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珍惜党员权益的权利意识(1 / 1)

4 珍惜党员权益的权利意识

党员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

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内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广大党员的权利意识,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以及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所以,必须强调广大党员要增强权利意识。

党员增强权利意识,首先要明确党员都有哪些权利。可以说,这是树立权利意识的基础。大家知道,现行党章规定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下面,我们作简要分析: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一项权利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党员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

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员如果没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其他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就都无从谈起。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会议主要有: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既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又是党员应尽的一项义务。

阅读各种党内文件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既是党员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前提,还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具体体现。党员如果没有阅读各种党内文件的权利,那么,他就不能了解和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党的生命力,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同时,党员必须注意的是运用这项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即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才能阅读,超出规定之外的就不能阅读。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这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员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如果党组织对党员只使用不培训,只要求党员发挥作用,而不关心、不重视对党员进行培训,这就会影响到党员个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也会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长远来看,最终会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发展。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二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的政策是否正确、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

党员作为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积极参加到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中,利于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利于党的领导机关集思广益和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利益要求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因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意义非常重大。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

当然,广大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三项权利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为了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尤其是在当前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广大党员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这也是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关心负责的体现。

同时,还必须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党员的建议或倡议置若罔闻,淡漠视之。相反,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而且要高度重视,对党员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择其善者而从之,以利于改进党的工作。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四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这一民主监督权利。对党员的揭发、检举,要虚心接受,认真检查,彻底改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的积极性,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受到全方位的监督,这对于纯洁党的组织和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然,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决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是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要求处分、罢免,都应在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地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五项权利是: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党员只要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

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党员的表决权是由赞成、反对和弃权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组成的。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党员的表决权必须充分体现党员个人的意志,因为这对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关系重大而影响深远。因此,党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慎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个党员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党员享有选举权就能最直接、最简便地表达党员个人的意愿,也就能最直接、最简便地表达多数党员的意愿,将那些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德才兼备的人选进党的各级组织和班子中去。对被选举的党员干部而言,现阶段能否当选直接由党员自主决定,这其实是一种既有形而又无形的监督。候选人只有被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一定政绩的人,才有当选的可能。

为保证党员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只有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清楚,党员才能作出选还是不选或另选他人的决定。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党纪处分是把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出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处分党员和给党员作鉴定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按照这项规定,被处分和被鉴定的党员有权向到会的党员和党组织说明情况、阐明自己的观点,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处分党员时,允许本人参加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这样规定既是对党员本人负责,也是对党组织负责。受处分的党员应实事求是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帮助党组织对其行为准确定性,避免造成错误。其他党员也应自觉主动地为受处分的党员作证和辩护,以帮助党组织弄清事实真相,对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处理和鉴定。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中国共产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这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作出,党员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决不能阳奉阴违,搞什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每个党员必须执行的一项义务。

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或者政策有异议和不同看法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反映,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在党的历史上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员个人带来伤害,更是为了避免给党的事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的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的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克服党内各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的威望,才能切实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信心。

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请求、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不怕强暴,不畏权势,敢于为真理而献身。每个党员都要珍惜自己享有的这项权利,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切实尊重和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党员在明确上述权利的基础上,关键是要珍惜并用好自己的神圣权利。上述八项党员权利,是受到党纪保护的,任何一级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应当十分珍惜,正确行使好,既不能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也不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

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重要保证。把义务和权利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要求党员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要党员履行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极其错误的。

有的同志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是党性强的表现。其实,党员在党内如果不享受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党员有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如果受到阻挠时不行使向党揭发、检举的权利,那么他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也不会取得好效果。同样,如果有的党员只享有权利,不肯履行义务,那么在事实上他也会失掉自己的权利。再如,党员有被选举权,假如某个党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所谓“特殊”党员,就会丧失同志们对他的信任。他虽然还享有被选举权,但谁也不会选举他。因此,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行使和用好自己的权利。同时,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

从有关调研材料来看,当前党员行使权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采取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较多。党章规定党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反映问题,但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逐级反映,因为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越级反映,按程序办同样可以解决问题。但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讲背后乱讲,写匿名信,越级反映问题的现象。

二是反映问题失实的较多,经组织调查属实的较少。

三是有些举报人动机不纯。如,有的出于报复心或出于嫉妒心而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写匿名信的多,署真实姓名的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个别党员不能负责任地行使民主权利,不是具实名、按程序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揭发问题,而是通过互联网“爆料”,追求所谓轰动效应,以期引起网友围观扩大影响,进而得到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重视。有的甚至为了达到蓄意报复、争权夺利等不可告人之目的,而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诬告陷害、恶意诽谤。现在,互联网上有许多垃圾信息,相当一部分就是这种不负责任的“爆料”。这不仅牵扯了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精力,而且严重败坏了党的风气。

党员行使权利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组织上的原因,也有党员个人的原因。组织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宣传教育不到位。由于组织党员学习不够,一些党员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原则、程序、方法和目的不够清楚。二是民主渠道不畅通。比如,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应该让群众知道的,群众不清楚;应该让群众参与的,群众没参与。又比如,群众的正确意见、普通党员的正确意见,反映不上去,或反映上去不被采纳。三是环境氛围不和谐。如班子内部不团结;主要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不好;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事之间的关系不融洽;单位的风气不正,等等。四是调查处理不及时。普通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答复,使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失去了信心;有的即使处理了,但处理的力度不够,群众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

存在上述问题,党员个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党员的文化程度较低,个人修养、思维方式存在偏差,因而部分党员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或带有个人目的和私心,或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

那么,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呢?主要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严守党的纪律,具备很强的政治意识。比如,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要做到一切行动听党指挥,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绝不说三道四,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比如,在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方面,要自觉、严格地遵守党的组织原则,认真贯彻党组织形成的决议。党员在执行党组织决定时,不能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也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有所取舍,更不能表面上赞同,背地里反对。

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具备很强的大局观念。党员有反映问题的权利,但是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道听途说或是仅凭个人的主观想象,随意猜疑和臆造。党员向组织检举揭发违法违纪问题,是履行民主监督义务、勇于同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表现。但必须明确的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问题,端正风气,增进团结,维护纪律,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因此,一定要站在党的立场上思考和分析问题,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不能把个人的恩怨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

再次,要敢于较真,不但要具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而且要具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智慧。同志有了缺点,要当面指出,及时提醒;同志犯了错误,要严肃批评,帮其改正;同志间有了矛盾和隔膜,要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消除,绝不能因为相互之间有意见,就采取乱写信、乱告状的方式发泄不满,更不能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诽谤。

同时要看到,广大党员能否很好地珍惜用好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要靠自身的主体自觉,另一方面也要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作严肃的处理。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必须要在发展党内民主、促进党内和谐、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种民主程序与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让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通过会议、阅读文件等渠道及时传达到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剥夺党员的知情权。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凡重大的党内事务,应先交广大党员讨论。例如,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应该在党代会召开之前,在党员中广泛征求意见。

二是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应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改变:一方面,要根本改变以任命或变相任命代替选举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根本改变那种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甚至以集中为借口,“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因此,要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还可以实行竞选,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三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监督机关,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健全、不完善,因而使其实现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的职能和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完全的发挥。因此,中共十七大作出决定,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探索实行县以上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每届任期内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事务,逐步完善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充分发挥其民主职能和集体领导作用。中共十八大重申,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对这方面的工作,广大党员一定要积极支持、配合,稳妥地推进。

还要特别指出,党的纪检机构对党员递交的检举揭发材料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透露给被揭发检举人,以免被检举人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检举材料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并给检举揭发人以负责的答复。要特别明确,侵犯党员权利的人和事,必须受到党纪处分。

总之,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党员树立并增强权利意识是更好地发挥作用所必需的条件。如果每个党员都能充分享有和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各项权利,就能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负责精神,从而更好地完成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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