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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徒当然不可一概而论,但议论的标准仍然基于普世价值。

《左传·文公十四年》中,宋国边区的地方官高哀忽然被宋昭公提拔为卿。令人意外的是,高哀放弃了这个一步登天的机会,他认为宋昭公是个不义之君,不愿在他的朝廷里做事,于是放弃卿位,逃出宋国,寄居于鲁国。《春秋》如此记述此事:“宋子哀来奔。”子哀是高哀的字,《春秋》对逃亡大夫例称其名,这里之所以称字而不称名,经学家认为这是对高哀之举表示赞许。

对于宋国而言,高哀无疑是一名叛徒,而且是高级叛徒,但因为他的叛逃是出于道义方面的考虑,所以反而受到了《春秋》的嘉许。这同样意味着某种单一而普世的价值标准高于国家主权。更有甚者,《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中,晋文公讨伐曹国,在攻入国都之后公开宣布曹共公的罪状,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重用贤臣僖负羁,却任用了多达三百名的无能大夫”。我们且不论晋文公伐曹的真实意图,至少从这条史料来看,这个显然在今天看来纯属过度干涉主权的理由在当时是能够以义正词严的姿态公之于众的。

无论如何,在春秋时代的贵族传统里,“天下之恶一也”(《左传·庄公十二年》石祁子语),“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左传·庄公十四年》原繁语),“夫不令之臣,天下之所恶也”(《左传·定公十一年》叔武语),都被认为是普世的价值标准,不应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改变。而当这样的价值标准成为一个人自动自发的反应模式之后,确实也难免产生一些看似迂腐的举动。

《左传·成公二年》中,这一年爆发了春秋史上著名的鞌之战。晋国一方,以晋国为主,郤克任统帅,有鲁国、卫国、曹国和狄人加盟;齐国一方,齐顷公亲任统帅,邴夏为齐顷公驾驶战车,逄丑父担任车右,即齐顷公的贴身护卫。这一战齐军大败,晋军追赶齐军,绕着华不注山足足跑了三圈。晋国大夫韩厥亲自驾车,牢牢地咬住齐顷公不放。邴夏对齐顷公说:“射那个驾车的,他是个君子。”谁知齐顷公在这样的危急关头竟然答道:“说他是君子却要射他,非礼啊。”于是只向韩厥的车左和车右射箭,将其中一人射落车下,将另一人射毙车中。

齐顷公为自己的守礼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韩厥终于追上了他,而韩厥也表现出落落大方的君子之风,他握住马缰,向齐顷公行再拜稽首的大礼,奉上酒觞和玉璧说:“寡君派臣子们为鲁、卫请命,说:‘不要让军队久留在贵国的土地。’下臣不幸,在军旅中任职,无法逃避责任,又恐怕逃避使命会使您与寡君共同蒙羞。下臣本不够资格充任武士,谨向寡君禀告自己的无能,但无奈国中人手匮乏,下臣才不得不暂摄军职。”

这一套外交辞令虽然漂亮,但言下之意无非是说:“请您做我的俘虏吧!”使齐顷公幸免被俘的是,逄丑父事先与他交换了位置,成功地迷惑了韩厥。直到韩厥带着冒牌的齐顷公返回本阵之后,才发现自己中了敌人的偷梁换柱之计。晋军主帅郤克在愤怒中要杀掉逄丑父,后者却高呼道:“至今还没有能代替国君承担祸患之人。现在就有这样一个人在此,难道还要杀死他吗?!”

这是一番完全可以打动贵族阶层的言辞,于是郤克说道:“一个人不怕牺牲来使自己的国君免于祸患,杀之不吉,还是赦免他来勉励侍奉国君的人吧。”

齐顷公在侥幸脱难之后,执意要救出逄丑父,为此在敌军中三进三出。得益于天下共通的礼制精神,当齐顷公杀入狄人阵营时,狄人拿起武器护持着他;杀入卫军阵营时,卫人也同样保护他免于伤害。虽然说“春秋无义战”,虽然说这已经是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但毕竟礼制精神尚在,战争常常打得这样过于“有分寸”了。

总结这一战中的各方表现:齐顷公在败亡之际,危难关头,仍然秉持着非礼勿动的原则;韩厥明明已经追上齐顷公,却偏偏将擒获敌酋的行为表现得如同在外交场合上参拜对等国家的君主一般;卫国在鞌之战前刚刚大败于齐军,这一次挟愤出征,却只肯求胜而不肯加害对方君主;狄人本不在华夏文明体系之内,理应“素夷狄行乎夷狄”(《中庸》),却偏偏也在与中原国家的交往之中变得“文明化”了,很晓得即便在开兵见仗的时刻也不可做出以臣犯君这样的非礼之举;郤克对齐顷公积怨极深,早有伐齐之想,这一战实在是志在必得,即便如此,竟然也会被逄丑父的言辞打动,不肯违反当时世界的普世价值。

这样一种普世价值的意义在于不分敌我,不论阵营,不玩名词游戏,所以也难怪后人往往以迂腐视之。注释《左传》的大家如杜预、孔颖达皆从《左传》文本之中寻求内证,极力想要说明齐顷公的做法非但并不高尚,简直就是非礼,但他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鞌之战中各个角色的精彩表现在整部《左传》所记述的战争中是何等的典型与普遍。(1)

(1) 杜预与孔颖达的举证在《左传》中并不具备典型意义。钱锺书支持杜预、孔颖达的意见,认为周代戎礼就是以杀敌至上。以下引述《管锥编》(三联书店,2001年出版),第337页:“‘邴夏曰:“射其御者,君子也。”公曰:“谓之君子而射之,非礼也”’;《注》:‘齐侯不知戎礼’;《正义》:‘僖二十二年《传》曰:“虽及胡耇,获则取之,明耻教战,求杀敌也”;宣二年《传》曰:“戎,昭果毅以听之之谓礼,杀敌为果,致果为毅。”是戎事以杀敌为礼。’按昭公二十一年,‘华豹曰:“不狎鄙”,抽矢’;《正义》:‘此豹亦不达军之战礼也。’郑玄《箴膏肓》论宣公二年狂狡事亦讥其‘临敌拘于小仁,忘在军之礼’。足见‘礼’者非揖让之节文(code of courtesy),乃因事制宜(decorum)之谓;故射仪则君子必争,戎礼则君子亦杀。”