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氏族 01(1 / 1)

一、专有之形式

专有之形态,和农业制度的形态一样有多种。专有之所有者,无论何处,原来都属于家族共同体。但此处所谓的家族共同体,与南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Zadruga)的独立户或易洛魁人的连房这样大的团体,完全不同。专有以两种不同的基础为根据:其一,是将物质的劳动手段,特别是土地,当作劳动用具来看待,所以此种手段往往为女子氏族所专有;其二,祖先的土地为“枪地”,是由征服所获得的土地,因此受到男子的保护,在此情形下,土地即为父系氏族或其他男子团体所专有。无论如何,原始的专有与劳动分配的方式,不仅由纯粹的经济观点所决定,还包含军事的、宗教的及巫术的动机。

在过去,每个人都要连续不断地与其所属的多数团体发生联系。这类团体有很多种,可分类如下:

(一)家族团体。其构造多样,但大多都是消费团体。生产的物质工具,尤其是一般的动产,亦可为此家族团体所专有,而其内部,各自行其专有。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面的用具,即为男子所专有,依照特别的继承顺序传给男子。其他的装饰品及女子方面的用具,即为女子所专有,属于女子。

(二)氏族。氏族亦是各种专有的所有者,它可以拥有土地。无论如何,氏族中人对家族共同体之所有常有特定的权利,如占有权或贩卖时的先买权等,这都可视为原始专有法的遗迹。同时,氏族保障每个人的安全,有复仇的义务及执行复仇的法则。它有分担赎命金及氏族中所属女子的共同处分权,因此对于迎娶时的彩金也有权利分得一份。氏族有父系氏族与母系氏族之别,如果财产及其他权利属于男子的氏族专有,则为父系制度,否则为母系制度。

(三)巫术的团体。其中最重要的为图腾氏族,这是在万物有灵论精神的信仰最盛行的时代所产生的。

(四)村落团体与马尔克。此在经济上的意义颇为重要。

(五)政治的团体。此种团体保护村落的土地,因此对于居住在土地上的人有种种权力,还可以在军事上及司法裁判上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同时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并让他们服徭役与缴纳赋税。

每个人有时还须面对下述关联:

(一)与庄园领主。若个人所经营的土地不属于自己所有时,即可能发生此种关系。

(二)个人所属的主人若在人格方面不能自由,而属于他人所有时,即有此关系。

每一个日耳曼的农民,以前都须依属于庄园领主、农奴领主及裁判领主。这类领主,对于农民的服役,有不同的要求权。由于领主可能是多人,也可能是一人,农业的发展遂因此形成种种不同的情形。在前一种情形下,因为领主们互相竞争,故对于农民的自由是有利的,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使得农民趋于隶属关系。

二、家族共同体与氏族

现代普遍认为的家族共同体或家族都是小家庭,即双亲和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它是以合法且延续的一夫一妻制为根本的。这种小家庭的经济,其本身为消费经济,至少在名义上与生产组织不同。在家族共同体内部,一切财产的权利属于家长个人,但在妻子及子女的特别财产方面,其权利有所限制。血统关系由父方及母方来推算,但此种意义,除有时发生继承权的问题外,几乎无关紧要。古代意义上的氏族概念现在已不存在,仅可在旁系血统的继承权问题上略见其痕迹而已,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常常产生关于此项关系的起源及成立的疑问。

社会主义的理论是从假定婚姻的种种发展阶段而出发的。按照此理论,原始的状态是群体内全无秩序的乱婚,即族内婚,与私有财产全然欠缺的事实相一致。这个假说的证据可在原始状态的各种遗迹中见到。例如原始人群中带有狂欢性质的宗教制度,餐肉礼、饮酒礼、吃烟礼等,此时性关系的限制完全被废除;又如很多民族,女子在婚前有性的自由;在古代东方,神前伺候的奴隶间,亦有乱婚的情况发生。另外,好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包括以色列人——所谓的兄终弟及制,即族内的兄弟有与死者的寡妇结婚因此获得被继承者的特权与义务,亦可视为佐证。根据社会主义的理论,第二个演化阶段就是群婚。即某种特定的集团(氏族或部落)和其他的集团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某一集团的各男子,就为其他集团的各女子之夫。这方面的证据可从美洲的印第安民族那里推论得到,因为他们除父母以外,没有其他的亲族关系。南太平洋群岛上也有这样的事实,即许多男子与一名女子或许多女子,进行同时或更迭的**,进而建立婚姻关系,亦被视为佐证。社会主义的理论也将母权制视为一种因此而起的过渡阶段。据此理论,在**和生产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为人所知的时代,家族共同体并非由家族组成,而是由母系集团组成,只有母系的团体,才有礼仪和法的地位。这个阶段是由世界上极通行的舅权制推论而得的,在这种制度下,母亲的兄弟是子女的保护者,她的子女可以做舅舅的继承人。母权制亦被认为是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因此,在各共同体方面,酋长的地位绝对地为女子所有,尤其是成为家族共同体经济事务方面的领袖。然后又经过掠夺婚姻制度的阶段,才向父权制转移,在任何地方都是如此。其原因在于经过一定的演化阶段,乱婚的礼仪基础被谴责,族内婚原则上逐渐被族外婚代替,性关系限于不同团体的成员之间,包括用暴力从外面掠夺女子,买卖婚姻也就发生了。此种进化过程的佐证,只要看一看结婚仪式便可知道,可能在许多早已行使契约婚姻的民族,仪式上还在模仿一种暴力的诱夺方式。之后才向父权制及合法的一夫一妻制转移,依照社会主义理论,这与私有财产制的产生以及男子要求合法的继承权有密切的关系。不过结果却向堕落的方面发展,从此以后,一夫一妻制和卖**制就并存了。

以上为母权论及以此为根据的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理论虽有矛盾的地方,但就整体来看,对于该问题的解释是有价值的。对于这个理论,我们亦有“聪明的谬误比愚钝的正确于科学更有益”之感。需要批评的是,在卖**制度的发展方面,须将一切道德的价值判断置于论外,那是不待说的。

所谓的卖**制,是指为了盈利或当作一种经营而做出的有报酬的性之牺牲。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卖**绝不是一夫一妻制及私有财产制的产物,而是早已有之。此种制度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代或哪一个进化阶段都能发现,但卖**制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极少见,在若干原始民族中,则完全没有。然而即使在社会主义理论家所指出的未有私有财产制的原始民族中,也有卖**制以及对于同性或异性的卖**制所制定的惩罚。无论在何处,娼妓在身份上都有着特殊的地位,大多处于下贱的地位,只有庙妓是例外。在这种盈利性的卖**和多种婚姻制度之间,还有许多长久的或一时的性关系之中间形态,而且此种形态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一定会遭受非议。在今日,夫妻以外性的享乐之契约,虽然无效,但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依然承认性契约有效,妻子在委身于他人后,关于抚养费、继承权及其他权利,仍有诉讼上的保障。

而且,卖**的表现,其形式不仅为无约束的性的牺牲,也为礼仪的卖**,有宗教上规定的形式。例如,印度及古代东方的神前奴隶的卖**。更有所谓的修道院奴婢,她们不得不做伺候之事,在狂欢宴饮中献身。神前奴隶亦可有偿地将身体供与任何人。神前奴隶的制度,可追溯至宗教的来源以及具有性的特质之万物有灵精神的巫术,这种巫术常常在达到狂喜的境地后引人进入性的狂乱中。

视为祈祷丰年的巫术形式之一的**行为,在以农业为主的民族间极为盛行。为了得到丰收,甚至就在耕地上举行性的狂欢宴饮。在印度,因有参加此种欢宴的行为,就出现了舞妓的职业。舞妓为自由的娼妓,在印度的文化生活中,曾有过重要的任务,与希腊的娼妓相同。她们虽然有优越的生活条件,但本身仍被视为卑贱者,就像印度的舞妓戏剧中所表现的那样,倘若能通过一种神秘的奇事而获得婚姻中的妻子地位,就算生活极其辛苦,她们也感觉无上幸福。除庙妓制之外,在巴比伦及耶路撒冷等地,还有真正的修道院卖**,她们的主要顾客是旅行商人。她们自从脱离宗教或狂欢宴饮的性质后,仍保持其职业,修道院亦因盈利而给以种种便利。起来抗议合法的卖**和其根源(即狂欢宴饮制)的,是以普度众生为目标的伟大的教士及先知,比如祆教的创始者查拉图斯特拉(Zarathustra)、婆罗门教徒及旧约圣书的先知等。他们的抗争,主要出于道德和理性的理由。他们的出发点,在于使人类的精神生活深刻化,而且认为放纵色欲在宗教上是极大的障碍。除此之外,宗教派别的竞争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古代以色列人的神是山神,而不是支配下界的太阳神,故先知认为太阳神的狂欢宴饮是其可怕的竞争者。在这种争论中,有些国家,尤其是罗马,警察和教士联手,因为他们深恐激昂的热情会随狂欢宴饮的现象而起,以致发生下层阶级的革命运动。不过自从狂欢宴饮被废除后,卖**制本身虽仍然存在,但是人人都贱视之,而且认为是不合法的。在中世纪时,虽然已有教会的训诫,但卖**还是得到了官方认可,而且有同业组织。在日本,即使在今天,茶馆中侍女的偶然卖**,不仅不被贱视,而且使她们成为更理想的结婚对象。卖**制的没落,开始于15世纪末期,法国国王查理八世入侵那不勒斯(Naples),感染花柳病以后,本来已得准许可继续存在的不洁卖**,被迫集中在一些指定的场所。新教派以及先前的加尔文(Calvin)教派的禁欲主张盛行后,亦反对卖**制,不过后来天主教教会的态度倒温和深虑些。最终的结局,与当时对狂欢宴饮制奋力抗争的穆罕默德和《塔木德经》(Talmud)著作者的结局相类似。

夫妻之外性的关系和卖**女子性的自由之间是有区别的。性的自由,过去从男子的角度来说,都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自三大一神教起,才加以申斥,在犹太教方面,直至《犹太法典》制定以后方加以禁止。原来女子与男子拥有同等的性自由,可以从下面诸点知道,例如在穆罕默德的时代,阿拉伯人虽已有公认的永久婚姻,但同时有为了抚养费的“暂时婚姻”以及“试婚”(试婚在埃及及其他地方也存在)。尤其是高等家庭的女儿,因为不愿委身于父权婚姻之下严格的家族规则,要保持其性的自由,故宁愿留在父母的家中,可以随己所欲,或在种种可能的范围内和男子结合。除了这些个人的性自由之事例外,还有氏族的女子为了盈利的目的而被利用,或为了抚养费而被租借。此外还有所谓性的欢侍者,即对于尊敬的客人,让妻子或女儿去侍奉对方。蓄妾制亦曾发展,其与结婚制的区别,在于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同。当强调身份阶级的族内婚盛行时,蓄妾制往往由身份阶级所决定,并发展为横跨阶级界限的同居。罗马帝政时代,蓄妾制完全为法律所认可,尤其对于曾被禁止结婚的士兵及因身份关系而很难得到结婚机会的贡族。这种制度,在中世纪时仍通行,至1515年第五次拉特兰(Lateran)会议时才宣告绝对禁止。不过在改革派教会内起初就加以禁止,从此以后,这种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制度,才在西方渐渐绝迹了。

将社会主义的母权说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后,可知其所说的**的阶段,不能被证明在一般的进程中存在过,纵使有这个阶段,也不过是在完全特殊的前提下发生的而已。假如乱婚制曾发生过的话,如果不是带有狂欢宴饮性质的偶然现象,便是古时严格的**限制堕落的产物。对于母权说我们必须承认,按照万物有灵精神的宗教史所示,在原始时代,生殖行为和生产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清楚的,所以父亲和子女间的血统关系当时并不被承认,就好像现在私生子在母权下的生活一样。不过子女把父亲除外只和母亲一起生活的纯粹母系集团不是普遍存在的,只在完全特定的前提下才有。家族内兄弟姊妹间的族内婚,如托勒密王朝,是一种为了保存血统纯粹的贵族制度。氏族的优先权,即女儿嫁给外人时,须向氏族中的亲属献身,或者出钱收买他们的占有权,可以用财富的分化来说明,而且是对财产分裂的一种防御手段。兄终弟及(娶寡嫂)制亦非由原始的状态而产生的,其理由在于避免男性支系在军事或宗教关系上断绝。自从有身份的阶层分化以来,就有了一种身份的族内婚,将女儿保留给某政治或经济团体的成员。此种制度,在希腊的民主政治时代,曾经大规模地实行过,其用意在于不使财产流出市府的共同团体以外,而且可以限制“完全市民”的增加,使完全市民得以有垄断政治的机会。又如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因有非常严格的身份分化,故族内婚成为超婚制。上级种姓的男子,和下级种姓的女子可以任意往来且可结婚,但女子不能如此。因此下级种姓的女子,可用金钱买卖,但上级种姓的女子,则在年少的时候就须求配偶,且常常出资求得丈夫。这样的丈夫,可同时和许多女子结婚,受到她们的供养,由这一家到另一家。这种状态,后来由于英国政府要求形式上的丈夫须给其妻子们生活费,才被废止。另外,实行族内婚的地方,我们只能承认其是堕落的现象,不是进步的阶段。关于家族的族外婚,除了少数的例外,无论何处,总是通行的。它是为了防止家族内男子们的嫉妒心,或者出于对以下事实的认识:一起长大的男女很难发展出强烈的性冲动。族外婚成为氏族的婚姻制度时,常与属于图腾制度的万物有灵精神的观念有关。不过,图腾制度是否通行于全世界,而且即使全然无关的地域(如美洲与东印度群岛)同样有之,不能说已经证明了。无论在何地,掠夺婚都被认为是对该氏族的不法行为,该氏族可进行流血的报复,或有接受赎命金的权利,但同时,该事也被认为是一种勇敢的冒险行为。

基于父权的合法婚姻之特征,是这样的,即从一特定团体的立场来看,该男子只有一个特定的妻子的子女有完全的资格。此种团体,可有如下几种:(1)家族共同体。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继承权,旁妻和妾的子女则没有。(2)氏族。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流血复仇、赎命金征收及氏族同人的继承权。(3)军事的团体。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配备武装、分享战利品、获取征服的土地及分配土地的权利。(4)身份的团体。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在身份上才有完全的资格。(5)宗教的团体。有完全资格的子孙才可祭祀祖先,神祇也只受他们所献的供奉。依照父权的法律,合法的婚姻有下面三种可能的规制:(1)纯粹的母系集团。认为合法的父亲是没有的,只承认母亲和子女之间以及母亲的亲族之间有亲属的关系。纯粹的母系集团,尤其与男权社会有关联。(2)纯粹的父系集团。同一个父亲的子女,无论其是正妻、旁妻、妾、婢所出,都有同样的地位。妻子和儿女须服从他的无限权力。由此状态发展出基于父权的合法婚姻。(3)虽然双亲的家族共同体均存在,但通行母系制度。子女属于母系氏族,与父系氏族无关。此种状态,存在于图腾制度盛行的地方,是男子集合制度的遗迹。

三、家族发展之经济内的与经济外的条件性

为了方便理解家族发展的条件性,须先对原始经济生活加以考察。

向来科学讨论所用的三个阶段的分法,即狩猎、畜牧及农耕,其实是不可用的。纯粹的狩猎民族或游牧民族,彼此间没有交换而且不与经营农耕的种族相交换,即使有,也不能说是原始的。耨耕和狩猎相结合而游牧化的农耕才是原始的。所谓的耨耕,是指没有家畜的农耕,尤其是指没有兽力的农耕。犁的使用,其实代表着趋向现代化农耕的过渡。家畜的驯养需要极长的时间,最初可能是驯养提供力量的牲畜,随后,才有乳用的家畜(但至今日,特别是在东亚,还有地方不知道榨乳的)。再往后开始有宰食的家畜。以偶然现象来说,屠宰当然是很悠久的事了,之后才成为餐肉狂欢宴饮的对象而以礼仪的形式延续下来。最后是以军事为目的而驯养兽类。公元前16世纪时,就已经有马成为草原上的乘用兽,此外无论在何处,均被当作拉引的牲畜。中国、印度甚至爱尔兰,在一切民族间的战车时代,就此开始。

耨耕,可由小家族进行个别的经营,亦可由家族共同体联合经营。后者的农地耕作方法,已是技术改良后的结果。狩猎原本必须是共同的经营,虽然此共同化是出于环境的结果。家畜的饲养可由个人来经营,而且不能不如此;无论如何,共同体是不能太大的,因为散开的兽群需要广阔的土地。最后宽耕的农业可以用种种方式来经营,只是在开垦的时候须共同协作。

两性间的分工,与经济形态上的区别相互交错。原始时代的农地耕作与收获,主要是女子的任务。到了从事繁重的劳动(以犁代替耨耕的劳动)时,男子才参与此事。家庭内劳动的重心在于纺织工作,完全由女子来担任。男子的劳动,为狩猎、家畜的饲养(小家畜的饲养亦为女子之事)、金属加工以及战争。战争是男子最重要的劳作。女子是连续不断的劳动者,男子不过是偶然的劳动者而已,后来随着工作难度的加大及社会剧变,男子不得不进行连续的劳动。

此项情形互相结合的结果,产生了两种共同化的类型:一方面产生了家庭内劳动及耕种劳动的共同化,另一方面则产生了狩猎及战争的共同化。关于第一种,女子拥有重要的决定权,因此她们常占据优越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指挥权者亦非罕见。女子集合的地方,原来是一个劳动场所,而狩猎及战争的结合,则产生了男子的组合。不过无论家长是男子,还是像印第安人那样女子当家长,总存在一种传统的束缚性。因为狩猎及战争而组成的共同化团体,处于选出的首领的指导下,此首领并非因血族关系而当选,而是由于其个人品质和能力,他是自由选出的首领,拥有自由选择的随从。

除女子经济的劳动处所外,还存在男子的集合所。二十五岁至三十岁的男子,在家庭外的共同居所生活,形成经营狩猎、巫术及制造武器或其他重要铁器的中心。少年人屡用掠夺的手段得到妻子,因为掠夺是出于共同的行动,所以此种掠夺婚,有一女多夫的特点。但也有买妻的。为了严守秘密,总是禁止女子进入男子集合所,如南太平洋群岛上的岛民以可怖的方式保持着男子集合所的神圣。大概男子集合所总与舅权制相关联,且往往与母系制度相联系,实行氏族外婚。全部的男子,也都以年龄分成等级,到了一定的年龄后,他们就脱离男子集合所,回到村中移居妻子的住所。男子集合所制度一般也被认为是男子修业期的制度,儿童到一定年龄时,就离开家庭而接受手术(特别是割礼)及举行成人礼,进入男子集合所。此集合所是一种兵营性质的场所,实行一种军队的制度。它的崩坏促成了各方面的发展,如巫术俱乐部,或以意大利克莫拉(Camorra)式组织(1)为模型的秘密政治团体,都是这种制度的例证。

这种原始的军事制度,不是任何地方都发生过的,即使在发生过的地方,由于军事化场所的解散或者战争技术上的进步,使庞大武器与特别教练的个别战斗变得更加有利。尤其是车战与骑战,对这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于是大多数男子入赘妻子家,和妻子一起生活,军事上的保护亦不再由男子集合所负责,而是赋予每个战士一块土地,使其能自行武装,来保障他们自己的安全。因此血统就有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世界上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产生的原始的万物有灵魂观,即灵魂信仰,是与此相呼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