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一】凡属一种行为,其目标在于营求所欲的效用或处分此项效用之机会者(1),我们就可称之为“经济的”。各种各样的行为都可有经济的目标,例如艺术家的行为固可如此,即以战事而论,倘其准备及作战上有经济的目的及手段,亦如是。但就本来的意义而言,则所谓的“经济者”,仅能为处分力之和平的施用,此项处分力原本以经济为目标。处分力的一个特征是自己的劳动力之处分。被驱策于鞭笞之下的奴隶只是主人的工具,为其经济手段,并非为自己而经济的。工厂中的劳动者,亦是如此,当其为自己的家族劳动时虽为经济的,但在工厂中只是技术的劳动工具而已。和平性之特征,亦是必要而不可少的。因为各种事实上的暴力(如掠夺、战争、革命之类),虽亦有以经济为目标的,但须受其他法则的支配,与用和平手段的营求不同。不过,征诸历史的经验,每种经济背后,必得有强制而后可——其在今日为国家的强制,在古时则为有身份阶级的强制,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经济制度实现时,对于其计划的实行仍须用强制亦未可知。然而这种暴力,我们不能称之为“经济的事”,只是经济的经营手段而已。还有,经济的事常常与手段的稀少性相关,而且在此有其目标,这也是重要的:要满足求效用的欲望,必须经营运用有限多的手段(2)。因此,就有经济行为合理化之倾向(虽然未必都能彻底)——如是,说到最后,可知所谓的经济,是出于自己的处分力而归于统一的行为,此行为由营求效用及效用机会所决定。在此,“经济统一体”(经济团体),当其行为对外多少为自成的团体时,就恒为一种自律的团体,此即是,能决定其统率人物而原本以经济为目标的团体,其行为不带有偶然的因素,而是连续不断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原本为经济目标的这一个属性,也就是使经济团体获得其特征之处。其他的团体与此不同,虽然也侵入了“经济生活”,但本身并非经济团体。此项团体中,有的原本以其他为目标,经济目标仅是附带者而已(有经济作用的团体);有的则全无经济的事,但其所从事者,在于使他人的经济行为遵从一般的规律,即“形式的规律化”(秩序的团体);有的具体地侵入经济行为而“实质地统制之”(经济统制团体)。同一的团体可因其所处情形,从属于这几种形态之内。
【二】经济行为所营求的可有下列事项:(1)将可以处分的效用,(i)就现在与未来之间,(ii)就现在各种可能的使用方法之间有计划地分配;(2)将不能直接享用但可处分的财用有计划地造成(此即“生产”);(3)在其他经济之处分力下的效用,不问其是否已可享用,设法取得对于此的处分力或共同处分力。在最后这个事例方面,倘要适合于经济的意义而处之以和平的方法,则其手段在于组织一个经济统制团体(让有处分资格的人来组织),或者用交换亦可。经济统制团体可有种种。其一为管理的团体(“计划经济”)。此语的意义,是指一个统一的经济指导机关,亦即经济统一体所组成的一个集团,在一个干部有计划的指导之下,而所谓的有计划,则是对于效用的获得、使用或分配而言(如世界大战时“战时经济”的组织,即为其例)。个别的经营,参加了此团体后,其行为即以此干部的计划为目标而进行。其二是统制的团体。这个团体对于个别的行动虽无统一的指导,但仍统制各个经济团体之经济的事,使它们之间无相互的竞争发生。对于此最重要的方法,是消费的合理化以及获得的合理化。如渔业合作、畜牧合作、种植合作、同业组合等,均为合理化的实例,其中有关于原料的,亦有关于销售机会的,因此间接为消费的合理化——这样的例子当然很多。近代的同业联盟,就属于此类。
交换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偶然的交换,这是交换最古老的形态了。此即将剩余物偶然地拿出去交换,但生活的重心,仍在于自己所生产的物品。其二是市场交换,其趋向可见于此事实,即全部都为着交换而供给,同时亦全部为着交换而需要。换言之,其目标在于市场机会的存在。凡市场交换支配经济之处,我们就称之为交通经济之所在。
一切的交换均基于人与人之间和平的斗争上,此即基于价格的斗争、技巧(对于交换双方而言)以及竞争(对于处在同一交换企图下的人而言)上,而朝着一种协调进行,此种协调使参与者中的一方或数方有利,斗争乃终止。
交换可受形式的法的统制,如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之下,即如此;但亦可受实质的统制(真正受统制的交换),其统制者可为同业组合、垄断的企业家、君主等,其观点相互间全然不同(例如价格的调整,为人民的生计考虑等)。
交换可分为自然交换与货币交换两种。到了货币交换时,将行为完全趋向于市场机会之事,在技术上始有可能。
【三】交换手段是一种物体,以特殊的形态(即循环不断且大量的)在交换的时候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大家都预见到,此物可再用于交换。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并不是无条件一致的。因为支付手段,最先是偿付义务,即履行债务之一定的手段而已。但是各种债务,不一定都由买卖交换而产生,如租税、纳贡、妆奁、礼品等债务,便是其例。过去经济史上曾有过的各种支付手段,并非每种都是交换手段,例如在非洲是支付手段,但不是交换手段。在把交换手段当作支付手段通行的地方,也不是一切的交换手段都可无限制地被当作支付手段。元朝蒙古的可汗命令其臣民使用纸币,但在租税上,纸币是不收受的。对于各种各样的报偿,亦不是每种支付手段,都可作支付手段用,如奥匈帝国曾有某种铸币,只能在关税支付时可以使用。征诸历史上各种交换手段,亦不能对于所有的交换都可作为交换手段来使用,例如在非洲,用贝壳货币不能购买妇女,只有用牛才能买到。
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在某一人群中亦为交换手段,因为可按其价值而分割,故形成可以计算的支付手段。但是这种技术上的作用与货币所拥有的特定外形,是没有关系的,如汉堡(Hamburg)的银行货币之准备金,其实脱胎于中国的某种设施,只要有银准备便可,至于银的形态怎样,这是无须过问的。但基于此而发行的汇票,则为货币。
没有使用货币的经济,叫作自然经济;反之,有货币使用的经济,叫作货币经济。
自然经济,可以是一种不用任何交换而能满足其需要的经济,例如地主所需要的可用来转嫁于各个农民,或者如奥伊科斯地区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亦是如此。但是纯粹的自然经济,已是很少的例外了。自然经济之中,亦可具有经济的交换,但完全没有货币,此即自然的交换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绝对没有完全形成过,常常只是接近而已。在古代埃及曾实行过与自然交换并行的货币计量经济。这就是说,在物对物的交换之前,先把两种物用货币计量过,然后再交换。
货币经济,能把交换中的授与受,根据人与时来分离,使物的交换手段相互间调和的问题得以解决,因此,市场扩张即市场机会的扩张才有可能。由现在来预测将来的市场状况,使经济的行为不致受到一时的情况之束缚,此事亦须把交换中授与受的机会,用货币估量后才能办到。货币的此种功能,即计算可能性,使我们有一共通的标准,可将一切财富,都以此为准则,这是其最大的意义。为什么呢?因为要由货币而后行为的计算之合理性才有了前提,“计算”才有可能性。计算之事一方面能使“盈利经济”完全以市场机会为目标,同时对于“家族”而言,亦可使其“经济计划”(关于可处分的货币额之使用者)按照此项货币额的“界限效用”尺度来施行。
【四】一切经济的两个基本形态为家族与盈利,这两者常常因许多中间的阶段而得以互相结合,但是就其纯粹的形态而言,则在概念上是对立的。所谓的家族,是指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为目标的“经济的事”,不问其是满足国家的需要、个人的需要还是消费团体的需要。反之,所谓的盈利,其目标在于获得利益的机会,尤其在于交换中获得利益的机会。家族的范畴,在货币经济存在时为财产及所得。当然,我们亦可提出自然所得与自然所有。但所得与财产,必须能用货币来估量后才有一种公分母。而且我们必须以交通经济(货币经济为其目标)为基础,而后能将当作统一体的财产提出来。从这种意义而言,可知所谓的所得是指能用货币估量的特定的财富分量,在一定时期内得以处分它们,反之,财产的意义,则为有货币价值的财富所有,可供家族长久地使用,而且可用之来获取所得者。最后可知所谓的企业者,是为了获得交换利益而把市场机会当作目标而进行的一种盈利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企业的事”可为偶然的企业,例如个别的一次航海,资本主义组合化初期中兴的形态康曼达(Commenda)即由此产生。一切企业,其目标都朝着收益的可能性。换言之,在于营求为企业而用的手段之货币价值以上的利润。企业的事,进行时也必做资本计算,即由借贷对照表来制作扣除清算的方案,亦以此成为计算的对象,即成为交换获得利益的机会之计算的对象。何谓资本计算?就是把财富按其货币的估计价值,拿到企业之中,到企业终结后或一个决算期之末(把资本最初的价值和最终的价值相比较),用货币来确定获得的利润或遭受的损失。资本计算普遍实行后,财富的交换与生产,即以资本计算为目标而进行,也就是以市场机会为目标而进行。
家族和盈利经营,现在已分离为个别的连续行为。在14、15世纪时,例如在美第奇(Medici)家族中,家族和盈利经济的分离还没有实现。但在今日,两者的分离已成为原则。而且家族和事业经营,不单单在外形上已分离,此事在阿拉伯国家中,已是如此。在记账上,即计算上,其分离尤为严明,借贷对照表的格线上,必须有获得的利益表现出来才能流入各个家族,这无论在个人的企图或者在股份公司中都是如此。盈利经济与家族根本上并不相同,因为盈利经济,不像家族那样以界限效用为目标,而是以收益可能性为目标(收益可能性本身,则亦依赖于最后的消费者之界限效用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家庭经济上的货币计算,和盈利经营一样必须依赖市场机会,即依赖于人和人之间和平的竞争。因此,货币不像其他的测定工具那样,是毫无危险的尺度,因而货币价格乃成为从市场上竞争机会中产生出来的协调资本计算上所不可或缺的评价标准,所以只能从市场上人和人的竞争中得到,货币经济有“形式的”合理性,与一切“自然的”经济(不论其是自给经济还是交换经济)都不相同。所谓货币经济之形式的合理性,即最大限度的“计算可能性”,对于已实现或在将来能期待的获得利益的机会及损失的机会,有完全的计算可能性。资本计算所有形式上的合理作用,无法用其他的计算方法来代替,就是“普遍的统计”——这是社会主义理论所提出来的非常先进的自然计算方法——亦不能代替它。如欲将资本计算废止,则其合理之处,必须发明一种技术手段来代之,使得货币及货币价格在使用中完成很便利的公分母之任务。
二、经济的功用编制之类型
现代经济生活的根本事实,在于职业编制,即人类在职业上的分化(一切“已进步”的经济生活,亦都如此)。
在经济科学上,职业的意义,是指以生计或盈利为根本,让一个人将功用持续地施展出来。职业可为一个团体(如庄园、乡村、城市)的内部活动,亦可为市场(如劳动市场、财富市场)的交换而进行。职业编制,未必常常存在,纵然有之,亦未必有今日这样大的范围。
以经济的目光来观察,人类的贡献,可分为统理的贡献及实行的贡献两种。我们把后者叫作劳动,把前者叫作对于劳动的统理。劳动统理的种类有种种。若从技术上来观察,则各种贡献(在一种经济内)如何分配于各个劳动者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可作为分类的根据。再从经济上来观察,则贡献如何分配于种种经济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可作为根据。(3)
【一】劳动贡献之技术的分配及结合(分工及协作),其可能性可按个人人格内所具备的贡献之种类来区别,亦可按多数人的协作关系之种类来区别,或者按物的获得手段(例如生产手段、运输手段、需要手段)与劳动者的协作关系之种类来区别。
(1)各个劳动者的贡献,可为合化或分化。所谓合化,即同一的劳动者能有性质上不同类的贡献(例如农业劳动和工业的副业,农业劳动和巡回劳动)。所谓分化,则指性质上不同的贡献由不同的人来供给,这种分化,还可进一步区分,按其最终结果的性质如何而分化,可以有“贡献的专门化”(例如中世纪的手工业),或者如近代的工厂一样成为朝着“补充贡献”的特化,即把统一的贡献分割成互相补充的部分(劳动分能)。
(2)结合不同的贡献来得到全体,所得虽为一样的结果,但因其可为同种的贡献之结合,或不同质的贡献之结合,故此结合可称为“贡献的累积”或“贡献的结合”。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下,这都是关于技术程序的,不问其是否并行(即相互独立各自进行的贡献),或已在技术上成为统一的全体贡献。(4)
(3)若从物的获得手段、生产手段之结合的种类来区别,则有纯粹的劳动贡献,以及财物的生产、采办或运输的贡献。将财物加工制造时,总需有固定的设备(自然所给予的或机械化的动力设备,至少亦需有如工厂那样的劳动设备),以及工作用具、器具、机械等劳动手段才行。工作用具即一种劳动补助手段,可以适应人类之有机的功用者。反之,人类所“使用”的劳动手段,须将其功用与之相适应,我们称之为器具。而所谓的机械,则为机械化的即自动的器具(其已完成的,即“自动机”)。器具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脱离有机的劳动条件而拥有独立的特殊功能,更在于其功用可以计算,这一层,对于以资本计算为归宿的经济,是非常重要的。机械化的劳动器具之使用必须以经济上有效的利用为前提,换言之,须以有购买力的大量需要为前提。机械化的劳动器具,只有大量的需要存在时,才能有效地利用。
【二】劳动进程之统理方面的经济可能性有多种,可按照其如何将效用分配于各种经济来区分,亦可按照其如何将经济的机会分门别类(即如何形成所有的秩序)来区别。(5)
功用结合与功用分配在经济方法上的情形,正和其在技术方法上的情形类似。功用结合,可在一个有技术特化与技术合化的统一经济体内进行。这种统一经济体,可为一个家族,但是一大家族(例如南斯拉夫的家族共有体,即使扎德鲁加偶尔也和外面交换,但大部分在其内部已有技术上的特化);也可为一盈利经济体(例如作为统一经济体的工厂,在其内部,实行功用特化与功用结合;或者更进一步,将煤炭业和冶铁业相结合以组成所谓的混合事业;又如企业同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几种经济之结合,多少受到金融垄断者的统一指挥)。但此亦可成为几个自律的经济体之间特化的功用分配。在此,或许可有各个经济体之完全的经济自律性成立(此即完全自律的经济体之间的功用特化,19世纪的流通经济,便是其标准形态);或许可有部分的他律性成立,此即各个经济体对于许多问题,虽然是自律的,但其经济行为却是以在其之上的团体秩序为目标的。对于这个上级团体,亦有种种可能性可区分,须由其家族的特质或盈利经济的特质而定。在第一种情形下,这种团体,是以满足其成员的需要而经营的。所以其体制,就可成为合作式的,例如印度的乡村,就是如此。其手工业者,没有自律性,不过是受乡村结合体雇用的工人而已,其所做的工作,有的是没有报酬的,或者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要不然,则为支配式的,如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便是如此。在庄园制度中,领主占据优越的地位,可支配经济上的某种效用,领主的土地上,成为庞大的家族。反之,倘若团体是盈利经济,则其功用结合的特质,仍可有合作式的与支配式的两种。例如在一个企业联盟(就此语的广义而言)的内部,是合作式的,但如果一个领主的盈利经济在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经济方面,就成为支配式的了。
【三】私有,即所有秩序与所有形态。
在经济学上,所有的意义与法律上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例如可以继承、可以买卖、可以分割的主顾关系,对于经济科学而言,也是所有。而且事实上,这种主顾关系,在印度的法律上,的确是看作所有之对象的。
因此,劳动机会,即劳动地位,以及与此相结合的盈利机会,都可以私有,而且物的获得手段,以及企业家的指导地位等,亦都可私有。换言之,上述的几种,都可以作为所有秩序的对象。
(1)在劳动地位的私有方面,有以下诸极端:其一是劳动地位没有所谓的私有,各人可将其劳动力自由出卖,因而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存在。其他是将劳动者的人格当作对象,是属于劳动地位的,即被一个所有者所私有,因此,劳动者就变成不自由的劳动者或奴隶。在第二种情形下,亦有种种可能性。例如在16世纪之前的西欧方面,有利用不自由劳动的家族,比如古代的领主,给予奴隶以劳动自由及盈利自由时,要从奴隶那里征收租金,这就是把不自由劳动当作利益来源而使用的;还有迦太基与罗马的被殖民者以及美国的黑奴,是利用不自由劳动当作劳动力的。但在此等极端中间尚有无数的中间阶层。此外,劳动者亦可将劳动地位私有。不过其中有为各个劳动者所私有的,亦有为一种团体(统制的劳动团体)所私有的。此种团体可有各种程度的排他性,并可按其对于所希求的功效及机会之统制的方法来决定,使各个劳动者专有其劳动地位。此事的最大限度,是世袭的私有,例如印度的种姓阶级内手工业者、宫廷内的佣人、庄园内的农民地位,便是如此。其最小限度,则可防止随便地解雇(近代的经营委员会制度,可说是工厂劳动者对于劳动地位有一种“权利”观念的开端)。除劳动地位以外,此团体还可以统制其他的事,如劳动过程(例如中世纪的同业联盟之禁止拷打学徒)、劳动资质(如在19世纪以前威斯特伐利亚的麻织业者)、代价(价格的确定,大抵为了免除竞争,规定最低价格)、利用经营(烟囱清除者的巡回区域)等。从这种极限来说,亦有无数的中间阶层,以至于贡献义务及机会的统制完全没有结束。
(2)物质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可将其分开来说:
(ⅰ)物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属于劳动者,其中有属于各个劳动者的,也有属于劳动者之团体的。前者即个人私有,其作用有很多,可按其如何使用这些获得手段,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用于家族(尤其是在典型的小资本制度方面)或者为了市场而用于盈利来区分。团体专有,则可按其利用的效果是否分配给个人或共同拥有,而分为股份的与共产的两种。不过两种制度大多是混合起来的。在此,其利用仍可为家族的或盈利的(例如俄罗斯的米尔是以共有的形态而成为家族的,但在古代日耳曼的农业制度下,则附带着股份的私有。可在俄罗斯的阿泰尔(6)方面,则是盈利的;阿泰尔是一种让劳动者私有生产手段的经济制度)。
(ⅱ)专有亦可落入一个所有者手中,此所有者并非就是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即发生了劳动者与获得手段的分离。在此,亦可因专有的获得手段如何被所有者利用而产生种种区别。所有者可在自己的家族内,行使家长式的使用权利(例如在埃及,法老的大经济便是如此,他是修道院财产以外一切土地的所有者);专有的获得手段亦可在自己的企业内当作资本而用于盈利方面(例如以获得手段之私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最后,亦可用之于借贷。这种借贷,有对于家庭的(例如古代的庄园领主对于所隶属的小农),亦有对于追求盈利之人的。在这种情形下,获得手段可当作指定给债主的劳动手段而委让于其本人(例如用具之对于小农以及奴隶的特别财产),或者委让于作资本之用的企业家。如此则所有者和企业者就各自分离了。
(3)除劳动地位及物的劳动手段之专有外,还有指导地位之专有。这种专有,常与劳动者离开获得手段相伴而行,其所有虽然只是贷予式的,但能使企业的机能运行,同时可将劳动者(奴隶)变为私有的。
基于所有者和企业的指导者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可能,为人格的分离与合一。在第一种情形下,所有者可将其所有运用于家族,而成为财产的利害关系者,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近代的“食利者”,或许就像银行一样,可将在其处分下的一部分资产投资于实业,而成为盈利的利害关系者。
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指导的地位既然为所有者所专有,结果必然产生家族和盈利经营的分离。这两者的分离,是近代经济制度的特质,而且是被法律强制实行的。在此情形下,盈利经营的准则在于其目标是朝着获利性原则的。但因为盈利经营的另一面,还有获得手段的专有,故其结果与个人财产有利害关系(从盈利方面来看为非合理性的利益)。此事在企业者和所有者分离之时,其影响更为显著,因为在此情形下,专有的获得手段可以成为私人的投机对象,或者成为投机的银行政策与企业同盟政策的对象,所以此处又有非合理性的影响产生,虽然其性质是盈利投机的。
三、经济史的特质
根据上面所述,关于经济史的任务是什么,已可得若干结论:第一,经济史的任务,在于考究各时代之效用分配与效用结合的性质,某一时期的经济效用是如何分配、如何特化、如何合化的,而且须就技术上、经济上言之,顾及所有的秩序,并且与所有的秩序相联系。这个问题,同时也是阶级的问题,并涉及一般的社会构成问题。第二,在此情形下,研究专有的功用与机会,是家族来利用还是企业来利用。第三,经济生活上合理性和非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现在的经济制度,因为记账的通行,已经高度合理化了。所以全部经济史在某种意义和某种界限上来说,是在计算基础上且现今已成功的经济合理主义的历史。
经济合理主义的程度,在古代是各不相同的。最初是传统主义,即保存自古以来的习惯,凡先前所传下来的,虽然早已丧失原来的意义,但仍然传之于后代。此状态延续很久,所以经济史对于没有经济性质的诸要素,亦不能不提及此项经济以外的种种要素,如极欲获得神圣财物的巫术要素及宗教要素,力求权力的政治要素,以及追求荣誉的身份阶级之上的利益等。
现在的经济,就盈利方面而言,原则上已有经济的自律性,只以经济的观点为宗旨,而且有计算上的高度合理性。但是实质上的非合理性,常常掺入此种形式的合理性之中。或许是由于所得的分配,大概此事在某种情形下,引起实质上非合理的财物之分配;或许是由于家族及投机上的利益,亦属于非合理的性质。不过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质上的合理性也在文化领域中斗争,不仅限于经济领域。法律方面,亦有形式上的法律之适用和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之斗争。(7)(这种情况在艺术上也有,如古典的艺术和非古典的艺术之对立,其矛盾之处在于实质上的表现需要与形式上的表现手段之冲突。)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提出,即经济史(特别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像唯物史观要使人相信的那样,和一般文化的历史差不多相同。一般文化的历史既不是从经济史中产生的,也不仅仅是其函数。经济史其实是一种下层构造,倘若不懂经济史,就无法研究任何一个文化领域。
(1) 物财不在所论之列,我们就其使用的可能性而言,例如引力、撞力、载力等。效用恒为个别的,例如以马而论,“马”——在此种关系及此种意义上——非为经济之对象,仅其个别的效用是对象。为简单计,可将物的效用叫作“财”,人的效用叫作“用”。
(2) 因此,“经济的事”之意义,常常是指比较各种使用目标而做一选择。但技术上的设计,则在为某种已定目标选择手段。
(3) 前者在诸侯的领土上及工厂内也是如此,在这里,各种贡献在各个劳动者身上已专门化,但不分配于各种经济。后者之例则为威勒格(Verlag),其在纺织业方面的组织,即在于将贡献分配于各种经济。
(4) 关于贡献的集团化,我们可举实例来说明。例如数人合力负担或拖引一重物,这是劳动的累积;又如乐队,则为劳动的结合。
(5) 其问题在于工作位置是否世袭,是否可随时辞退或终身拥有,物的获得手段是否私有以及属于谁,等等。
(6) 因为盈利原则未曾去掉,故为一种社会主义,新的所有者之阶级代替了原有的阶级。
(7) 腓特烈大帝和他的法学家之争论,即由于法学家的形式论反驳了腓特烈大帝的便宜主义(就行政及一般的利用上而言)观点下的裁断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