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族可为家族共同体的出发点,也可发展成大规模的领主贵族。就其经济方面来看,主要是农业所有制发展中的中间阶段,因此亦是庄园制度发展的中间阶段。
成为上述发展之基础的财富分化,有种种根源:其一是酋长制度,无论其是氏族的还是军事团体的酋长。酋长有权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个人,通过与此传统相关联的地位,产生了一种世袭的领主权力的专有。氏族对于这种世袭的荣位的敬仰,表现在农地耕作及建筑时的助役及赠贡上,由此就产生了纳贡的义务。军事酋长可通过内部的分化或对外的征服,成为领主财产的所有者,无论任何地方,酋长对于战利品以及新获得的土地之分配,都有权要求优先的份额。酋长的家臣,亦可同样要求优先获得土地的所有权。这种领主所分配到的土地通常不像普通分割的耕地那样分派应有的负担(例如古代日耳曼的经济制度),相反,是由后者之所有者的助役来耕种的土地。
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以及防御质量的进步而产生的职业武士阶级,促进了内部的分化。除非经济上是独立的,不然一个人是不可能得到那样的军事训练和武装设备的。于是就产生了阶级的分化。一方面因为可以训练和拥有设备,所以能够服军役和武装自己;另一方面因为若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维持其完全自由人的身份。农耕技术的进步也和军事技术的发展趋于同步。其结果就是,普通的农民越来越专注于经济的职务。自行武装起来且经过军事训练的上层阶级,因为战斗而积蓄所拥有的战利品;反之,没有战斗能力的人,则被强制或自动(例如用赎免金)地提供服务或纳贡,因此内部更进一步地产生了分化。
内部分化的第二条道路,是把敌人征服而使其成为奴隶。最初的时候,被征服的人一概被加以杀戮,有时还举行食人的圣餐仪式。至于将其视作劳动力而加以利用,把他们降为一种隶属阶级,这是后来逐渐发展而来的事。因此就产生了农奴领主的阶级,他们因为拥有奴隶,可以开垦及耕种土地,那是一般自由民所不能做的。奴隶阶级或隶属阶级可以属于整个团体,用于土地的集体经营,或者作公共的利用,例如斯巴达的佃奴,也可由个人加以利用,将他们分给各个奴隶主,为奴隶主个人经营土地。后一种发展形成了一种基于征服的贵族阶级。
除征服与内部分化之外,没有武器的人,亦可自愿投身于有武装者的支配之下。他们是非战斗人员,需要有人保护,所以他们必须公认一领主为保护人,这样的话,他们就可以要求在法庭派代表的权利,例如在法兰克王国内可有一代辩者在裁判时进行抗辩,或者以领主的证人来代替氏族族人的证言提供帮助。他们对此须提供服务或纳贡,但其重要性,并不在于经济上的利用。他们只有在不失去自由人身份的条件下,才会为主人服务,尤其是军事上的服役。例如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元老院的各家族就曾用上面的方法,召集大量的隶属者及隶属的佃农来对抗恺撒。
产生领主财产制的第四种形态,是庄园领主的土地拓殖。拥有许多人力和牲畜供使役的首领,自然与普通的农民不同,可进行大规模的开垦。但开垦的土地,根本上还是属于开垦者的,只要其愿意继续耕种。因此支配人的劳动力之分化,在其通行的地方,直接或间接在领主阶级的土地取得方面,造成了有利的结果。(这种较优的经济地位的利用,其实例可见于罗马贵族在行使“公地”方面的占有权。)
已经开辟的庄园领地,大都以租借法来使用。这种租借,可租给如手工业者等外国人——就在国王或酋长的保护之下——或者租给贫穷者。就贫穷者而言,尤其在游牧民族,还有家畜的租借。大多数情况是在纳贡和履行义务的条件下,使用居住在领主土地上的方式,即所谓的隶属佃农制。在东方、意大利,在高卢人以及日耳曼人中都可见到。货币及谷物的租借,亦多成为聚集人口及土地的手段,因此在隶属佃农和奴隶之外,尤其在古代的经济条件下,还有负债奴隶。
从氏族关系中所产生的各种隶属关系的形式,常与基于领主权力的隶属关系的形式相混合。从领主保护之下的无土地者或外来者方面来看,所谓的氏族所属关系已经不成问题。所以氏族中人、共同体中人、部落中人的区别,在一种单纯的封建隶属关系中消失了。
产生领主财产制的第五个根源,是巫术的职业。好多酋长并不是从军事指挥者中产生的,而是巫师出身。巫师对某种物象加上咒语,这样一来,该物象就成了神圣的禁忌,任何人不得冒犯。巫术的贵族即可因此而创立教士的财产制;当诸侯兼为教士时,尤其是在南太平洋诸岛上,他们就以此神圣的概念来保障其个人的所有。
使领主财产制得以产生的第六种可能,是商业。对外的商业,起初都在酋长的掌握中,开始时他必须为整个部落的人谋取利益。他征收税收,作为其个人收入的一种来源。这种税收原本是他对于其他部落的商人所给予保护的偿金,除关税收入外,他还可收取给予市场特许或保护市场交易的酬金。后来酋长往往自营商业,排挤村落、部落及氏族中人,将自营的商业变为他垄断的事业。借此,他可用租借的手段,将自己的部落中人变成负债奴隶,进而兼并他们的土地。
酋长的商业,可以用两种方法来经营:其一是商业统制,因此垄断地掌握在酋长一人之手;其二是酋长打造一片商业地区,大家一起居住。在后一种情况下,就有了城市的出现,其中有经营商业的贵族,其地位建立在交易盈利的财富积累上。前一种情况多见于黑人种族间,如喀麦隆(Kamerun)的商业情形。在古代的埃及,商业的垄断化典型地操控于个人之手,古代埃及国王的权力,大部分建立于他们个人商业垄断的基础之上。昔兰尼(Cyrene)的诸王时代以及其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中,都可看到同样的状况。城市中领主阶级的出现,是古代及中世纪初期的特有类型。在热那亚(Genoa)及威尼斯(Venedig),只有居住在那里的豪门大户是完全的市民。他们自己不从事商业,而是以各种形式放贷给商人。其结果就是,其他的阶级,尤其是农民阶级,对城市的贵族都负有债务。这样,与军事诸侯的庄园一样,也产生了古代城市贵族的庄园。所以古代的特征,在于沿海岸的城市之集合及从事商业的大地主贵族,直到希腊时代,古代文化还是沿岸文化。这个时代的城市,无论哪一个,都建立在离海岸约有一日行程的内地,然而在内地,则有庄园的酋长与其臣属们一起过生活。
领主财产制,亦可以国家的租税与服役制作为其财政的根底,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性:首先,诸侯之集权的个人经营,行政经营手段与行政官吏分离,因此,诸侯以外,任何人都不能专有政治的权力;其次,行政的阶级组织,其家臣租用承办人或官吏的经营,与诸侯自己的经营并行,只是占据次要的地位而已。诸侯将其土地委让于这类人,即由其担负一切的行政费用,国家之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即随之表现出不同的形态。至于何者能实现,则主要由经济关系所决定。关于这一点,东方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东方(中国、小亚细亚、埃及)的经济,与水利有关的农业占优势,而通过开垦而拓殖的西方,森林文化则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东方的水利文化,是从不使用家畜的原始耨耕文化直接产生的。与此并行的园圃文化则由大河流引水而成,如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的幼发拉底河(Euphrates)及底格里斯河(Dijla)以及埃及的尼罗河(Nile)。水利及其管理,须以有组织的计划经济为前提,近东地区大规模的皇室经济,即由此计划经济产生,古代的底比斯(Thebes)可以作为其范例。古代亚述及巴比伦诸国王的战事——他们率领来源于男子集合所的从者——其主要目的,即在于获得开凿运河及开垦荒地的人力。当时,国王掌控水利,但是为了运行,就必须有一种有组织的官级制度。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耕种及治水的官级政治,为世界上最古老的官职,其成立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不过是国王本人控制经营的一种附属物而已。官吏都是国王的奴隶或隶属者,士兵亦如此,而且为了防止其逃亡,往往加上烙印。国王的租税经济是用物来交付,在埃及,国王就将纳税的自然物收集在仓廪内,以此来支付给官吏与劳动者。故自然物岁入,是官吏薪俸最古老的形态。此制度的结果,就大体上而言,遂使地方人口全都隶属于诸侯。此项隶属,使所有的臣民都有了徭役的义务,使村落对于被课赋的一切根由都有连带责任,最后更因此形成托勒密王朝时代的特殊原则。在这种原则中,农民不仅与其土地不能分离,而且与其村落亦不能分离。这种制度,不仅通行于埃及,即使美索不达米亚与日本,也曾通行过,日本在7世纪至10世纪之间,曾实行过人口分田制度。无论在何种状况下,当时的农民地位,与俄罗斯米尔的成员差不多。
由臣民的徭役义务,渐次产生了以诸侯为中心的货币经济。其发展的过程亦有种种。有诸侯自己生产和经商的个人经济,亦有诸侯将隶属于自己的劳动力,不仅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于生产,而且用于以贩卖为目的的生产。后者在埃及与巴比伦均可见到。商业以及为了市场的工业生产,在此变成大家族的副业,家族和盈利经营完全不分,此即洛贝尔图斯(Rodbertus)所称的“家族经济”的经济形态。
家族经济也可以是种种组织可能性的出发点:其一,是埃及的谷物汇兑银行制度的成立。埃及国王在全国都有谷仓,农民不仅将应纳贡的物品,而且将其所拥有的生产物都送到谷仓,收取一种支票,可以当成货币使用。其二,是诸侯的货币租税之建立。在此,自然货币制度必先已渗入全部私有经济之内,并已有相当发达的生产技术以及国内的商业市场作为前提。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就具备这所有的条件。由当时行政技术的发展情形来看,这种制度在预算的编制上必然产生许多困难。于是统治者大都把计算的危险,用下列三种方法来转嫁于他人:或使用投机者,或官吏承办租税征收之事,或把租税征收直接交给士兵,即用此租税来支付给养,有时也把租税征收交给庄园领主。租税征收交到私人之手,那是缺乏可资信赖的国家租税设施之结果,而设施之所以欠缺,又可推因于官吏道德上的不可信赖。
使投机者承办租税征收的制度,在印度亦已大规模地通行了。每一位这种投机者都有转变成庄园领主的倾向。同时,新兵的补充,亦委托于一种承办者,其必须缴纳特定的数额,这种数额自何处得来是不成问题的。所以其和前者一样,亦努力于变成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与封建贵族相类似,他们对上对下,都是完全独立的,亦有补充新兵的义务,与华伦斯坦(Wallenstein)所拥有的地位相似。当使官吏专有租税征收权时,统治者必与他们事先商定其确定的总额,倘有盈余,即为该官吏所得,行政人员的费用亦由他们支付。中国旧时的官吏行政制度(后来在趋向于实行近代租税政策的过渡时期,统计显示,人口好像急剧地增加,那都是以前的官吏们故意把人口少填报的缘故)及古代东方的权臣制度,都是如此。以诸侯为中心的货币经济的第三种可能性,是将租税征收权委让于军队。此种制度,大概是在国家财政破产、诸侯不能发给军队给养时发生的。10世纪以来,土耳其佣兵支配下的伊斯兰教国家内情况的变动,就是由于施行此种制度所致的。因为中央政府不得不将租税让给军队,故佣兵变成了一种军事贵族。
将收取货币及补充新兵的政治职务委托于包办者、官吏及军队,这三种形式,是东方封建制度的根底,此种制度,因为国家技术上的腐败,无法用自己的官吏征税,因此使货币经济趋于衰颓。其结果就是,产生合理化的农业共产制,农民团体对于租税承办人、官吏或军队,负有连带责任,更是出现了农地共有制及对于土地的义务。东方与西方全然相反的地方,就是东方没有领地经济,不过代之以纳贡和强制征收。又因农民以实物纳税,故在兑换货币时,稍有一点障碍,倒向自然经济的愿望就会立刻表现出来。因此,东方的国家制度,乍一看虽似已臻高度发达的文化,但极容易倒向纯粹的自然经济状态。
诸侯岁入的收取,是第四种形式,即最后的形式是委之于酋长或庄园领主。因此诸侯可减省自己的行政设施。诸侯把租税额的供给,转嫁于具有私人性质的权力机关,往往连新兵补充的事亦如此。罗马帝政时代,沿岸文化输入内地,由主要的海港城市团结而成的帝国成为内地国家的时候,罗马的状况便是这样。那时内地只有自然经济的庄园,而不知货币的使用。后来这些领域内实行租税征收和新兵补充的方法了,于是土地的所有者,至查士丁尼时代,就成为支配的阶级了。土地的所有者可从其所支配的人民那里征收租税,同时皇帝的官僚政治的发展,并未与其国家版图的扩张相对应。由行政技术来观察此种状态,则其特征在于,自由城市与封建地区并存,庄园领主为封建地区的首领,租税及新兵补充由其对国家负责。西方的隶属佃农制就是从这种情形中发展而来的,但东方的隶属佃农制,则更加古老了。在戴克里先皇帝的统治之下,这个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广及于全国,即个人须隶属于一个租税管区,不许任意脱离此区。管区的首领大都是庄园领主,大概因为文化及国家的中心点已由沿岸地区而逐渐进入内地。
前面的发展中特殊的一例,是殖民的领主财产制之建立。获得殖民的原来用意,本是纯粹财政性质的,即殖民的资本主义。征服者的目的在于金钱的榨取,这种目的是通过责成隶属的土人负责提供货币的租税出产物,尤其是殖民地的特产及香料等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常委托商业公司实现对殖民地的榨取,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因为酋长已成为连带责任的担当者,故他们便变为庄园领主,本来自由的农民则成为附着在他们的土地上的隶属者了。于是对于土地的义务、耕地共有制以及土地重新分割的权利义务,都一起出现了。殖民的领主财产制的发展还有一种形式,是将领主所有地分给个人。其中的典型,是西班牙占领南美洲时实行的制度。它是一种封建的授予,有使印第安人担负起强制的纳税或徭役之权。此种形态,直至19世纪初期,还继续存在。
在东方国家,根据收入和对于货币经济的关系,有将政治特权委托给个人的制度,但在西方(日本亦然),则有封建制度的生产经济,通过封地授予而产生领主财产制。封建制度的普遍目的,在于将土地所有权及领主权赐给那些愿意执行劳役的人,由此创设了骑士队。在此有两种形态:其一是将领主权力作为终身俸禄赐予之,其二是将领主权力作为封土赐予之。终身俸禄的封邑制度,可以作为典型的是土耳其的封邑制度。此项制度在原则上是个人所有的,只限于一代,不是永久的,而且视其战争时效劳的情形来赐予。封地的价值,视其出产的多寡而定,并且与被授者的地位、门第及军事上的功绩相称。封地既然不是世袭的,那么封邑拥有者的儿子,除非其有一定的军事功绩,否则不得继承。古代土耳其政府其实是一种最高的封领机关,规定一切大小事务,都与法兰克人的家族司事相同。日本原始的制度亦类于此。日本自10世纪以来,已由按人口的分田制度转为终身俸禄的封邑制度。天皇的臣属及大将军,令其幕府官厅,根据米的收获量来估量土地,作为终身俸禄赐封其诸侯,诸侯则进一步将之赐予其左右称为“武士”的官员。之后封邑的继承也渐渐实行,不过无论如何,因为存在诸侯与将军间主从关系的遗制,故将军对于诸侯的行政事务,仍然得以继续管辖,诸侯亦仍监督其臣下武士的行政事务。
俄罗斯的封邑制度与欧洲的相似。在俄罗斯方面,对于沙皇必须有一定的奉公义务,并负担租税的义务,才能获赐封地。封邑的所有者,必须有官吏或军官的职位,此种规定,至叶卡捷琳娜二世(Katharina Ⅱ)时才废止。彼得大帝变更了租税制度,由土地税变为人头税后,领地的所有者须按照定期的人口调查,确定居住于该土地上的人口数,来负担纳税义务。此种制度,对于农业制度所产生的结果已在上面述过。
不仅在日本,而且在中世纪的西方,最纯粹的封建制度得以发展。后期罗马帝国的状态以及庄园制度,早已呈现出半封建状态,为西方的封建制度开一先路。日耳曼的酋长权力,曾与此种封建制度相混合,凡开垦、征服——有功的家臣得以获封土地——以及多数人的投靠(变为无产者的人民以及战术发达后不得自行武装的农民,不得不投靠在经济上有能力的庇护者),都使庄园制度的范围迅速地扩大,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此外,委让给教会的土地亦逐渐增加。但阿拉伯人的入侵,以及成立法兰克马队来抵抗伊斯兰教徒骑兵的必要,确实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卡尔·马尔特尔(Karl Martell)曾将教会的资产大规模地没收,作为采地分封给接受训练的骑兵,他们必须自行装备成有强大武装的骑士。最后,除土地之外,还形成了以国家的官职与权力来分封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