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刻《朱子晚年定论》(1 / 1)

正德十年(1515)八月,王阳明写下《朱子晚年定论》,书中暗示自己的学说与朱子晚年的定论是一致的。王阳明想借此减少朱子学者对自己的强烈非难和谴责,但当时这本书并未被刊刻。直到正德十三年,其门人才刊刻了此书。

当时,王阳明虽然兵务缠身,但还是提出了自己的学说。这些学说与朱子学完全不同,所以遭到当时的朱子学者的责难。但这些朱子学者根本不愿探究阳明学的内容。面对责难和非议,王阳明迫不得已才允许了《朱子晚年定论》的刊刻,并为它写了篇序文。

有关此事,我们可以从正德十四年王阳明写给安之的书信(《王文成公全书》卷四)中看到:

留都(南京)时偶因饶舌,遂致多口,攻之者环四面。取朱子晚年悔悟之说,集为定论,聊藉以解纷耳。门人辈近刻之雩都,初闻甚不喜;然士夫见之,乃往往遂有开发者,无

意中得此一助,亦颇省颊舌之劳。

鉴于明初的“朱陆同异”论者程篁墩因在他编著的《道一编》中赞美陆学而遭到非难,王阳明唯取朱子的自说,而对其言论未加一词。阳明以为如此一来,朱子学者也就不会再感到愤怒,进而非难他了。

因此,紧接前文,王阳明又在该信中写道:

近年篁墩诸公尝有《道一》等编,见者先怀党同伐异之念,故卒不能有入,反激而怒。今但取朱子所自言者表章之,不加一辞,虽有偏心,将无所施其怒矣。

“朱陆同异”论兴起于元代,初期分为持“根本相同而末支不同”之论者和“本末皆相同”之论者,但由元至明,朱子学被用于科举,因此当时是一个朱子学至上的时代。正如王阳明所说,如此同异论,朱子学者自然会将此举看作为陆学撑腰,因而激起众怒也是很正常的。王阳明深知这一点,所以才刊刻《朱子晚年定论》,并写下序文。

对于这一点,东正堂在评价王阳明的书信《与安之书》时曾说道:

此篇虽以论阳明先生编纂《朱子晚年定论》之事为主,然阅此后,方知先生编纂此书,乃因世之学者以学问为议论之种,而丝毫其自己身心做功夫所致,故而先生出此著,其主眼乃息无益之论。

盖先生之意,天下皆向朱子为宗,倘言朱子之误则定起不平,口角相争,喧哗不休,却疏于身心功夫。如此,如前之法不宜取。故此,此番天下共以朱子为学则宜,亦无不宜之事。但学此说,则须察朱子真意,停止议论,不若取朱子之语,着实身体力行。细学之,朱子之定论非如今日争论之朱说,却因晚年有大变之处,由此意,出此书。

然而,此亦为致吵闹益盛之种,倘直言朱子之学不宜,犹为善者,阳明诬妄曲解朱子,渐入己说。弄奸曲手段欲胜于人。尤其书中,与吕子约书之流,佯以不知初年所作,而入晚年却以此为证,如此混淆视听,竟内心坦然。此最最忌恶之事。

又如清儒李穆堂之流,引用阳明先生一文早晚之偶误,若言彼是,举现孰己惟晚年先生之说,云何谓著《朱子晚年定论》之新篇之事,此皆议论喧哗之事,却全不知先生之深意。

阳明先生初议朱子,本因忧世人以议论为学,丝毫不知着实之功夫而为,世人却因先生议朱子而不平,却无反省之意。言先生未毁朱学,却又成议论之种,故而此番先生不毁朱学而示道理,出《晚年定论》。然此事又引议论喧哗益盛,只叹先生实无再可着手之方。我等后学须知,知先生真意乃第一义。

然而,笔者不得不说,以上评价有些偏袒王阳明。

在创作《朱子晚年定论》的同一年,王阳明又写下《紫阳书院集序》(《王文成公全书》卷七)。紫阳书院位于南直隶徽州府歙县(今安徽省歙县)南部的山中,朱熹的父亲朱松曾在此读书,因朱熹曾在其建筑上悬挂御题的“紫阳书室”匾额,所以后人建造了紫阳书院。正德七年(1512),郡守熊桂(字世芳)重修紫阳书院,将朱子学弘扬于世,“萃七枝之秀”,并亲自担任主讲。后来紫阳书院的讲官程曾氏收集书院的兴废记录,效仿朱子的《白鹿洞书院揭示》,宣明政教,并请王阳明作序文。

尽管阳明对朱子学持批判态度,但他还是答应了对方的请求,写下了序文。此举或许与他作《朱子晚年定论》用意相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王阳明在序文中从自己的心学,即自得之学、培根之学的立场上,对《白鹿洞书院揭示》的各条做出解释,讲述了此揭示中蕴含的朱子学精髓。

在《朱子晚年定论》(《王文成公全书》卷七)的序中,王阳明先述说了圣学的推移以及当时学界的状况,并对之加以批判,接着述说了自己为学的历程,解说自己悟得圣人之道的经历,然后明确道出自己对朱子学的看法,最后得出朱子学、王学殊途同归的结论。

序文开篇写道:“洙泗(孔子)之传,至孟子而息。千五百余年,濂溪、明道始复追寻其绪。”唐代的韩愈说,孟子死后“圣学绝”,宋儒也有过相同的看法。在王阳明看来,宋儒中继承了圣学的是周敦颐及其门人程颢。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未将程颢的弟弟程颐列举出来。

王阳明虽然提到了周敦颐、程颢,但几乎没有提及世人认为继承了程颢的伊川之学(由程颐开创),而且,如前所述,王阳明认为继周敦颐、程颢之后,应当注意的人是陆九渊。王阳明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想法,是因为周敦颐、程颢之学是体认自得之学,而以“心即理”为宗旨的象山之学(由陆九渊开创),与之并不违背。

如前所述,按照王阳明的说法,程颢之后的儒学,辨析日益详细而失其宗旨,陷入支离之敝,逐渐衰落。究其原因,是因为学者并未将体认自得作为宗旨,多言巧辩,而致使圣学陷入议论。

在这篇序中,王阳明讲述了自己的为学经历,他提到自己年轻时曾先后沉溺于举业、辞章之学和佛教、老庄思想,也曾对圣学产生过怀疑,但经历龙场大悟之后,自己终于悟到圣人之学平坦如大道。后来,自己创立了与朱子学不同的学说,但这种学说被世间学者视为立异好奇之说,遭到了他们的非难和指责。但是,自己在压抑自我、反省己过之后,越发坚信自己的学说精确、明澈,对此再也没有什么疑惑了。

在序文中,王阳明接着写道:“独于朱子之说有相牴牾,恒疚于心。切疑朱子之贤,而岂其于此尚有未察?”

从上文中可见,王阳明曾经对朱子学抱有怀疑态度。但在南京时,王阳明对朱子学重新进行了一番研究,发现朱子在晚年时曾对自己年轻时的学说进行反思,对自己学说的弊端有所悔悟。因《集注》《或问》是朱子中年未定之说,所以王阳明猜测朱子欲以改正,却未能完成。而《朱子语类》这类书是经由门人修订的,所以门人可能因为好胜心而加入了自己的想法,与朱子平日之说有着极大的不同。而世间学者只是道听途说,或仅限于听朱子学者讲述,因而不知朱子晚年悔悟之事。如果这种情况不能有所改变,那么朱子学就无法流传于后世。

故而,王阳明得出如下结论:“予既自幸其说之不缪于朱子,又喜朱子之先得我心之同然,且慨夫世之学者,徒守朱子中年未定之说,而不复知求其晚岁既悟之论,竞相呶呶,以乱正学,不自知其已入于异端。辄采录而裒集之,私以示夫同志。庶几无疑于吾说,而圣学之明可冀矣。”

王阳明希望借这本《朱子晚年定论》的刊行,缓和自己与天下朱子学者的矛盾。应该将此举看作是王阳明的一番苦心,还是就此认定王阳明存有曲学阿世的一面,虽然学者们抱有不同的意见,但后来王阳明自己说,他当时确实存有曲学阿世的念头。

关于这篇《朱子晚年定论》,因为其中甚至编入了并非朱子晚年学说的内容,所以后来遭到朱子学者的指责与非难。他们批评阳明此举完全是欺瞒世人,认为《朱子晚年定论》力图让朱子晚年之说与王阳明自己的学说一致,纯粹是一篇狡智之论。

对于这一点,东正堂曾出言辩护(《阳明先生全书论考》卷三《文录四·序记说》)。东正堂的这些言论,与前文中他对王阳明《与安之书》的评论大致相同。

首先,东正堂叙述了王阳明虽然兵务繁忙,但仍然坚持讲学,因其讲义对朱子学提出了异议,所以遭到朱子学者的非难和指责的事实。他说:王阳明先生讲道,却成为议论之种,与其为先生喟叹,倒不如参阅此篇之说,亦可体察先生为道之苦心。

而对于那些非难、指责王阳明的人,东正堂说:先生一番苦心,只道世间学者徒沉溺于空论,失却真实功夫,欲图除弊救人,却又助长了世间偏见私心的议论之种。观此事,实在无奈。

接着,东正堂又进一步进行了阐述:

云篇中早晚颠倒之事,乃一时之误,本意却全不在此。此事,于阳明先生《答罗整庵少宰书》中已然明确。先生的《答罗整庵少宰书》,出于《传习录》中卷,云“其为《朱子晚年定论》,盖亦不得已而然。中间年岁早晚诚有所未考,虽不必尽出于晚年,固多出于晚年者矣。然大意在委曲调停以明此学为重……”

于此,先生之心已充分明了。然而,凡未脱门户与偏见者,至今犹彼是穿凿。故清儒李绂(号穆堂)编《朱子晚年全论》,即便阳明误其早晚,此亦仅仅见于《朱子晚年定论》中《答何叔京》一书。《朱子晚年定论》中,该作证据之处众多。我只举此一处,却可见此《朱子晚年定论》之情状。穆堂徒知袒护阳明先生,却不知先生之心,反成无益多余之议论。恰如清儒陆陇其毁阳明,阳明元来毁朱子,我亦毁其毁朱子者无异。全不知本统之学何谓。

然本统功夫,却非易与。今读此序文,先生举朱子之言为证据,出于所谓“自咎以为旧本之误”。又《朱子晚年定论》中,《答黄直卿》中所书的“向来定本之误”,然“一斋先生云,朱子旧来定本之误,非指旧注”。即便如一斋翁所言,此乃阳明先生之误解,然序文中之精神、先生之心亦无改变。我等后学当着眼于此。

或云,《朱子晚年定论》之刊行,遂不免先生之失策。元来,先生之学自通千古而不被埋没,未必须借朱子委曲调停。此乃先生所谓“犹有乡愿之意”,已自认。此说亦颇有意味。

然而,上述东正堂的论述未免有些过于偏袒王阳明。因为正如东正堂所引用的,连王阳明自己也说“犹有乡愿之意”。

此外,作为朱子晚年悔悟的例证,王阳明在《朱子晚年定论》里所举的三十四封朱子书信中,有关引起朱子学者非议之处,门人杨士德与王阳明之间曾有过如下一番问答:

士德曰:“晚年之悔,如谓‘向来定本之误’(《答黄直卿书》),又谓‘虽读得书,何益于吾事’(《与吕子约》),又谓‘此与守书籍,泥言语,全无交涉’(《答何叔京》),是他到此方悔从前用功之错,方去切己自修矣。”

(阳明)曰:“然。此是文公不可及处。他力量大,一悔便转,可惜不久即去世,平日许多错处皆不及改正。”(《传习录》上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