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他对苏轼的态度,王巩的记载自然不会全属捏造,但也有相反的记载。如熙宁三年他对司马光说:“苏轼非佳士,卿误知之。”[798]熙宁八年又曾对王安石说:“如苏轼辈为朝廷所废,皆深知其欺,然奉使者回辄称荐。”[799]此处所谓“欺”是指“欺罔”君主,不是细事。但后来,高后却对苏轼说:“久待要学士知,此(指提拔苏轼事)是神宗皇帝之意,当其饮食而停箸看文字,则内人必曰:‘此苏轼文字也。’神宗每时称曰:‘奇才!奇才!’但未及用学士而上仙耳。”[800]从苏轼元丰七年被量移汝州一事来看,高后的话应当也非他人凿空编来。然则,神宗对于苏轼的态度,是既怀恼怒,又颇赏识的了。作为一个皇帝,他未尝没有克制恼怒而用其才学的怀抱,且也不难明白,苏轼那些令他恼怒的举动,不过是反对“新法”,并非对朝廷存有二心。因此,在碍于“国是”还不能起用司马光时,苏轼却在元丰七年得到量移汝州的待遇,从负罪谪居转为赋闲待用,并在手诏中明言“人材实难,不忍终弃”之意,这是神宗准备录用旧党人士的明确表示。他明白旧党也是一个人才资源,弃之不用本是浪费,只要自己坚持“国是”不变,旧党的人才也是可以用来为其“圣政”效力的。
神宗的这种思想动态,苏轼是不难获悉的,除了王震、王巩这条途径外,他的信息来源并不少,甚至正在执政的章惇也是他的朋友。这样,政途上几已走入绝境的苏轼,如果希望复出,是应当把自己的心态和政见调整到与神宗相一致的。而且,这样的调整完全是他可以接受的,因为由此而获起用,并不需以改变“节操”投入新党怀抱为前提,而不改变“新法”这个“国是”,也不妨碍他“因法以便民”的实践。就当时情势来说,只有通过这样的调整,他才能重新获得政治生命。当然,那就要对以前的言行有所“悔过”,把以前反对“新法”的政见改变为:基本上不反对,而施以纠补。对于苏轼来说,这既是不得不然,也是其思想的发展可以走到的一步。所以,我们认为,苏轼在谪居期间的“悔过”,亦不全是假的。问题在于,“基本上不反对‘新法’而施以纠补”这样的政见,苏轼不曾说出,后来形势大变,他只好换成另一种表述:基本上赞成“更化”而维护某些“新法”。他最多说到“校量利害,参用所长”,或者“师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励精”这样两不偏的综合的程度。但揆于情理,谪居“悔过”而仍思重出的苏轼,是应当努力使自己的政见向晚年的神宗靠近的。即便照他后来的说法,也已与熙丰阶段的政见不一样,变化是确实存在的。
只要不去碰“国是”,神宗完全能够接纳苏轼,而苏轼也只有这样才能被接纳。可以说,元丰七年苏轼得以离开黄州,表示着君臣之间这一种默契的达成。接下来的重要事情,就是苏轼前去金陵与“国是”之父王安石和解。
据南宋人周紫芝《诗谳》记载,王安石可能为“诗案”中的苏轼说过话:“旧传元丰间朝廷以群言论公(苏轼),独神庙惜其才,不忍。大丞相王文公曰:‘岂有圣世而杀才士者乎?’当时谳议以公一言而决。”[801]此种“旧传”是否可靠,今实难以考见。但王安石的弟弟王安礼确实曾向神宗进言,营救苏轼[802]。史载王氏兄弟的政见并不很一致,但无论如何,毕竟是兄弟,王安礼此举至少可以缓解两家之间的矛盾。元丰四年,谪居中的苏轼收到新党李琮的信,告诉他王安石曾夸奖他的文章,苏轼回信云:
知荆公见称《经藏》文,是未离妄语也,便蒙印可,何哉?……秦太虚维扬胜士,固知公喜之,无乃亦可令荆公一见之欤?[803]
按此所谓“《经藏》文”,当指苏轼于元丰三年所作的《胜相院经藏记》[804],是一篇偈语式的谈佛文章。借助于谈佛,王安石通过李琮向苏轼表达了善意,苏轼随即拟委秦观去与王安石接触,要李琮引见。但李琮看来没能完成这个中介任务。元丰七年苏轼离黄州东行,经当涂时拜会了王安石的诗友郭祥正,并趁着醉兴在郭家壁上画竹石一幅,两人还互赠诗歌[805]。这样,谈佛以外,写诗也可能是苏轼通过郭祥正走向王安石的途径。到了金陵,苏、王二人就直接会谈了。会谈的内容,宋人的笔记中众说纷纭,据苏轼写给其旧党密友滕元发的书信云:
某到此,时见荆公,甚喜,时诵诗说佛也。[806]
诵诗,说佛,本来就是双方沟通的媒介。但仅此便就“甚喜”了么?下文云:
公莫略往一见和甫否?余非面莫能尽。[807]
按和甫即王安礼,苏轼刚会见乃兄,又请滕元发去见乃弟,其意当不止于“诵诗说佛”而已,否则何以“非面莫能尽”呢?再看他写给王安石本人的信:
某游门下久矣,然未尝得如此行,朝夕闻所未闻,慰幸之极。[808]
这里的“慰幸之极”,就是对滕元发说的“甚喜”,其原因是“闻所未闻”,那内容,也不会仅是“诵诗说佛”,而是与滕“非面莫能尽”的东西。除了政治,还会是什么呢?实在难以想象二人的数次会谈是不及政治的。之后,二人都表达了结邻而住的愿望,是真是假且不管,那至少表明二人之间已成功地取得了协调。此协调的内容,我们自不得而知,但它的下一步,似乎就是滕元发与王安礼会见,则苏轼岂是教滕也去与王安礼“诵诗说佛”?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苏轼说自己“游门下久矣”,虽然还没直说自己是王安石的“门下”,但也只差一点了。“门下”就是学生,不是通常的客套话,内含着愿为所用的意思。与此可相印证的是苏轼赠王安石诗所云:“从公已觉十年迟。”[809]就是说,他们的合作来得太晚了,反过来也便是,现在的自己愿与对方合作了。
“从公已觉十年迟”是颇堪玩味的。距此十年前,正在熙宁七八年,王安石罢相与第二次入相的时候。对于这段往事,苏轼后来有这样的说法:“天下病矣……虽安石亦自悔恨,其去而复用也,欲稍自改,而(吕)惠卿之流恐法变身危,持之不肯改。”[810]这话写在“元祐更化”的主持人司马光的行状中,在举世歌颂其“更化”而咒骂王安石立“新法”的形势下,于如此重要的文件中却为王安石开脱,说他去而复用时也有“稍自改”之意,此亦绝不可以轻视。虽然我们不易论定王安石是否真有“稍自改”之意,但苏轼若非实有所据,又何必于举朝唾骂之际捏造故事妄为王氏开脱?又何必写入司马光的行状,嫌损其“更化”之功?然则,“稍自改”恐是苏轼与王安石金陵会谈时,对十年前王安石“去而复用”之举取得的理解,那么,“从公已觉十年迟”,当是“从公”“稍自改”了。这也等于说,他们可以有一种建立于“稍自改”上的合作。“稍自改”当然并不是“更化”,而正是宋神宗晚年所希望造就的局面:“国是”不变,参用新旧党人,补偏救弊以图好转。苏轼自居于王安石“门下”,乃表示承认王所确立的“国是”;自己见了王安石,又请滕元发去见王安礼,乃欲谋求二党的和衷共济;“从公”“稍自改”,则为补偏救弊以图局面好转。如此,则既是宋神宗、王安石、苏轼达成一致,也是当时的有识之士能够设想的最好前景。再看苏轼赠诗的另二句,“骑驴渺渺入荒坡,想见先生未病时”,未病的王安石是怎样一个大手腕的人物!此中深意,莫非是希望王安石再次对政局发生作用?若由王氏亲自主持扭转政局,岂不是最好的事?
以上,我们锻炼文字,提出一个关于王、苏金陵协调内容的假说,虽未能坐实,亦不为无据,可供学界参考。如果此说能够成立,则苏轼曾有过基本服从“国是”而襄赞“新法”的政治态度,但紧接着的局势变化,马上使它成为一种历史的遗憾。元丰八年神宗驾崩,司马光入相,用“以母改子”的名义力改“国是”,主行“更化”,且以少有的宠遇起用了苏轼。在此情势之下,苏轼虽为维护某些“新法”而奋斗,却总体上要赞助“更化”,最多说到“校量利害,参用所长”,至少不能再把“新法”置于“国是”之地位。所以,元祐阶段的苏轼政见,不免又回头走了一步。然而,如比照熙丰阶段,则变化依然是明显的。我们相信,元丰七八年间的苏轼,曾经走向神宗、王安石更近。
4.元祐阶段
苏轼于元丰八年底进京(次年即元祐元年),自此直到元祐八年,是北宋历史上的“元祐更化”时期,也是苏轼作为“元祐大臣”发表其政见的阶段。他在此阶段内所写的奏议,数量很多,严格地说,其绍圣元年被贬惠州前所上奏状,亦属此阶段政见的表述,所以,从元丰八年十二月的《登州召还议水军状》,直至元祐八年、绍圣元年间在定州任上所写,总计超过一百五十封(《赴英州乞舟行状》写于被贬途中,此后便再无奏状)[811]。其中,除了论述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以外,对朝廷施政的大节目提出意见,或对自己的基本政见有所申明的,也不下数十封。可见,这个阶段的苏轼,确是政坛上的活跃人物。几乎凡朝廷的每一重大决策,他都参与提供意见,即或不在奏章上正式提出,也会在书信或别的文字中反映出他的态度。今将其奏状大致排比一通,所涉及的问题约有下列几个方面比较重要:首先是对“新法”或“更化”的态度,其次是对新党人物的态度,三是关于旧党内部的党争,四是有关边备外交、科举取士、冗官冗费与黄河的治理等朝廷大事的,五是为百姓向朝廷请命的,如要求放免积欠、赈济灾伤或地方上兴利除害之事宜等。此五方面虽不能包罗苏轼此阶段奏状的全部内容,但余下的也就比较琐细,不在这里一一陈述了。
第一,对“新法”或“更化”的态度。论及这方面的奏状,以《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最为集中明确,与此相关的是《论给田募役状》、《乞不给散青苗钱状》《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乞郡札子》《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应诏论四事状》及《朝辞赴定州论事状》等。
元祐元年十二月,苏轼为学士院起草策题,曰《师仁祖之忠厚,法神考之励精》[812],经高后点定后被采用。但这个策题马上遭到台谏官朱光庭、傅尧俞、王岩叟等人的攻击,谓其诽谤先朝。苏轼于此月十八日及次年正月十七日,两次上章自辩,即《辩试馆职策问札子二首》。在第二封自辩状中,他不但申明了所出策题的含义,并详细地交代了自己入仕以来的政治经历与政治态度,明确地表达了对当前“更化”政局所持的意见,原原本本,绝无丝毫含糊。故此封自辩状,是我们了解苏轼元祐阶段政见的最好材料。
他在策题中说:“今朝廷欲师仁祖之忠厚,而患百官有司不举其职,或至于媮;欲法神考之励精,而恐监司守令不识其意,流入于刻。”[813]这里虽然有谓仁宗为“媮”,神宗为“刻”的嫌疑,招来台谏的攻击,但其本意,盖在于综合前朝治术,探索“忠厚而不媮,励精而不刻”之途径。应当说,这个策题是超越了党争的。鉴于神宗的“励精”之道就是“新法”,而“更化”的宗旨不过是废弃“新法”,恢复仁宗时的状态,则此策题也就意味着并不以“更化”为满足,也意味着对“新法”仍可适当吸取。如苏轼在自辩状中云:“臣昔于仁宗朝举制科,所进策论及所答圣问,大抵皆劝仁宗励精庶政,督察百官,果断而力行也;及事神宗,蒙召对访问,退而上书数万言,大抵皆劝神宗忠恕仁厚,含垢纳污,屈己以裕人也。”他自谓这是想实现君臣之间“可否相济”的目的,也与策题的精神相一致。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朝廷“大率多行仁宗故事”,而台谏也正站在“更化”的立场上攻击他,所以,其自辩便更多地强调继承神宗“励精”的方面:“臣私忧过计,常恐百官有司矫枉过直,或至于媮,而神宗励精核实之政,渐致惰坏。深虑数年之后,驭吏之法渐宽,备边之计渐弛,则意外之忧,有不可胜言者。”他在这里承认了熙丰之政在吏治、财政、边备诸方面的成就,认为必须继承,这也就等于肯定了“新法”的收效,同时,他对“台谏所击不过先朝之人,所非不过先朝之法”表示不满,这也就等于说“更化”的不是。然后,苏轼追述了他与司马光等人在“免役法”问题上争议的全过程:从元丰八年底自登州回朝,即建议保留此法,至元祐元年在“详议役法局”,跟局中官吏“论难反复”,并在政事堂与执政公开争论,又“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直至“今者”差役已成天下之患,而台谏犹“累疏力争”。苏轼由此得出总结:“是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也。”可见,这“校量利害,参用所长”八字,正是苏轼自己对于“新法”的态度,而他对于“免役法”的维护,也正是这种态度的典型表现,不可轻视。
苏轼在熙宁时也曾反对过“免役法”,尤其对收取“免役钱”“免役宽剩钱”深致不满。但他在密州任上亲自推行“给田募役法”,却发现百姓甚以为便,效果良好。然则,只要真正将“役钱”全部用于雇役,而不是移作他用,则“免役法”在理论上是完全讲得通的,如他在自辩状中追忆他对司马光说的话:“昔三代之法,兵农为一,至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之卒,自尔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大类此……使民户率出钱,专力于农……而以其钱雇募衙前,民不知有仓库纲运破家之祸。此万世之利也,决不可变。”他用类比的方法证明了“免役法”的合理性,便极力维护之。按:所谓差役、雇役,是直接征发民户服役,与征收役钱以雇人代役,理论上原是等值的,但实践上,役钱总值必然超过差役总值,政府才可藉此增加一笔收入,故司马光视“免役法”为聚敛之术,必欲废之。然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征钱雇役有利于社会分工的明确,使人民能各守其业,较之征发差役,其方式是进步的,正如苏轼用来与之类比的兵农分工一样。对于具有一定经济水平的民户,出钱免役,即便多出一点,也是高兴的。尤其是某些令承担差役者损害特大的役项,如“衙前”一役,职掌官物押运和供应,应差者倘无这方面的专门训练,则差失必然极多,那被责赔偿的数目竟是一个无底洞,往往能令其破产;而如出钱代雇,则再多也有个定数,不至于有破产之虞。应雇者若为专门的人才,则差失必会减小,又可领受贴补,等于社会上多了一个行当,较之轮流应差,实为公私两便。问题在于,朝廷收来的役钱,必须用于役事,将此钱返回民间,才能保证此社会分工设想的实现,否则,等于巧取钱财,且易引起通货紧张。鉴于熙丰时期的役钱实际上未全返回民间,在仓库中堆积如山,常移作他用,而民间因此大患“钱荒”,故苏轼又建议施行“给田募役法”以救此弊。此法将所有役钱用来买田,不以钱雇役,而用租与官田的方式招募无产业者应役。如此可保证役钱用于役事,且据他设想,到官置田产足够募齐一应人役时,可从此不再向人民收取役钱。但这等于以官田招来佃农,又从而奴役之,行于一时一地或甚有效,若长久、广泛地推行,则将在宋代社会里养殖出一个公家农奴的阶层,其利弊就不能简单预测了。要之,苏轼认为雇役法与兵农分工相类,可以维护,这是对的;他强调役钱必须用于役事,返回民间,这也正确;至于“给田募役”一策的利弊,则仍可商榷,以前吕惠卿行此法时,王安石就曾极力反对。
苏轼的奏状,大致皆于首句列出年月,依此年月,则《论给田募役法》作于元丰八年十二月初回朝时。但因与司马光议论不合,故此状没有正式上呈,至元祐二年二月才重录奏上的[814]。这是在与司马光争论无效,差役法已行,司马光已死,苏轼的策题也已引来台谏攻击之后,复又提出“给田募役法”,欲“卓然立一大事”。此议立刻就被王岩叟、朱光庭等攻罢。但到元祐三年二月,苏轼又上《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重申前议,并指责台谏官是“希合(司马)光意”,而自己屡遭台谏攻击的原因也就在于役法问题上的异议。此后,十月份上《乞郡札子》,再次申明自己因议役法与司马光不合,而被“希合光意”的台谏所仇,致使“给田募役”之议被攻罢;又指责台谏官“结党横身,以排异议,有言不便,约共攻之”,根本违背了司马光“至诚为民”的本意;请求离朝外任,以避“台谏气焰”。在他这样屡次“乞郡”之下,朝廷同意他外任杭州知州。可见,苏轼于元祐间离朝,乃旧党内部党争的结果,而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免役法”的存废。我们也可以说,苏轼是因了他维护“免役法”的政见,而被排挤出朝的。当然,他并未屈服,元祐四年十一月在杭州任上作《论役法差雇利害起请画一状》,通过对施行效果的统计,辨别差、雇二法的利弊,认为差法虽稍利于上户、下户,却有大害于数量最多的中户,而雇法则利于中户,要求朝廷妥善处置。其意仍在于维护“免役法”。
所以,元祐期间的苏轼,在许多场合成了神宗、王安石政策的辩护人,和某些“新法”(尤其是“免役法”)的坚决维护者。不过,其所言都以继承神宗的名义,对王安石仍常有贬词,说神宗“圣意”是好的,只是被王安石、吕惠卿的“阴谋”弄坏了[815]。采取这样的表述,也许是“更化”形势下不得不然,但是,苏轼笔下对“二圣”“更化”的颂词确也俯拾皆是,对司马光也常予赞美,这就表明他对“更化”总体上是不反对的。他自己本来也就是在“更化”政策下被起用的,在历史舞台上仍要担任“元祐大臣”的角色,这倒未必是由于他缺乏自拔于旧党的勇气,而是他显然认为维护某些“新法”不等于就成了新党。他对“新法”的态度,并未变得一概赞同,在元祐元年八月所上《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中就以激烈的言辞攻击“青苗法”:“臣伏见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此状为了贬斥“青苗法”,还拿了“免役法”陪绑,甚至承认朝廷废罢“免役法”为善举。这固然意在攻“青苗法”,却也不免造成前后持论矛盾,虽不足深责,亦不为无咎。可见,身处“更化”政局中,即便他敢于冒犯众议为“免役法”辩护,有时候也不免要闪烁其词。元祐五年在杭州作《应诏论四事状》,对熙丰“新法”将“民间生财自养之道一切收之公上”仍持否定态度,对“更化”政策中放免积欠市易钱、积欠盐钱、酒钱、和买绢钱等,则不但肯定,且要求认真落实。这是因为诏令放免后,有司却不愿放弃这笔收入,依旧催逼,造成“黄纸放了,白纸却收”[816]的现状,令“更化”成为一句空话。苏轼要求将这些利民的“更化”措施认真落实,乃是出于爱民之心。到了元祐八年九月呈哲宗的《朝辞赴定州论事状》,则是努力想挽回哲宗的改用新党之意图,认为“今天下虽未大治,实无大病”,不需要更易法制。这等于肯定“元祐更化”的成效还不错,目的在于维护元祐之政了。
以故,总体上讲,苏轼在元祐阶段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更化”的;但他的引人注目的政见,则在维护某些“新法”,尤其是“免役法”,实为他与旧党中另一些人分裂的起因。这两个方面,造成他某些言论有前后矛盾,但也促成了一种对其政见的最好表达:“校量利害,参用所长。”倘没有新、旧党争的牵掣,这种政见应该有更好的前途。实际上,无论“新法”还是“更化”,在苏轼看来都不能居于不可动摇、唯一正确的“国是”地位,这在他的私人书信中表达得更明确些。
昔之君子,惟荆(荆公王安石)是师;今之君子,惟温(温公司马光)是随。所随不同,其为随一也。老弟与温相知至深,始终无间,然多不随耳。[817]
王(安石)氏之文未必不善也,而患在于好使人同己。自孔子不能使人同,颜渊之仁、子路之勇,不能以相移,而王氏欲以其学同天下![818]
可见,无论就政见、就学术而言,他都反对独断。司马光的“更化”与王安石的“新法”一样不能是确定不移的“国是”:这才是苏轼政见的深层内涵。根本没有什么“国是”,凡事皆较利害而断,实事求是地处置之,不必受“新法”或“更化”两种指导原则的支配。从政治学上说,这大概属于功利主义的政治观。
第二,对新党人物的态度。
苏轼是贬斥新党人物的许多“责词”的作者,尤以贬吕惠卿的“责词”最为著名,那几乎是深恶痛绝的口吻[819]。在奏状中,如《缴进吴荀词头状》《缴进沈起词头状》《缴进李定词头状》及《参定叶祖洽廷试策状二首》等,都是针对新党或新党所荐人物的,或反对朝廷任以重要职务,或以为处治太轻,或欲根究其罪责。吴荀是吕惠卿所荐,而吕乃“穷奸积恶”之人,故苏轼拒绝起草吴的委任状。沈起在神宗时向南方用兵,已被神宗废罢,元祐初朝议叙复,苏轼乃封还词头,谓“熙宁以来王安石用事,始求边功”,沈起承其意,“结怨交蛮,兵连祸结,死者数十万人”,因“王安石等曲加庇护”,而未被神宗处决,若叙复沈起,会令“四方群小阴相庆幸,吕惠卿、沈括之流亦有可起之渐,为害不细”。李定是王安石提拔的官员,也是炮制“乌台诗案”的元凶之一,苏轼不肯撰他的处治状,认为处罚太轻,要求“于流二千里以下定断”。叶祖洽是熙宁时对策支持变法而被擢用的,元祐时被追究罪责,苏轼也参与指摘其对策中用语的“乖谬”,不过,他也不同意定之为“讥讪宗庙”之罪。与此相似的是元祐四年作的《论行遣蔡确札子》,也反对用文字狱罗织罪名。看来,这是“乌台诗案”给他的教训,使他不用此法对付新党。但对新党人物的贬斥态度,是很鲜明的,凡对新党人物的任何擢用、宽免,都会引起他的警觉,极力反对之。这方面最突出的,莫过于《论周穜擅议配享自劾札子二首》。
周穜本是苏轼自己荐用的人,后来却上书请求以王安石配享神宗庙廷。按说,神宗庙廷的配臣当然应以王安石最为合适,但元祐大臣们却定用富弼配享,这自然是“更化”政策下任意涂写历史。周穜的请求原甚正当,而苏轼却大加挞伐,说富弼配享乃“天下翕然以为至当”,周穜此议乃欲“尝试朝廷,渐进邪说,阴唱群小”,为了自己曾推荐此人,他还自劾待罪。苏轼之所以对这事如此重视,是因为怕渐开新党进用之门:
臣观二圣嗣位以来,斥逐小人,如吕惠卿、李定、蔡确、张诚一、吴居厚……之流,或首开边隙,使兵连祸结,或渔财榷利,为国敛怨,或倡起大狱,以倾陷善良,其为奸恶,未易悉数,而王安石实为之首。今其人死亡之外,虽已退处闲散,而其腹心羽翼,布在中外,怀其私恩,冀其复用,为之经营游说者甚众,皆矫情匿迹,有同鬼蜮,其党甚坚,其心甚一……朝廷日近稍宽此等,如李宪乞于近地居住,王安礼抗拒恩诏,蔡确乞放还其弟,皆即听许,崔台符、王孝先之流,不旋踵进用,杨汲亦渐牵复,吕惠卿窥见此意,故敢乞居苏州。此等皆民之大贼,国之巨蠹……今既稍宽之后,必渐用之,如此不已,则吕惠卿、蔡确之流必有时而用,青苗、市易等法,必有时而复……今周穜草芥之微,而敢建此议,盖有以启之矣。
照此看来,苏轼实欲借此事发端,杜绝新党人物的进用之门,但由此也就不惜丑诋王安石“在仁宗、英宗朝,狡诈百端,妄窃大名”,攻击周穜“虮虱小臣,而敢为大奸,愚弄朝廷,若无人然”,以为其背后“必有人居中阴主其事”。苏轼的防微杜渐,亦可谓极至。
与他一样,苏辙在谏官任上,也是坚决弹击新党人物的主力。元祐五年,“宰相吕大防、中书侍郎刘挚建言,欲引用元丰党人,以平旧怨,谓之调停。苏辙为中丞,极论其事,以为邪正难并处……辙凡一再言之,太皇太后感悟,其说遂衰”[820]。他们兄弟俩都对新党人物持严厉打击的态度。
苏轼对“新法”虽持“校量”“参用”的见解,但对新党人物却一无容忍,这当然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当他从这个角度发议论时,便会累及他对于王安石和“新法”的公正评价,变得非常片面了。参用“新法”而坚斥新党人物,是其元祐阶段政治态度中都不可忽视的两方面。
第三,关于旧党内部的党争。
传统的“洛蜀党争”一语,其实并不能概括元祐间党争的内容,甚至可以说是名实不符。钱大昕将“洛蜀党争”看得很严重,以为“绍述之祸”由此起衅,据其所考,“树党以攻苏者,程氏门人为之,蜀党之名,亦贾易辈加之也”[821]。今按贾易为程颐门人,其任右司谏,乃在元祐二年五月[822],上任后即与左司谏吕陶互相攻击,至七月吕陶罢谏职[823],八月贾易亦罢[824]。贾易攻击吕陶的奏折,《续资治通鉴长编》只录节文,不得详析,唯苏辙《乞外任札子》云:“臣窃闻右司谏贾易言文彦博、吕陶党助臣及臣兄轼。”[825]由此猜测贾易可能曾指责对方为党。而《长编》所载吕陶奏折,则明斥对方为“韩维之上客,程颐之死党”[826]。据此,则是双方互指为党。先此,朱光庭指摘苏轼策题诽谤先朝,吕陶则为苏轼辩护[827],双方已形成对立,至此而互指为党。若仅就这个范围来看,似乎确属“洛蜀党争”。但其实,仅程颐及其门人并无与苏氏兄弟对抗的资历和势力,只是被另一种更大的势力支配着的工具而已。吕陶所提到的韩维,当时是执政之一,其兄弟韩绛、韩缜等皆位至宰辅,权倾朝野,且与新党关系密切。苏辙于元祐元年上任谏官以来,曾连章弹罢韩缜[828],而苏轼在详议役法局也“与孙永、傅尧俞、韩维争议”[829],吕陶更是攻击韩维的主力[830],而另一个四川人范百禄(范镇侄)也与韩维争议刑名[831],造成韩维于元祐二年七月罢了副相[832]。反过来,程颐则与韩家关系密切。程颢去世时,程颐请求韩维为其兄作墓志,谓“家兄素出门下,受知最深”;程颐得以赴朝廷当官,推荐人中有韩绛;而韩维罢副相出知邓州时,程颐又送至国门之外[833]。然则所谓“洛党”,乃是依附着韩维的,故苏轼于元祐三年十月《乞郡札子》中云:
刑部侍郎范百禄,与门下侍郎韩维争议刑名,欲守祖宗故事,不敢以疑法杀人,而谏官吕陶又论维专权用事。臣本蜀人,与此两人实是知旧,因此,韩氏之党一例疾臣,指为川党。
由此可见,苏轼真正要对付的,乃是韩维,程颐的门人不过是“韩氏之党”。如果真有所谓蜀党(川党),则是与韩党相敌,洛党只是依附于韩党而已。
然而,再仔细审察苏轼作于元祐三年的一些论及党争的奏状,如《大雪论差役不便札子》《乞罢学士除闲慢差遣札子》及上引《乞郡札子》等,又可发现苏轼的对立面还不仅仅是一个韩党。被苏轼所指责为党的,乃是所谓“台谏”;而他与台谏官傅尧俞、王岩叟、朱光庭、孙升等人的矛盾,乃起于役法问题上的异议。元祐四年苏轼出知杭州,临行上《乞将台谏官章疏降付有司根治札子》,又将逼迫他出京的势力说成为蔡确、吕惠卿之余党。这可能有些臆度,但也说明他的对手来自多方面,而主要是“台谏”。朱光庭、贾易恰在台谏,挟私为程颐报怨,故与苏轼为敌,但若不假御史中丞傅尧俞领导下的整个“台谏”之力,亦不能迫苏轼出京。实际上,首先攻击苏轼的还并非朱光庭,早在元祐元年九月,监察御史孙升就上奏,说苏轼只配当到翰林学士为止,若要用他“辅佐经纶,则愿陛下以王安石为戒”[834]。是时宰相司马光刚死,执政张璪被逐,辅臣缺人,孙升突发此议,当非无的放矢,必是见苏轼被高后信任重用,恐其入相,而预坏其事。不久,吕公著即推荐刘挚任了执政[835]。刘挚曾任御史中丞,台官王岩叟等多为其所荐用[836]。到十二月,朱光庭便弹奏苏轼的策题为诽谤先朝了。因了吕陶的辩护和苏轼的自辩,高后认为没有诽谤,于是傅尧俞、王岩叟等入对帘前,竟面斥“太皇太后主张苏轼”,令高后大怒道:“太皇太后主张苏轼则甚?又不是太皇太后亲戚也。”[837]范纯仁也说苏轼无诽谤之意,指责台谏多事,但孙升却说苏轼的自辩是文过饰非,至元祐二年正月,当高后发脾气,声言要将双方都逐出朝廷时,此事竟由吕公著主持平息了[838]。此后,便是苏轼建议“给田募役”,被王岩叟、孙升、朱光庭等攻罢。到了五月,台谏又与老臣文彦博发生了矛盾,结果傅尧俞、王岩叟、孙升、朱光庭等都被解职外任[839];故新任右司谏的贾易便与吕陶互攻,指斥文彦博、范纯仁、吕陶与苏氏兄弟为党,又引得高后大怒,欲贬责贾易,却被吕公著力阻,曰:“不先责臣,易责命亦不可行。”招得了刘挚的称叹,说是“仁者之勇”[840]。而吕陶则攻击对方为“韩维之上客,程颐之死党”,但韩维被攻罢相时,吕公著又一再为韩维说话[841]。大致与此同时,孔文仲弹劾程颐,将程赶回洛阳,而苏轼在此形势下亦不得不开始上章乞求外任[842]。吕公著说孔文仲是被“苏轼所诱胁,论事皆用轼意”[843]。孔文仲又欲阻止朱光庭升迁,被吕公著、刘挚所驳[844]。刘挚又力主召回傅尧俞、王岩叟、贾易等,并云曾同吕公著商议,意见一致[845]。在他们的主持下,这些人也就陆续回朝了。苏轼则出知杭州,不久后范纯仁亦被罢相。——苏轼知杭前在朝的“党争”情况约略如上。除去错综,其党争双方大致是:一方为吕公著、刘挚支持下的“台谏”,牵连着与新党相关的韩维,内中夹杂几个洛党做先锋;另一方是范纯仁支持下的蜀党,牵连着一个“德高望重”的老人文彦博。然则,归根到底是吕夷简的儿子与范仲淹的儿子之间的矛盾,所谓“洛蜀党争”不过是其中细流,史书用了这个不合事实的名目,来掩盖了更高层的斗争。其实,即便苏轼与程颐非常和好,党争也会以另一种方式展开。吕公著、范纯仁在史书上都有很好的声誉,恶名由他们各自支持的人承受。与王安石领导的新党相比,旧党本来就是乌合之众,失去了司马光这面大旗后,他们根本就不是一个统一体,只有等新党再度崛起,倒给了他们共同的晚年境遇。
苏轼不能容纳程颐,当然是一个性格上的缺点,元祐六年《杭州召还乞郡状》,还在攻击“程颐之奸”。但他毕竟比没有政治经验的程颐更了解党争的实情,因此,在他的论及党争的奏状中,指责的主要对象一直是“台谏”。除了许多人事意气之争以外,苏轼与“台谏”的矛盾才是真正的政见冲突。苏轼主张维护“免役法”,范纯仁支持,其弟范纯粹还与苏轼同建“给田募役”议[846]。“台谏”则反对,主张司马光的差役法,吕公著、刘挚支持“台谏”,吕又是司马光托付国事之人[847],所以他们扛着司马光的大旗。苏轼的有关奏状,几乎每一次都要追溯到他与司马光在役法问题上的异议。这才是将混乱的党争澄清为真正的政见冲突,在这一点上,其奏状比其他人的任何言论都具有政治内涵。处在元祐前期党争中的苏轼,没有留下一篇纯粹的攻讦文字,他的自辩和指责,都是有关政见的。
至于元祐后期仿佛仍在继续的“洛蜀党争”,则更是大臣利用小臣而有意制造的一个转移人视线的战场。当复任谏官的贾易无休无止地纠缠着苏轼时,更接近权力核心的苏辙显然感受到真正的威胁来自刘挚,故其自述生平的《颍滨遗老传》,并无一言涉及所谓“洛蜀党争”,对于他升任执政(元祐六年)以后的经历,是这样说的:
时吕微仲与刘莘老为左右相。微仲直而暗,莘老曲意事之,事皆决于微仲,惟进退士大夫,莘老阴窃其柄,微仲不悟也。辙居其间,迹甚危。莘老昔为中司,台中旧僚多为之用,前后非意见攻。宣仁后觉之,莘老既以罪去,微仲知辙无他,有相安之意,然其为人则如故,天下事卒不能大有所正,至今愧之。[848]
按“微仲”为吕大防,“莘老”即刘挚,“昔为中司”指刘入相前曾任御史中丞,故“(御史)台中旧僚多为之用”,贾易等几个洛党就是刘挚招回来置于言路的,“前后非意见攻”即指刘挚利用贾易等攻击苏氏兄弟。但此时所谓“朋党”,真正的核心人物无疑是吕大防与刘挚。吕、刘的矛盾,在刘党(即所谓“朔党”)刘安世为刘挚的文集所作的序言中,亦有交代,谓:“吕丞相专权狠愎……自此忌公(指刘挚)益甚,阴谋去之,遂引杨畏在言路……士大夫趋利者,汹汹交讧其事,于是朋党之论起矣……明年公继为丞相,不满岁,前日汹汹者在言路诋公,竟去位,朋党之论遂不可破。其本末如此。”[849]观其所述,措辞的倾向性与苏辙不同,但事情的“本末”完全一致。刘安世笔下的“汹汹者”,无疑是指蜀党,因为苏辙入相前也当过御史中丞,言路上也有他的人,吕大防恰好利用蜀党排去刘挚。被利用的人里有一个杨畏,始依附苏辙,后来却为“绍述”开路,人称“杨三变”,据其后来自述:“畏前日度势力之轻重,遂因吕大防、苏辙以逐刘挚、梁焘。”[850]说得再明白不过。刘安世前引文又谓刘挚用人“先器识后才艺”,故“才名之士或多怨公”,盖亦指蜀党。而洛党则为刘挚效命,朱光庭“封还刘挚免相制”[851],贾易也十分起劲地弹劾苏轼、秦观等,所用办法又无非是李定的故伎,从诗文中去挑毛病。这样的“洛蜀党争”,乃是自己不动手的神仙们抛出去的几件法宝之间的较量。
面对那个被利用而不自知的咬牙切齿的贾易,了解内情的苏轼显然没有争斗的兴趣,从杭州回朝后,连续上《杭州召还乞郡状》《再乞郡札子》《乞补外回避贾易札子》《辨贾易弹奏待罪札子》《辨诗题札子》《奏诗题状》等,除了辨明自己的诗文本意之外,一再坚求外任,离开朝堂是非交讧之地,并获得允准。他对于这种“党争”的厌倦,很自然地流露于言语间:“臣平生冒涉患难危险如此,今余年无几,不免有远祸全身之意。”[852]“臣多难早衰,无心进取,岂复有意记忆小怨?”[853]苏轼只为自己的政见而作战,却经常被权力倾轧弄得筋疲力尽。
苏轼在元祐阶段有关党争的最后一封奏状是元祐八年五月的《辨黄庆基弹劾札子》,时御史董敦逸、黄庆基欲为新党复起开路,故弹击苏轼所作文字诽谤先朝,苏轼以此状自辩。其中说:
自熙宁、元丰间,为李定、舒亶辈所谗,及元祐以来,朱光庭、赵挺之、贾易之流,皆以诽谤之罪诬臣。前后相传,专用此术……今者又闻台官黄庆基复祖述李定、朱光庭、贾易等旧说,亦以此诬臣。
这是他对从政以来所受攻击的总结,对方无一例外地采用了文字狱的手段。在他作此总结的时候,元祐之政已奏尾声了。
据上所述,苏轼在此阶段所作关于党争的奏状,阐述的主题有两个:一是对文字狱的憎恶;二是揭明真正的政见冲突起源于他与司马光在役法问题上的异议。其间曾有数语诋及程颐,但实无关宏旨。所以,“洛蜀党争”不过是表象,就政见冲突的角度说,应改称“朔蜀党争”才稍近实质。蜀党政见以苏轼的政见为代表,朔党政见则大致是司马光政见的延续,而洛党只是一再被时相利用,并不曾提出过任何独立的政见[854]。那种逼迫苏轼屡次出朝的力量,实来自司马光意志的守灵人,这要到苏轼去世后,苏辙在墓志铭中才透露出来:“君实(司马光)始怒,有逐公意矣,会其病卒,乃已。”[855]如果司马光不死,苏轼也会被逐,他死了以后,由继承其遗志的朔党来完成这“逐公意”。元祐阶段的苏轼,很多时候是在跟司马光的幽灵作战。
第四,有关边备外交、科举取士、冗官冗费及黄河的治理等朝廷大事。
议及边备外交的奏议,约有三组。一组是元祐二年八月至十月的《论擒获鬼章称贺太速札子》《因擒鬼章论西羌夏人事宜札子》《乞诏边吏无进取及论鬼章事宜札子》《乞约鬼章讨阿里骨札子》四篇,而以第二篇最为重要,其内容是讲对付西夏与处理熙丰间王韶开熙河所遗留后果的策略。大致新党当政时,宋朝的态度比较强硬,王安石用王韶之议,攻占熙河路,胁迫西羌臣服,目的在图西夏,而神宗亦两次兴兵进攻西夏。开熙河的战果不错,但那里的许多部落时服时叛,很难安静;进攻西夏更以失败告终。到了元祐旧党执政时,司马光等务欲边境安静,甚至不惜放弃攻占的地盘以求和。苏轼认为这是失策,是“以畏事为无事”,不懂“待敌之要”。他主张采取羁縻政策,不在其地设立郡县。在这个问题上,他与司马光那一派也是异议的。另一组是元祐四年的《论高丽进奉状》《论高丽进奉第二状》《乞令高丽僧从泉州归国状》,元祐五年的《乞禁商旅过外国状》和元祐八年的《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三首》,皆是讲对待高丽的外交方针。宋神宗曾想联络高丽对付契丹(辽),所以对高丽持招徕的态度。苏轼认为这是不现实的,故主张冷却此种国事来往,不过,对于一般的文化交流,也不反对。最后一组是他在定州任上写的《乞降度牒修定州禁军营房状》《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二首》等,讲宋辽边境的军事防务。其中关于弓箭社的修整,与他早年政论中对“土兵”的重视是一致的。总起来看,苏轼关于边备外交的政见,基本上是倾向于神宗的积极态度的,但也比较现实,不像新党那样喜开边衅。
涉及科举取士的奏议,有元祐三年初的《大雪乞省试展限兼乞御试不分初覆考札子》,此年主持贡举时作的《贡院札子四首》《省试放榜后札子三首》《御试札子二首》,不久后作的《转对条上三事状》,元祐四年的《乞诗赋经义各以分数取人将来只许诗赋兼经状》与元祐八年的《奏乞增广贡举出题札子》等。其中所论,大致有三点:一是支持朝廷恢复以诗赋取士,主张诗赋、经义并行,随考生所习而录其优长者;二是在贡举事宜中,力主尊重考生的人格,禁止管理人员侮辱考生;三是在录取方面主张严格选汰,通过省试的考生在殿试时应有所淘汰,对累试不中者予以照顾录用的“特奏名”应该裁减,而正式贡举之外的其他杂科也可取消,以保证科举制度的纯正与尊严,又可省却不少冗官。
针对冗官冗费的奏议,除论科举取士时兼及的外,主要是元祐三年五月入对时作的《转对条上三事状》。此三事,一是要求高后、哲宗经常接见臣下,以使时弊能得到及时的上达,而其所指时弊中,即有“民老官冗,将骄卒惰,财用匮乏之弊”。二是要求削冗官,严法治。他指出:“每一次科场放进士诸科及特奏名约八九百人,一次郊礼奏补子弟约两三百人,而军职转补、杂色入流、皇族外戚之荐不与。自近世以来,取人之多,得官之易,未有如本朝者。今吏部一官阙,率常五七人守之,争夺纷纭……自本朝以来,官冗之弊未有如今日者也。”这是说冗官之弊已达历史最高点。他主张在取士时严格把关,裁减人数,而在吏治上则依法处置,不加姑息。三是要求减“任子”之恩,节制财用。这一点,在元祐元年十月的《论冗官札子》中已详论,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大致是用考试的办法来选汰“任子”(即以父祖官荫入仕的子孙)。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苏轼没有对“新法”废罢后重新出现的财政困难闭上眼睛,但也不拟设法增加收入,而主张节省开支,其办法是削冗官、减“任子”、严吏治。这大致符合他早年政论的思路。
治理黄河的问题,是贯穿北宋一朝的大事。几乎没有哪一年的河水涨期不造成灾难,而水官们也始终没能把河水控制在稳固的河堤内,甚至当年的河水会顺着哪条道走,也没有把握。在仁宗时,几次决口使黄河下游有了两条道:一为北流,从澶州商胡祐(今濮阳东昌湖集)决出,经今滏阳河与南运河之间,下合南运河、大清河,在今天津市区入海;一为东流,在魏县(今河北大名东)决出,东北经今马颊河入海。大致来说,北流危害当时的河北路,水势较顺;东流害及当时的京东路,随着泥沙堆积,变成由低向高走,水势越趋不顺。但时人也忧虑北流可能会流入辽的辖区,则辽人可以在自己的境内渡过黄河,对宋形成威胁,所以,从宋神宗当政后,司马光、王安石等皆主张导河东流,逐渐闭塞北流。朝廷在导河东流上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依然没有阻止河水决口北流。到元祐初,北流已较成常态。但文彦博、安焘、吕大防等力主兴役,强制河水东流。同时,也可能由于导河东流原是司马光的主张,故王岩叟等朔党的台谏官也赞同此议,吕公著虽不表态,亦未反对兴役。反对的是范纯仁、苏轼、苏辙、范百禄等,他们主张让河水顺地势入北流。这样,在河流问题上,主北流的蜀党也与当时的宰相、台谏发生了矛盾。苏轼的有关奏章,主要是元祐三年的《述灾沴论赏罚及修河事缴进欧阳修议状札子》,论证了强河东流“功必无成”,因为“故道高仰,势若登屋”,违反了水的“就下”之性,主张马上“罢役”,让河北流。但此说未被采纳,虽经苏辙等反复地与吕大防等争执,强河东流的工程仍在进行,并且过早地将北流闭塞。元符三年,贬谪在海南岛的苏轼听到黄河终于再次决口,重复北流的消息,感慨万分,写下了《庚辰岁人日作,时闻黄河已复北流,老臣旧数论此,今斯言乃验,二首》[856]。事实证明了苏轼主张的正确性。
从苏轼对于以上朝廷大事的见解来看,他的持论确实没有受“新法”或“更化”两种“国是”中哪一种的制约,既不沿袭神宗、王安石的成说,也不全盘抛弃,事事反之而行。他确实是在做“校量利害”的工作,凭其认识到的实际情况,来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虽所论未必皆确,但这种态度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第五,为民请命的方面。
有关这方面的奏章,是苏轼在元祐阶段写得最多的,尤其是在元祐四年出朝任地方官后,由于更为贴近民众,了解民情,故讲求民瘼的奏状特别丰富。这里仅陈述几个要点。
一是要求放免积欠,主要是元祐五年的《应诏论四事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行下状》,元祐七年的《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再论积欠六事四事札子》等。元丰、元祐时期的“积欠”问题,可算当时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王安石的经济政策为朝廷增加了收入,此种收入主要以“取息”的方式得自人民,如青苗法先以借贷,半年后增二分利息收回。这当然属于经济手段,但农业生产对天时气候依赖甚大,贷本未必生息,万一罹灾,则连本付水,于是农民便对政府负下一大笔债,经年累月还不出来,谓之“积欠”。自然,即便不行“新法”,仅两税正赋也会造成“积欠”,但“新法”行施十几年,几乎每一法都产生“积欠”,成为农民的极大负担,荒年流离自不必说,幸遇丰年,官府即来催逼偿还,令农民惧丰年倒甚于荒年,再无积极性投入生产。早在元祐元年二月,刚回朝任右司谏的苏辙,便奏请放免民间“积欠”[857],这是他任职后所上谏疏的第二封,可见此事关系至重,要首加论列。但元祐政府既无法解决财政困难,便不肯放弃这笔潜在的收入。苏轼反复开陈:这笔收入的“潜在”性实际上并不成立,如不放免,便无法鼓励生产,将连赋税也收不到;而且,熙丰间所贷出的钱物,大致已带利收回,剩下未收的“积欠”部分理可放免。
二是请求赈济灾伤。此点可以苏轼在杭州时请求赈济浙西灾伤为例。元祐四、五、六年,浙西连年水旱相继,灾情惨重。四年十一月,刚到杭州的苏轼就奏上《乞赈济浙西七州状》,指出本年春天积水,不种早稻,水退后方插晚稻,又遭干旱,两季无收,“民之艰食无甚今岁”,回顾熙宁中两浙饥馑,“人死大半,至今城市寂寥”,官私逋欠“十人而九,若不痛加赈恤,则一方余民必在沟壑”。次年初,为了争取较多的赈济数额,他又上《乞降度牒召人入中斛豆出粜济饥等状》,还与转运使叶温叟争执,上《论叶温叟分擘度牒不公状》,又上《奏户部拘收度牒状》,指责户部赈济不力。可见他为此不惜得罪一些同僚。元祐五年浙西又遭“**雨风涛”,“民之穷苦实倍去岁”,苏轼赶紧于七月上《奏浙西灾伤第一状》《第二状》,八月上《申明户部符节略赈济状》,此后又连续奏上《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第二状》《第三状》《第四状》。元祐六年春,苏轼奉调回京前,仍因亲见“积水占压”,“春晚并未下种”,上《再乞发运司应副浙西米状》。回京后,他依然关心浙西灾情,写了《乞将上供封桩斛豆应副浙西诸郡接续粜米札子》,希望赈济之事不至于半途而废。不料他这样为民请命,却招来洛党贾易的诬蔑,说他虚报灾情,眩惑朝廷,要求加以考验处治。因此,苏轼不得不在《乞外补回避贾易札子》《辨贾易弹奏待罪札子》中一再申明灾情属实,乃是自己亲见,若照贾易所言,则现任地方官“更不敢以实言灾伤,致朝廷不复尽力救济,则亿万生齿便有沟壑之忧”。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苏轼的拳拳爱民之心,和洛党无理取闹而忍抛生民于饥馑之中的丑恶心态,果真让贾易得逞,则其罪万死莫赎,岂是理学家“观天地生气”的空话所能抵消的?可贵的是苏轼毅然不顾此类诬蔑,外补颍扬任上,又进《奏淮南闭籴状二首》《乞赐度牒籴斛豆准备赈济淮浙流民状》等。刚刚为浙西人民请命,调任后马上转为淮河流域的人民请命,凡其所到之处,总是奋不顾身,勇于向上争请,务求生灵受济,此不由人不感叹“善人为邦”之效。
三是努力争取朝廷的支援,以开展地方上兴利除害的工程建设或其他事宜,并亲自主持之。这也可以他在杭州任上为开西湖所上的《杭州乞度牒开西湖状》《申三省起请开湖六条状》为代表。还有一封他写给王巩的信也可一提,信中讲到为开湖事请求朝廷支援,“近说与子由,令为老兄力言,而此人懒慢谬悠,恐不尽力”,故又托王巩去恳求其亲戚刘挚,“痛致此意”[858]。我们知道刘挚与二苏的关系紧张,而苏轼却为杭州人民的利益,去争取党争对立面的支持,这说明他是把生民的利益看得远重于党派利益的。苏轼为各地的利民事宜所上的章疏还有不少,无法一一罗举,需要补充的是,他也并非每到一地都务求生事兴工的,如在颍州就连续上《申省论八丈沟利害状二首》《奏论八丈沟不可开状》,反对兴“无益于事”之役。
苏轼奏议内容的为民请命方面,是研究其元祐阶段政见时必须重视的。他在熙丰时反对“新法”,但一旦亲临民政,就会发展到“因法以便民”;同样,他元祐时在朝也始终陷于党争中,但一旦到地方官任上,便勤勤讲求民瘼,并为此而发展到可以超越党见。我们在他的这类奏状中,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责任感,而且,这种责任感,是从对皇帝、朝廷负责而逐渐转移为对百姓吏民负责。尤其在哲宗亲政后,在哲宗明显对他不怀善意的时候,他依然在定州写了《乞减价粜常平米赈济状》《乞将损弱米贷与上户令赈济佃客状》,为一方饥民呼吁。很显然,促使他这样做的动机,已不能说是上报君恩知遇了,不能说是食君之禄为君分忧了,而是食民之奉为民请命了。
总之,在“国是”上持否定态度,不自囿于“新法”或“更化”的基本原则,而主张实事求是地对待问题,并在有关朝政国事的讨论上贯彻这一主张;既严厉拒斥新党的复起,又与墨守司马光政见的朔、洛党人激烈相争,提出和坚持自己的独立政见;最终,逐步走出党争的阴影,使自己的政治责任感更多地面向黎民百姓,以为民请命为其政见的最终归结:这就是元祐阶段苏轼政治态度的发展。绍圣以后的贬谪,不过把这种发展趋向更推进到全新的境界:当他从庙堂被流放到大地上时,他就从一个“臣”转变为一个“人”,不但在政见上,而且在生存状态上融入黎民百姓之中。
以上,我们分析了苏轼在熙宁二年与元丰七八年间发生的两次政见转变,并评述了他在熙丰阶段与元祐阶段的政见内容。在本节的最后部分,要说一下他在绍圣以后的政治态度。前面的论述都有直接陈述政见的奏疏可据,贬谪以后的苏轼则不再有奏疏,不再有机会正式提出朝政的处理意见,故只能从他别的言行中了解其态度。
在遭贬的前夕,苏轼在定州写的《鹤叹》一诗极堪玩味:
园中有鹤驯可呼,我欲呼之立坐隅。鹤有难色侧睨予,岂欲臆对如乎?“我生如寄良畸孤,三尺长胫阁瘦躯,俯啄少许便有余,何至以身为子娱!”驱之上堂立斯须,投以饼饵视若无,戛然长鸣乃下趋。难进易退我不如![859]
这首很明显的“比”体诗,将“我”与鹤之间的关系来比拟君臣关系,更明确地说,是赵家皇帝与苏轼之间的关系。“我欲呼之立坐隅”,且“驱之上堂”“投以饼饵”,是赵家皇帝对苏轼所做的;“鹤有难色”,在堂上“立斯须”,却对投来的饼饵“视若无”,此是苏轼的自况。他确在朝堂上立了斯须,却并不是为求饼饵而愿被玩娱的。诗中鹤叹四句,便是苏轼的自省:人生如寄,偶然在世间过一段寄寓的生活,本非归宿于此,则人生对于世间的希求本甚微薄,完全可以自断此生,何至于被饼饵禄利所困,失身堂上,落得被人玩弄呢?“戛然长鸣乃下趋”,鹤的本色正该如此:从堂上下趋,回到大地的怀抱。最后一句感叹:“难进易退我不如!”这里的“我”已不再是作为君主比拟体的“我”,而是苏轼自己真正的“我”了。真“我”在结尾处的突然绽放,是诗人艺术匠心的斡运所致,既符合“卒章见志”的传统诗法,而“我”从喻义向本义的回归,又暗示着中间的鹤叹四句乃是促成回归的动力,此动力来自对政治生涯的反思和对于人生的根本觉悟。不夸张地说,这种觉悟的意义,是比他前两次转变的意义更大的。只是因它超出了“政治态度”这个范畴,所以我们不在这儿多加申述。
需要说明的是,“鹤”是一个传统的诗歌意象,前人多用来比拟超脱世外的隐士。但《鹤叹》却改变了这个喻义,诗里的鹤不是飞出云霄之外而去,乃是长鸣着“下趋”于大地了。既然“我生如寄”,就要负责地过完这段寄寓于人世的生活,而不是过早地“乘风归去”。然则,既然不愿被玩娱于堂上,不愿再在赵家皇朝的庙堂中厮混,那又将何从呢?我们发现,为民请命已成为定州时期的苏轼留在仕途的唯一理由,除了那些亟待赈济的百姓,还有什么东西能维系他的政治热情呢?正因此,当他被贬谪,被政敌剥夺政治权力的时候,他以一句“实无负吏民”[860]来作为自己仕途生涯的最后交代。而屡改谪命,不断贬窜的打击过程,对他来说,分明便是“戛然长鸣乃下趋”的过程,他将到岭南的春色中感受大地的生机,到“天荒”的海岛上感受从大陆延伸出去的“地脉”,到百姓中间感受一个人的生活。
在中国,有两个苏东坡,一个被写在各种史册上,一个活在民间故事、传说中。我们这本书的任务是追索出前一个苏东坡,但如不是因为他确有走向民间的历程,又怎能产生那第二个苏东坡呢?在绍圣以后,苏轼是作为一个“元祐党人”被迫害的,而他也无丝毫屈服,勇敢地承受了一个元祐大臣的历史命运。然而,那种使他不屈服于政敌的力量,已不是来自反对“新法”、赞同“更化”的政见,也不来自与新党相拒斥的党派立场,当然更不是因为他逃遁于佛老,放弃了责任,而是他确信自己“实无负吏民”。
明白了这一点,贬居岭海的苏轼就不会再忧谗畏讥,像别的逐臣或者当初贬居黄州时那样怕人捃摭,而是壁立千仞,生气凛然,毫不犹豫地“勇于为义”。只要于民有利,即使干涉官政,他也“奋然行之不疑”,通过各种途径,做了大量利民之事(此在第一章第八节中已有详述)。这在一般逐臣的生平中是极少看到的:在被迫放弃政治权力之后,却重新焕发出政治热情,使政治责任感跃进到新的高度。当他从海岛北归的时候,也就是他的生命将要结束的时候,他所关心的黎民百姓已经对他作出了评价:
东坡自海外归毗陵,病暑,着小冠,披半臂,坐船中。夹运河岸,千万人随观之。东坡顾坐客曰:“莫看杀轼否?”其为人爱慕如此![861]
还有什么比这更说明问题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