年前后,易北河以东区域的地产是一种季节性的经营。在一年之中,农业劳动的分配并不均匀,冬天时农民主要经营副业。后来副业的衰落是劳动者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领地上的田地工作,通年由仆役或婢女担任。此外,还有第二类农业劳动者,即住宿劳动者。他们是结了婚有自己家庭的人,然而在西里西亚则使其集中居住在屯舍。他们根据长年合约工作,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约。薪酬的支付,除有一定的实物之外,还有少量的金钱,也有全用实物的,包括庄稼收成与来自磨坊的收入。打谷是用手进行的,而且冬天不停,通常会把谷物的六分之一或者十分之一分给住宿劳动者。他们对于这种工作是有垄断权的,领主不得将这份工作委让给他人。当实行三圃农法时,领主在每圃内都替他们预备有耕作地,而且还有种植马铃薯的园圃地。他们虽然没有货币的工资,但可养猪用于贩卖,而且可出卖他们分内的剩余谷物。因此他们对于猪及谷物价格的上涨感兴趣,他们与领主有相同的经济利益。至于领取货币工资的农业无产阶级,则希望这些物品的价格下降。大的农业用具由领主提供,不过像连枷及镰刀须他们自行购置。在收获的季节,领主还须雇用外来的劳动者,即流动的劳动者,或从村民中雇用工人。此外,住宿劳动者倘若不想减少其工资,那么在夏天至少须有一个人帮忙,到收获季节时更须有两个人帮忙。来帮忙的,大多是自己的妻子或子女,于是整个家庭就与领主建立了劳动合作关系。工业意义上的那种契约自由,只限于流动的劳动者及地位不得自由变动的附属地主所雇用的住宿劳动者。不过,自世袭的佃奴制度时代以来,他们已经有了根本上的变化,由于当时的领主没有自己的资本,必须依赖于农民的帮助及合作,因此当时还没有发生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分离。

波兰及白俄罗斯也有与此相似的领地经营。这类输出国利用维克塞尔河(Weichsel)及梅梅尔河(Memel)的船运,将其谷物输送至世界市场,但在俄罗斯内地,领主多愿意把土地租给农民,因此,农民可将劳动力保留在自己手中。

领主与农民之间复杂的依存关系,前者使用后者作为收益和劳动力的源泉,最终又通过这两种剥削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之上,进而导致了庄园农业制度的瓦解。这种变化表明,农民及农业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解放和迁移自由,土地也从农民的耕地共同团体及领主的权力束缚中解放了,在另一方面,领主土地亦从保护农民而来的农民权利中获得解放。瓦解的形式,或者是农民失去其所有,即农民虽然获得了自由,但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例如英国、梅克伦堡、波美拉尼亚及西里西亚等地);或者是领主失去其土地,农民则有土地而自由了(如法国、德国西南部及其他地租庄园制度存在的地方,都是如此;又如俄罗斯人侵入后的波兰之大部分地方亦如此);此外,亦可由于妥协,农民仅获得土地的一部分而自由。最后这种形式发生于劳动组织已成立、不能遽然以其他形式来代替庄园农业制度的地方。例如普鲁士非常贫穷,不能用工薪制职员来代替领主,因此不得不依赖他们。庄园农业制度的崩坏,也使得领主的家长裁判权及领主的特权被废止。此外,领地在政治上及宗教上的土地束缚亦被废止。在宗教上的土地束缚被废止,可有下面的意义,即适用于教会所有地(例如在巴伐利亚)的清理法,世袭财产制的废止或限制,以及领主所有地的财政特权、免税权及其他政治权力的废止,如19世纪60年代普鲁士经租税立法后所实行的。在此可产生种种问题:领主与农民,究竟谁被剥夺其所有,倘使是后者,则是否有土地。庄园制度崩坏的根源在庄园制度的内部,主要是经济性质的。直接的原因是领主与农民的贩卖机会及对贩卖的关心,以及由于货币经济的农产品市场不断扩大。但仅有这些原因,未必会使庄园制度崩坏,而且即使崩坏,亦会给领主带来好处。领主可夺去农民的所有,并利用没收的土地来进行大规模经营。因此必有其他的利害关系从外部加入,即新产生的城市市民阶级的市场利害关系。市民阶级希望看到庄园制度的衰退及崩坏,因为庄园制度限制了他们发展市场的机会。城市及城市经济政策与庄园制度的对立,并不在于一方是自然经济,另一方则为货币经济。庄园制度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市场而生产,倘使市场的贩卖可能性失去,则领主也将无法向农民征收货币租金。不过庄园制度,仅从农民的服务及纳贡的事实而言,已成为农村人口购买力的一种障碍,因为庄园制度使农民不能将其全部的劳动力贡献于市场的生产,所以妨碍了购买力的增进。因此,城市市民阶级的利益与领地支配者的利益形成了敌对的状态。此外,再加上正在发展的资本需要自由劳动市场,最初的纯资本主义的实业,既然想避开同业组织,就不能不利用农村的劳动力,可是庄园制度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利用的障碍。新的资本家取得土地的野心,亦使其与庄园制度相对立,因为资产阶级愿意将新获得的资产投资于土地,以成为土地所有者在身份上的特权阶级,故要求将土地从封领团体中解放出来。最后,国家因为财政上的利害关系,亦希望庄园制度崩坏,这样可以增进乡村方面的租税负担能力。

以上是庄园制度崩坏的种种可能性。但若分开来看,则庄园制度的崩坏有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